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32009-07-24 12:05《案例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 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X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76万X 15个月/380万=3个月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案例2》某工程有A、B C、D 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 造成工程停工待料. 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 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A 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 天; B 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 天;E 单项工程120 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 天. 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 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十5=20 天这里附加 5 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 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 (l) 计算简单、方便, 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 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 所以用得也比较多. (2) 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 不太合理, 不太科学. 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 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 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 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同样有这个问题. (3) 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 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 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 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4) 对工程变更, 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 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 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 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 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 在这种情况下, 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案例3》某工程, 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 工程全部需要劳动力为255918人. 日. 由于开工后, 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13.5 个月. 在这个阶段,工地上实际使用劳动力85604人. 日. 其中临时工程用工9695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31887人. 日. 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为证据. 而在这一阶段, 实际仅完成原计划全部工程量的9.4%.另外, 由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 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赔另外提出). 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生产效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 其分析如下:由于工程量增加20%,则相应全部工程的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合同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255918X (1+20%)=307102人日.而这阶段实际仅完成9.4%的工程量: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307102人.日X 9.4%=28868人.日则在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效率损失应为工地实际使用劳动力数量扣除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数、临时工程用工和非直接生产用工. 即劳动生产效率损失=85604-28868-9695-31887=15154 人. 日合同中生产工人人工费报价为34 美元/(人.日),工地交通费2.2美元/(人.日):人工费损失=15154人.日X 34美元/人. 日=515236美元工地交通费=15154人.日X 2.2美元/(人.日)=33339美元其他费用, 如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项目索赔值计算从略. 案例分析: 当然这种计算也会有许多问题: (1)这种计算要求投标报价中劳动效率的确定是科学的符合实际的. 如果投标书中承包商把劳动效率定得较高, 即计划用人工数较少, 则承包商通过索赔会获得意外的收益. 所以有些工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 要重新审核承包商的报价依据, 有时为了客观起见, 还要参考本工程的其他投标书中的劳动效率值. (2)对承包商责任和风险造成的劳动力损失, 如由于气候原因造成现场工人停工, 应在其中扣除, 对此工程师必须有详细的现场记录, 否则计算不准确, 也容易引起争执案例4》某工程合同工作量1,856,900 美元, 合同工期12 个月, 合同中工地管理费269,251 美元, 由于业主图纸供应不及时, 造成施工现场局部停工 2 个月, 在这两个月中, 承包商共完成工作量78500美元. 则78500美元相当于正常情况的施工期为: 78500?(1856900?12)=0.5 月则由于工期拖延造成的工地管理费索赔为:(269.251美元/12月)X (2-0.5)月=33,656.37美元Hudson公式由于它计算简单方便, 所以在不少工程案例中使用, 但它不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它是以承包商应完成计划工作量的开支为前提的, 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 在停工状态下承包商的实际工地管理费开支会减少. 它的应用前提: 一报价中工地管理费的核算和分摊是科学的、合理的, 符合实际. 二工地管理费内含的费用项目都与工期有关, 即它们都随工期的延长而直接上升. 但实际上工地管理费中许多费用项目是一次性投入后分摊的, 由于工期的延长, 这些一次性投入并非与工期成正比同步增长. 三承包商在停工状态下工地管理费的各项开支与正常施工状态下的开支相同. 但在实际工程中上述三个前提都有问题,而且显然按照Hudson公式计算赔偿的费用过高. 一般在实际应用中应考虑打一个适当的折扣.案例5》某工程由于业主原因使工程中断4个月, 中断后尚有3800万美元计划工程量未完成. 国家公布的年通货膨胀率为5%.