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状况,确定非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占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总面积的比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加强育林费的征收管理,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第六条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各级人民政府的投入为主,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经营者的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工作站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木材加工管理办法
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木材加工管理办法(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木材加工管理办法旺业甸实验林场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根据赤峰市林业局《关于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进入市林业要素市场竞标销售的通知》精神,“凡属皆伐性质的林木采伐其采伐权必需在赤峰市林业要素市场挂牌公开竞标拍卖;抚育作业生产的林木由林场自行采伐销售”。
为加强木材销售管理,规范木材销售行为,提高木材销售的经济效益,适应新的林木采伐销售管理体制,根据我场实际情况,制定《旺业甸林场木材销售管理办法》,将木材销售分为山场采伐权拍卖、山场木材拍卖和木材站销售三种方式分别进行管理。
一、山场采伐权拍卖(一)、采伐权拍卖的前提主要指皆伐地块。
由生产科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对我场作业设计的批复,在旗林业局开具林木采伐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对采伐作业地块的采伐权进行拍卖。
(二)、采伐权拍卖操作流程1、小班蓄积及各材种出材量测算复核株数:由生产科及拍卖地块所在营林区工作人员共同对拟拍卖地块林木进行全小班每木查数,查清准确株数。
标准木造材: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以5%的比例设定标准地并进行每木检尺,在各个径阶选取有代表性的标准木伐倒后实际造材,检尺后求算材积。
求算结果:按照以上测量结果,根据《一元材积表》和《原木材积表》计算出全小班的蓄积、实际产材及各材种比例。
2、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会商,确定各材种出材量如果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则以该测量结果计算标的物价格;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测量设备、技术手段及选取标准木的经验等多种原因,可能导致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偏差,此时应由分管场长及生产科所有参加外业测量人员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修正偏差,共同会商确定测算结果,以使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3、计算标的物价格根据木材价格及各材种出材量,计算出标的物的实际价格,提交场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4、确定竞标底价场长办公会根据生产科提交的测算结果,综合考虑木材市场供需状况、采伐难易程度等因素,扣除采伐费、运费、作业占地费等各种费用及销售商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确定标的物竞拍底价。
木材加工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木材加工生产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木材加工生产行为,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木材加工生产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木材加工生产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信经营原则,保护环境,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木材加工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生产顺利进行。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木材加工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计划,明确人员分工,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员工安全。
第八条生产出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产品质量第九条木材加工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质量把控。
第十条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并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进行追溯,找出原因,对症治疗。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木材加工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环保法规,减少污染排放。
第十四条采取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噪音污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周边环境的安静。
第十六条对水、电、气等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七条木材加工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危险点,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员工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条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木材加工生产企业应设立监督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定期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抽检,确保生产合规。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员工进行考核,激励优秀员工,惩处违规员工。
林木运输实施方案
林木运输实施方案林木运输是指将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输到加工厂或者销售地点的过程。
在林木运输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运输路线、运输工具、运输安全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为了有效地进行林木运输,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运输路线选择、运输工具选择、运输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一套林木运输实施方案。
一、运输路线选择在选择林木运输的路线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 林木采伐地点:首先需要考虑到林木的采伐地点,根据采伐地点的位置确定运输路线的起点。
2. 运输距离:考虑到林木运输的距离,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避免过长的运输距离增加运输成本。
3. 道路状况:考虑到道路的状况,选择能够适应运输工具的道路,避免因为道路条件不佳而导致运输事故。
4. 环保因素:在选择运输路线时,需要考虑到环保因素,选择尽量减少对环境影响的路线。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对于林木运输至关重要。
二、运输工具选择在林木运输中,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可以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常见的林木运输工具有卡车、拖拉机、铁路等,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载重量:根据林木的数量和重量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确保运输安全。
2. 路况适应性:选择能够适应运输路线的运输工具,避免因为路况问题导致运输中断。
3. 燃油消耗:考虑到运输工具的燃油消耗,选择能够节约能源的运输工具,降低运输成本。
4. 环保因素:在选择运输工具时,需要考虑到环保因素,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对于林木运输至关重要。
三、运输安全保障在林木运输过程中,保障运输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林木运输的安全,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 装载安全:在装载林木时,确保装载平稳,避免因为装载不当导致运输事故。
2. 路况保障:在运输过程中,需要确保路况良好,避免因为路况问题导致运输事故。
3. 安全设施:在运输路线上设置安全设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木材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木材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木材加工活动的部门、车间、班组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第九条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机械设备与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加强对消防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六章防火与防爆第十八条严禁在木材加工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十九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条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维修,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制定木材加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
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管理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切实做好我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生态梅州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统一协调的理念,通过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使其低水平重复建设、厂点过多过滥、布局不合理、管理不规范、资源浪费大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从而遏制过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势头,推动林业产业化升级,提升我县生态优势,为实现绿色崛起提供良好生态保障。
