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财务会计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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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考虑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的前期公允价值资料难以取得,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首次执行日之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遵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

综上所述,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公允价值”概念和损益的文字表达并不清晰明了,因此引入“换出资产成本”概念,并建议将新准则中的规定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出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补价的,其收到(或支付)补价方的当期损益等于换人资产成本减去换出资产成本再加上(或减去)补价。








所得税

一、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与选择
1.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

我国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中选择,笔者认为,应该尽量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理由①纳税影响会计法综合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即当期的所得税支出与当期实现的收益相配比,属于当期的所得税支出应从当期损益中扣除,而不反映在以后各期;不属于当期的所得税支出,则不应从当期的损益中扣除。②纳税影响会计法能使税后利润得以正确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说,将税金的一部分递延到以后年度,相当于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极为有利的。③将来国家只颁布税法,对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许多具体规定则放权给企业,税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将逐步扩大,从而会出现

我国所得税会计应采用债务法,理由①在债务法下,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将来应付税款的负债或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与递延法相比,债务法更强调资产负债表数字的真实性,既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又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纳税影响。②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债务法比递延法更符合配比原则,并能保证国家与企业利益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均不受较大的影响。③债务法根据当前的税率或将要实行的税率调整递延税款的账户余额,使其反映的纳税影响与当期和将来的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更为相关,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更为有用。④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所得税税率基本上是比较稳定的,递延法和债务法对时间性差异的计算基本一致,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在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以债务

法为宜。

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方法

无论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的应税所得只作纳税调整,而不作账务上的调整。但从我国申报纳税执行的情况看,存在两个问题:①企业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增、调减项目金额”的填写主要是从有关账户或凭证中查找的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因查找遗漏或计算失误,多填或少填的可能性很大。②对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绝大多数企业未按财政部规定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建议,当业务发生时,应在作账务处理的同时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的设置。

增设“税收调整差异”和“应纳税所得额”科目。①在现行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设“税收调整差异”科目,下设“税收调整差异-永久性差异”和“税收调整差异 -时间性差异”两个明细科目。借方反映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产生的差异额;贷方反映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产生的差异额;期末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科目,结转后无余额。②增设“应纳税所得额”科目,核算企业的应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科目贷方反映由“税收调整差异”期末贷方余额和由税前会计利润转入的金额;借方反映由“税收调整差异”期末借方余额转入的金额以及结转至“所得税”科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结转后无余额。

2.会计核算的步骤。

以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为例。①记录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产生的差异额: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税收调整差异-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②记录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产生的差异额:借:税收调整差异-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③税前会计利润结转:借:本年利润;贷:应纳税所得额。④税收调整差异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借:税收调整差异-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贷:应纳税所得额。⑤税收调整差异期末借方余额结转:借:应纳税所得额;贷:税收调整差异-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⑥按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永久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时间性差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⑦结转“应纳税所得额”科目及有关账户:借:应纳税所得额;贷:所得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与会计报表的衔接。

增设的“税收调整差异”、“应纳税所得额”科目,可列入损益类。①

在现行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税收调整差异”项目,在此项目下设置“应纳税所得额”项目。②在“减:所得税”项目下增设“税收调整差异”项目。采用这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既没有违背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保证了所得税会计的独立性,又满足了所得税会计有关数据要在会计账簿、报表上反映的要求,做到了所得税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的相互衔接。



 一、关于所得税性质

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会计制度一直是把所得税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来处理,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有关准则中,均是作为费用处理。1994年以来,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改革的深人,人们逐步认识到利润分配是企业对税后利润的分配,其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而所得税则是国家依法对企业纯收益课征的税收,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是企业的一项纯支出,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费用。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还所得税以本来面目,财政部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改变了过去的做法,把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与一般费用相比,所得税费用有其特殊性:①所得税是一种宏观费用支出。它直接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是企业消耗社会资源等而应发生的支出,而不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资产或收入而发生的支出。②所得税是一种法定费用。它的发生额取决于国家的所得税法,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与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按股权比例分配的利润不同。对所得税性质的界定,不仅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合理预测企业收益,而且有利于正确制定所得税会计政策,报告有关所得税的信息。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选择

