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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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
3.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
四.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 包括:负担数项债务;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负担同一项债务并需要 给付利息及相关费用。
五.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
六.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 【问题】
– 1.乙与商场购买戒指的债务因何种原因而终止?为什么? 2.甲欠乙的1000元借款的债务因何种原因而终止?为什么? 3.甲主张与乙的医药费债务抵销能否成立?为什么?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和方式
○ 清偿,是指能达到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清偿的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特殊:代物清偿)
➢ (三)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 (四)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 在合同解除前,当事人一方已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
– 在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中,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无约定的,不影响。
第四节 抵销
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广义包括: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3)解除权人明确表示抛弃解除权的。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四.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 一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即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 ○ 二是已经履行的,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是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
状的法律后果)。 ○ 解除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
– 1、法定解除权
➢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例2:南通中院(2018)苏06民终4610号——后合同义务 主要案情:乙公司将甲出租给其使用的房屋作为其营 进行了标注和对外公示,在租赁合同解除至今仍未删除。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终止后,协助办理网络地图标注删除属于承租人的 附随义务,如怠于履行,势必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及日常经营生活。
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6期公报案例】 基本案情:新宇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地上三层分割成商铺销售给冯玉梅等 百余业主。冯玉梅支付全部价款,新宇公司将商铺交付冯玉梅,但一直未办理过户。后 时代广场因经营不善停业,新宇公司对其全部经营面积重新规划布局,与大部分小业主 解除合同,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部分设施,并致函解除合同,表示愿意补偿差价并额 外赔偿,冯玉梅不同意。致使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冯玉梅也 不能在商铺内经营。
合同约定符合条件时“自动解除”,仍需行使解除权。
案例:(2020)京03民终4683号 基本案情:李某曾承包某村的土地,后李某与孙某签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 同》,将其承包的土地及地上树木转租给孙某,并约定下次付款时间必须提前三日付清, 否则该合同自动解除。后该地因涉及棚户区改造可能被纳入搬迁范围,孙某因搬迁问题未 按时支付租金,李某主张合同已自动解除。
裁判意见:虽约定自动解除,但并不意味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 对方即已解除,该约定只是赋予李某在孙某不按约支付租金时享有解除权。 本案孙某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也不应支持李某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63-1-1)
不可抗力必须要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 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其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 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租 赁合同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 束后租赁合同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故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 除合同。

第八章合同法

第八章合同法

两物有何关系?
一诺万金 案例
就这个楼,都给他了,三层、两千平米, 包括这里面的资产都给他, 所以我敢狂,敢发出挑战。
属于悬赏广告的意思表 示,也就是法律规定的 合同要约。
法院判决原告孙震与被告邢良坤之间 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

七、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 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 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 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1.承诺应当具备条件 2.承诺方式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5.承诺的撤回与变更



【案例讨论】甲商场是一家主要经营电器的商场。 2004年1月20日,某电视机厂向甲商场发函称:愿 以每台电视机24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300台某型 号的电视机。甲商场回函:要以每台2100元的价格 买200台。电视机厂收到商场函后又发一函称:愿 以每台22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200台电视,且函 到发货。甲商场因对条件不满意,故未予理睬。1 月30日,该电视机厂将200台电视运至商场,商场 拒绝接收。后该电视机厂到法院起诉甲商场。 问:甲商场与某电视机厂是否存在买卖电视机的 合同?为什么?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什么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什么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什么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有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不必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有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不必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比如《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

《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的情形,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

当事人订立合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至时,合同终止。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效果合同终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终止与合同关系的消灭两层含义。

合同履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并面向将来消灭合同履行的效力。

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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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义务。
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 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
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课件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违约责任
目录
CONTENTS
01
合同法概述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合同法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合同法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等基本特 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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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享有自主选择和决定合同
内容的权利。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分配 上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显失公
可以自由约定。
单务合同
指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 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 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 合同。例如,赠与合同
、借用合同等。
双务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租
赁合同等。

上海海事大学合同法第八章合同终止(2)

上海海事大学合同法第八章合同终止(2)

