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核定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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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前文物审批要求

工程施工前文物审批要求

工程施工前文物审批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工程日益增多,各种文物古迹也逐渐受到破坏和破损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护和保留我国丰富的文物资源,确保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和谐共存,工程施工前文物审批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工程施工前文物审批不仅是对文物古迹的有效保护,更是对城市建设的规范管理。

以下是工程施工前文物审批的相关要求。

一、审批的范围工程施工前文物审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历史遗址、古建筑、牌坊、城墙、古道等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内;2.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树、古墓等;3. 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保护单位、一般保护单位的文物和古迹;4.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下文物,如古墓葬、遗址等。

二、审批的程序1. 提交申请施工单位在拟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向所在地的文物部门提交文物审批申请,同时提交详细的工程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治理方案。

2. 文物部门审查文物部门在接到审批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察工程施工现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价值等进行认定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 审批程序文物部门完成审查后,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上报至文物保护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审批申请进行核准或者驳回,并下发相应的文物保护许可证。

三、审批的标准工程施工前文物审批应遵循以下标准:1. 保护为主在保证城市建设工程进展的前提下,应以文物古迹的保护为首要原则。

对于破坏文物古迹的施工方案,应进行合理调整,确保文物古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合理利用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前提下,应合理利用其历史文化价值。

可以通过保护展示、公共开放等方式,让文物古迹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3. 安全保障在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加强文物古迹的安全保障措施。

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妥善保管及监控文物古迹的安全情况。

四、审批的效果1. 有效保护文物古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施工对文物古迹的破坏风险,确保文物古迹的持续传承。

1.+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

1.+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

附件1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国家文物局二〇一八年七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目录一、前言.......................................................................................................................................- 3 -二、基本知识...............................................................................................................................- 4 -(一)法律依据...................................................................................................................- 4 -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 4 -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 4 -三、申报程序...............................................................................................................................- 6 -四、部署开展申报工作...............................................................................................................- 7 -五、申报前期准备工作...............................................................................................................- 8 -(一)明确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8 - (二)申报对象需满足的条件...........................................................................................- 8 - (三)申报对象现有信息...................................................................................................- 9 - (四)组建申报团队...........................................................................................................- 9 - (五)当地人员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 9 - (六)筹划相关申报工作进度和重要节点.......................................................................- 9 - 六、确定申报对象.................................................................................................................... - 10 -(一)价值评估................................................................................................................ - 10 - (二)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 - 11 - (三)文物构成................................................................................................................ - 11 - (四)文物边界................................................................................................................ - 12 - 七、申报材料编撰与提交........................................................................................................ - 13 -(一)申报材料内容........................................................................................................ - 13 -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 14 - (三)申报材料格式........................................................................................................ - 15 - (四)编撰总体要求........................................................................................................ - 16 - (五)编撰主体................................................................................................................ - 16 - (六)提交申报材料.........................................................................................................- 17 - 八、申报材料初核.................................................................................................................... - 18 -(一)接收材料................................................................................................................ - 18 - (二)审核材料................................................................................................................ - 18 - (三)不予受理情况........................................................................................................ - 18 - 九、申报对象遴选.....................................................................................................................- 20 -(一)遴选评估过程.........................................................................................................- 20 - (二)遴选参考意见........................................................................................................ - 21 -一、前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办事完整版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办事完整版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BSZN-141010—2017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2017年7月27日发布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二、办理依据1.《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流程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流程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流程
嘿,朋友们!你知道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流程是怎样的吗?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事儿呀!
咱就说那古老的建筑,充满故事的文物,它们多需要我们去保护和重视啊!比如说就像你家里祖传的宝贝,不得好好对待嘛!
首先呢,你得找到那有价值的文物或古迹。

