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厦门海关保税常规核查操作规程及保税核查实务探讨
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实务操作流程
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实务操作流程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保税核查的业务(指经海关培训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海关的要求,接受被核查企业或海关的委托,对海关监管的保税加工货物管理使用等经营行为进行验核查证,检查保税业务经营行为并出具相应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业务),明确业务内容和要求,保证协助核查业务的质量,制定本实务操作流程。
一、审计程序预备调查阶段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实施阶段总结及审计报告阶段二、预备调查阶段(一)接受业务委托业务委托方式:被核查企业委托经海关培训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保税业务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海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核查。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被核查企业名单,通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发放海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料,由被核查企业自主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在承接保税核查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法律法规并考察企业的基本情况,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货物监管的有关法规;2、被核查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经营内容;3、被核查企业保税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种、帐册设置情况;4、被核查企业保税货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人员配备情况;5、被核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开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
(二)业务风险和环境控制的调查注册会计师应该在接受委托前到被核查企业实地了解企业经营环境、经营活动以及内控情况等。
由于保税核查业务存在其特殊性,所以注册会计师沟通和了解的重点应该是保税料件的采购、物流流程、生产环节以及存货管理情况。
除此之外,还应该到现场实地观察仓库和车间生产线的管理情况,从而对被核查企业保税料件的管理和流程做到心中有数。
(三)签订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在对审计风险和自身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后,如果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则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双方责任、审计报告用途、审计收费等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四)该阶段工作底稿主要内容1、业务风险和环境控制的调查问卷2、业务登记表3、审计业务约定书4、公司简介、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6、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7、保税料件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三、审计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核查企业保税业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审计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审计计划。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缘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海关核查实务与应对技巧
/课程特色随着海关通关业务政策的不断调整,企业对海关的监管与核查实务操作上存在很多盲区,为了帮助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新政策应用和海关核查等方面的知识,降低海关事务成本、规避处罚风险,建立长效的应对海关核查机制,特开设本课程与企业学员们共同研讨实效之法与分享成功经验。
课程大纲1.企业进出口业务与内部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2.相关行政部门对企业进出口业务的监管核查;3.一般贸易货物海关核查的重点及案例分析;4.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核查的重点及案例分析;5.保税加工货物在使用过程中海关核查的重点及应对技巧;影响保税手册进出平衡的因素有哪些?海关核查保税加工贸易的时间段?保税加工贸易海关账和仓库的实务账核查;如何建立以料号级为基准的报表管理系统?进出申报和出入库数据核查及案例分析;单耗关系及损耗情况核查及案例分析;企业内销情况核查重点及案例分析;深加工结转业务核查及案例分析;外发加工和外包仓库核查及案例分析;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情况核查;6.海关下厂核查保税加工货物核销盘点期间,影响保税加工贸易手册平衡的因素有哪些及如何处理才能使手册平衡?进口已报关但仓库未收货;出口已报关但仓库未出货;深加工结转进口货物,仓库已收货但未报关;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仓库已发货但未报关内销成品,关务已报关补税,但仓库未出货;外发保税加工货物及外包仓库保税货物;如何核算仓库保税账和海关账,建立审计报告?7.海关核查完毕如何处理在途保税加工货物?8.海关核查完毕,如何统计保税加工手册项号及料号级的平衡表?9.如何建立企业关务操作管理系统,以确保顺利通过海关下厂的核查?10.综合案例与答疑课程主讲戴老师长三角地区企业关务管理实战讲师第一人!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企业关务操作与管理实践经验;培训课程推崇务实、讲求实效,属于典型的实战型培训师;培训内容多以长三角地区企业实际操作展开,能够帮助学员快速理解进出口关务的工作职能,掌握简单有效的操作方法,提高关务操作与管理技能;特别是在处理进出口关务疑难问题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技巧。
海关保税料件盘核程序说明
海关保税料件盘核程序说明(一)、审核的目的、范围、策略1、审核目的:对《联网监管企业保税货物库存盘点清册》发表审核意见(保税料件实际库存和在途保税料件等数据)。
2、审核范围:保税料件的有关事项,包括与企业保税料件及盘点清册有关的可能对注册会计师作出专业判断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方面,如保税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残次品、边角料等的盘点、会计处理、内部控制等。
3、审核策略:根据对企业基本情况的了解,以及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和审核风险的初步评估,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核准则》的要求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实施包括内控调查、抽查会计凭证和实物盘点等必要的审核程序。
