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专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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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4、工作人员工作时,应将个人剂量计随身佩戴,禁止将个人剂
量计遗弃在机房内,由此造成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超标,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本人负全责。

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按照规定,将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管理探析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管理探析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管理探析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是放射卫生管理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获取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外照射水平的必要手段之一。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进行管理,不但能够准确获得放射工作人员所接受辐射剂量的数据,反馈其所在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信息,还便于诊断、治疗放射方面职业病,评估方式工作人员整体健康程度。

本文即综述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问题以及管理措施。

标签: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管理措施;问题监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照射剂量,目的有三:①是评价并改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效能,借此获得相关数据;②定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所接受的照射剂量;③一旦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提示照射过量,可由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快速启动防护管理措施,从而保证在场工作人员的健康,避免核技术的利用项目引发辐射污染。

据报道[1],国内X射线的诊断以及放射治疗、核医学治疗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均较全球范围之内放射职业工作人员高,由此可见国内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状况不佳,其所受防护知识的普及工作较差,存在防护设备极端落后等因素,需加以改善,增强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基本情况1.1 增强法治管理、规范规章制度为了保证国内放射工作人员的生理健康,我国逐步出台了一系列干预放射卫生防护的“标准”以及“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

其中《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中有规定:对于放射工作场所、放射同位素运输、贮存时,用人单位必须配置报警装置和防护设备,确保与放射线接触的工作人员全体佩戴个人剂量计[2]。

笔者所在单位也先后颁布了相关文件,对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曾作出明确规定,并任命专职的防护监督人员负责个人剂量的监测工作和与中心协调工作。

健全、落实相关法规,可促使个人剂量的监测工作法制化、正规化。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1 Women and Children ’s Hospital1.目的规范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状况提供剂量依据,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2.范围从事放射工作的相关人员3.定义个人剂量监测:对从事放射工作的相关人员所接受的放射剂量进行个人安全防护监测及放射性提示。

4.内容4.1组织管理:4.1.1科室设立专人负责科室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4.1.2医院个人剂量检测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文件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 监测制度版本号 2016-10-A文件编号 QFE/JCI-M-2016-085总页数 共2页 制定部门医学影像科 生效日期4.2接受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范围:4.2.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

4.2.2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收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

4.2.3参与放射职业活动中的医师。

4.2.4放射诊疗服务科室的其他员工。

4.3个人剂量评价一般原则:4.3.1年受照剂量小于5mSv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

4.3.2年受照剂量超过5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还应进一步进行检查。

4.3.3每季度个人剂量有效剂量超过4 mSv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同时建议及时观察血常规检查结果,特别是白细胞计数是否在正常范围。

4.3.4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20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查明原因,改进防护措施。

4.4个人剂量计佩戴要求:4.4.1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示,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

4.4.2对于工作中穿戴铅围衣的场合,通常应佩戴在铅衣里面躯干上(左胸前)。

4.4.3当受照剂量可能相当大时(如介入放射学操作),可在铅衣外边衣领上另外佩戴一个剂量计,以估算人体未被屏蔽部分的剂量。

4.5职业照射剂量限值:本制度的剂量限值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诊疗实践所引起的照射,不适用于医疗照射,也不适用于无任何责任方负责的天然源的照射。

某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与评价

某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与评价

调研分析豢豢壶东誊豢东象至东爱爱缓歪歪墨譬曼鐾煞i慧黧量篓慧黧猫W未。

象rl东d歪He套al象th至D豢ige乏st东M至ed曩ica至l m Pe豢ri o未d至i ca囊l至爱琵某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与评价赵艳荣胡秀春柳江【中图分类号1R144【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1672--5085(2008104--0316--02【摘要】个人剂量监测是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与工作场所防护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剂量水平的有效手段,同时也为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卫生标准的判定和执行标准提供了剂量依据。

通过个人荆量监测,可以了解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水平,发现放射防护的薄弱环节,为放射工作场所效果的评价和放射损伤的临床诊断提供依据。

【关键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舟j量;监洲与评价个人剂量监测是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与工作场所防护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剂量水平的有效手段,同时也为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卫生标准的判定和执行标准提供了剂量依据。

通过个人剂量监测,可以了解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水平,发现放射防护的薄弱环节,为放射工作场所效果的评价和放射损伤的临床诊断提供依据。

2006年对市直、两县56个医用X射线诊断单位,3个工业X射线探伤单位、2个介入放射学单位、2个核医学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219人进行了个人剂量监测。

1调查对象与方法1.1监测对象:市直63个放射工作单位的219名放射工作人员,其中医学诊断X射线工作者187人。

工业X射线探伤工作人员10人,介入放射治疗工作人员12人。

核医学工作人员10人.1.2仪器和方法:①采用FJ一377型热释光剂量仪,(TLD)型3.3硅酸镁笔式个人剂量计.②按《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 B Z l28--2002的要求进行佩戴和监测,周期为3m O。