对由于工期拖延和通货膨胀造成的费用损失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为: 38000000 X 5%X 4/12=633333 美元当然, 这个计算方法又有问题. 计算基数中不能包括利润等. 2. 如果由于业主原因, 工程一直处于低效施工状态, 造成工程拖延, 则分析计算较为复杂.《案例6》某工程为房屋翻修工程,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186654英镑, 合同工期62 周, 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拖延38 周, 最终实际工程结算价格为192486英镑, 按照官方公布, 合同签订时的物价指数为164, 计划合同竣工期(即62 周)物价指数为195, 现拖延了38周, 实际竣工时(100 周)物价指数为220. 设合同签订时物价指数为100, 则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195- 164)/164] X 100%=18.9%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220- 164)/164] X100%=34.15%对由于工期延长和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费用索赔的基本假设是: 1、在计划合同期和延长期物价上升是直线的; 2、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都是均衡的, 即每月完成的工程量都相等.这样, 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为:(192486/1.0946) X(18.9%2)=16619.39 英镑上式中前面一项为不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承包商的工程总报价.而在实际工期100周中,由于物价上涨造成费用增加量为:(192486/1.0948) X34.15%/2=30029.22 英镑则由于拖延了38周和物价上涨造成费用的增加为: 30029.22-16619.39=13409.83 英镑当然,在上面的计算中, 计算基数用实际工程价款, 而不是合同报价, 而且其中包括了利润和管理费. 这是值得商榷的, 并不十分准确. 但这种计算方法还是有说服力的. 3. 也可以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对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各种材料)按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调整《案例7》某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为400000元,在争议合同执行期间, 承包商同时完成的其它合同的直接费为1600000元, 这个阶段总部管理费总额为200000 元. 则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的管理费=200000/(400000+1600000)=0.1 元/元争议合同可分摊到的管理费=0.1 X 400000=40000元;这种分摊方法也有它的局限:1.它适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间承担的各工程项目的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 否则明显不合理,而且误差会很大.如材料费、设备费所占比重比较大的工程,分法也有它的局限: 1. 它适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间承担的各工程项目的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否则明显不合理,而且误差会很大.如材料费、设备费所占比重比较大的工程,分配的管理费比较多,则不反映实际情况. 2. 如果工程受到干扰而延期,且合同期较长,在延期过程中又无其它工程可以替代,则该工程实际直接费较小, 按这种分摊方式分摊到的管理费也较小, 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案例8》例如:某分项工程量为400m3混凝土,合同单价为200元/m3,报价中的管理费30 元/m3.合同规定,工作量超过25%卩可调整单价.现实际工作量为600m3,则:调整后单价中管理费=30元/m3X 400m3/600m3=20元/m3则调整后单价应为: 200+(20-30)=190元/m3在工程量增加25%£围以内用原价,即200' 400' (1+25%)=100,00元超过部分采用新价格:190' (600400' 1.25)=19,000元则该分项工程实际总价格为: 100000+19000=119000元《案例9》某工程合同总价格1000万元,由于工程变更使最终合同价达到1500万元,则变更增加了500万元,超过了15%.这里增加的500万元是按照原合同单价计算的.调整仅针对超过15%的部分,即: 1500 万-1000万' (1+15%)=350万元仅调整管理费中的固定费用.一般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固定费用分摊会减少,反之由于工作量的减少,固定费用的分摊会增加.所以当有效合同额增加时,应扣除部分管理费.经合同报价分析,350 万元增加的工程款中含固定费用约62万元, 经合同双方磋商扣减一定的数额.案例10》在某工程中,合同规定某种材料须从国外某地购得,由海运至工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现由于业主指令加速工程施工,经业主同意,该材料改海运为空运.对此,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 原合同报价中的海运价格为 2.61 美元/ 千克,现空运价格为13.54 美元/千克,该批材料共重28.366 千克,则:费用索赔=18.366 千克X (13.54 —2.61)美元/千克=310324.04美元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加速施工的实际费用支出的计算和核实都很困难, 容易产生矛盾和争执. 为了简化起见, 合同双方在变更协议中核定一赶工费赔偿总额(包括赶工奖励), 由承包商包干使用.三、某工程进度加快索赔案例分析案例11 》某办公楼建设工程, 首层为商店, 开发商准备建成后出租, 合同价482144英镑, 合同价格中管理费为12.5%,合同工期18个月.(一)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在工程实施中出现如下情况, 使工程施工拖延: 1. 开挖地下室时遇到了由于旧房遗留的基础引起的障碍. 2. 发现了一些古井,由一些考古专家考证它们的价值产生拖延. 3. 安装钢架过程中部分隔墙倒塌, 同时为保护临近的建筑而造成延误. 4. 锅炉运输和安装的指定分包商违约. 5. 地下室钢结构施工的图纸和指令拖延等. 在开约7个月后承包商提出了12周的工期拖延索赔, 但业主不同意, 并指示工程师不给予工期延误的批准. 由于业主已经与房屋的租赁人签订了租赁合同, 规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 如果不能及时交付, 业主要被罚款. 业主直接写信给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按原工期完成工程, 否则将提起诉讼.对此工程师致函业主,指出由于上面所述干扰的发生,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延长工期的权力,如果责令承包商在原工期内完成工程,是没有理由的.必须考到承包商的合理要求. 如果要承包商在原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 必须与他协商, 商讨价格的补偿,并签订加速协商议.业主认可了工程师的建议,并授权工程师就此事进行商谈.(二)双方商讨工程师与承包商及业主就工期拖延及加速的补偿问题进行商谈: 1. 承包商提出1 2周的工期延误索赔,经工程师的审核扣去承包商自己的风险及失误,给予延长工期10周的权力. 2. 对于1 0周的延长,承包商提出索赔为: 发现古井, 在考古人员调查期间工程受阻25 1 5英镑地下室钢结构因工程师指令延误4878英镑与隔墙有关的工程和楼梯的延误等5286英镑由指定分包商引起的延误损失5286英镑合计14934英镑工程师经过审核, 认为在该索赔计算中有不合理的部分, 例如机械费中用机械台班费是不合理的, 在停滞状态下应用折旧费计算,最终工程师确认索赔额为11289英镑. 3.业主要求:全部工程按原合同工期竣工,即加速1 0周;底楼商场比原合同工期再提前4周,即提前14周.在还剩的9 个月的工期中达到上述加速目标. 4. 