(二)、盘核程序第一阶段:会谈及盘核事前准备第二阶段:实物盘点第三阶段:核查第四阶段:分析、总结并出具盘核专项报告会谈及盘核事前准备会谈:1、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主要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主要经营场所(仓库、车间数量位置等)。
2、安排盘核事项,如盘点前准备工作及盘点要求(停产、物料整理、盘点票、盘点表的内容格式等)3、提出盘点后数据整理的要求、须提交的资料等。
企业参与人员包括:报关、财务、仓库、生产等,要求各部门的全面配合4、现场观察:了解企业主要生产及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产成品;预测盘点工作量以确定盘点人员及组成。
5、注意事项:一、与企业明确盘点应注意事项及事前准备工作停产盘点,与采购、生产、销售部门沟通,作好生产及收发货计划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要分区存放并标识清楚盘点表的基本格式:列明海关项号、中文品名、企业料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等;盘点表要完整,不能后补盘点表分地点(仓库或车间)分类别(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边角料、残次品、畐I」产品)列示,如XX仓库原材料、xx车间半成品盘点表数据须分堆列示,即同一物料分堆存放的,应在盘点表上分行列示;每堆物料须有盘点票或标签标明品名、数量等(区别于企业自己的盘点)二、须提供资料盘点表(抽盘后签名盖章)归并后物料清单成品、半成品、残次品、畐产品折料发外加工(批复、保证金收据、加工合同、出库单、收回入库单)在途料件(深加工结转转进转出、进口/ 出口在途、已出口未结关等)残次品、边角料(处理的出仓单、发票、核销申报附表)财务账册其他资料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资料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核销期末会计报表房产证、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据电子账册基本资料、BOM表、本核销期分类进出口分类汇总表、上期核销报表(盘点清册、报销表)仓库管理办法、财务核算办法、工艺流程图本期盘点清册、核销申报表三、现场观察:对企业有总体上认识,预测盘点工作量,确定盘核重点八、、企业规模、厂区仓库数量主要原材料、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损耗点保税料件、非保税料件是否分区存放,并标识清楚实物盘点:由事物所、企业组成盘点小组,对保税料件进行抽盘,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对进出厦门象屿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对进出厦门象屿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失效]发文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93-11-13执行日期:1993-11-13生效日期:2004-8-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象屿保税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象屿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
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镜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的分界线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保税区企业应持厦门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在保税区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保税区的保税货物和经加工的产品必须复运出境,如遇特殊情况需将货物运往非保税区的,应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
第六条保税区企业、行政机构进口合理数量的自用物资、物品仅限在保税区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不得运出保税区。
第七条进出保税区人员携带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国家法律禁止进出境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
如有特殊需要,应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八条保税区外贸、生产和仓储企业应对有关货物的进口、加工、储存、使用、出口及销售等情况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海关有权对保税区的货物和有关营业场所实施检查。
有关企业、行政机构应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九条保税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代理单位(含享受减免税待遇单位)的货物、物品和财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海关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稽查,有关单位应向海关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和其他有关资料。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商议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 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 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原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海关核查实务与应对技巧精选 课件
• 保税加工手册核销阶段海关பைடு நூலகம்查的重点及应对
影响保税手册进出平衡的因素有哪些? 进口已报关但仓库未收货 出口已报关但仓库未出货 深加工结转进口货物,仓库已收货但未报关 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仓库已发货但未报关 内销成品,关务已报关补税,但仓库未出货 扣扣贰叁壹贰贰贰陆伍伍叁 外发保税加工货物及外包仓库保税货物 如何核算仓库保税账和海关账,建立审计报告
海关核查实务与应对技巧
• 随着海关通关业务政策的不断调整,企业
对海关的监管与核查实务操作上存在很多 盲区,为了帮助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新政策 应用和海关核查等方面的知识,降低海关 事务成本、规避处罚风险,建立长效的应 对海关核查机制.
• 了解企业关务部门的内外职能与进出口货
物及相关设备的通关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掌握在海关核查前/中/后期加工贸易保税货 物企业应对海关核查的方法和技巧。 交流与分享企业如何妥善处理经海关核查 出的相关违规问题的方法。
研讨企业如何通过日常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管理建立应对海关核查的长效机制。
• 企业关务部门的职能与业务流程
企业供应链系统中关务部门的定位与职能 企业内部关联部门与关务部门如何协作 企业外部关联机构与关务部门业务应对 进口货物报关作业流程与关键管控点 出口货物报关作业流程与关键管控点
• 一般贸易与特定减免税货物核查
• 如何处理才能使保税加工贸易手册平衡?