(二)主要原则1、坚持政府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
2、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布局的原则。
3、坚持依法行政、积极稳妥、维护稳定的原则。
4、坚持综合治理、规范经营、强化监管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五华县整治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领导小组,由如下成员组成: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的政策宣传、整治行动、督查督办工作。
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联系电话:xxx。
主任:xx副主任:xx成员:xx三、责任分工(一)县五套班子领导成员按挂钩镇包干负责该镇的整治工作。
(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责任如下:1、县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整治工作中各部门的执法行为,查处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公职人员参与开办、入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为非法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或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违法收购木材充当保护伞,因监管不力造成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违法收购木材严重的行为。
2、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宣传工作。
3、林业部门: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组织综合执法队伍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监管;负责核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是否具有木材经营许可证,清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购销、加工台帐;检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使用林地情况;对违法收购木材的企业予以处罚;对无证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法应当关闭的其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吊销其木材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9•【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2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护修理、车辆技术检测和运输服务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市区内公共汽车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农业运输机械的技术检测、维护修理和人员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市建设、财政、税务、物价、劳动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六条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经营种类、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资金、场地、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2024年打击违法运输木材实施方案
2024年打击违法运输木材实施方案
在2024年,打击违法运输木材是我国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任务。
保护森林资源,防止非法砍伐和运输木材,是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举。
为了有效打击这一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方案。
首先,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
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测森林资源,及时发现违法运输活动。
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宣传等途径,提高公众对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共同参与打击违法行为。
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和法律责任,严格执行,确保违法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运输木材活动,共同维护全球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木材流通市场的管理。
建立木材流通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木材来源的审查,防止非法木材进入市场流通,杜绝违法运输活动的渠道。
总之,打击违法运输木材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只有加强监测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健全法律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市场管理,才能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2024年打击违法运输木材实
施方案的推行将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重要举措,也将为构建美丽中国、实现绿色发展贡献重要力量。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09.12.23
•【字号】冀林政字[2009]9号
•【施行日期】2009.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林政字〔2009〕9号)
各设区市林业(农林)局、扩权县林业(农林)局、省局直属单位:按照我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阶段关于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要求,我局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林业主管部门以自己的名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
包括: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通告、公告等。
文件的发布时间截至2008年12月31日。
本次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48件,经认真审核并报局党组批准,清理结果为:继续有效的33件、废止的12件、需要修改的3件。
截至发文时,继续有效的文件中又有2件被新文件取代,发文时把新文件也列进来,原文件自动废止。
按照要求,现将继续有效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林业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北省林业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一
附件二。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木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在生活和工业中都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木材的经营加工管理一直都是国家关注的重点之一。
为了保障木材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利用,制定了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木材经营管理1.1 木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为了保证木材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前,必须先获得木材经营许可证。
根据《木材经营管理办法》,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才能取得许可证。
1.2 木材的采伐和运输在木材经营过程中,采伐和运输是重要的环节。
根据木材资源的保护和合法采伐原则,必须取得相关的采伐证和采伐许可证。
同时,对于木材的运输,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确保运输安全和木材的来源清晰。
1.3 木材的质量检验和标识木材质量的好坏和种类的不同都会对经营和加工产生影响,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对木材进行质量检验和标识。
统一的标识和规范的检验流程,有利于确保木材的合法性和质量,也有助于加强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心。
二、木材加工管理2.1 木材加工设备的使用管理木材加工设备是对木材进行加工的关键之一,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和合理使用。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条例,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和设备维修保养,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同时,在设备使用过程中,也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加工的高效和质量。
2.2 木材加工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木材加工过程需要严格控制和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合格。
在加工过程中,应制定明确的生产规范和加工流程,将原木的加工分成多个环节,实行低损耗和高效率,避免浪费和损失。
同时,对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采取环保措施,加强回收利用。
2.3 木材产品的质量认证和标准在木材加工完成后,需要进行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认证和标识,这有助于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心。
