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专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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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 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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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
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 (三)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
• 对于皮肤、手、腕和脚的当量剂量评价, 推荐便用d=0.07mm;
• 对眼晶体的当量剂量评价,建议使用
d=3mm
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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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
• 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主要由测量读出系统 (简称读出仪)和热释光剂量计(简称剂 量计)以及所有的配套设备和工作程序组 成。读出仪通常由光探测系统和加热系统 两个基本部分组成。
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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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55 号令)2007年3月23日通过。2007年11月 1日起施行
• 但没有52号令细致号令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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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 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 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 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 有关标准执行;
•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 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 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 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 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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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 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 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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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 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 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 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 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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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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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测的量
• 个人剂量当量Hp(d) 人体表面指定点下, 适当深度d处软组织(通常指ICRU球)的 剂量当量,用Hp(d) 表示。单位是焦[耳] 每千克(J•kg-1),专用名是希[沃特] (Sv)
• 对于评价辐射防护量“有效剂量”,推荐
便用d=10mm;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石嘴山市疾控中心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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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个人计量监测
• 利用工作人员个人所佩带的设备进行测量, 或对其身体内外放射性物质的数量进行测 量,或对其排泄的放射性物质进行测量的 监测。
• 通常与工作场所监测形成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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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 128-2002
• 个人监测 individual monitoring,利用工 作人员佩带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 内或排泄物中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排 泄物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 结果的解释。
•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 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 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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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 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 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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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 办发[2010]104号
• 卫生部职责: •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
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 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 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 治机构建设。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 监督管理。
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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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
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 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 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Fra Baidu bibliotek存档; •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 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 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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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剂量监测的目的
• 卫监督发〔2006〕77号 • 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内容, • 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技术
手段, • 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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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法律法规
• 原1985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 监测规定》同时废止。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 部令第52号令, 1997年6月5日发布)
•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 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 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 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 康检查的;
•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 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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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
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 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 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 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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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
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 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 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 人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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