海关核查后期相关问题处理 如何处理在途保税加工货物? 如何统计保税加工手册项号及料号级的平衡表?
如何建立应对核查的长效机制 企业关务操作系统建立与管控
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
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
被核查情况
名称(仓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
查
情
况
核查时间
核查地点
核查项目:
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
核查内容:
核查关员签名:
年月日
被核查人签名盖章:
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讹,愿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和代表或者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备
注
注:本记录一式三份,海关留存两份,被核查人留存一份。
《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填表说明:
1.核查时间:核查的起止日期。
2.核查地点:核查的具体地址。
3.核查项目:核查的主要目标或者原因。
4.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被核查人提供的数据、报表、账簿、单证等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包括电子资料)。
5.核查内容:核查的过程、核查的结果等情况。
政策和实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保税物流中 心(B型) 报关制
报关制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区 基本相同。
不设存储 期限。
❖ 存储 期限 为2 年,
保税仓库 报关制
出口监管 仓库
报关制 (出境)
报关制 报关制 (进口)
双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综合保税区
❖ 区内企业不 实施加工贸 易银行确保 金台账和协 议核销制度 。区内企业 应该自开展 业务之日起 ,定时向海 关报送货品 旳进区、出 区和储存情 况。(因为 综保区目前
保税区
区外
❖ 实施备案制 ❖ 对采用
,H2023 电子账
系统中不设 册管理
账册。
模式旳
联网企
业,由
主管海
关按实
际监管
需要拟
国际采购配送
Global Distribution Center
客户 Customers
综保区 IFTZ
供给商 Vendor
海外 Overseas
中国 China
货品流 Material Flow 发票 Invoice 订单/结算 Order/Payment
货品结转及出口退税
Shipment Transit and VAT Rebate for Exports
无要求 须具有仓储经营权
只能是加工贸易企业
一、基本概念、种类(保税仓库旳优势)
操作便捷
建设成本小。与保税物流中心 和综合保税区相比,保税仓库 旳建设门槛低,投入成本小
优势
仓储费用低。一般是 保税物流中心或综保 区旳50%-70%
厦门海关规范申报培训班
常见差错
一、遗漏申报要素 二、要素申报不准确,视同差错
一 遗漏申报要素
典型:遗漏《规范申报目录》注解的内容
易产生遗漏的【注解】内容
• 1、25-29章、31章、39-40章,易遗漏“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以签订合同或实际进行交易的日期为准 ;建议申报方式:“签约日期+年月日”。
规格型号
专家审核备注 审单处分析
活期,闽厦外资联(2010)内 销字第0941 号,150323007等
85423900 00
集成块
PAVCX194,驱动、辅助作 用
未申报品牌、 用途、是否加 密
总署未将“驱动、辅助作用”看 作用途,说明其未达到审单的要 求。研究8542的集成电路可知: 集成电路的主要用途应为:处理 器、控制器、存储器、放大器等, 未申报此内容达不到归类的要求。
2012年规范申报工作目标
• 按照总署规范申报正确率提高5%的要求
• 应税报关单规范申报率达到90%以上(应该 达到92%),规范申报率在全国排名上升至 10位左右
2012年规范申报工作要点
一、加强培训和申报源头管理 设立规范申报联络员以及短信平台
参加培训;手机短信传达;沟通交流 厦门海关门户网站—查询—规范申报
6、用途、功能、原理
• 原理:指某机器设备等起作用的原因、方式等。例如上页 “内滚式烤箱”的原理为“电阻加热”;
• 功能:指某机器设备等起何种作用。例如上页“内滚式烤 箱 ”的功能为“烘干”;
• 用途:一是用在哪,二是起何种作用(功能)。 • 三者关系:用途涵盖了功能,而功能的实现方式是原理。 • 对于机电产品,需要根据用途、功能、原理的不同内容来
2012年海关编码及2012年税则调整资料
2012年海关编码及2012年税则资料《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Harmonized System,HS,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基础目录,是适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的重要标准。
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5年会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大范围的修订,以满足新生事物的发展需要。
中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WCO调整《协调制度》后,我国也相应的需要进行新增(删减)或调整部分商品的HS编码、税目等。
目前,我国所使用过的《协调制度》有1992版、1996年版、2002年版、2007年版。
今年世界海关组织又对《协调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改,并要求新版《协调制度》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2年《协调制度》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也对应地发生了转换、调整,并且调整的内容较多,商品税号发生了相应的增加、删除、修改及合并,部分税号的商品范围或扩大或缩小,因此,各进出口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2012版《协调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世界海关组织对2007版《协调制度》53个章节中的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及子目作了修改,6位子目总数从5052个增加到5216个。
在2012版《协调制度》中,第1~24章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其中涉及的动、植物及食品类的部分章节修改数量总计逾总修订的三分之一。
2011年,粮食危机冲击全球。
粮食、食品安全及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民众的普遍关注。
全球粮食、食品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占的比重也较大,各国对粮食安全尤为重视。