计算照射剂量和剂量当量,计算时扣除该地天然辐射所致剂量,每支剂量计测量2个元件取均值,发现异常数据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1.3统计方法:用方差分析进行检验。

大理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分析与评价

大理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分析与评价

大理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分析与评价【摘要】目的了解大理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水平,对其进行分析以优化放射防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方法对2011年至2012年大理州54家医疗机构共285名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采用热释光剂量仪检测,对其工作性质和个人剂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结果工作人员人均年剂量小于5msv,低于国家标准限值,各岗位年计量值与工作岗位有明显关系,不同工种中临床介入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水平最高,其次为核医学,放射治疗和放射影像诊断相对最低。

结论大理州医疗机构大多数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低于国家准限值,工作环境符合要求,但仍应注意放射工作人员尤其是临床介入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安全,加强放射防护管理,对工作人员安全负责。

【关键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临床介入;放射防护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9658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5404-02放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时常遭受高剂量的电离辐射照射,随着近年来放射技术在医疗诊断和治疗中的广泛应用,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日益受到重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便是放射卫生监测的重要指标,在评价防护效果以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防护方便具有重要意义[1]。

为了解大理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水平,对其进行分析以优化放射防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现对大理州2011年至2012年54家医疗机构共285名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采用热释光剂量仪检测,对其工作性质和个人剂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报道如下:1资料及方法11临床资料本次试验以大理州2011年至2012年54家医疗机构共285名放射工作人员以一般临床资料,对其个人剂量进行监测分析,资料包括放射介入、放射治疗、核医学以及放射影像诊断等不同工作性质的工作人员。

12仪器及方法试验仪器采用fj-427a1型热释光剂量仪,ijf(mg,cu,p)粉末状热释光元件。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7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7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77号)重庆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请求》(渝卫[2006]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放射作为特殊的职业危害因素,对其监测和评价,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做了明确规定:(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二)中编办[2003]17号文《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要求:“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因此,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纳入职业健康监护的范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我部履行的职责,应加强监督。

此复。

影像科放射科制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影像科放射科制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4、工作人员工作时,应将个人剂量计随身佩戴,禁止将个人剂量计遗弃在机房内,由此造成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超标,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本人负全责。

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药海无涯学无止境专注医学领域
并按照规定,将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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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海无涯学无止境专注医学领域。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带好个人计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带在工作衣左胸口,穿铅防护服装时可佩带在左衣领上。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50MSV。

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机器有用线束下曝光。

五、放射工作人员下班后不得将佩有剂量计的工作服放在X线机房内。

六、有关单位放射防护负责人按监测部门要求定期进行个人量收发工作,及时到区卫生防疫站调换,调换日期为单月4日到9日六天。

七、发现工作人员有超标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八、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砸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格检查。

九、各有关单位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建立个人剂量及个人健康挡案。

十、放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设防护部门并向区卫生监督部门备案。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方案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方案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对象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人员;射线装置的使用和维修人员;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人员。

二、监测方法1、外部监测:根据需要联系有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或环境评价。

2、内部监测:每季度指定专人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档案。

3、应急监测:应急情况下,为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进行必要的内部或外部监测。

四、佩戴要求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常规个人剂量计佩戴方法: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剂量计应佩戴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间,当受照剂量可能大时,还需要在防护服外面衣领上另外佩戴一个剂量计。

五、工作要求1、必须按要求按期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督促其正确佩戴剂量计,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放射源使用场所严禁非有关人员出入,管理人员禁止无事在放射源附近长时间逗留。

3、放射源使用后一定要把开关关上。

大冶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丰山铜矿二O一O年九月--------下面红色部分是赠送的工作总结,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行政管理干部个人总结20XX年上半年,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科室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按照公司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的工作方针,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在自身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行政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20XX年上半年个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抓好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素质我作为一名负责公司行政管理的干部,肩负着公司赋予的重要工作职责,知道自己责任重大,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把它学深学透,领会在心里,运用到具体实际工作中,以此全面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和管理素质。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GB5294—8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原则第三章评价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个人剂量档案第五章管理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水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评价提供剂量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测原则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的基本内容:(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

(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o(5r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

并作记录。

第五条凡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其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应当根据需要接受常规的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或内照射剂量监测(包括生物样品检测,呼出气测量和用全身计算器进行体外测量等);对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低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七条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第八条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九条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个人剂量检测档案

个人剂量检测档案

个人剂量检测档案
放射个人剂量档案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各有关基层单位应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此档案存放于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主管防护部门,有权检查和调阅这些剂量档案。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时,其个人剂量档案资料应转给调入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并向所在地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备案,仅当这些手续完善后,才准许其参加放射工作。

第十六条当工作人员受到异常照射时,应按表1的项目进行处理和登记,并将此表存入个人剂量档案中,同时迅速抄报上级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记录(包括个人剂量档案,监测方法及数据处理方法)和事故受照的详细说明,应当保存足够长的时间,通常在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后还应保存10年,由于技术上的需要可以保存30年。