这可不是随便找找就行的,得像侦探一样细心,不放过任何一个有潜力的地方。

比如说一个破落的小院,可能就藏着令人惊叹的历史呢!
然后啊,你得准备详细的资料。

这就好比给它打造一个专属档案,把它的历史、特点都写得清清楚楚。

哇,这可得花费不少精力呢!
接着,就到了提交申请这个关键步骤啦!就像你给心仪的人表白一样,紧张又期待。

想象一下你捧着资料,小心翼翼地提交上去,心里祈祷着能成功。

之后呢,相关部门就会来考察啦。

嘿,这可是大场面,他们会像严格的考官一样,仔仔细细地查看。

这时候你就得紧张起来啦,就跟你考试等成绩一样着急!
如果顺利通过,那可就太棒啦!那不就等于你的宝贝得到了认可嘛。

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可不简单,但这是多么有意义的事儿呀!我们可以让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得到应有的保护和传承,让后人也能看到它们的魅力。

所以呀,大家都积极行动起来吧,说不定你身边就有值得申报的宝贝呢!别错过这个机会,让我们一起为保护文物出份力吧!
我的观点就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很重要,我们都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湖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二、责任人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分别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

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1、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修缮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1、保护措施的方案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2、实施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五、申报材料(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①、修缮单位或个人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申请书;②、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③、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④、文物修缮工程方案书;⑤、参与该项修缮工程施工企业的名称及基本资料;⑥、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资质条件第六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经济实力;(二)具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文物保护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三)具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具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单位简介、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明和相关业绩证明;(五)技术装备和设施清单;(六)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证明文件;(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

附件1: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1.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和申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遴选、申报范围3.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价值重大的。

3.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特别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3.3对下列文化遗产应予以重视:3.3.1元代以前(含元代)保存较为完整的砖石结构建筑。

3.3.2明代以前(含明代)保存较为完整的木结构建筑。

3.3.3内涵丰富的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

3.3.4具有中国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乡土建筑群。

3.3.5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具有显著民族特色和典型意义的不可移动文物。

3.3.6有代表性的近现代工业遗产、二十世纪遗产。

3.3.7从时代和类别上衡量,在本地区数量稀少,或富有特色的不可移动文物。

4.申报总体标准4.1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4.1.1对揭示史前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的。

4.1.2对反映古代历史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其交流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的。

4.1.3对反映近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与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活动有关、具有突出价值的。

4.1.4对反映中国社会某一历史时期的美学思想、艺术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

4.1.5在建筑艺术、景观艺术、造型艺术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

4.1.6体现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变化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

4.1.7反映我国历史某一时期生态保护、灾害防御、聚落及城镇规划、工程设计、材料、工艺等方面突出成就的。

4.2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4.2.1申报对象的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位臵与环境等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其现状必须是历史上遗留的原状,包括始建时的状态、历史上多次改建状态和长期受损后残缺的状态,在整体或主要部分上能够真实地显示与其时代特征一致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立项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立项要求

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范围立项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壁画、彩塑等相关附属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建工程。

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属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2.立项报告的编制和申报立项报告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组织编制。

由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工程内容、必要性、可行性、经费估算等申报内容进行科学评估,经初审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

3.立项报告填写3.1编号立项报告编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分年度统一编写。

编号由年度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代码和立项报告流水号组成(见对照表)。

作为附属文物的壁画、彩塑的类别代码按其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代码归类。

如古建筑中的壁画、彩塑类别代码为3。

示例:文物保护工程名称:山西应县佛宫寺释迦塔修缮工程编号:2013-14-3-001附: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对照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代码对照表3.2立项报告名称封面所填立项报告名称中应明确工程对象名称和保护工程类型。

工程对象名称应明确到拟实施项目的具体单元(如单体建筑、一组建筑群、一组院落等)。

保护工程类型包括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迁建工程、安防工程、消防工程、防雷工程和其他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如故宫太和殿修缮工程立项报告。

3.3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3.3.1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和公布批次是指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所使用的名称和公布的批次。

3.3.2所在地是指申报文物保护工程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坐落的地点,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所规定的行政区划单位名称填写。

3.3.3使用管理单位是指直接使用管理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名称。

3.3.4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使用管理单位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