同时,符合标准的木材产品也有助于促进企业形象的提升和品牌的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施行日期】2018.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5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二、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三、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三次修正)四、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五、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09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1号公布)六、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七、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八、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1998年9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1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九、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1995年12月1日省计委经济信息中心保密局冀经信〔1995〕20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十、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5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十一、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5号发布)十二、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2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删去。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木材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检尺径3厘米以上(含3厘米),检尺长2米以上(含2米)的原木及其板方材和原木初加工半成品。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加工,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木材收购、存储、加工、销售活动。
第四条木材经营加工,应当坚持保护资源,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设立木材加工厂点,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木材经营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批准手续,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
第六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二)有合法的木材来源;(三)从事木材加工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加工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应提供以下要件:1、经营业户提交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书面申请;2、提供能证明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的房照或房屋租赁合同;3、提供合法木材来源的发票或供货合同、运输证、检疫证、经营的原木,具有原始检尺单据;4、从事木材加工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加工设备;5、申请单位(人)的有效证件;如果办理者非申请人本人的,需要出具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验报告;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或环保检测报告;8、加工流程以及所需设备说明;9、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10、所在镇政府出具同意上报意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借、伪造、涂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免费年检制。
2024年伐区和木材运输实施方案
2024年伐区和木材运输实施方案引言木材作为建筑、家具和包装等行业的重要材料,对于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合理的伐区管理和木材运输方式可能导致森林资源的破坏和环境污染。
因此,在2024年,为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保护环境,我们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伐区和木材运输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伐区管理方案1. 确定可持续伐区在2024年,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严格的可持续伐区管理制度。
这意味着只有经过科学评估并获得许可的森林区域才能被允许进行伐木活动。
通过定期的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我们可以将可持续伐区划分为几个区域,并根据森林资源的可再生能力确定每个区域的伐木量。
2. 推广林木保护区在可持续伐区之外,我们还应该积极推广林木保护区的设立。
林木保护区不仅有助于保护珍稀物种和生态系统,还可以作为研究和教育的基地。
在2024年,我们可以与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划定和保护一定面积的林木保护区。
3. 强化伐区管理机制伐区管理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制来确保其有效执行。
在2024年,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包括设置专门的伐区管理部门和雇佣合格的森林资源管理人员。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伐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感。
第二部分木材运输方案1. 提倡绿色运输方式木材运输是一个关键环节,对于减少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2024年,我们应该提倡绿色运输方式,例如使用电动车辆、轨道运输和水运等,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提供财政支持来鼓励企业采用绿色运输方式。
2. 完善木材运输路线木材运输路线的合理规划和设计对于减少运输成本和提高运输效率至关重要。
在2024年,我们应该加强对木材运输路线的规划和评估,确保各个环节的顺畅连接和高效运作。
此外,我们还应该修建和维护适用于木材运输的道路和桥梁,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及时到达。
3. 强化木材运输监督为了确保木材运输的合规性和质量,我们需要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
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3月18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3月19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管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采伐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区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林业建设应注重生态效益,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因地制宜地、有计划地发展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建设林、果、桑商品生产基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发动群众在规划的宜林地积极造林、育林,促进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宣传和执行林业法规,加强林政管理工作,建设好林政、林业公安队伍。
第六条林业建设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林业资源的消长应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对管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管理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核发证书。
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一)国营林场依法确定的土地面积及地界,未经省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
(二)铁路、公路、水利、城建部门和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法定的用地范围内营造的林木,所有权属营造单位。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所有。
(四)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
(五)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滩、荒地,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木材管理制度范本
木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管理,规范木材市场秩序,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木材经营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源头管理,确保木材来源合法。
第二章木材经营管理制度第四条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进行经营。
第五条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木材进销货台账,真实记录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销售去向等信息。
第六条木材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森林资源费、木材交易费等税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木材价格政策。
第七条木材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加工、运输、使用非法木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不得经营、加工、运输、使用国家和省级保护的树种。
第八条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木材质量管理,保证木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木材加工管理制度第九条从事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进行加工。
第十条木材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木材加工台帐,真实记录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加工产品去向等信息。
第十一条木材加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木材加工技术标准,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环保的木材加工技术,提高木材利用率。
第十二条木材加工单位不得加工、制作、销售非法木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产品,不得加工、制作、销售国家和省级保护的树种。
第四章木材运输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从事木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路线、数量、期限进行运输。
