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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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2011-10-0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博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一次会议
修订通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方案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三)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五、受理
窗口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岀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 3 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一)保护措施具体方案的审核,应组织市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窗口承办人 A (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请文博管理科提出论证意
见,由科长审核,报局长审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 :/// 公示。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 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8 日;专家论证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决定于 3 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流程图.doc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流程图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2011-10-0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博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一次会议
修订通过)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建设工程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三)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五、受理
窗口承办人A ( B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 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 3 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一)对涉及文物安全的重要项目,应组织市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窗口承办人
见,由科长审核,报局长审批。 七、公开公示
http :/// 公示。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 结果在大庆
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 7 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 8 日;专家论证在 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批准决定于
3 日内
送达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岀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流程图 .doc
A (
B )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请文博管理科提出论证意
本制度文本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流程图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制度
2011-10-0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
版局文博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一次会
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
物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
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必须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