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奖罚制度说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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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哈密电厂项目部
2017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奖励标准 (1)
第三章处罚条例 (1)
第一节基本规定 (1)
第二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2)
第三节钢筋工程 (3)
第四节模板工程 (4)
第五节混凝土工程 (5)
第六节脚手架工程 (7)
第七节砌体工程 (7)
第八节抹灰工程 (9)
第九节门窗工程 (10)
第十节地面工程 (11)
第十一节涂饰工程 (11)
第十二节屋面工程 (12)
第十三节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12)
第十四节采暖及给排水工程 (13)
第十五节建筑电气 (14)
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提升本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规范项目管理人员现场施工质量控制工作,达到统一化、标准化、合理化目标,经项目部研究讨论后,特制定本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以指导、规范现场施工管理。本管理主要针对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脚手架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特编制质量管理标准及奖罚制度,本制度有质量管理标准和奖罚标准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奖励标准
2.1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队伍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施工队伍500~1000元/次的奖励。
2.2 施工队伍对质量通病控制到位,效果明显,提高了现场质量工艺水平,可对其奖励500~1000元/次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条例
第一节基本规定
3.1.1 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施工队伍不积极配合,甚至出现顶撞项目部管理人员情况,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时将给予队伍有关人员退场处理。
3.1.2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1.3 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视严重程度给予200~2000元/次的罚款。
3.1.4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否则将给予相应班组200元/次的罚款。
3.1.5严格遵守三级验收程序,施工队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工长验收,工长验收合格后报质检员验收,违反验收程序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3.1.6 施工队伍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施工队伍500元/次的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给予施工队伍2000元/次的罚款。
3.1.7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给予施工队伍1000~3000元/次的罚款,并重新返工至上一道工序状态。
3.1.8施工队伍对现场任何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总工批准,否则将对施工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3.1.9施工队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200~5000元/次的罚款,罚款之后仍需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并报项目部重新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1.10施工队伍至收到项目部整改通知后超过6个小时还未行动并未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1.11施工队伍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认真落实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处罚金额的双倍进行罚款。
3.1.12项目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施工队伍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200~1000元/次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3.1.13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关条款为准)。
3.1.14 现场出现对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顶撞、谩骂或人身攻击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1万元~3万元/人/次的罚款。
3.1.15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施工队伍负责人给予8000~10000元/次的罚款。
3.1.16 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对施工队伍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3.1.17 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收到监理及业主的罚款通知单,将全部由施工队自己缴纳罚款。
3.1.18 因达不到规范及图纸要求而返工或修缮产生的费用由施工队自行承担,数次整改仍不到位或屡次犯类似错误相应罚款翻倍。
3.1.19 项目部下发的所有罚款通知单施工队伍如不接受,不影响考核执行。
3.1.20 项目部下发的所有罚款通知单全部在本月的形象进度中扣除。
第二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3.2.1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方案一致,开挖时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人员放样的开挖边线开挖,须做到边坡整齐、棱角分明、严禁超挖,否则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相关费用。
3.2.2 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回填时须分层夯实,每层回填厚度应按施工方案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压实系数须满足图纸及规范要求,否则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2.3 土方回填过程中应注意基础、柱等的成品保护工作,须特别注意对地脚螺栓的保护,否则视严重程度给予500~10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3.2.4 基坑或沟槽临边应采取临边防护措施,基坑上边缘1.2m内禁止堆放物料或停放机具,警示标志齐全、夜间有警示灯,如不按照要求防护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3.2.5 设置的上下专用通道,如不设置通道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第三节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质量要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11G101》的要求。
3.3.1 钢筋直螺纹加工前需使用砂轮切割机对钢筋进行切头处理,严禁使用钢筋截断机,不允许有马蹄形或起弯现象,一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丝头要求重新返工处理并给予50元/根的罚款。
3.3.2 钢筋直螺纹加工丝头长度需满足规范要求(丝头长度大于1/2套筒长度且安装完成后外漏丝为1~2丝),如加工的丝头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重新返工处理并给予50元/根的罚款。
3.3.3 带肋钢筋进行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3.3.4 钢筋安装过程中,未经技术部门同意,作业人员严禁使用电焊、气焊对钢筋进行烘烤或切割,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且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
3.3.5 钢筋安装过程中,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头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3.3.6 混凝土浇筑后如发现墙、柱主筋位置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3.3.7 柱、墙箍筋出现歪扭现象、垫块不到位、漏绑扎、扎丝头朝外的罚50元/处。
3.3.8 结构楼板的上部负筋做好支撑,严禁被踩下,特别是悬挑板更应该控制好负筋的位置,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钢筋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3.3.9 预留洞口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安装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给予500元/处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