就中国而言,粮食、食品早已被列入我国重点进出口商品的行列。
因此,粮食安全、环境问题及因社会进步产生的新事物是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的重要内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2012版《协调制度》中,进出口重要的农产品修订的比例较大,占全部修订的39%。
世界海关组织在2007年版《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对农产品修改的部分占全部调整的39%,占的比重最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对进出厦门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对进出厦门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对进出厦门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海关总署批准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厦门海关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经济特区的法规,结合厦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必须经由设有关海关的地方通过,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在特区通往内地的陆上主要通道、铁路车站、港口码头、渔船集散地、机场和邮局,分别设置海关机构,执行监管工作。
第三条海关在特区周围海域派出关艇,执行海上巡逻、检查任务。
第四条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进口供在特区内使用的货物及其储存的仓库场所受海关监管,并应建立专门帐册,按统一格式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物资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等有关情况,海关有权随时派员进入企业检查货物情况和有关帐册。
必要时,海关可以在生产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用房。
第二章对特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第六条特区内的企业或机构进口供特区内生产、建设和自用的物资,应凭厦门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件,委托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保税核查及相关核查风险应对
海关保税核查及相关核查风险应对一、加工贸易及保税物流体系改革动向(一)加工贸易改革走向1.来料加工转进料加工2.进料加工转一般贸易3.一般贸易转内销4.向加工区加工和外发加工倾斜(二)保税物流改革走向1.扩大境内关外保税区域2.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3.升级境内关外保税区域的功能4.外汇核销、离岸金融(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境内关外,就是在我国境内,海关辟出一个专门区域,进出的货物就相当于进口和出口。
区内可以免关税,免增值税,流通可以减免流通税,这样这个区域使企业可以不出国门,就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通关速度和便利程度也大大提高。
二、海关下厂核查的触发机制(一)、单耗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净耗: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流变化或者化学变化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单耗工艺损耗: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单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单耗=净耗+工艺损耗二)、三账1.进出口业务账(海关账)2.企业财务账3仓.账(三)、进出差异进口数量和出口数量的对比(四)、海关行业数据差异(五)、不同加工方式备案(六)、例行查厂(七)、举报三、海关三查合一与内外勤核查(一)内勤核查(重点:账下厂机率少)1.核销科2.备案科行政监管3.税管科(二)外勤核查(重点:物流来源流向状态)1.稽查科2.监管科查(状态)3.备案科4.加贸科5.结转科查(来源和流向)四、下厂核查的四种方式及其关键1.巡查与例行核查主要是专项检查,海关进行例行核查时会通知企业。
问海关“哪些方面企业可以配合海关”,以配合核查的形式了解海关的核查重点。
2.抽查多是无目的的检查3.盘查与盘仓重点是了解盘盈(亏)的原因4.重点核查与专项稽查五、海关稽查重点(一)进料加工核查重点1.会计核算必须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企业关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性质、内控制度、生产能力、账簿、报表、固定资产来源与流向,报表、账册的报审制度2.三套流向表与料件平衡表三套流向表:是指加工贸易产品流向表、加工贸易原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和加工贸易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表。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2.03.26【实施日期】2012.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批准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公布),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一)《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二)《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
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0号――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Ⅱ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0号――2012年商品归类决
定Ⅱ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2.12.1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0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60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Ⅱ(见附件)。