承包商重新作了计划, 考虑到因加速所引起的加班时间, 额外机械投入, 分包商的额外费用, 采取技术措施(如烘干措施)等所增加的费用,提出:底层商店提前14周费用8400英镑办公楼提前10周增加费用12000英镑考虑风险影响600英镑合计21000英镑 5. 工程师指出由于工期压缩了1 0周,承包商可以节约管理费.按照合同管理费的份额,10 周共有管理费为:(482144 X 12.5%”(1+12.5%) - 78周X 10周=6870英镑这笔节约应从索赔额中扣去.则承包商提出工期延误及赶工所需要的补偿为: 11289 —6870+21000=25419 英镑考虑到风险因素等共要求补偿25500英镑.工程师向业主转达了承包商的要求, 并分析了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以及索赔值计算的正确性, 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要求. 6. 双方商讨并签暑了赶工附加协议, 该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承包商有权延长工期10周,并索赔相关费用,工程师已批准. 业主希望全部工程按计划竣工, 底层比计划提前四周,双方经商讨就赶工达成一致. (2) 业主支付赶工费25000英镑, 它已包括此前承包商已提出的各种索赔. (3) 如果承包商不能按照业主的要求竣工, 则赶工费中应扣除: 一全部工程竣工日期若在原合同竣工日期之后,承包商赔偿170英镑/日; 二底层部分工程若不能在原合同竣工日期前4周交付,承包商赔偿85英镑/日.但赶工费不应少于12500 英镑,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条款. (4)赶工费的分批支付时间及数量(略) (5)赶工期间由于非承包商责任所引起的工期拖延的索赔权与原合同一致( 三) 案例分析1 .本案例的分析过程和索赔的解决过程虽不十分详细,但思路是十分清楚的,也是经得住推敲的. 解决问题的过程为:工期拖延的责任分析, 损失的计算及赔偿, 赶工的协商和赶工费,由赶工所产生的费用的节约的计算. 2. 本案例涉及的赶工包括:业主责任(或风险)引起的拖延1 0周,业主希望工程比合同期提前交付的赶工(底层商场4周),承包商自己责任的赶工2周.在前两种情况下,施工合同(例如FIDIC)并没有赋予业主(工程师)直接指令承包商加速的权力•如果业主提出加速要求必须与承包商商讨,签订一个附加协议,重新议定一个补偿价格(赶工费). 而对承包商责任所造成的两周拖延的加速要求, 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执行. 3. 在上述第4 点的计算中,由于工期压缩了10周,在承包商的索赔值中必须扣除了在这期间承包商“节约”的管理费.这是值得商榷,并应注意的.实质上与合同工期相比压缩后的实际工期也刚好等于合同工期,所以与合同相比, 承包商并没有“节约”. 这种扣除只有在两种情况是正确的: (1) 已有的工期拖延,承包商有工期索赔权,但没有费用索赔权, 例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拖延,如果不加速,承包商必须支付这期间的工地管理费, 而现在采取加速措施, 这笔管理费确实“节约”了. (2) 已有的工期拖延为业主责任, 承包商有费用索赔权, 在费用索赔中已经包括了相关的管理费,即上述第二点中,承包商提出的14934英镑的索赔中已包括了管理费. 否则这种扣除会使承包人受到损失. 4. 在本案例中加速协议是比较完备的,考虑到可能的各种情况,最低补偿额,赶工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附加协议对原合同文件条款的修改等. 在这里特别应注意赶工费的最低补偿额问题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因为承包商应业主要求(不是原合同责任)采取措施赶工可能会由于其它原因这种赶工没有效果,但作为业主应给予最低补偿. 5. 在本案例中工程师的作用是值得称许的, 从开始到最后一直向业主解释合同, 分析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 对缓和矛盾,解决争执,实现业主目标发挥重要作用.案例12》在非洲某水电工程中,工程施工期不到3年,原合同价2500万美元.由于种种原因, 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提出许多索赔,总值达2000万美元.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总计补偿1200万美元比较合理.业主愿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但承包商不肯接受, 要求补偿1800 万美元. 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 承包商向国际商会提出仲裁要求. 双方各聘请一名仲裁员, 由他们指定首席仲裁员.本案仲裁前后经历近3年时间, 相当于整个建设期, 光仲裁费花去近500万美元. 最终裁决为: 业主给予承包商1200万美元的补偿, 即维持工程师的决定. 经过国际仲裁, 双方都受到很大损失. 如果双方各作让步, 通过协商, 友好解决争执, 则不仅花费少, 而且麻烦少, 信誉好.。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你对固定总价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固定总价合同的法律相关知识。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二○○九年九月十一日,某电力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某电厂公司(以下简称“电厂公司”)签订了《发电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电建公司,电建公司依照施工合同和图纸履行了施工义务,电厂公司依约向电建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死价,即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按批准概算确定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的概算价8762万元作为合同价。
合同签订后电建公司严格按照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按约定将建成且经验收合格的两台机组分别移交给了电厂公司投产使用。
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电厂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签订合同时初步概算设计的工程量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造价上都大大突破了初步设计,合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业主的变更,施工方电建公司无法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合同约定施工即无法按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
事实上,电厂公司的实际图纸等大量要求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电建公司只好按实际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无条件满足发包方电厂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合同价上出现了严重分歧:电厂公司认为,既然合同是包死价,结算只能按照包死价进行结算;电建公司认为,合同虽然约定是包死价,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已经变更了原来初步设计的工程量等项目,改变了原来合同约定时的工程量等项目,属工程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如实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3)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3)3、竣工验收后的资料(1)、保修合同(涉及质保金等)(2)、工程资料移交手续清单(签字)(3)、工程款的催付手续(保持时效)同时,在收集工程索赔资料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问题:1、主体——谁签字有效、合法;2、程序——严格按合同约定程序提出索赔;3、时间——要按合同约定时间主张权利;4、证据——在法律上只有原件有效力。
