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慧城市发展促进工作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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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慧城市发展促进工作联盟章程

一、总则

1.1 联盟名称:

中国智慧城市发展促进工作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Smart-City Development Promotion of working alliance(以下简称“联盟”或CSDWA)。

1.2 联盟的性质:

联盟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指导下,由工信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发起,地方政府、国内智慧城市产业相关企业共同响应,由从事智慧城市产品与服务的制造者、使用者、研究者、社会中介组织和管理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学术团体。

1.3 联盟的宗旨是:

打造产业力量集聚平台,将联盟打造成为国产智慧城市产业整合、会聚力量的平台。成为政企联系沟通纽带,将联盟建设成为政府和企业联系的纽带,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智慧城市领域开展工作的一个重要支撑。形成政策标准讨论平台,让联盟积极充当智慧城市领域产业政策、标准研究以及智慧城市推进工作措施讨论的平台。建成行业自律平台,将联盟架构成为维护智慧城市领域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的平台。构建推广宣传中心,将联盟构建成为国产智慧城市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推广宣传中心。

1.4 联盟的任务是:

组织制定中国智慧城市评估指标,推进智慧城市评估工作;

推进“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工程”、“智慧城市体验中心”、“智慧城市培训中心”;

积极开展智慧城市产业相关领域信息的采集、调研、分析、发布和交流活动;

对于在智慧城市评估中涉及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

组织智慧城市产业内IT新技术和解决方案的推介活动;

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国内外信息技术培训和考察活动;

推进会员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编辑、出版智慧城市产业的有关资料。

二、组织管理

2.1 本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2.2 联盟发起单位作为联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

2.3 理事会是联盟的领导机构,由联盟大会推举产生,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设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理事会在理事长主持下负责联盟的组织建设工作并制订工作计划;

2.4 联盟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省市、重点企业资深专家和主管信息化建设的负责人构成,并下辖各专业委员会;

2.5 理事会成员任期二年,可以连任,每年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

2.6 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秘书处负责召集;

2.7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联盟办公室承办,联盟秘书处和办公室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中国赛迪14层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三、会员

3.1 联盟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性组织,其会员由国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社团所组成。

3.2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联盟的章程;

2) 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 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

3.3 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登记表;

2)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通过;

3)由联盟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3.4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 参与制定智慧城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建设、撰写智慧城市建设指南、建立智慧城市行业标准;

2)参加联盟活动,如参加联盟组织的智慧城市产业交流和动态分析、应用市场需求恳谈为主题的顾问会议等,并安排合适活动放在联盟城市会员所在地举办;

3)联盟城市会员主管部门领导、部分联盟企业会员领导加入联盟专家委员会;

4)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如以优惠的条件获得联盟提供的各种市场报告、应用调研服务和咨询服务;

5)对联盟理事会及其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联盟对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3.5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积极支持并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2)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3)可自愿提供对联盟的资助;

4)完成联盟交办的有关工作;

5)对于“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工程”的推进工作,联盟城市会员基于积极配合。

3.6 退会与除名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四、信息交流

4.1 在联盟内举办信息交流会、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会、需求恳谈会、招投标活动以及各种培训班等,会员单位均有权优先参加并在所需费用方面享受优惠;

4.2 非会员单位若要参加以上活动或索取联盟内部编发的信息资料时,需先提出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即可。

五、经费

5.1 联盟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会员单位交纳的捐赠、各种咨询服务、产品展示、信息交流活动、招投标项目合作以及业务技术培训等有偿服务所得;

5.2 联盟的经费全部为会员单位和顾问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和联盟基础建设服务;

5.3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专项开支,并接受理事会监督;

5.4 联盟办公室负责财务工作。

六、附则

6.1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修改方案,交联盟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6.2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智慧城市发展促进工作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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