该归类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Ⅱ
海关总署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修订《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修订《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公告
正文:
----------------------------------------------------------------------------------------------------------------------------------------------------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36号)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海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其他活动安排
;
二、严禁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
三、严禁收受工作对象的财物
;
四、严禁干扰办案
;
五、严禁泄露海关工作秘密
;
六、严禁参与、包庇、纵容走私。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畅通投诉控告渠道,热诚欢迎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海关工作对象、广大关警员的监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违反《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7月16日——结束——。
2012年厦门海关保税常规核查操作规程及保税核查实务探讨
核查项目
在总署层面,加贸部门原先就没有核查项 目的规定;不同的直属海关,规定也不尽 相同。 《加贸司关于加强保税核查选查工作的通 知》(加贸函[2012]14号)
对选查项目的案(变更)有关的项目(3个); 与核销有关的项目(6个); 与手册执行情况有关的项目(5个); 与电子账册有关的项目(2个); 与单耗有关的项目(4个); 与保税货物有关的项目(6个); 与保税审批业务有关的项目(3个); 与企业异常动向有关的项目(7个)。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常规核查中检查权、复制权、调阅权以及询 问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予以明确。 检查权和复制权是核查中最常使用的两种权力,调阅权作为复制权的 补充,而询问权仅在发现被核查人涉嫌走私违规线索的情形下使用。 核查组需要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 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时,应当要求被核查人代表到场,由 其按照核查组的要求,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开启和重封货 物包装,打开生产经营场所、提供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文件资料(包 括计算机文件资料)等。 注意:第十一条中有规定检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 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核查组成员和被核查人代表签名确认,并加盖 被核查人印章,正本交被核查人,副本海关留存。检查记录应在核查 卷宗中保留归档(核查企业仓库库存等应制作相关检查记录)。
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基本工作要求
(四)根据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审核企业经营范围, 结合对帐本、凭证的检查,验证是否有超经营范围的行为; (五)根据取得的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结合帐本检查 (付款情况),确定企业的厂房是外购、自建还是租赁; (六)抽查工资单及劳动登记手册,确定企业的员工人数, 比对企业的生产特点及销售、产能情况是否匹配,作为检 查企业委托外发加工的线索之一。
海关委托保税核查业务规则
海关委托保税核查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海关保税核查业务,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执业行为,协助海关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依法开展海关保税核查业务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概念定义】本规则所称海关保税核查业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海关委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保税业务内部控制、保税货物库存状况、保税原材料耗用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的活动.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本规则所称委托人,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海关保税业务进行核查的海关保税核查部门。
本规则所称行政相对人,即海关保税核查业务所涉及的企业。
本规则所称项目负责人,即负责实施海关保税核查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
第四条【遵循原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与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
开展海关保税核查业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胜任原则.在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责任原则。
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核查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
权限原则.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仅对受托的核查相关业务进行审查,不得越权或超范围从事其他工作。
保密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对执业过程中悉知的委托人或委托人及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情况、资料文件予以保密。
厦门海关海沧保税港区通关操作指南
(一)本地清关进口货物查验流程。
直接进口货物的通关作业采取“提前报关、货到放行”或“货到报关”模式。