费用核算是企业会计的重要内容。企业要设置“所得税”账户,核算应由本期负担的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由于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目标不同,所以对本期收入与费用的确定和确认的规定也不同,由此使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可能产生差异。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利润还是按应税利润计算,对这一问题的不同选择产生了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1.应付税款法。这种方法要求所得税费用按税法计算,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税款。因为所得税是因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法定费用,与以后各个期间的收益无关,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理应由本期收益负担。同时,此种方法按应税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使本期所得税费用的发生额与本期应交税款相同,计算方法简单,易于掌握,而递延税款法按会计利润计算本期所得税费用,则纳税影

响额要递延到以后期间,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其处理并不稳健。当然,应付税款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在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如存在大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等,则会导致其计算出的所得税费用与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存在较大差额。

2.纳税影响法。纳税影响法认为,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可分解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标准不同而形成的,这种差异不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变化,也不会在以后期间转回。所以,在核算中只能在本期确认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收入、费用归属期间的规定不同而形成的,随着时间的流逝,暂时性差异会转回,其对纳税的影响额也会随之消除。所以,所得税费用可以采用跨期摊提的方法,把税法对本期所得税费用和税后利润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不必调整暂时性差异,只需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永久性差异,再乘所得税税率即可。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额的差额就是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如果本期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付税款,“递延税款”账户表示预提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是待摊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税款”账户的纳税影响额随着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逐步转销。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新的暂时性差异发生,“递延税款”账户最后余额为零。由此看来,“递延税款”账户从结构和用途上看属于跨期摊提账户,其目的是为了使所得税费用的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把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作时间性调整。

所得税是一种特殊费用,与一般费用的不同在于,递延税款的确认和摊销,与暂时性差异的发生和转回数额、时间及税率有关。暂时性差异发生的时间、金额与转回的时间、金额不一定相等,适用的税率也可能发生变更,所以,在暂时性差异发生和转回的时间内,“递延税款”账户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不一定呈对称分布。纳税影响法的两种具体方法——递延法和负债法,都主张在暂时性差异形成的期间确认其纳税影响额,当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转销相应的纳税影响额。其主要区别在于对税率变动的反应不同。递延法对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确认,按照当期税率计算,在暂时性差异转回时,仍按原来发生时的税率循序转销纳税影响额。递延法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重视本期损益计

量的客观性。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在暂时性差异转回且税率发生变动之后的各期,损益表中计算所得税的实际税率,既不同于暂时性差异形成期间的历史税率,也不同于当期的法定税率。而且,“递延税款”账户余额只有在未来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才表示预付所得税或应付所得税。在未来税率变动时,则不能表示预付所得税或应付所得税,只能以“所得税借项”或“所得税贷项”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这对于资产负债表信息的正确使用是不利的。










负债法对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确认,按照其转回时的税率计算,则可以克服递延法的缺点。负债法要求在暂时性差异发生期间确认纳税影响额时,如果明确地知晓当期或以后期间的新税率,应按暂时性差异乘新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如果不知道新税率,则按当期法定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在以后税率变动时,既要按新税率计算当期纳税影响额,还要按新税率调整原来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在暂时性差异转回时,按当期法定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的转销额。在负债法下,只有在官方公布的税率将在下一期间生效或税率变动且须对以前确认的递延税款进行调整时,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当期法定税率才不一致。这种处理方法赋予“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以资产或负债的意义,使资产负债表中的信息更具有相关性。虽然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有失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负债法毕竟比递延法有所改进。

三、几点认识

1.所得税作为一种费用,应按费用会计的原则和方法来进行会计处理,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最相关的信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就是用费用会计的基本原则来处理所得税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方法,并保持相对稳定。

2.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都不影响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上缴,即对国家所得税收人没有影响。

3.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择使用影响对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信息的分析利用。企业采用不同的所得税会计方法,所计算的会计报表指标不同。当会计利润小于应税利润且存在暂时性差异时,采用纳税影响法比应付税款法可以少计所得税费用,多计税后利润,因此提高了公司的每股净收益,同时递延税款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左边,相对降低了资产负债率。这有利于公司的筹资,尤其是这种情况可持续时,对企业更为有利。反之,采用纳税影响法比应付税款法会多计所得税费用,少计税后净利,因此降低了每股收益,而且递延所得税负

