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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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
作者:李清令上传时间:2005-10-21 0:0
会计核算中心作为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在从源治理腐败规范财务行为方面无疑有着极其深刻的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会计核算中心运行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实际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加以研讨或解决,就会影响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笔者就会计核算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如下:
一、会计核算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之一:会计核算中心产生的指导理论与实际工作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追溯会计核算中心产生的指导理论的话,那么它应当是在这样的假设下产生的:所有的集中核算单位都使用相同的会计制度;所有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都有较为熟练的业务技能和实际操作水平;各集中核算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大致相同或相近;会计核算中心对集中核算单位的管理或生产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运行,才能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以及会计核算中心的帐务处理与集中核算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步调一致。而在实践中,要满足上述条件并非简单容易的事情,如:同是集中核算单位,有的采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的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有的采用行业会计制度,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对电算化下各种会计制度都要有广泛深入的理解,而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大都从集中核算单位调入或从社会招聘,接受新知识认识新环境的能力较弱,这种理论与实践和新旧知识的反差会一无例外地反映到会计核算中来,会计核算是一项十分严谨的工作,在从业过程中任何不负责任的行为都将会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再如:会计核算要求会计人员对核算单位的生产、管理以及基本情况有一定的了解,而实际工作中核算中心属柜台服务式工作,根本不可能深入到各核算单位,这种封闭式的管理体制决定了核算中心的核算结果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也就是说,无论从人员素质还是工作方式上看,要求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都是有一定困难的。
问题之二:权利与责任不能互相统一。在会计核算中心模式下,对同一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权限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即涉及资金调度和使用的决策权在各集中核算单位,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审核监督权在于会计核算中心,实际上就等于把同一项资金运动交由两个无任何隶属关系的部门进行处理,此种做法的弊端是:①经济决策和审核不能同步进行,并在某些时候极可能由此而影响经济决策的顺利实施,甚至带来不必要的损失;②资金的审核监督与资金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相脱离,既无法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又使会计监督流于形式,会计核算中心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③在权利分属于不同部门的情况下,同一项资金运动的经济责任也必然要由资金使用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来共同承担,这就为二者在责任面前互相推诿提供了理由和借口;④资金使用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在行政管理上各自独立和在工作上互相渗透的做法,使得权利不清职责不明,对出现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时,极易引发行政诉讼。由此可见,在没有相关法律或法规进行规范权责的情况下运行会计核算中心,其潜在的弊端
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不仅影响着会计核算中心和各集中核算单位的正常业务工作,而且也为以后经济责任的确认和鉴定造成了隐患。
问题之三:会计人员深入实践的程度受到了限制。通常来讲,一个单位的财务与业务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因为任何一项业务活动都离不开资金的运动,资金运动也不可能离开业务活动孤立存在。会计核算中心运行后,会计人员全部集中到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由于环境条件的所限,会计人员深入实践的程度受到了限制,对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资金帐务处理与生产业务活动很难达到完整和谐的统一,其次,在不了解单位生产业务活动的前提下,会计核算中心所进行的会计监督也只能是对原始凭证形式上的审核,而对原始凭证有关内容方面的实质性审核几乎是不可能的。不难看出,这种脱离单位实际情况单纯进行的封闭式的会计核算,必然会造成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主观盲目性,从而影响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可见,以会计人员集中办公为主要形式的会计核算中心,其工作的负面效果是显然存在的,这就要求我们广大会计工作者积极探索并勇于提出目前会计核算运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使现行会计管理体制改革日趋完善。
问题之四:报帐员的管理以及集中核算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按照会计核算中心运行的思路,会计核算中心正式开始运行后,原会计核算单位的会计机构自动取消,会计工作相应转入由财政部门领导的会计核算中心,原单位只设置一名报帐员,负责办理各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的相关业务手续。随之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是:报帐员的权限和职责是什么,如何对报帐员进行切合实际的管理,各单位的会计机构撤销后,原来由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的除会计核算之外的其他会计事务性工作该由谁来负责完成等。关于报帐员的权责以及管理问题,由于修订后的《会计法》没有涉及此类问题,各级地方有关部门对此缺乏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把一些根本不属于报帐员工作范畴的内容强加给报帐员,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全面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却把编制会计报表甚至财务决算等非常重要的会计工作交由报帐员来完成,报帐员既没有参与帐务处理,也无法掌握相关的财务资料,不可能完成类似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本来会计核算中心产生的会计资料,接受财务审计时却要求报帐员签字认同,报帐员只是一名具体办理会计事务的工作人员,在责任承担方面既不能代表会计核算中心,更不能代表各核算单位,让报帐员来完成会计报表或对有关会计资料签字负责,远远超出了报帐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此外,一些业务规模大或二级单位较多的行政机关,如果撤销了原有的会计机构,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会计工作将无人去完成,所属二级单位的会计工作也会因缺少业务技术指导而受到直接影响,况且《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从这一点看,各单位有权设置自己的会计机构,撤销会计机构在影响单位工作的同时也违反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会计核算中心的几点思考
鉴于会计核算中心运行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要使会计核算中心健康有序地发展,真正起到整顿经济秩序的先锋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加以完善:首先,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集中核算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报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以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