1、本地清关进口货物海关直接放行的,码头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和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简称“双信息”)办理企业提货手续,通过保税港区出港预、复检卡口本地清关通道比对正常后,货物出卡。
需要查验的,企业通过信息平台打印《出口查验通知书》,并向海关查验部门预约调柜、查验。
海关审核通过企业的预约调柜申请,将需查验的集装箱信息由信息平台发送至码头及查验中心,码头根据海关要求安排吊柜,查验中心安排站台查验或引导机检。
待查验货物通过出港预检卡口进入查验中心,海关核对商业封志、审核调箱数据无误后,企业根据海关的指令开箱、卸货。
4、待查验货物通过卡口进入查验中心,海关核对商业封志、审核调箱数据无误后,企业根据海关的指令开箱、卸货。
5、查验货物放行后,货物由放行卡口进入码头。
(三)本地清关出口货物“提前报关”模式查验流程。
1、出口货物“提前报关”后,集装箱进入港区预检卡口时,LED显示屏显示海关下达的分流指令,需查验的货物直接进入集中查验中心等候查验。
海关通过海沧保税港区公共信息平台(下称“信息平台”)和厦门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下称“管理系统”),实现预约调柜、预约开箱查验、查验集装箱锁定等查验相关功能,以实现保税港区内所有类型进出货物的查验作业。
进出海沧保税港区的进出口本地清关货物、转关货物、出口入区货物、保税货物、卡口登记货物、区内企业从其他口岸进境的保税货物、临时进区货物、基建物资等,有布控指令的货物,经查验放行后,才能进入、提离海沧保税港区。
有布控信息的,提示车辆进入集中查验中心进行查验,查验正常后再办理转关核销和报关单放行手续,货物从查验中心放行卡口进入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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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手册执行情况有关的项目
对手册存在先出后进情况的核查;
对手册首次料件进口半年无成品出口情况 的核查; 对手册增值比例不合理情况的核查; 对手册进出口重量比例异常情况的核查;
对余料结转、料件复出退换比例过高等异 常情况的核查。
与电子账册有关的项目
对电子账册企业盘库业务的核查; 对电子账册企业切换环节盘库业务的核查。
核查需求
尽可能“一事一议”,防止需求过于复杂,无法突出核查 重点; 尽可能明确时间段、具体料件或成品,防止范围过于宽泛, 无法达到核查目的; 尽可能准确描述核查内容,防止因语焉不详导致核查方向 偏离; 尽可能提供足够的资料、预留足够的时间,防止仓促核查 走过场。 我关在<<厦门稽查部门与加贸部门联系配合办法>>中第七 条第三款、第九条及第十条中明确提及加贸部门的义务, 各关(处)应根据以上要求进行核查前的准备工作。
目的
主要是解决稽查部门内部操作程序性的问题。 同时解决部分需要稽查和加贸两部门联系配 合的事项,即稽查部门和加贸部门分歧最大 的问题:
核查量 核查期限 核查项目 核查处置
核查量
总量控制原则; 工作密集度原则;
《操作规程》第六条【退单】第三款:
“核查需求短期内过于集中,超出稽查 部门能够承受的工作量的;”
核查处置
《指导意见》明确:稽查部门应“客观表述 核查情况”。即稽查部门只是反馈核查结果, 由加贸部门进行处置,需要移交缉私部门的 除外(这主要出于办案及时性的考虑)。
因此《操作规程》明确了两种处置方式:一 是核查组未发现被核查人涉嫌走私违规线索 的,直接反馈加贸部门并由加贸部门进行处 理;二是发现被核查人涉嫌走私违规线索的, 直接移交缉私部门,同时反馈加贸部门。
保税常规核查操作规程 业务研讨
厦门海关稽查处 江凌 二O一二年九月
第一部分
《海关保税常规核查操作规程(试行)》
定义
海关保税中后期核查,是指稽查部门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 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 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 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以下简称保税核查) 特别注意加贸部门负责的“前期验厂,单耗、放弃货物、 受灾货物的核定确认”四项职责不在稽查部门负责的核查 职能范围内。
保税核查分为常规核查和重点核查。常规核查是指在保税 作业流程中,对具体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核查。重点 核查是指对风险明显、不直接影响保税作业流程的事项开 展的核查。
背 景
2011年开始,“三查合一”工作正式启动, 各海关在开展核查工作中,迫切需要总署 出台相关规定指导和规范核查工作的开展。 研究建立“三查合一”工作机制,是2011年 总署确定由稽查司牵头承办的署级课题, 稽查司将《海关保税常规核查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作为课题研究 的重点。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核查结束后, 应当建立核查档案。”
目前我关未在总关层面对核查档案装订形 式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各关办应统一各自作 法备查。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操作规程》共涉及5种单证:
保税常规核查作业单; 检查记录; 账簿单证调审单; 询问笔录; 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海关保 税常规核查执法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 正确行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通知】:“海关实施核查前,核 查组应当通知被核查人。”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稽查证】:“海关实施核查时, 核查组应当向被核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稽查证》,并说明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等有关事项。”
为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做到一口对外,同 时降低海关内部管理成本,稽查和核查有 必要采用同一证件,因此不再使用核查证。
海关可以通过数据核实、单证检查、实物 盘点、账物核对等方法对被核查人进行核 查。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2、核查组需要复制被核查人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单证、账 册、资料的,应当在复制的资料首页上注明出处、页数、 复制时间及“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字样,由 被核查人代表签名并加盖被核查人印章。如复制的材料页 数较多时,不必逐页加盖被核查人印章,可以在首页加盖 被核查人印章后,其他各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3、需要打印被核查人计算机文件的,应当将相关的计算 机文件打印后,由被核查人代表签名并加盖被核查人印章。 4、需要拷贝被核查人计算机文件的,拷贝后应当由被核 查人代表书面注明储存数据的原计算机的放置地点、型号、 文件所在的路径、文件名、字节数、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年月日时分)、拷贝时间(年月日时分),由拷贝人和 被核查人代表签名并加盖被核查人印章。
