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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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3

2009-07-24 12:05

《案例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76万×15个月/380万=3个月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案例2》

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A 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 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十5=20天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 (l)计算简单、方便,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 (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

同样有这个问题. (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 (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

《案例3》

某工程,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工程全部需要劳动力为255918人.日.由于开工后,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13.5个月.在这个阶段,工地上实际使用劳动力85604人.日.其中临时工程用工9695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31887人.日.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为证据.而在这一阶段,实际仅完成原计划全部工程量的9.4%.另外,由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赔另外提出).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生产效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其分析如下:由于工程量增加20%,则相应全部工程的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合同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255918×(1+20%)=307102人.日.而这阶段实际仅完成9.4%的工程量: 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307102人.日×9.4%=28868人.日则在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效率损失应为工地实际使用劳动力数量扣除9.4%工程量所

需劳动力数、临时工程用工和非直接生产用工.即劳动生产效率损失

=85604-28868-9695-31887=15154人.日合同中生产工人人工费报价为34美元/(人.日),工地交通费2.2美元/(人.日):人工费损失=15154人.日×34美元/人.日=515236美元工地交通费=15154人.日×2.2美元/(人.日)=33339美元其他费用,如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项目索赔值计算从略.案例分析:当然这种计算也会有许多问题: (1)这种计算要求投标报价中劳动效率的确定是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如果投标书中承包商把劳动效率定得较高,即计划用人工数较少,则承包商通过索赔会获得意外的收益.所以有些工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重新审核承包商的报价依据,有时为了客观起见,还要参考本工程的其他投标书中的劳动效率值. (2)对承包商责任和风险造成的劳动力损失,如由于气候原因造成现场工人停工,应在其中扣除,对此工程师必须有详细的现场记录,否则计算不准确,也容易引起争执

《案例4》

某工程合同工作量1,856,900美元,合同工期12个月,合同中工地管理费269,251美元,由于业主图纸供应不及时,造成施工现场局部停工2个月,在这两个月中,承包商共完成工作量78500美元.则78500美元相当于正常情况的施工期为: 78500¸(1856900¸12)=0.5月则由于工期拖延造成的工地管理费索赔为: (269.251美元/12月)×(2-0.5)月=33,656.37美元Hudson公式由于它计算简单方便,所以在不少工程案例中使用,但它不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它是以承包商应完成计划工作量的开支为前提的,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在停工状态下承包商的实际工地管理费开支会减少.它的应用前提: 一报价中工地管理费的核算和分摊

是科学的、合理的,符合实际. 二工地管理费内含的费用项目都与工期有关,即它们都随工期的延长而直接上升.但实际上工地管理费中许多费用项目是一次性投入后分摊的,由于工期的延长,这些一次性投入并非与工期成正比同步增长. 三承包商在停工状态下工地管理费的各项开支与正常施工状态下的开支相同.但在实际工程中上述三个前提都有问题,而且显然按照Hudson公式计算赔偿的费用过高.一般在实际应用中应考虑打一个适当的折扣.

案例5》

某工程由于业主原因使工程中断4个月,中断后尚有3800万美元计划工程量未完成.国家公布的年通货膨胀率为5%.对由于工期拖延和通货膨胀造成的费用损失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为: 38000000×5%×4/12=633333美元当然,这个计算方法又有问题.计算基数中不能包括利润等. 2.如果由于业主原因,工程一直处于低效施工状态,造成工程拖延,则分析计算较为复杂.

《案例6》

某工程为房屋翻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186654英镑,合同工期62周,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拖延38周,最终实际工程结算价格为192486英镑,按照官方公布,合同签订时的物价指数为164,计划合同竣工期(即62周)物价指数为195,现拖延了38周,实际竣工时(100周)物价指数为220.设合同签订时物价指数为100,则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 [(195-164)/164]×100%=18.9% 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 [(220-164)/164]×100%=34.15% 对由于工期延长和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费用索赔的基本假设是: 1、在计划合同期和延长期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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