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工伤社会保险
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伤或残疾时,享受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待遇,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分为六章,共五十五条,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待遇、费率和费用、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任务,包括预防工伤、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高医疗救治水平、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等。
第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包括按比例调整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二章:参保人员和待遇第三条规定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就业补助金等。
第三章:费率和费用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包括综合因素、报告期成本、企业风险区分等因素。
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和时间,主要包括按企业规模和行业风险等级确定的月度标准保费。
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目的,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改善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四章:保险金的支付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包括由受伤或发病的劳动者提出申请,经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
第十七条明确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伤残津贴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伤保险问题。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社会监督机制,包括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工伤保险监督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主要包括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以依法追缴和加收滞纳金;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追回保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3312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
第一章社会保障的定义、体系结构及功能1.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2.社会保障从保障对象、保障目标、资金来源、给付方式等方面归为三种保障形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3.社会保险是依据法律规定,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却因失去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
4.社会保险的特点:①强制性:通过国家立法推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必须参加;②互济性:定期缴纳保险费,实行风险分担、互助共济;③储备性:参加者按规定缴纳费用作为基金,储存待用;④补偿性:物质帮助限于收入损失的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时才有权得到给付5.社会保险的项目:老年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残障社会保险、死亡社会保险。
6.社会救助是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无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帮助,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制度。
7.社会救助的对象:①无劳动能力、无人赡养、完全没有生活来源的人;②有劳动能力,也有收入,但因意外灾害降临,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人身损伤,一时生活困难的人。
这类灾害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灾祸;③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法定最低标准的个人和家庭。
8.社会救助的内容:贫困救济、灾害救济。
9.社会福利是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建立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以及以实物发放、货币补贴等形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给予帮助,以保证和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制度。
10.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庞大社会福利体系。
11.社会福利的内容:未成年人福利、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劳动者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三章 工伤社会保险PPT课件
健康人群的平均劳动能力为对照标准,评价 劳动者伤残后所具有的劳动能力大小。 ❖ 国际劳工组织:永久完全丧失、永久部分丧 失、暂时完全丧失、暂时部分丧失 ❖ 中国: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和部分丧失
社会保障学
❖ (2)致残程度鉴定,它是按照器官损伤、 功能障碍、医疗依赖三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 伤残程度分为相应等级。
(三)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障学
❖ (1)医疗待遇
❖ 指劳动者因工佃所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主要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就医路费等,一般由国家或雇主负责支付, 而不由劳动者负担。
(2)伤残待遇
社会保障学
❖ 是指劳动者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工伤 保险机构所给予的现金津贴。
❖ A:暂时伤残待遇(工伤津贴):大多数国 家比例为本人平均工资的60-75%,一 些国家规定有3-15天等待期,在此期间 由雇主支付全额工资。
社会保障学
❖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基本含义: ❖ (一)含义 ❖ 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
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 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 等物质帮助的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
社会保障学
❖ 案例
❖ 小王,在一外资企业上班,工作是制造五金 塑胶模具。前天上班时由于没有戴劳动保护 眼镜,在生产过程中眼睛进了铜沙粒,去医 院检查,花了两千多元的检查费和治疗费。 回到公司后要求公司给予工伤的待遇,负责 人说这不属工伤,还说小王是违反操作规程 (公司有给员工买眼镜,要求要戴眼镜操作)要 给予行政处分。
《职业病目录》10大类 115种职业病
❖ 一、尘肺13 ❖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 ❖ 三、职业中毒 56 ❖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 ❖ 六、职业性皮肤病8 ❖ 七、职业性眼病3 ❖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 ❖ 九、职业性肿瘤 8 ❖ 十、其他职业病 5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经国家主席签署,现颁布施行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依法享受医疗、康复、护理、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生活护理费等各项待遇,提供合理的资金保障,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条在工伤保险中,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主动履行相关规定,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自愿参加工伤保险,并按年度实际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伤保险的参保义务和缴费责任,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足额地支付。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待遇第十条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护理、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生活护理费等多种形式,具体待遇标准由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工伤医疗服务应保证工伤人员及时得到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不得拖延或限制工伤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工伤津贴是工伤期间工资的一定比例,工伤期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工伤程度分档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一次性伤残补助是依据工伤程度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用于帮助工伤人员度过经济困难。
第十五条生活护理费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要的额外补助费用。
第四章工伤预防和救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工作规程和操作规范,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来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了不同类型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障优先、责任明确、公平合理等。
这些原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康复、职业病防治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国家的财政拨款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来源,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管理。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运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所得的追缴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附则工伤保险的附则主要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和适用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逐条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运行机制,同时也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摘要:1.工伤保险法的背景和意义2.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范围3.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4.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5.工伤待遇的具体内容和发放6.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和维权途径7.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8.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和未来展望正文:一、工伤保险法的背景和意义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范围工伤保险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和补偿。
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基金用于支付工伤待遇、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等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四、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方面。
工伤认定程序包括:事故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决定等环节。