相关阅读: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
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外资和港台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
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
小区市政配套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某小区市政配套工程固定总价协议案例分析【案例背景】1.2023年11月12日, 通过公开招投标, 某承包商承接了某住宅小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
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协议。
该工程重要为道路、排水工程。
协议中有关协议价款与调整有如下约定: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协议形式, 除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外, 投标报价一次包死, 结算不调整。
施工协议所论述旳协议总价已包括承包人完毕施工协议协议书旳内容和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所阐明旳所有工作项目。
在协议工程执行中, 如发生下述状况之一时, 可对协议价款进行调整:(1)招标图纸和施工图纸差异。
(2)设计变更。
(3)协议中规定旳其他调整旳状况。
由于本工程招投标时所使用旳图纸与工程实行时使用旳图纸差异较大, 同步本工程又采用固定总价协议, 这就导致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也许会产生多方争议, 给最终旳决算带来很大旳难度。
【争议焦点】1.由于多方面旳原因, 本工程在协议履行及结算过程中, 存在许多争议。
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 争议焦点重要表目前如下几种方面: 工程量旳争议: 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部分工程量少算。
例如多出土方外运, 实际施工中土方外运较原工程量清单中所提供旳工程量多1000立方米。
承包商认为按照工程量清单旳计价规则, 业主应当对所提供旳工程量清单中旳工程量负责, 承包商只对投标单价负责, 规定甲方予以赔偿工程量清单中少算工程量旳价款。
而审计单位认为, 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协议, 因此工程量少算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
固定单价旳争议:承包商提出由于该工程招标时使用旳招标图设计深度明显不能满足施工规定, 且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清单阐明也比较模糊, 投标报价时有旳单价较低, 仅考虑了清单描述项目旳组价。
例如本工程植草砖停车位工程量清单描述中并没有预制砼车档。
而在停车位实际施工时, 设计单位提供了较为详细旳深化图, 包括了预制砼车档。
这就较原先工程量清单所列增长了大量旳预制砼车档旳制作安装。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甲公司要盖一栋两层的小办公楼,找了乙建筑公司来承建。
这俩公司呢,签了个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是500万。
为啥是固定总价呢?甲公司就想啊,这样简单明了,我就给你这么多钱,你就把楼给我盖好,别到时候今天加个这个费用,明天加个那个成本的,烦得很。
乙建筑公司呢,也觉得自己经验丰富,这点活儿,500万肯定能拿下还能赚一笔,就这么愉快地签了合同。
二、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1. 地下有惊喜(惊吓)刚一开始挖地基的时候啊,就出问题了。
原本按照地质勘探报告,这地下应该是比较普通的土质,好挖得很。
结果呢,挖着挖着发现下面有好多大石头,这些大石头可不好处理啊。
乙公司就着急了,这得增加成本啊,得用专门的设备来破碎石头,还得把这些石头运走。
这一下就得多花不少钱呢。
乙公司就去找甲公司说:“大哥啊,你看这地下的情况和勘探报告不一样啊,得多给点钱。
”甲公司就不乐意了,说:“咱们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啊,这风险你得自己担着。
”2. 设计变更的纠结。
在盖楼的过程中,甲公司又有了新想法。
他们觉得原来设计的窗户有点小,采光不好,想把窗户改大一点。
这一改可就涉及到墙体结构的一些小调整了。
乙公司说:“行,改可以,但是得加钱啊,这是设计变更啊。
”甲公司就说:“这能加多少啊,你就顺便改改得了。
”乙公司心里苦啊,这固定总价合同,每一点变动都可能影响利润。
而且这设计变更虽然看起来小,但是涉及到材料重新采购、工人重新安排工序等问题,都是成本啊。
三、完工后的情况。
1. 质量与验收。
最后楼盖好了,但是甲公司在验收的时候发现有些地方的墙面平整度不太好。
乙公司就解释说:“这是因为为了控制成本,在一些小细节上没那么完美。
”甲公司就不高兴了,说:“你这质量可不能含糊啊,虽然是固定总价合同,但是也得保证基本的质量啊。
”乙公司呢,又觉得自己在处理那些意外情况的时候已经很不容易了,这一点小瑕疵甲公司还揪着不放。
2. 最终结算的纷争。
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项的解决案例
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项的解决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老张的建筑公司接了个小办公楼的建设项目,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
这合同嘛,大家都懂,总价定好了,一般情况下就不能随便变了。
一开始呢,大家都热火朝天地干着活。
结果盖到一半的时候,发现了个大问题。
啥问题呢?就是那个清单里漏了消防楼梯的扶手这一项。
这可咋整呢?老张当时就有点懵圈,这要是加上去,那不得额外花钱啊,可这又不能没有啊。
老张先去找甲方那边负责这个项目的小李商量。
老张就特诚恳地说:“兄弟啊,你看这事儿闹的,清单里居然漏了消防楼梯扶手这一项。
这扶手可是关系到安全的大事儿,咱不能不装啊。
”小李也有点为难,毕竟合同都签了是固定总价。
不过呢,老张这人比较机灵,他就开始给小李分析利弊。
老张说:“兄弟,你想啊,如果没有这个扶手,到时候消防验收可过不了。
验收这办公楼就不能按时投入使用,你们也得跟着受损失不是?再说了,这漏项也不是我们故意的,大家都是为了把这个楼建好。
”小李听了觉得有点道理,但是他也不敢自己做主啊。
于是他就回去和他们公司的领导还有法务商量了一下。
老张这边呢,也没闲着,他把当时做清单的那些资料啊,包括一些初步的设计图啥的都找出来了,想看看能不能从这里面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明这个扶手虽然清单没写,但确实是应该包含在整个工程范围内的。
过了几天,小李那边有消息了。
他们公司的意思是,这事儿确实比较特殊,从大局考虑,可以协商解决。
但是呢,也不能就这么稀里糊涂地加钱。
他们提出让老张重新核算一下,这个扶手大概要多少钱,然后把相关的成本明细都列出来,包括材料的价格、人工安装的费用等等。
老张一听,这有戏啊。
他就赶紧找自己的采购部门和工程队核算。
采购部门把扶手材料的品牌、型号、市场价格都查得清清楚楚,工程队也把安装需要的工时和工钱算了个明明白白。
最后算出来,这个扶手一共得花五万块钱。
老张把这个明细拿给小李看,小李又找了几个懂行的人审核了一下,发现确实比较合理。
最后呢,双方就签了个补充协议,在固定总价的基础上,给老张的公司加了五万块钱用来安装消防楼梯扶手。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答案:问题1:答: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
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固定总价合同鉴定成功案例
固定总价合同鉴定成功案例今天给您唠个固定总价合同鉴定成功的事儿。
这事儿的主角是老张,老张啊,想建个小厂房来扩大自己的小工厂规模。
他找了一家建筑公司,双方一拍即合,签了个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里就明明白白写着,这个厂房建设总共就这么多钱,不管中间发生啥,只要不是老张自己提出重大变更,建筑公司就得按照这个价把厂房建好。