表1 异常受照调查表
编号:
单位:年龄:性别:
姓名:发生时间:
工作性质:
情况描述
调查方法描述
测量数据处理
有效剂量当量、约定有效剂量当量(mSv)
处理意见
调查人员:
负责人:
日期:
表2 年度不同工种个人剂量监测报表
单位:编号:
工种放射工作被监测剂量当量频数分布平均年剂量当量
人员总数人员总数<55-15-50-(mSv)(mSv)
总计
填表人:
负责人:
日期:注表:表中的剂量当量系指个人剂量监测位置的值;工种系指医用诊断X线、核医学、教学、科研、工业探伤、核工业等大类而言,不必分得太细。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正文:----------------------------------------------------------------------------------------------------------------------------------------------------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1985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水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评价提供剂量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测原则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的基本内容:(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0.5r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

并作记录。

第五条凡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其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应当根据需要接受常规的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或内照射剂量监测(包括生物样品检测,呼出气测量和用全身计算器进行体外测量等);对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低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七条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某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状况分析

某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状况分析
( G B Z 1 2 8 — 2 0 0 2 ) 进行判定 。
2 . 2 实验室检查结果 2 . 2 . I 血常规 : 见表 2 。放射组 白细胞计数低 于 4 . 0  ̄ 1 0 9 / L的 检 出率为 5 . 9 %( 1 4 / 2 3 5 ) , 淋 巴细胞百分 比偏高异常检出率为 1 6 . 6 %( 3 9 / 2 3 5 ) ,放射组 白细胞降低 以嗜中性粒细胞为主 , 且 伴 有淋 巴细胞百分 比相对 增高 , 显示淋 巴细胞对射 线 比较敏
1 . 4 分析 : 按照 《 放射 工作人 员健康标 准} ( G B Z 9 8 — 2 0 0 2 ) 进
行分析 。 1 . 5 统计学处理 : 采用 S P S S 1 3 . 0软件处理 , 分析 采用 z 检验 和 检验 , 以P < O . 0 5为差异有统计 学意义 。
工作人员进行 了职业健康检查 , 结果分析报告如下。
1 对象 与 方 法
2 . 1 体格检查结果 2 . 1 . 1 除 眼科 外 的体 格 检 查 结 果 : 异常 检出率为 7 2 . 7 %
( 1 7 1 / 2 3 5 ) ; 其 中 B超异常检 出率 高达 4 4 . 3 %( 1 0 4 1 2 3 5 ) ; 8 1 例 脂肪肝 占 3 4 . 5 %,余为 4例肝血管瘤 、 2例肝囊肿 、 1 3 例慢性
塞旦医蕉袈查 2 3 年8 月筮 2 Q 卷第 8 期 j 0 u ma l o f P r a c t i c a l Me d i c a l T e c h n i q u e s , A u 鼬B t 2 0 1 3 , v 0 1 . 2 0 , N 0 . 8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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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
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 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 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 人剂量计。
行业知识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
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 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 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 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
• 对于皮肤、手、腕和脚的当量剂量评价, 推荐便用d=0.07mm;
• 对眼晶体的当量剂量评价,建议使用
d=3mm
行业知识
17
五、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
• 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主要由测量读出系统 (简称读出仪)和热释光剂量计(简称剂 量计)以及所有的配套设备和工作程序组 成。读出仪通常由光探测系统和加热系统 两个基本部分组成。
•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 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行业知识
10
•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
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 (三)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
行业知识
3
二、个人剂量监测的目的
• 卫监督发〔2006〕77号 • 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内容, • 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技术
手段, • 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重要依据。
行业知识
4
三、相关法律法规
• 原1985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 监测规定》同时废止。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 部令第52号令, 1997年6月5日发布)
•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 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 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 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 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行业知识
15
•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 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 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行业知识
5
•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 办发[2010]104号
• 卫生部职责: •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
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 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 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 治机构建设。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 监督管理。
行业知识
8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55 号令)2007年3月23日通过。2007年11月 1日起施行
• 但没有52号令细致号令细致。
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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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 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 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 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 有关标准执行;
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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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 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 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 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 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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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 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 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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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 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 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 部。
•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 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 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 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 康检查的;
•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 法定职责的;
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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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
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 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 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 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 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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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测的量
• 个人剂量当量Hp(d) 人体表面指定点下, 适当深度d处软组织(通常指ICRU球)的 剂量当量,用Hp(d) 表示。单位是焦[耳] 每千克(J•kg-1),专用名是希[沃特] (Sv)
• 对于评价辐射防护量“有效剂量”,推荐
便用d=10mm;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石嘴山市疾控中心 2014年12月
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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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个人计量监测
• 利用工作人员个人所佩带的设备进行测量, 或对其身体内外放射性物质的数量进行测 量,或对其排泄的放射性物质进行测量的 监测。
• 通常与工作场所监测形成对照。
行业知识2Βιβλιοθήκη • GBZ 128-2002
• 个人监测 individual monitoring,利用工 作人员佩带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 内或排泄物中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排 泄物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 结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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