明确选查项目的意义
立足监管重点,提高核查的针对性; 关注过程监管,提高核查的覆盖面; 贯穿风险思路,提高核查的有效性。
结构和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共5章23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 第二章“核查准备”共5条。 第三章“核查实施”共8条。 第四章“核查处置”共3条。 第五章“附则”共4条。
与保税审批业务有关的项目
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核查; 对内销保税货物业务的核查; 对外发加工业务的核查。
与企业异常动向有关的项目
对企业进行巡查的核查; 对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破产业务的核查; 对三无(倒闭)企业联合勘验业务的核查; 对法院查封保税货物的核查;
对上份手册核销后企业长期未签新手册情况 的核查; 对企业长期开展简单加工的核查; 对涉及案件举报的核查。
与备案(变更)有关的项目
对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展期情况的核 查; 对单本备案合同金额激增情况的核查; 对某一时间段内企业的执行合同金额激增 情况的核查。
与核销有关的项目
对下厂催核手册业务的核查; 对剩余料件业务的核查; 对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核销业务的核 查; 对手册、账册料件两次或两次以上余料结 转情况的核查; 对手册、账册超期未核销情况的核查; 对加工贸易手册核算后剩余料件出现负数 且无正当理由情况的核查。
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基本工作要求
(四)根据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审核企业经营范围, 结合对帐本、凭证的检查,验证是否有超经营范围的行为; (五)根据取得的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结合帐本检查 (付款情况),确定企业的厂房是外购、自建还是租赁; (六)抽查工资单及劳动登记手册,确定企业的员工人数, 比对企业的生产特点及销售、产能情况是否匹配,作为检 查企业委托外发加工的线索之一。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5、《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 应当要求其逐页签名或按指印,并在末页 注明“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无误”字样, 如有翻译,翻译也须签名或按指印。如被 询问人对笔录要求更正、补充的,可在错 漏处进行更正、补充,也可在笔录末页进 行。每个更正、补充之处均应当由被询问 人签名或按指印。询问人、记录人应当逐 页签名,不可相互代签。
与单耗有关的项目
对单耗业务的核查; 对非保税料件比例的核查;
对企业申报单耗长期不变、紧贴单耗标准、 明显偏高等异常情况的核查; 对同类商品进口原料与国产原料可相互替 代但价格相差悬殊情况的核查。
与保税货物有关的项目
对消耗性物料业务的核查; 对边角料业务的核查; 对残次品业务的核查; 对企业副产品情况的核查; 对成品退换业务的核查; 对不作价设备结转、解除监管业务的核查。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检查记录》、《账簿单证调审单》
编号统一为“ 关稽检”、“ 关稽调”。 “被稽查人代表”调整为“企业代表”。
第二部分 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基本工作要求
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基本工作要求
下列内容可根据被审计企业的性质和经营特点有所选择: 一、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与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 一致; (二)检查企业验资报告及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并与企业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核对是否一致,及注册资 金的实际到位情况; (三)检查、复核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计算出上年度 实际的内外销比例,并与主管部门批复的内外销比例比对, 揭示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内外销比例的规定;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常规核查中检查权、复制权、调阅权以及询 问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予以明确。 检查权和复制权是核查中最常使用的两种权力,调阅权作为复制权的 补充,而询问权仅在发现被核查人涉嫌走私违规线索的情形下使用。 核查组需要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 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时,应当要求被核查人代表到场,由 其按照核查组的要求,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开启和重封货 物包装,打开生产经营场所、提供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文件资料(包 括计算机文件资料)等。 注意:第十一条中有规定检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 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核查组成员和被核查人代表签名确认,并加盖 被核查人印章,正本交被核查人,副本海关留存。检查记录应在核查 卷宗中保留归档(核查企业仓库库存等应制作相关检查记录)。
稽查部门应当按加贸部门的时限要求完成核查作业。 稽查部门因下列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任务的, 应当与加贸部门协商,将延期原因录入《保税常规核查作 业单》,报核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反馈加贸部门。 (一)核查需求涉及单证较多,数据量较大的; (二)被核查人拒绝或拖延的; (三)其他需延期的。 目前我关在相关联系配合办法中规定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 的盘库,盘库结果(料号级和项号级实际库存清单)应在盘 库之日起20天内反馈加贸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