刚开始呢,建筑公司干得热火朝天的。
可没成想,在打地基的时候,碰到了一些硬石头,这可比原来预想的施工难度大多了。
建筑公司那边就有点犯嘀咕了,心想着这得多花不少钱呢,得找老张再要点。
于是他们就跟老张说:“张老板啊,这地基下面都是硬石头,我们的设备磨损得厉害,还得增加好多人工来处理,您看这钱是不是得再给点?”老张一听就不乐意了,他心里想:“咱可是签了固定总价合同的,这时候找我加钱,哪有这道理。
”不过老张也没急眼,他就跟建筑公司说:“咱们合同上写得清楚,这是固定总价,你们得自己想办法解决。
”建筑公司呢,还是不甘心,就想着能不能找点空子。
他们觉得可能合同里有些条款解释不太明确,就想从这方面入手。
于是就找了个所谓的合同专家,来研究这个合同,看看能不能把这事儿给“翻案”。
老张也不傻,他也找了个很靠谱的鉴定机构。
这个鉴定机构的人可都是行家里手,他们拿着合同,仔仔细细地研究。
从工程范围的界定,到各种风险的承担条款,一条一条地核对。
鉴定机构发现,合同里明确写了施工过程中遇到一般性的地质问题属于建筑公司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并且对工程范围的描述也没有歧义,这个厂房的建设从基础到封顶,所有的工作内容都包含在这个固定总价里了。
鉴定机构给出了鉴定结果,这个合同有效,建筑公司就得按照固定总价来完成工程。
老张呢,拿着这个鉴定结果,底气十足地对建筑公司说:“你们看,白纸黑字,按照合同来办吧。
”建筑公司呢,看到这个结果,也只好认了,咬着牙把剩下的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
通过这个案例啊,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固定总价合同要是签好了,鉴定清楚了,就能保障双方的权益。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咱先来讲个小故事哈。
一、案例背景。
有个小工程,就是给一个小区建个小小的儿童游乐区。
甲方呢,找了个乙方施工队。
他们签了个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是50万。
这个合同就规定了,不管发生啥情况,除了特别规定的,总价就定在50万,乙方得把这个游乐区按照要求建好。
二、施工中的波折。
1. 材料涨价。
刚开始施工没多久,钢材的价格就像火箭一样蹭蹭往上涨。
乙方就有点坐不住了,跑到甲方那哭诉:“大哥啊,你看这钢材价格涨得太离谱了,我这成本一下就上去了,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可没料到会这样啊。
按照这个涨法,我这得赔本儿干活儿啊。
”甲方就很淡定地拿出合同说:“老弟啊,咱签的可是固定总价合同。
材料价格波动这事儿,合同里可没说能调整总价。
你当时报价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这个风险啊。
”乙方就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2. 设计变更。
施工到一半的时候,甲方突然说:“我觉得这个滑梯的位置不太对,得往左边挪个两米。
”乙方一听就乐了,心想着:“嘿这可是设计变更,得加钱。
”于是乙方就开始计算这个设计变更带来的成本增加,什么重新铺设地面的费用啊,移动滑梯的安装调整费用啊等等。
然后给甲方报了个增加1万的费用。
甲方呢,刚开始有点不愿意,觉得这1万有点多。
但是乙方拿出详细的成本计算清单,甲方一看,确实是合理的,而且合同里也有关于设计变更调整费用的条款,最后就同意了给乙方加这1万。
三、完工后的验收。
1. 质量问题。
游乐区终于建好了,到了验收的时候。
甲方一检查,发现有个秋千的固定不太牢固,有点摇晃。
甲方就说:“你这质量可不行啊,得给我修好。
”乙方就赶紧派人去修,因为如果不修好,按照合同规定,甲方可以扣一部分工程款。
这要是因为这点小问题扣钱,那可太不划算了。
2. 最终结算。
经过一番折腾,游乐区终于验收合格了。
乙方就去找甲方结算工程款。
因为之前有个1万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所以最终甲方给了乙方51万。
四、案例总结。
1. 对乙方的教训。
签固定总价合同的时候,乙方可得小心了。
工程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索赔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工程,是要盖一座超级酷炫的写字楼。
甲方呢,是个财大气粗的大公司,想把这写字楼建成地标性建筑;乙方是一个经验还算丰富的建筑工程公司。
双方签了一份工程合同,合同里把工程范围、工期、价格啥的都写得清清楚楚。
这个工程的工期定的是18个月,从2020年1月开始,到2021年6月结束。
价格嘛,是个固定总价合同,一共5000万。
就这么着,工程热火朝天地开工了。
二、出现的问题。
1. 地质问题。
刚开工没几个月,挖地基的时候就出状况了。
施工队发现地下有好多坚硬的岩石,这和之前的地质勘探报告可不一样啊。
原本按照计划,用普通的挖掘设备就能搞定地基挖掘,现在不行了,得请专门的破岩设备,还得增加很多人力来处理这些岩石。
这就导致了成本一下子增加了不少,而且因为处理这些意外的岩石,工程进度也慢了下来。
2. 甲方的变更要求。
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甲方突然觉得原来设计的写字楼外观不够霸气,要求乙方修改外观设计。
这一改可不得了,不仅建筑的外立面结构要重新调整,很多内部的布局也得跟着变,因为要保证整体的协调性。
这就意味着乙方得重新订购一些特殊的建筑材料,原来的一些材料就浪费了,而且施工流程也得重新规划,工人得重新培训。
三、乙方的索赔依据和过程。
1. 地质问题索赔依据。
乙方就说了:“咱合同里可是按照之前的地质勘探报告来定的施工方案和价格啊。
现在这地下的岩石完全是个意外,这不是我们的错啊。
按照工程合同里关于不可预见的地下状况的条款,这种情况应该由甲方承担额外的费用和工期的延长。
”乙方就开始整理资料,把实际的地质情况拍照、录像,还找了专业的地质人员来出报告,证明这个地质状况和原来勘探报告的差异。
然后呢,详细计算了因为处理这些岩石而增加的费用,包括设备租赁、人力成本、材料损耗等等,算出来一共增加了500万的成本,工期也得延长3个月。
乙方就把这些资料整理成一份索赔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
2. 甲方变更索赔依据。
固定总价合同的造价鉴定案例
固定总价合同的造价鉴定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啊。
有个建筑公司和甲方签了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要盖一栋小楼。
合同价呢,是500万。
这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除了一些特定的情况,这价格就不变了。
开始施工的时候,一切都还顺利。
可是呢,盖到一半的时候,建筑公司就跟甲方说:“大哥啊,这活儿干不下去了,钱不够啊。
”甲方就纳闷儿了:“咋回事儿呢?合同上不是写得明明白白的嘛。
”建筑公司就开始掰扯了,说什么遇到了一些没预料到的情况。
比如说,地下的土质比想象中的要复杂得多,挖地基的时候费了老大劲儿了,多花了不少钱。
而且呢,现在建筑材料价格也涨了不少,像钢材啊,水泥啊,都涨得离谱。
甲方一听,觉得不太对劲儿,就说:“咱这是固定总价合同啊,你不能说变就变啊。
”但是建筑公司就坚持说,如果不增加钱,这楼就盖不完了。
没办法,双方就只能找个造价鉴定机构来评评理。
这造价鉴定机构就开始干活儿了。
他们看这个土质复杂的问题。
合同里确实没提到这个情况,但是呢,按照行业惯例,建筑公司在签合同之前,应该对地质情况做一定的勘察。
虽然实际情况比想象的难,但这也不能完全怪甲方。
鉴定机构就查了查建筑公司当时做的勘察报告,发现他们做得比较粗糙,没有深入了解地下的真实情况。
所以,关于因为土质复杂多花的钱,建筑公司自己得承担一大部分,甲方只需要适当补偿一点点,毕竟合同里也没写清楚这个风险全由建筑公司承担。
然后就是材料价格上涨的事儿。
鉴定机构又查了查合同,合同里有个小条款提到了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分担。
虽然涨得是有点多,但按照合同规定,建筑公司还是得自己承担大部分涨幅。
不过呢,考虑到涨幅确实超出了一定的正常范围,甲方也得给建筑公司一点补贴,但是远远没有建筑公司要求的那么多。
经过详细的计算和评估,鉴定机构给出了一个结论。
建筑公司总共确实多花了一些钱,但是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甲方只需要再给建筑公司增加30万就可以了,而不是建筑公司之前要求的100万。
这个事儿就告诉我们啊,签固定总价合同的时候,双方都得把各种可能的情况考虑清楚,合同条款得写得详细一点。
