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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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度监管,是指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进度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对于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国家文物局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审核并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四条业主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计划书,所申请项目应具备近期内启动实施的条件。

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立项必要性、实施范围、项目周期、技术路线、经费估算等,内容应真实、准确、详实。

第五条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病害险情和保护规划,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按时上报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计划书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以往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形成辖区内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送至国家文物局,并同时报送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年度进展情况。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审批年度项目计划,根据文物保存现状和行业发展现状,确定列入支持范畴的项目,并明确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意见。

第九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复意见告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业主单位。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业主单位开展技术方案编制工作。

业主单位应在项目计划批复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项目计划批复意见编制技术方案报批。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技术方案,应注重前期勘察研究,坚持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并延续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湖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二、责任人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分别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

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1、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修缮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1、保护措施的方案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2、实施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五、申报材料(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①、修缮单位或个人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申请书;②、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③、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④、文物修缮工程方案书;⑤、参与该项修缮工程施工企业的名称及基本资料;⑥、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文物保护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五提交竣工资料;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

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

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7-12-08 14:49:04 山西省文物局浏览次数:477 文字大小:【大】【中】【小】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国保单位保养维修制度范本

国保单位保养维修制度范本

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修工作,保障文物本体及其历史环境的安全,延长文物的使用寿命,确保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得到有效传承。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二)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科学严谨,确保质量。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修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修计划、政策和技术规范,对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保养维修机构,负责日常保养维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专业技术队伍,负责文物修复、保养、监测等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合作,开展文物保护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三、保养维修内容与周期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修内容包括:(一)文物本体的清洗、加固、修补、替换、保护涂层等;(二)文物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更新;(三)文物所在环境的整治、保护、监测;(四)文物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更新。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修周期分为日常保养、中期检查和全面维修三个层次:(一)日常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对文物本体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加固、维护等;(二)中期检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对文物本体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制定维修计划;(三)全面维修:根据中期检查结果,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达到使用寿命极限的文物及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替换。

四、保养维修程序与要求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修程序分为:保养维修计划编制、审批、实施、验收、总结五个阶段。

(一)保养维修计划编制:根据中期检查结果,编制保养维修计划,明确维修项目、内容、预算、周期等;(二)审批:将保养维修计划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三)实施:根据审批通过的保养维修计划,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保养维修工作;(四)验收:保养维修工作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五)总结:对保养维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保护为主: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原则,确保文物本体及附属文物的安全。

2. 科学管理:遵循文物保护科学规律,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管理。

3. 合理利用: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促进文化传承。

4.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形成文物保护合力。

三、管理职责1. 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查、维护、修复和保护工作。

(3)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展览、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管理。

(4)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进行审批和监管。

2. 单位职责(1)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文物保护措施。

(2)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加强文物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安全。

(4)定期对文物进行保养、修复,确保文物本体安全。

四、文物保护措施1. 日常巡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 安全防护:对文物本体及附属文物进行安全防护,防止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风险。

3. 维护保养:定期对文物进行保养、清洗、修复,确保文物本体完好。

4. 环境保护:保护文物周围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 开放管理:制定合理的开放时间、参观人数限制等,确保文物安全。

五、宣传教育1. 加强文物保护知识普及,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2. 开展文物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丰富公众文化生活。

3. 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文物保护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

六、监督检查1. 管理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xx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xx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

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京文物〔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文物〔2020〕333号各相关区文化和旅游局、各相关管理使用单位:2019年10月,国务院核定并公布了第八批全国重点保护单位,我市有11处列入其中(含2处合并项目)。

为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现将《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9〕20号)文件转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保护管理工作。

现就保护工作具体事宜提出以下要求:一、落实保护责任。

各相关区文旅局要及时梳理、评估、汇总本辖区内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明确保护机构,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

要落实文物保护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管理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积极推动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行政考核体系。

二、推进基础工作。

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已由市政府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各区应统筹安排将相关管理规定一同纳入区国土空间规划。

管理使用单位应更新完善记录档案,相关成果连同记录档案于2020年8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

三、加强科学保护。

请各相关单位在全面摸清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文物局的要求,精心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统筹实施文物本体维修保护、环境整治等项目。

对保存状况较差、险情或隐患严重的文物,要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编报抢救性保护方案并及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落实寺庙维修工程审批制度

落实寺庙维修工程审批制度

落实寺庙维修工程审批制度
寺庙维修工程审批制度的范本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项目申请与初步评估
寺庙管理方或相关责任主体需向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维修工程的申请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维修的必要性、预期目标和基本方案。

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估,判断项目的可行性和紧急程度。

二、详细规划与方案设计
经过初步评估后,若项目获批,寺庙管理方需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寺庙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要求,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

方案设计不仅要考虑到寺庙的宗教功能和建筑风格,还要兼顾现代建筑技术和安全性要求。

三、审批流程与公示
维修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给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应邀请文物保护、建筑设计、宗教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参与,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审核通过后,应对维修方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四、施工监管与质量把控
在施工阶段,应由专业的监理团队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同时,寺庙管理方应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五、竣工验收与后续维护
维修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

验收小组由管理部门、专家和寺庙代表组成,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还应建立长期的维护和管理机制,确保寺庙的持续保护和合理利用。

六、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审批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无论是管理方、设计单位还是施工单位,一旦发现违规操作,都应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寺庙维修工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0.20•【文号】文物保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深化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文物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包括勘察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监理资质)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一)调整资质等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理资质由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一、二、三级调整为一、二两级。

(二)调整资质标准对现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印发)中关于资质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2人”。

