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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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使公司财务资源做到合理配置及有效运用,规范公司及各分公司财务行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国家颁布的相关财税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会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管理、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财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等基本规范。

第三条分公司在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财务管理制度框架内,可根据本公司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各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具体措施,以规范本公司的财务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分公司可在本办法框架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指公司,“分公司”系指公司所属分公司和控股分公司。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为加强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财务控制,保证其财务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财产安全,保护股东利益,公司实行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全面负责。公司总经理主持日常经营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在总经理授权下,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安排会计核算、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等财务事项。对各分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公司财务事项。

第三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财务会计组织机构

(一)公司设置如下图所示的财务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机构的设置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依照合法程序变更。

财务会计组织架构图:

(二)公司财务会计组织机构应担负以下职能:

1、财务管理职能。具体包括:

(1)根据公司战略制定投、融资方案,处理好各种融资方式的合理比例,优化资本结构;动态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制定融资计划;

(2)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物色并购目标,制定并购方案;协调董事会与相关政府机构批准并购计划;实施并购、接管和整合;

(3)制定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4)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能控制的所有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短期投资的风险评估;

(5)综合加工各类会计信息和其他相关管理信息,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6)研究行业和区域财税政策;负责投资项目的税务筹划;协调公司与财政税务机关的关系;

(7)配合相关部门对客户的信用审查,评价赊销和收账风险;加强债务管理,提高公司信用等级;

(8)负责对分公司会计信息的采集;实施对分公司营运、财务和管理活动的监控。

2、会计核算与控制职能。具体包括:

(1)设置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与控制岗位;制定本公司采用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流程;

(2)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配合其他部门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动态维护预算系统;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跟踪控制,分析并报告预算差异原因;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预算考核体系;

(3)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流程;建立表外资产报表体系,开展公司财务资源管理;

(4)负责对分公司及二级核算单位的业务指导;

(5)对公司各项经济业务,在公司安排下实行独立的内部审计职能。

(三)各独立核算单位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各分公司根据分公司实际应设置的会计工作岗位一般为: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内部(审计)稽核;

(三)出纳;

(四)财产物资核算;

(五)成本费用核算;

(六)财务成果核算;

(七)往来结算;

(八)总账及财务报告;

(九)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

(十)会计电算化管理。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必须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九条财务会计人员管理:

(一)财务会计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公司忠诚。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具有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

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的学历;

3、具有初级(含)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具有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三)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四)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其董事会决定聘用。

第十条会计人员培训。公司应创造条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执业素质:

(一)会计人员培训的对象为公司在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培训的内容:财务管理理论和操作实务、国家颁布的财政税务法规、公司颁布的各项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三)培训的形式: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组织与实施:会计人员培训由行政人事管理部门部组织,财务管理部门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会计工作交接应制定详细的交接流程,以保证交接工作的规范性。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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