建设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 其余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和费用与原计划相符。 • 问题: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
和(或)费用补偿要求? • 2、该工程的实际工期为多少天? 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 • 3、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元/工日,应又甲方给予窝工工人
修理,乙方一再拖延,最后另请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发生 修理费用3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
案例二
某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6000万元,合同工期为6个月。合同 签订日期为一月初,从当年二月份开始施工。 1、合同规定 • 预付款按合同价20%支付,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累计达合同价40%时, 开始抵扣。在下个月起每月平均扣回。 • 保修金按5%扣留,从第一个月开始按月结工程款的10%扣留,扣完 为止。 • 工程提前1天,奖励10000元,推迟1天罚款20000元。 • 合同规定,当物价比签订合同时上涨≥5%时,依当月应结价款的实际 上涨幅度,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0.15(A/A0)+0.60(B/B0)+0.25] • 其中0.15是人工费在合同总价中比重;0.60为材料费在合同总价中比 重;P、A、B、为当月的结算价格;P0、A0、B0、为签订合同时的结算 价格。单项上涨幅度<5%时,不予调整,其他情况均不予调整。
实际造价指数见下表
月份 1
2
3
4
5
6
7
人工 110
110
110
115
115
120
110
材料 130
135
135
135
140
13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10个案例分析)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一)《案例1》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1)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3)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
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1)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
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美元。
(2)同意24个月工期。
(3)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1)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
(2)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
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
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
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
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案例分析:(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
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做出确认或否认。
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价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认可。
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判例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判例解析一、案例简介本案涉及一项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商完成一项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存在较大差异。
在工程验收时,业主认为承包商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分析了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特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情况以及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问题。
1.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特点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了工程总价款,不再因为工程量的增减、材料价格的波动等因素而调整合同总价。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量变化和价格波动的风险。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情况在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存在差异。
业主认为这些变更导致了工程价的上涨,因此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总价固定,但并不意味着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对工程量进行调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因此,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业主进行沟通,就工程量的增减和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
3. 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问题本案中,业主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导致合同解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参照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认为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计算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
根据四川省、重庆市、山东省的司法指导意见,本案中的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审理分析,法院判决业主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支付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
判决结果显示,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积极与业主沟通,就工程量的增减和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
固定总价合同的造价鉴定案例
固定总价合同的造价鉴定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工程,是盖一栋小型的办公楼。
甲方和乙方签了个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是500万。
这就好比是两个人去饭店点菜,事先说好一共就付这么多钱,不管你最后吃撑了还是没吃饱,反正就这个价。
工程吭哧吭哧地干起来了。
结果呢,中间出了些岔子。