五、工伤待遇的具体内容和发放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发放。
六、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和维权途径工伤保险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违反工伤保险法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包括: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不履行工伤补偿义务等行为。
八、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和未来展望2023年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未来,工伤保险法将不断完善,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障。
总之,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是一部关乎亿万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为工伤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2013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3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保护工人安全健康和提高工作条件,确保工伤赔偿、康复和福利等权益。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安全健康和提高工作条件,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从事劳动的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用于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条工伤保险应当遵循公益性、共济性、统筹性、综合性原则,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以缓解劳动者因工致残、因工致死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从事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承担用工管理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法定单位。
第六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发生的经济损失,本条例予以保障:(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或疾病;(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为了工作需要从事的活动,发生的伤害或疾病;(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公务接待、公务考察、公务培训、公务会议等活动,发生的伤害或疾病;(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职工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发生的经济损失,不属于本条例所保障的范围:(一)因职工本人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二)因职工在休息、就餐、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三)因职工自愿参加的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等非工作需要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因突发事件、职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外发生的伤害。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工伤造成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国家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工伤第五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本人身体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费和国家补贴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以及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金第九条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工伤保险金分为暂支工伤保险金和定期工伤保险金。
第十条暂支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确认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一条定期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治疗完毕或者被评定为失能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工伤防治和康复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加强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体系的建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工伤防护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五条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保险管理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日常运作。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或者少交。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02•【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业经1994年5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闻世震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伤害时,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企业和职工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并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工伤职工提供保险待遇。
第五条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六条工作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
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
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工伤社会保险的运营业务,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九条工伤社会保险统筹项目暂包括:(一)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二)职工因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三)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补助费;(四)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需易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以及搬家途中的车船费、宿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五)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六)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职工因工致残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功能器具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作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不属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者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及时足额交纳,依法具有投保资格的人员也可以自愿参保;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在法定时间和地点内从事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的待遇应当适用于广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患者,严格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保险机构不能拒绝支付。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的缴费、从业人员的缴费以及其他途径筹集;国家也可以通过税收和其他资金来源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充。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入总额和费率,计算并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提供真实的缴费基数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者的工伤,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担其工伤保险费用。
第九条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标准由其个人所得而定,缴费率由原工作单位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存放于国库。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同时还可以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管理和其他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原则下进行收支运算,不得存在亏空情况。
第四章工伤保险金的确定和支付第十五条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抚恤金等。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用以赔偿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促进生产秩序的维护和恢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民经济利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实行,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治理结合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预防,减少和预防工伤事故。
对用人单位有能力和条件的,实行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为本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者可以依法自愿选择参加工伤保险。
其他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统筹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包括工伤保险费、国家税收和其他合法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费率和规模,建立健全基金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安全生产和健康保护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和健康保护教育和培训。
用人单位有义务向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工伤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和个人的监督。
保险机构应当报告和接受监督,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充分和稳健。
个人及时向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接受保险机构的核实;保险机构及时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工伤情况,承担工伤通知、待遇申报、定损理赔、医疗保险等具体工作。