债提高了资产负债率。

4.由于纳税影响法的两种方法——递延法和负债法都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纳税影响额递延到以后期间,当“递延税款”的余额在借方时,表示待摊所得税费用;在以后期间发生亏损时,待摊所得税费用难以转回。这一方面夸大了损益表中的税后利润,另一方面虚报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不符合稳健性原则。所以,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确信未来所得税利益能够实现时,才可以使用纳税影响法,否则,应改为应付税款法。

5.递延法和负债法在税率不变时,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和结果完全相同。但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递延法和负债法的会计处理结果截然不同。递延法以损益表为导向,无视暂时性差异转回时税率调整对纳税的影响,使“递延税款”账户期末余额不能确切地表示未来税款的抵减权力和应付义务,因而被英、美等国家所否定。负债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导向,根据当前的税率或将要实行的税率调整业已确认的递延税款,从而使“递延税款”账户反映的纳税影响与当前和今后的现金流量相关,也赋子递延税款余额以资产或负债的涵义,故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更为有用,负债法成为世界上流行的方法。





浅谈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反映的是按现行税率计算的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未转销影响纳税金额?

(4)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该法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与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与损益表债务法所不同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暂时性差异所反映的是累计差额,而非当期差额,因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其“递延税款”科目更具现实意义?

3 我国现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缺陷

(1)采用应付税款法的缺陷?目前,随着我国会计体制改革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逐步趋于完善?由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二者的目标和行为规定不同,所以它们之间的差异也越来越大,表现在所得税上就是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差异越来越大,这种差异大部分都是时间性差异?此时,若继续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当期不确认时间性差异而影响的所得税金额,不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为,所得税作为企业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应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会计期间,以达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但是,应付税款法不确认当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显然不符合

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2)采用递延法的缺陷?递延法有着本身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因此,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可能不表示所得税的实际结果,即列入资产负债表的递延所得税金额不具有应收应付的性质,也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并不真正意味着未来年份可少交或应补交的税款;也就是说,它并不完全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或负债?

(3)采用损益表债务法的缺陷?损益表债务法是以损益表为导向,注重时间性差异,而非暂时性差异,所以,它提供的会计信息和揭示的差异范围窄小?此外,损益表债务法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的未来现金流量?

4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初步改进措施

(1)贯彻费用观在所得税会计上的需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成为投资多元化的独立实体?企业须向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纳税,税后净利润才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权益?因此,所得税应是企业为获得一项收益(净利润)而发生的一项支出,它应该属于费用的范畴?

(2)加快会计国际化的需要?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比较科学,并且实用性强,计算简单,因此它被国际会计准则和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额也越来越大,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投资业务也越来越多?因此,应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需要,适应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大趋势,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因为,在全球范围内对相同的经济业务进行相同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让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上不同国家的公司作直接的?及时的比较,不仅能够提高公司的透明度,而且可以帮助公司降低资本成本?所以,我国应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当然会计国际化也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国际化?

总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剧,国际间各种形势的经济合作迅猛发展,国际贸易愈发频繁,国际投资不断增加,客观上使得参与国际经济互动的主体越来越多地关注别国的财务信息和会计方法?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已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盟者,因而应实质性地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协调?在市













企业合并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作了完整的规范,为我国企业合并交易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现状,介绍了新准则两种处理方式并存的格局,并提出了修订权益法的概念。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施蒂格勒在论述并购与公

司成长关系时曾说过:“没有一家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这句话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并购对公司成长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并购已成为许多企业经营战略调整和转变的法宝。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业务频繁,与传统的现金并购相比,并购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由此引发企业并购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一、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现状

(一)企业合并的概念及处理方法不明确
我国《公司法》和《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说明了企业合并的几种方式,但并没有对企业合并的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虽然给出了企业合并的概念,但那只是会计上的概念,是针对“报告主体”而言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另一方面,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没有明确的定义。无论从我国现阶段的规范化文件(包括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从合并会计处理实务中,均未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这两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做出明确定义,只是对操作方法作了规定。
(二)缺乏对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普遍规范
目前,我国只对吸收合并方式的两种情况即被兼并方保留法人资格和丧失法人资格作了会计处理规定,但没有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方面的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诸如能普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与此不同的法规之间的规定也不统一。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规定采用的“购买法”,与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的采用“购买法”的处理办法不一样。
(三)我国现行法规规定以及实务操作同国际准则的差距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接近于购买法,而实际操作中却大多数采用权益结合法。国际准则只规定了购买法,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而且,同样的购买法与国际惯例也不一致。