乙方觉得自己可亏大了,为啥呢?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
比如说,地基下面发现了一些以前的建筑垃圾,这就得花额外的钱去清理。
乙方就想啊,这可咋整,合同是固定总价啊,这多出来的钱可不少呢。
工程完工后,乙方就和甲方扯皮了。
乙方觉得应该追加工程款,甲方肯定不乐意啊,说咱们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就500万,多一分没有。
这就好比你在饭店吃了一桌子菜,发现有个菜里有点沙子,你总不能让老板多收钱吧。
没办法,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就找了造价鉴定机构。
鉴定人员开始干活了。
他们首先得把合同拿出来,仔仔细细地看。
这合同就像是一本武功秘籍,里面藏着各种秘密。
他们发现合同里对于工程范围规定得还挺详细的,但是对于这种意外情况,确实没咋说清楚。
然后呢,鉴定人员就去实地考察这个办公楼了。
他们像侦探一样,这里看看,那里量量。
发现这个地基清理建筑垃圾确实是额外做的工作,而且工程量还不小。
这时候,鉴定人员就得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了。
按照行业惯例,如果这种意外情况不是乙方自己造成的,而且又不在合同明确排除的范围之外,那甲方应该适当补偿乙方。
但是这个补偿也不能漫天要价啊。
鉴定人员就开始计算了。
他们把清理建筑垃圾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费用一项一项地列出来。
比如说,人工用了多少个工日,每个工日多少钱;材料用了多少方,每方多少钱。
这就像是在算一道超级复杂的数学题。
最后算出来,这额外的费用大概是50万。
鉴定人员就给出了个结论,这个工程的总造价应该是550万。
这就好比是在原来的菜单基础上,加了几个特色菜,得另外算钱。
甲方刚开始还不太服气呢,觉得怎么就多出来这么多钱。
鉴定人员就耐心地给他解释,从合同条款到实地情况,再到行业惯例,就像老师给学生讲课一样。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1、某工程施工单位在吊装屋架时,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一榀屋架掉落,建设单位要求对该屋架检测,经检测该屋架仍可使用,请问发生的检测费应由谁承担?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安全施工的内容有如下条款:“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因此,如果屋架损坏,进行修复或重新购置及由此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而如果要对掉落的屋架进行使用,则对其进行的检测是必要和必须的,因为此时该产品有可能已成为不合格产品。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材料设备供应有如下条款:“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此时,对屋架进行的质量检测应被视为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一种行为(或措施)。
因此,现场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材料提出检验,如合格则二次发生的检验费应由业主承担,如不合格则由承包方承担。
但是从该案例看,施工方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屋架存在质量隐患,工程师有权对该构件提出二次检验,发生的检验费不论合格与否都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办单位不能进行索赔。
2、工程是一个厂区60万平方场地平整项目,当时按邀请招标,无设计图无具体工程量,采用清单计价单价包干承包,并订立了施工合同。
问题:我方施工合同仅提出单价包干,单价固定,工程量不定,但无包干范围说明,未提措施费税金等项目(明显与当地省建设厅的文件要求不符)。
且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因为没具体工程量所以没做措施费税金,现建设单位要求按单价包干结算无税费,我方要求税费,涉及金额XXX万元。
我方考虑中解决办法:A:参照相关清单计价规范及我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是否可行B:参照相关索赔规范的做法,对甲方提出的结算书提出异议,双方协商,如无效则争取当地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是否可行?答:施工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不可行,因为既然“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就说明单价是完全单价,是取完税的单价,所以没有调整的可能,即使找造价咨询公司,也要遵从合同约定。
大型复杂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大型复杂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分析内容提要本文旨在通过对一个固定总价合同下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因工程量变化产生的索赔案例进行全方面分析,总结索赔实战经验,以对我国对外承包公司的同行有所借鉴。
关键词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位于南美洲某国的一项总承包工程(本文简称“案例工程”)中,承包商负责为业主设计、采购和建造一座日产840吨原糖的现代化糖厂。
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为1.1亿美元。
业主聘请了一家国外咨询公司担任工程师,代表其策划和管理工程。
(一)工程招投标工程师在招标文件中设计了一份工程量清单,并在清单中列出了现场土建和安装工程每项作业的预估工程量,要求投标人据此进行报价。
同时,招标文件中还给出了各种设计技术参数和一份由当地公司编制的工程现场地质勘察报告,并特别注明承包商自行负责该地质勘察报告的解释和准确性。
在发标后,工程师在一份标书澄清函中进一步澄清上述工程量清单和相应的施工规范是依据其在南非一个类似糖厂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改编而成,而非案例工程的土建和安装设计图纸。
工程师还特别指出“清单中的工程量仅为预估值,付款以实际工程量为基础,实际工程量由承包商测量经工程师认可,并以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或以工程师根据合同条款定价来进行估价。
”[分析]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并没有类似糖厂工程的实施经历,在还没有设计图纸的条件下,根本无法复核工程师预估工程量的准确性。
而且,由于案例工程地处遥远的南美洲,承包商也只能在标前现场考察时对现场地面情况进行目测,而不能就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进行详细调查。
然而为了获得工程,承包商最后还是依据工程师预估的工程量,结合自己公司的以往施工经验,对工程量清单理行了报价。
(二)工程合同中标后,承包商又与工程师进行了艰苦的合同谈判,将包括工程量清单、地质勘察报告、施工规范在内的大部分招、投标文件内容直接编入合同,并最终签订了由以下四中分内容组成的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该条件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9年出版的《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简称“FIDIC黄皮书”)为通用条件,辅以由工程师起草、经合同双方谈判修改的特殊条件。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案例5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三大争议导致双方不欢不久前,上海某著名建设集团(下称承包商)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下称业主)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 余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建设集团因此要求增加支付1000 余万元。
