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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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纪发〔2011〕38号
中共重庆市纪委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审计局
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第三步规范公务员
津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我市区县(自治县)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方案已经第58次市长办公会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仍将我市40个区县(自治县)划分为主城区、中心城市和其他区县3个类区,并分别设定控制标准:主城区33000元/人.年,中心城市25000元/人.年,其他区县22000元/人.年。未经批准,区县(自治县)的执行标准不得超过
本类区的控制标准。
(二)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在本类区控制标准以内选择确定当地执行标准,并从2010年起按每年上调幅度不超过3600元的原则,分步达到
本类区控制标准。
(三)区县确定各职级规范津补贴标准时,执行统一的垂直压缩率和职级系数,即正厅局级标准与办事员标准之比为2.1∶1,副科级标准为系数1,以“进一法”确定各职级标准(保留到10元)。各类区控制标准对应的各职级规范津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分步达到本类区控制标准的区县(自治县),按附件所列标准同比例降低各职级规范津补贴标准。
二、相关政策
(一)机关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的90%执行离休补贴;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的70%执行退休补贴;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当地同职级退休人员退休补贴标准
的90%执行。
(二)机关无职务退休干部和职务低于正科级(三级警长)的退休干部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比照正科级退休补贴标准执行;机关无岗位技术等级(岗位)退休工勤人员或岗位技术等级(岗位)低于技师的退休工勤人员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比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三)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执行标准低于正科级(技
师)退休补贴标准的,从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比照正科级
(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四)试用期公务员中,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按拟任职务的规范津补贴标准执行;录用前无工龄或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录用前本人学历定级工资标准对应职务的规
范津补贴标准的90%执行。
(五)1993年工改后的离退休人员(1993年工改前按在职人员办法增加离休费的离休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10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1985年工改前的离退休人员、1985年工改至1993年工改期间的离退休人员的保留津补贴在渝纪〔2007〕5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0元/月。
三、执行时间
根据国务院批复我市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执行时间(国办函〔2011〕105号),上述标准及政策从2010年1月1日
起执行。
四、备案规定
市对区县(自治县)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方案实行
备案制。
(一)区县(自治县)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方案包括:1.本区县(自治县)达到本类区控制标准的具体安排(如分步达到控制标准,需报送每步的执行标准和各职级标准,详见附件2);2.同步统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打算;3.实现
“四统一”,即同一地区不同部门(含镇街)实行统一的津补贴项目、标准、发放办法和经费来源的具体措施;4.其他
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2011年11月2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方案以政府名义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主送市财政局,抄送市人力社保局)。自收到区县(自治县)政府报备函后15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视
为备案同意。
(三)区县(自治县)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同意:未同步统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未同步提高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无力保障所需经费的。
五、相关要求
(一)深入调研,理清思路。认真领会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津补贴工作的有关要求,组织区县(自治县)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统筹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当地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二)统筹兼顾,全盘考虑。既要考虑津补贴标准与经济发展的相对适应,又要考虑统筹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与自身财力的相对匹配,加强对比分析,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三)严肃舆论,把握节奏。认真领会市委、市政府加强收入分配调节,实现“缩差共富”的决策精神,严守宣传纪律,做好政策解释。同时要把握不同群体的推进进度,确保当地
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附件:1.区县(自治县)公务员各职级规范津补贴控
制标准表
2.区县(自治县)公务员各职级规范津补贴执
行标准表
中共重庆市纪委办公厅2011年10月20日印发
区县(自治县)公务员各职级规范津补贴控制标准表
单位:元/月
类区
控制标准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离休补贴退休补贴
合计工作性
津贴生活性补贴
主城区
33000
元/人.年厅局级正职4860 2750 2110 4380 3410 厅局级副职 4430 2420 2010 3990 3110 县处级正职、一级警长4000 2090 1910 3600 2800 县处级副职、二级警长、高级技师3570 1760 1810
3220 2500
乡科级正职、三级警长、技师3160 1430 1730 2850
2220
四级警长2960 1270 1690 ——2080
乡科级副职、一级警员、高级工2750 1100 1650 2480
1930
科员、二级警员、中级工2470 880 15902230 1730 办事员、三级警员、初级工、普工2300 770 1530
2070 1610
中心城市
25000
元/人.年厅局级正职 3690 2090 1600 3330 2590 厅局级副职 3360 1840 1520 3030 2360
县处级正职、一级警长3030 1590 1440 2730 2130 县处级副职、二级警长、高级技师2720 1340 1380
2450 1910
乡科级正职、三级警长、技师2400 1090 1310 2160
1680
四级警长2240 960 1280 ——1570
乡科级副职、一级警员、高级工2100 840 1260 1890
1470
科员、二级警员、中级工1870 670 1200 1690 1310 办事员、三级警员、初级工、普工1750 590 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