二、新准则下企业合并准则主要特点分析

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计入初始计量金额或抵减溢价收入、留存收益。

(一)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准则体系
从国际上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来看,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的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而我国合并准则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尚未规范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了规范。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中国经济中仍然占有较大比重,在企业股权结构中,国有股绝对控股现象比较普遍,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企业合并大多属于企业集团内或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因此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准则的适用范围。
新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权益法。首先是基于对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的考虑。由于这种合并发生在同一所有者控制的企业之间,并购本身没有市场竞争的环境作为支撑,其合并行为更多地代表了所有者的意愿,合并对价或发行股票的价值不一定是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结果。因此,不能将其看作真正的公允价值,以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计量更为可靠。其次,从股权互换的现状看,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完成,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还没有明确的市价,即使部分股权已上市流通,其价格往往受市场投机因素的作用而不能反映其真正价值。因此,在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存在困难的情况下,采用权益结合法更易于操作。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受同一方控制的企业之间出于战略考虑而进行的并购将越来越普遍,这种交易是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的,交易价格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因此应采用购买法核算,将取得的资产、负债统一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下,以提高会计信息的清晰度与可比性。新合并准则对购买法的这一规范体现了我国对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的接受,顺应了国际上对于交易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的核算原则,在购买法成为国际合并会计方法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合并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

买法,是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关键性步骤。

三、规范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新举措

首先,必须尽快普遍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等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完善与企业合并有关的现行法规和规章,形成统一、完善、配套实施的企业合并规范性文件体系。
其次,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并规范性文件时,特别是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及其实施指南时,应该对包括企业合并、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等做出严格的定义,对不同合并方式下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做出具体的规定,如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资产入账价值标准、合并日及合并日后合并报表的编制、商誉的确定与摊销等等。
最后,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并规范性文件时,既要参考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定的协调统一性,又要考虑我国目前市场环境与会计环境的具体情况;既要考虑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轨,又要考虑解决企业合并中的具体问题。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应该统一采用购买法,这是因为:采用单一的方法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采用购买法,与国际会计处理方法协调一致;统一采用购买法,采用购买法符合会计理论的要求;统一采用购买法,采用购买法可以防止企业合并方式人为操纵利润。但是,统一采用购买法面临着被并企业资产公允价值的合理确定。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公允价值的条件,包括证券市场、评估市场等方面的不成熟。因此,目前我国采用的购买法还不能完全同国际惯例那样按公允价值入账,必须对购买法予以相应修正,即以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作为被并企业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样既解决了方法的多样性引起的会计信息的混乱,又符合我国国情,便于操作,同时又与国际接轨。当然,采用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的这种修正后的购买法,与国际惯例不完全一致,这就要求我国出台相应的衔接政策。就目前而言,必须将我国实施的账面价值替换成按国际惯例实施的公允价值以及如何进行财务报表的调整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远比采用权益结合法调整成购买法下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成本要低得多。就长远而言,我国应致力于完善购买法的工作,特别是规范和完善评估市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资产评估市场及其他条件的不断成熟,届时,再由修正后的购买法转变成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完整意义上的购买法,这样比先采用权益结合法,然后等条件成熟了再采用购买法的各项成本要低得多。








会计政策变更yu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区别


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区别

一、会计政策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一种方法改另一种方法,我们考试基本上只会考到方法的变更,如投资的成本法与权益法,坏账的直接法与备抵法,存货计量的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等等,我们只要记住方法的改变是政策变更做题基本上不会有错。
在下述两种情形下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
(2)变更会计政策以后,能够使所提供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更为可*、更为相关。
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
(1)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会计变更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本质区别:

A、 与非调整事项的区别:会计政策变更一般在年初发生,因此会计政策变更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大家注意了,是非调整事项,但是它又与其他的非调整事项的处理有本质区别。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不进行对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的,而政策变更不但要对报告年度进行调整,也要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这项政策从开始到现在变更时一直在用。当然也存在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因为如若所产生的累计影响数无法计算,那么只能采用未来适用法,如存货的发出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改后进先出法等等就只能采用未来适用法。
B、 与调整事项的主要区别:调整事项仅对报告年度进行调整,而且凡是涉及损益类的均需进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并对报告年度报表进行调整,而政策变更进行的是追溯调整,它涉及损益类的均直接进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来核算,大家注意了,直接进入这个科目核算的仅此一种情况:就是政策变更追溯调整时涉及的损益。
C、 对所得税与应交税金的影响:若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那么政策变更对所得税与应交税金都没影响,影响的仅仅只是“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在我们做分录时直接将所计算出的累计影响数计入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账户即可,然后对报表也进行追溯调整。若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不管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这两种方法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企业的所得税率发生变化时的区别处理

),均会影响所得税费用。但不会影响应交税金,大家只要牢记住:应交税金的计算永远是跟着税法要求的来走的,不管你会计上如何变如何处理,对我所实纳的应交税金毫无影响。影响的所得税费用计入递延税款,它等于累计影响数×所得税率,(这里要提一下债务法与递延法,债务法处理时如果在这个追溯调整期间税率有变动,应该要把变动的影响算进去,而递延法计算时就要注意这个递延税款中有没有开始转回的。)


三、会计差错更正:
1、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这里大家主要注意的就是重大会计差错与一般会计差错的区别,尤其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发现在会计差错的处理区别。
2、会计差错更正区分当期发现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来分别学习要容易些。
A、当期发现(指的是除开资产负债表日后这个期间以外的时期):这里也区分重大会计差错与一般会计差错。
如若是重大会计差错,不管何时发现,如果涉及损益,都要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核算,并在本年度报表核算时要调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的相关项目,另外,上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处理上仍然有区别,区别在于调表上,而不是调账上。这个大家只要注意一下即可,一般体现在会计报表附注里。
如若是一般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当期相关项目即可。
另外,还要注意一点: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利润分配表中的年初未分配利润),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B、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的会计差错处理:属于调整事项,按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来做即可。涉及损益的也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核算。
C、会计差错对所得税与应交税金的影响:若是一般会计差错,在当期进行处理,要影响也只是影响当期的所得税与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但要注意一点:税法上实质是不认可以前年度的差错所产生的损益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的,而会计上我们一直用的是假设,举个例子来说,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漏记了100万,会计上一直是假设可调的,而税法上是不允许的,这个大家注意一下即可,不必深究,否则做题会出差错的,最好当成我说的这段话不存在,做会计时就容易些,但如果考税法这个注意点可要注意,除非有假设。)

四、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分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
1、 调整事项:大凡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都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核算,并且涉及损益都会对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产生影响。这里就要针对所得税是否汇算清缴来分别处理了。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那么涉及损益的可以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金与所得税(当然也存在一个假设:那就是以前年度所发生的损益允许调整应交税金与所得税),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那么涉及损益的调整时,报告年度的应交税金是不能调的,也不能调现金流量表正表的内容,也即牵涉到货币资金的只能放入本年度(当期)来核算,但对报告年度所产生的影响是要调报告年度的相关报表的,这里要分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来核算。若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把影响数扣除的应交税金(放入本年度核算)计入报告年度即可,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还是原来所计算的金额,不变。若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则影响所得税费用,应交税金仍然不变(同样放入本年度核算),影响数扣除产生的所得税费用计入报表相关项目即可。
2、 非调整事项:本年度最大的变化就是现金股利变成了非调整事项。因此利润表里面的相关数字都跟着调整了,如报表报出时,报表上的盈余公积提取数就是未扣除现金股利前的提取数。它对合并报表也产生影响,以前合并报表时是要考虑现金股利的(合并报表里体现在应付利润科目上),而现在合并报表就无需考虑,相对而言要容易些。总的来说,非调整事项基本上只需在报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里进行披露即可,不需对报告年度进行调整,在实际发生时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共四页)
一、会计政策变更