第十四条木材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木材运输台帐,真实记录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运输去向等信息。
第十五条木材运输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木材运输税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木材运输价格政策。
木材生产加工管理制度范文(4篇)
木材生产加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木材生产加工过程,保证生产安全和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司木材生产加工部门。
第三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部分:安全管理第五条木材生产加工区域应严禁吸烟、明火作业、酒后驾车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木材生产加工区域应配备正常运行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第七条木材生产加工区域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检,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八条木材生产加工区域应建立安全警示标识,标明禁止、警示、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木材生产加工区域应配备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三部分: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保护环境,降低污染。
第十二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三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使用环保材料和设备,减少废物和废气排放。
第十四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分类处理废弃物并妥善处置。
第四部分:质量控制第十五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根据国家标准和产品要求,制定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进行原材料采购、检验、入库等质量控制过程。
第十七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建立质量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八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九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五部分:效率提升第二十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建立生产计划制度,合理安排生产和加工流程。
第二十一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木材生产加工部门应实施生产自动化和智能化,提高生产效率。
木材收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材收购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木材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木材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木材收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有序;(二)保护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三)促进木材产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木材收购主体资格第四条从事木材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木材检验设备;(四)有专业的木材检验人员;(五)有健全的木材收购管理制度。
第五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木材收购许可证。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木材检验设备清单;(五)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六)木材收购管理制度。
第六条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木材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木材收购管理第七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木材质量标准进行收购,不得收购不符合标准的木材。
第八条木材收购主体在收购木材时,应当查验木材来源证明,确保木材来源合法。
第九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建立木材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木材的品种、数量、产地、价格、交易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木材检验制度,对收购的木材进行检验,确保木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定期向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木材收购情况。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运输、销售木材。
第十三条严禁收购、运输、销售以下木材:(一)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伐的木材;(二)盗伐、滥伐的木材;(三)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木材;(四)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木材。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0.11.01
【实施日期】199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1990年11月1日)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方便流通,维护木材经营的正常秩序,制止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林区运出木材的检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在木材生产过程中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木材,包括(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的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
第四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运输国家非统配木材必须持有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省内或出省木材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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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3]第11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7]第5号令第一次修正,[2014]第2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的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非经营性的木材采购、加工和运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铁路和航运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木材的经营、加工活动、必须取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一)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
(二)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逐级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
日起15日内,决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者应当依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不得经营、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
第九条木材经营、加工者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和加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木材经营、加工规模发生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运输实行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应当向起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运输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在同一企业的内部生产环节运输木材,以及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
”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木材运输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森林植物检疫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时,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核发木材运输证。
第十二条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地到木材到达地全程有效,并随货同行,实行一车(船)一证。
没有木材运输证的不得运输木材。
第十三条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第十四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木材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取得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制止,可以暂扣其运
输的木材,并立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擅自经营、加工木材,或者未取得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给申请人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手续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
(四)向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索贿受贿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