申请核定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核定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核定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地点、时代、拟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二)推荐文件:1.详细文字说明(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内容、价值评定、保护维修或考古发掘情况、保存现状、“四有”工作情况、相关文献);2.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有关保护机构组成情况的文件等(复印件);3.专家鉴定和推荐意见(原件)。

(三)图纸(原件):1.地理位置图;2.实测总平面图(以红线标出保护范围、以蓝线标出建设控制地带);3.主体建筑物的平面图、立面图、纵向剖面图、横向剖面图等。

(四)照片(原件):1.全景照片(有条件的要附航测照片);2.文物主体建筑正面、背面、侧面、重要特征部位和构件照片;3.重要藏品和附属文物照片(不超过5件);4.保护标志、界桩安置等照片;5.能够反映文物建筑主要面貌的幻灯片3—5张;6.重要的要有全面介绍文物保护单位的光盘或录像带;7.碑刻类文物要有实物拓片。

以上图纸和照片均需有简要的文字说明;申报材料: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各2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各3份;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4份。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二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第六条一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万元以上.第七条二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条件及流程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条件及流程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条件及流程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条件和流程如下:
申报条件:
1. 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2. 申报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具有完整性,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应得到公认;
3.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申报流程:
1.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拟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登记并公布,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推荐。

2.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将登记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3.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筛选,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4.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筛选出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5.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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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物保护单位的流程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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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筛选。

1. 由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拟申请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进行勘察评估。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文物修复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文物修复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文物修复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1•【字号】榕政办[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文物修复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榕政办〔2006〕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文物保护的各项审批制度,现就文物修复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文物修复方面(一)审批流程1、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复方案审批流程:A、局部修复、抢救性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暂定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福州市文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审批。

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暂定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B、整体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由市文物局初审合格--并征求省文物局意见后审批。

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三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市政府挂牌保护的名人故居修复方案审批流程:A、局部修复、抢救性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审批。

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暂定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B、整体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审批。

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三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复方案审批流程:A、局部修复、抢救性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二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审批。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审核)制度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审核)制度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省文博专家组成员、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一)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二)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四、所需材料(一)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二)要求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名称、位置、产权及使用管理单位名称、保护修缮等基本情况介绍;(三)文保单位原有用途和改变后的用途;(四)文保单位改变用途的理由。

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一)组织省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

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最后应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汕尾城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汕尾城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汕尾城区市级⽂物保护单位⽂物保护⼯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同时满⾜以下条件,⽅可申请:1、必须遵守不改变⽂物原状的原则,全⾯保存、延续⽂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2、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物本体及相关的历史、⼈⽂和⾃然环境。

3、⽂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物保护⼯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

4、所实施的⽂物保护⼯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如《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东省实施条例》《⽂物保护⼯程管理办法》、《⽂物保护⼯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等。

5、修缮⼯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级及以上资质;抢险加固⼯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丙级及以上资质。

⼆、办理材料加盖设计单位印章保护规划对于本体提出的修缮原则(1)加盖设计单位印章;(2)反映⽂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3)保护⼯程⽅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件;(4)⼯程设计概算;(5)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程地质和⽔⽂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通过县级⽂物⾏政部门报送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5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市⾏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核: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10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议

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议

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议
申报文物保护单位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认真考虑和准备。

以下是一些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议:
1. 了解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和要求:在申报之前,需要了解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保护现状和必要性等。

这有助于确定申报的文物是否符合要求,并有助于制定合适的申报方案。

2. 收集资料:申报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包括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保护现状和必要性等方面的资料。

因此,需要认真收集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制定申报方案:申报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申报方案,包括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保护现状和必要性等方面的内容。

申报方案需要认真撰写,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方案、相关照片、地图等。

提交的申报材料需要认真整理,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加强宣传:申报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

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总之,申报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认真准备和考虑,确保申报的成功和文物保护的有效性。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条件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条件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条件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条件:
文物价值:申请的文物必须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或文化价值。

这可能包括古代建筑、考古遗址、重要文献、艺术品等。

文物完整性:申请的文物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完整,没有严重的破损或丧失。

这是为了确保文物的保护和研究价值。

文物稀缺性:申请的文物在该地区或国家内应该相对稀缺或独特,具有较高的珍稀性。

文物受威胁程度:申请的文物应该面临一定的保护威胁,例如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盗窃等。