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
双方遂形成价款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价差”争议。
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 年6 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 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
承包商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
而业主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量差”争议。
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
并认为业主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 天时间内投标人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予以补偿。
而业主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
——承包范围的争议。
业主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
承包商报价时依据的是蓝图,而实际施工过程,业主却要求以白图为依据,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
承包商认为凡是超出“蓝图”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因蓝白图纸差异而增加的工程量业主应追加合同价款。
业主则不同意这个要求。
三点意见改变争议解决方向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如何解决上述争议?本文提出应对的三点法律意见:首先,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
前后两种收费合同案例分析
前后两种收费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们来聊聊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事儿。
甲公司呢,是一家提供网站设计服务的小公司,而乙公司是个刚刚起步,想要打造超酷在线形象的新企业。
二、旧收费合同(固定总价合同)1. 合同内容。
一开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个固定总价合同。
也就是说,不管甲公司在做这个网站的时候遇到啥困难,花了多少成本,乙公司就给一个固定的价钱,比如说5万块。
甲公司当时想啊,这活儿自己经验丰富,肯定能轻松搞定。
他们估算了一下,设计网站的基本框架、页面布局和一些基础功能大概需要投入3个人,工作两个月,成本也就3万左右,还能赚2万呢,美滋滋。
2.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但是呢,乙公司在项目进行到一半的时候,突然说:“我们想加个超级炫酷的互动功能,就像那种用户能在网页上直接玩小游戏的那种。
”甲公司一听就懵了,这可不在原来的计划里啊。
要加这个功能,得重新安排一个程序员花额外的时间去开发,而且还可能要用到一些新的软件工具,这成本蹭蹭往上涨。
甲公司就和乙公司商量:“亲,你这加功能可让我们成本增加不少呢,得加钱。
”可乙公司说:“咱们合同上写的是固定总价啊,这你得自己搞定。
”甲公司没办法,咬着牙干吧。
结果为了这个项目,多投入了2个人,又多花了一个月时间,成本直接增加到了5万5千块,最后这个项目不仅没赚钱,还亏了5千块。
甲公司那个心塞啊,就像吃了苦瓜还被人逼着喝中药一样。
3. 总结旧合同的弊端。
这种固定总价合同,对于甲公司来说,风险太大了。
一旦客户有新的需求,自己就可能亏本。
而且在项目开始前,很难把所有可能的情况都考虑进去,就像在黑暗中摸瞎一样,不知道哪里会突然冒出个绊脚石。
三、新收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1. 合同内容。
后来呢,甲公司学聪明了。
再和其他客户签合同的时候,就采用了成本加酬金合同。
比如说和丙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合同规定丙公司要支付甲公司实际成本,再加上成本的20%作为酬金。
甲公司做这个项目估算成本大概是4万,按照合同,如果最后成本真的是4万,那丙公司就得给甲公司4万 + 4万×20% = 4万8千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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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电厂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签订合同时初步概算设计的工程量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
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造价上都大大突破了初步设计,合
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业主的变更,施工方电建公司无法
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
合同约定施工即无法按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
事实上,电厂公司的实际图纸等大量要求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电建公司只好按实际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无条件满足发包方电厂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合同价上出现了严重分歧:电厂公司认为,既然合同是包死价,结算只能按照包死价进行结算;
电建公司认为,合同虽然约定是包死价,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已经变更了原来初步设计的工程量等项目,改变了原来合同
约定时的工程量等项目,属工程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施工图
工程量进行如实结算。
双方故此产生结算争议。
在长达四年的结算过程中,电厂公司自己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了单方审价,且要求在原包死的范围内审价,
而拒绝按变更后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给承包方电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无奈电建公司依据合同
的约定,于2012年7月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二、案件的审理与仲裁
该电厂工程从2009年9月开工,至2011年底竣工,结算工作一直延续到2012年年底。
在此期间,双方形成了大量的工程结算资料。
最终,仲裁庭在承包方的全面完整的举证之下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同该工程应该据实结算,而不应按照原来双方签订的固定价合同
结算。
到此,我方就基本上突破了结算所依据的原合同的包死价的
限制。
于是,2013年4月电建公司正式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在与
电厂公司共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
仲裁庭指定了司法鉴定所单位,对该工程造价进行了整体鉴定。
司
法鉴定最终的结果是:电厂整体工程造价为103849163.14元。
这个
结果大大超出了原“合同包死价”和发包方单方审价的数额,基本
上实现了提起仲裁的目的。
仲裁委在该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对工程整体造价和还款方式等事项再次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电厂
整体造价为10270万元,仲裁委根据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