删除第十七条。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2人”。

第(五)款“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调整为“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删除第十九条。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2人”。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第 2 页共 17 页府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1.17•【文号】文物保函[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应创造条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

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14年1月17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立项申报审批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ICS91.010.01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控制规范

ICS91.010.01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控制规范

ICS91.010.01P 01备案号:49589-201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327—2016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控制规范2016-04-27发布2016-08-01实施目次前言 (II)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控制规范 (1)1 范围 (1)2 基本要求 (1)3 开工条件 (1)4 施工准备 (2)4.1 组织准备 (2)4.2 技术准备 (2)4.3 施工单位生产准备 (3)5 施工阶段 (4)5.1 施工控制 (4)5.2 施工安全控制 (5)5.3 绿色施工 (5)5.4 文物保护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颐和园公园管理处、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乃海、毛国华、张峰亮、刘瑗、赵跃、万彩林、孙艳群、欧阳苏勇、钱勃、乔振来、熊炜、倪越、任庆生、徐宏、赵鹏。

II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控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施工控制过程的基本要求、开工条件、施工准备、施工阶段、竣工与备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修缮工程的施工管理:a)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c)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d)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e)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可参照使用。

2 基本要求2.1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应坚持最小干预,不改变文物原状,保持其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和原工艺。

2.2 文物建筑工程施工应依据设计文件进行。

2.3 施工前应对不可移动文物、附属文物、古树等确定保护区域,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4.05•【文号】文物保函〔2016〕343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6〕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6年3月17日第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16年4月5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审批制度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审批制度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审批制度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审批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前,必须对可能影响到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调查评估,并依法向有关文物保护部门申请审批的一套程序和规范。

该制度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也展现了一种负责任的发展态度。

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需要。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规划时,应当与文物保护专业机构进行沟通,确保工程设计不会对文物造成破坏。

同时,如果建设工程确需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还必须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力求在保障建设进度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文物的影响。

审批流程是这一制度的核心。

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一系列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以及保护措施方案等。

文物保护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必要时还会进行现场勘查。

只有当所有条件符合文物保护法规的要求时,才会批准建设工程的进行。

制度还强调了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旦发现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未按审批要求执行保护措施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这不仅是对文物保护的一种法律约束,也是对建设单位诚信的一种考验。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制度并非僵化不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文物保护的理念和技术也在不断更新。

因此,审批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吸纳新的保护理念和技术方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保护需求。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审批制度是维护文化遗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它不仅为建设工程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也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我们可以期待,在尊重历史、保护文化的前提下,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将更加有序、高效地展开。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审核)制度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审核)制度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省文博专家组成员、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一)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二)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四、所需材料(一)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二)要求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名称、位置、产权及使用管理单位名称、保护修缮等基本情况介绍;(三)文保单位原有用途和改变后的用途;(四)文保单位改变用途的理由。

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一)组织省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

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最后应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文物-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文物报备管理制度内容

文物报备管理制度内容

文物报备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物报备管理工作,保护和管理我国重要文物资源,提升文物保护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机构、文物博物馆等文物保护管理单位。

第三条文物报备管理制度是指文物管理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文物的移动、出借、调拨等行为进行报备审批,并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报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相关管理措施,防范文物流失风险,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文物报备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文物报备的范围、流程、程序和报备材料的要求等。

第六条文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不断完善和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文物报备范围第七条文物报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对重要文物的移动、包装、运输等活动;(二)对文物的出借、展示等活动;(三)对文物的调拨、归还等活动。

第八条文物管理单位应当对所有涉及文物的活动进行报备管理,确保文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文物报备流程第九条文物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文物报备管理办公室,负责文物报备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文物报备流程如下:(一)报备前的准备工作:文物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报备的文物范围和管理标准,建立文物档案,做好文物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报备申请:对符合报备条件的文物,由文物保护单位填写报备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报备材料。

(三)报备审批:文物报备管理办公室收到报备申请后,对文物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报备条件,并进行报备审批。

(四)报备实施:经过报备审批后,文物管理单位可以进行文物的移动、出借、调拨等活动。

(五)报备后的管理:文物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报备后文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文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文物报备程序第十一条文物报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填写报备申请表格:文物管理单位应当填写完整的报备申请表格,提供相关的文物信息和报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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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2011-10-0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博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一次会议
修订通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方案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三)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五、受理
窗口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岀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 3 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一)保护措施具体方案的审核,应组织市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窗口承办人 A (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请文博管理科提出论证意
见,由科长审核,报局长审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 :/// 公示。

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 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8 日;专家论证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决定于 3 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流程图.doc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流程图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2011-10-0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博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一次会议
修订通过)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建设工程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三)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五、受理
窗口承办人A ( B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 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 3 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一)对涉及文物安全的重要项目,应组织市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窗口承办人
见,由科长审核,报局长审批。

七、公开公示
http :/// 公示。

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 结果在大庆
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 7 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 8 日;专家论证在 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批准决定于
3 日内
送达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岀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流程图 .doc
A (
B )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请文博管理科提出论证意
本制度文本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流程图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制度
2011-10-0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
版局文博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一次会
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
物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
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必须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所有权人;
(二)从事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须具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保
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该修缮项目的设计方案。

包括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残损情况勘查报告、维修方案、 经费预算和现状照片。

五、受理
窗口承办人A ( B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 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 3 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一)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应组织市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 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窗口承办人
见,由科长审核,报局长审批。

七、公开公示
http :/// 公示。

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
八、审批时限 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批准决定于 3 日内
送达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结果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 7 个工作日。

A (
B )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请文博管理科提出论证意
本制度文本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审查批准时限为 8 日;专家论证在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岀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流程图.doc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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