(一)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变更条件

1、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企业自己实际情况的政策,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及变更条件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在比较企业一个以上期间的会计报表时,能够正确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趋势,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每期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不应也不能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否则,势必削弱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在比较企业的经营业绩时发生困难。
但是,也不能认为会计政策不能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改变原采用的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按照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则应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改变原会计政策,按新的会计政策执行。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变更后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以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某企业以往租入的设备均为临时需要而租入的,企业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但自本年度起租入的设备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则该企业自本年度起对新租赁的设备采用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由于该企业原租入的设备均为经营性租赁,本年度起租赁的设备均改为融资租赁,由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本质差别,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如,某企业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并且价值较低,故企业于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计入费用;该企业于近期转产,生产新的产品,所需低值易耗品比较多,且价值较大,企业对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改为五五摊销的方法,分摊计入费用。该企业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的影响并不大,并且低值易耗品通常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占的费用比例并不大,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因而改变会计政策认为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1、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

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追溯调整法下,应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也相应进行调整。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通常由以下几步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三步,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第四步,附注说明。

其中,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的差额。本准则所指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对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本准则所指的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各项目。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如果提供可比会计报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保留原有的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

定结果,并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再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三、前期差错更正

(一)前期差错的概念和分类

1、前期差错含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等。

具体原因表现为:

(1)采用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例如,按照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予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则属于采用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
(2)账户分类以及计算错误。例如,企业购入的五年期国债,意图长期持有,但在记账时记入了短期投资,导致账户分类上的错误,并导致在资产负债表上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分类也有误。
(3)会计估计错误。例如,企业在估计某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时,多估计或少估计了预计使用年限,而造成会计估计错误。
(4)在期末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未予调整。例如,企业应在本期核销的费用在期末时未予摊销。
(5)漏记已完成的交易。例如,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均已满足,但企业在期末时未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入账。
(6)对事实的忽视和误用。例如,企业对某项建造合同应按建造合同规定的方法确认营业收入,但该企业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7)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或不确认已实现的收入。例如,在采用委托代销销售方式下,应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如企业在发出委托代销商品时即确认为收入,则为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
(8)资本性

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等等。例如,工业企业发生的管理人员的工资一般作为收益性支出,而发生的工程人员工资一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企业将发生的工程人员工资计入了当期损益,则属于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差错。 来源:考试大-高级会计师考试

2、有重大与非重大之分
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如某企业提前确认未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10%及以上,则认为是重大会计差错。企业发现的重大会计差错,如不加以调整,会使公布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不可靠,并有可能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会计报表阅读者的决策或判断。因此,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二)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但是,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会计差错,如抄写差错、可能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以及对会计政策的误用。企业发现前期差错时,应当根据差错的性质及时纠正。会计差错的更正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非重要的前期差错,不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项目。

例:甲公司在1998年12月31日发现,一台价值9600元,应计入固定资产,并于1997年2月1日开始计提折旧的管理用设备,在1997年计入了当期费用。该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该资产估计使用年限为4年,假设不考虑净残值因素。则在1998年12月31日更正此差错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9600

贷:管理费用 5000

累计折旧 4600

假设该项差错直到2001年2月后才发现,则不需要做任何分录,因为该项差错已经抵销了。

2、重要的前期差错,应采用追溯重述法,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期初数进行调整。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例如,某企业于1997年发现1996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费用200000元,计入了1996年度的损益。发现该项差错后,企业应调整增加工程成本200000元;增加1996年度的利润总额200000元,增加1996年度净利润134000元〔200000×(1-33%)〕,调整增加未分配利润134000元(假如不考

虑提取盈余公积等因素);调整增加应交税金66000元。该企业应在1997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调整未分配利润、应交税金、在建工程等项目的年初数。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前期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例如,在上述例子中,该企业在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中的利润表,应调整利润表上的上年数各相关项目,即财务费用项目减少200000元,利润总额增加200000元,净利润增加134000元;对于资产负债表应调整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他会计报表也按此规定进行调整。如果上述例子中1997年发现的,属于1995年发生的会计差错,则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在利润表的上年数栏中除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外,不需要作任何调整;资产负债表调整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前期差错更正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

(1)前期差错的性质。

(2)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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