这是为了确保文物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管理。

专业评估:通常需要由专业机构或专家对申请的文物进行评估和鉴定,确认其具有保护价值。

法律合规: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文物保护法规和程序。

这可能涉及到申请文件的准备和提交,以及遵守相关的管理和保护要求。

请注意,具体的文物保护单位申请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建议在具体申请之前咨询当地文物保护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的条件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的条件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的条件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物价值:申请单位所申报的文物必须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具有较高的文化遗产保护意义。

2. 完整性:申报的文物必须具有相对完整的实物形态,包括文物主体和相关配套附件。

3. 科学性:申请单位需要提供较为全面准确的文物资料,包括文物的年代、制造工艺、功能、流传过程等相关信息。

4. 保护条件:申请单位需要提供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条件,包括文物的保存环境、设备设施的完善程度、保护人员的专业素质等。

5. 法律依据: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证明申请的文物确实符合国家文物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6. 责任人员:申请单位需要指定专人负责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其相关资格证明。

7. 申报材料:申请单位需要提交完整的文物保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文物资料、保护措施等。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申请文物保护单位的条件,实际条件可能会因具体地区和文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古建筑申报程序

古建筑申报程序

古建筑申报程序古建筑的保护与申报是一项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它是传承历史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举措。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古建筑申报程序,下面将从准备工作、申报材料、审查过程和申报结果等方面做一详细介绍,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一、准备工作1.寻找合适的古建筑:首先需要确定要申报的古建筑,可以通过各类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部门的官方网站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2.了解申报要求:在开始申报之前,需要仔细研究并了解相关的古建筑保护政策和申报要求,确保申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

二、申报材料1.基本情况介绍:申报材料需要包括申报古建筑的详细情况,如名称、年代、建筑风格、历史沿革等。

2.建筑结构图纸:申报材料中需要提供该古建筑的平面布局图、立面图、剖面图等,用于展示建筑的结构和特点。

3.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审查部门通常要求对古建筑进行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包括对其历史文化背景、建筑风格特点、艺术价值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评价。

4.现场照片:申报材料中也需要提供该古建筑的现场照片,以展示其实际情况,为审查部门提供参考。

三、审查过程1.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申报要求。

如有不足之处,将告知修正事项。

2.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材料将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专家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和分析,以确定该古建筑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3.现场考察:对于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古建筑,审查部门通常会组织现场考察,验证申报材料中的信息真实性,并对建筑的保存状况进行实地查看和评估。

四、申报结果1.认定通知书:经过审查和评估,如果申报古建筑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审查部门将发放认定通知书,确认该古建筑的申报成功,并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

2.未通过审查:如果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古建筑的保护价值不明显,审查部门将通知申报人,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指导,申报人可以修正后重新申报。

在古建筑申报程序中,准备工作的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准确完整,以及积极与审查部门协作配合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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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定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地点、时代、拟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二)推荐文件:1.详细文字说明(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内容、价值评定、保护维修或考古发掘情况、保存现状、“四有”工作情况、相关文献);2.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有关保护机构组成情况的文件等(复印件);3.专家鉴定和推荐意见(原件)。

(三)图纸(原件):1.地理位置图;2.实测总平面图(以红线标出保护范围、以蓝线标出建设控制地带);3.主体建筑物的平面图、立面图、纵向剖面图、横向剖面图等。

(四)照片(原件):1.全景照片(有条件的要附航测照片);2.文物主体建筑正面、背面、侧面、重要特征部位和构件照片;3.重要藏品和附属文物照片(不超过5件);4.保护标志、界桩安置等照片;5.能够反映文物建筑主要面貌的幻灯片3—5张;6.重要的要有全面介绍文物保护单位的光盘或录像带;7.碑刻类文物要有实物拓片。

以上图纸和照片均需有简要的文字说明;申报材料: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各2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各3份;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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