对于恶意骗取工伤保险金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增强保险意识和责任感,增强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护法律意识,提高安全、健康保护的主动性,减少和防止工伤事故。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第九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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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 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目前国际上有两种评价体系。一种是劳动能力 测试,按同年龄、同性别健康人群平均劳动能 力作为对照标准,评价工伤职工伤残后所具有 的劳动能力大小;另一种是致残程度测试,鉴 定标准是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三 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相应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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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工厂铆工王某,正在车间自己的岗位上工作 时,同车间吊车工谢某为赶进度,违章使用三 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皮带断裂,钢材下落, 致使王某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王某能否被认定 为工伤? 判断:能。
依据:因为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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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事件经过:昆明铁路局昆明客运某段列车 员武某随列车到达成都站,客车准备完毕 后,到库外吃早餐,返回车库途中,遭遇 一男性歹徒持刀抢劫,造成右手背、右拇 指皮肤裂伤约8cm,右食指肌腱损伤。你 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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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结论】 :不予认定。 【案例评析】 :武某遭遇抢劫发生的伤害,
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武某是在列车到 站之后,完成了其客车准备的工作,外出吃 早点,在返回的途中遭遇抢劫伤害。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 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武某遭遇抢劫致伤事件与工作无关,按照规 定,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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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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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 日晚在旅馆突发脑溢血,迅速送当地医院抢 救后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 判断:不能。 依据:因为郭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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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的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 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 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 疫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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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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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
在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 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 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 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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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第十三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工伤认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 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 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 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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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王某是苍山某公司的后勤职工,2010年8月 20日,王某的朋友到公司找他,下班时王某 便乘坐朋友的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左腿 受伤,住院治疗1个月,经鉴定为10级伤残。 出院后,王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 祸受伤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应该承 担医药费、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10级伤 残待遇,但公司认为王某是乘坐朋友的车发 生车祸受伤的,故不是工伤,不能按照工伤 的标准支付其待遇。双方就此问题多次交涉 未果,王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 仲裁。
13.5.1 工伤保险待遇构成
国外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中的待遇项目大致包括
如下几项内容:
(1)职业事故的短期津贴。 (2)职业事故的长期津贴。 (3)遗属补偿,即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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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和伤残 待遇以及死亡待遇三部分。
【案例五】: 白领伏案工作落下颈椎腰椎病,你认为是 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目前还不算 依据: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 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 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 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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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 保险,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算,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二阶段:雇主责任制
第三阶段: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第四阶段: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与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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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工伤社会保险范围
13.3.1 职业伤害的认定范围
1.国际公约中关于职业伤害的范围
(1)不论其原因,只要是在作业时间内,在
作业地点或附近,或在作业场所外的任何地点 因工作而发生的事故; (2)在工作前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从事与 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 收拾工具和衣物等预备和收尾性工作时发生的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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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 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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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 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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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中关于职业伤害的范围
(3)在直通作业地点的路上发生事故--在 直通雇员主要和第三停留处的路上发生的, 在直通雇员通常用餐地点的路上发生的以及 在直通雇员接收报酬的地点的路上发生的事 故; (4)在工艺过程中或行业、职业中因接触 已知的物质或暴露在已知的危险条件下而引 起的疾病,应视为职业病。
第13章
工伤社会保险
13.1 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及原则
13.1.1 工伤社会保险的界定
工伤:职业伤害的简称。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
工作或在规定的某此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 害或职业病。
工伤社会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
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 外伤害和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 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 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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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在天河北某高档写字楼公司工作的刘小姐最近 遇到了烦心事:她上班时间在办公室更换天花 板内已坏的灯泡时,不慎从椅子上跌下来,造 成脊柱压缩性骨折,在病床上躺了三个月。刘 小姐认为是工伤,向单位索陪,单位说刘小姐 是文员,不应去更换灯泡,白领公司不存在像 工厂里的那种工伤。而且摔倒是她自己不小心 造成,单位没有责任。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 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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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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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 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 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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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经审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项规定:工 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 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 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 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 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 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王某应当认 定为工伤,因该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 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在仲裁委调解下,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给 予报销医药费,并支付给王某7个月的工资作为停 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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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工伤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