提存
二、提存的条件
• (一)提存主体合格
• (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 行期 • (三)提存原因合法 • (四)提存客体适当
• • • •
下列情形难以履行债务的,可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未确定监护人; •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91条
•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 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 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 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 一、清偿的概念 • 二、清偿的基本要求 • 三、清偿抵充
清偿
二、清偿的基本要求
• • • • • • • (一)清偿的主体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 1、部分清偿 2、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例8-6]
• 甲商场与生产月饼的乙公司签订月饼购销合同, 约定乙公司在中秋节之前应当向甲商场交付100箱 月饼,甲商场货到付款。由于市场对月饼的需求 量极大,乙公司生产的月饼一直供不应求,未对 甲商场供货。中秋节过后两天,乙公司向甲商场 运送了100箱月饼,并要求甲商场付款。甲商场当 即表示解除合同,并拒绝签收货物和付款。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华能公司认为,车辆已被查封,合同无法 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向法院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8.5万元购车款和 利息损失;3、被告承担诉讼费。 • 问:你认为本案原告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 权利?
[例8-2]
• 张女士承租李先生一临街门市房经营小饭 店,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一年,月 租金15000元。经营半年后,小饭店生意日 见红火,收入天天见涨。李先生见此情况 ,认为自己当初签订合同房租太低,便向 张女士提出把月租金提高到20000元。对李 先生的涨租要求,张女士表示拒绝,仍继 续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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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01
(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
02
03
(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04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

《合同法》的专题讲座(ppt 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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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及法律后 果:所谓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指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中,对要约有关合 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 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 决争议方法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如果承诺 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便不构 成承诺,而视为一项新要约或反要约。
• 例如:甲乙双方的租房协议5月到期,乙 方在5月底仍接收甲方支付的6月份的租 金,就可以推定乙同意6月份继续租房于 甲,乙接受甲的租金行为就可以推定甲 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并有效。
• 四、合同的内容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
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必备条款) • 2、标的(必备条款) • 3、数量(必备条款)4、质量 • 5、价款或酬金 •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7、违约责任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 撤回要约的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到达受要 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
• 4、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 效力的意思表示。
• 撤销要约的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但是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 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 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 (2)承诺的有效要件: • 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B 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 C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D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 2、承诺的表示方式:承诺的表示方式应
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方式作出, 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作出。
• 承诺的表示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8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8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二、法定抵销
▪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 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 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 表示。
▪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 ▪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权、到期债务 ▪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 ▪ 4、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 四、免除的效力:
▪ 当事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债务 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当事人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
第六节 混 同
▪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一人,致使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 二、混同的成立
▪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
▪ 三、混同的效力:
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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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存的主体与标的
1、提存主体
提存人
提存受领人(债权人)
提存部门(公证部门)
2、提存标的
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 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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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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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存的效力 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产生向 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关系。
▪ (二)合意抵销的有关问题
▪ 1、当事人双方的给付无须同种
▪ 2、当事人双方的债权不必到期

3、抵销合同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四节 提 存
▪ 一、提存的概念
▪ 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 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 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 务关系的行为。

合同法课件: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法课件: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例1:6月1日,甲某向乙某借得人民币5万元,约定同年9月1日前还款。 至9月1日,甲某称同年4月乙某欠甲某5000元粮食款至今尚未归还。 因此只还给乙某4.5万元。乙某的律师认为,粮食款与所欠借款是两 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问:谁的说法正确?
例2:甲方对乙方的债权100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乙方对甲方的80万元 债权已到期但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甲方是否可以主张用其对乙方的债权抵销自己对乙方的债务? 乙方是否可以用其对甲方的债权抵销自己对甲方的债务?
例3:甲公司卖给乙公司IO万双棉鞋,价款为100万元,甲公司与丙 公司协商,将该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将转让的 事实通知乙公司。后丙公司向乙公司主张100万元的债权,乙 公司对丙公司发出书面抵销通知,书面通知指出:甲公司尚欠 乙公司60万元煤炭货款,在甲公司转让债权之前就已经到期, 因此只能给丙公司40万元。丙公司表示反对,指出甲、乙之间 是另一纠纷,另一法律关系,与己无关,不得抵销。
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持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 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 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思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权的行使通常不以诉讼为必要,如 果当事人未经通知程序,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允许?
违约责任
二、合同解除导致的合同终止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 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 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 行为。
合 协议解除
同 解 除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权
(附解约条)

《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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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且变更内容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变更的程序
当事人应当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涉及批准、登记 等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合同转让的规则与限制
合同转让的规则
合同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且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转让合同权利和 义务的,应当经对方同意。
01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货,乙公司要求
其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02 03
案例二
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丁在交付房屋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丙 承担修理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丙应当承担修理责任,但违约金 数额过高,予以适当调整。
案例三
合同效力的分类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 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合同主体、意思表示、 合同内容和形式等方面进 行判断。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履行规则
按照约定履行、随时履行、亲自履行和同时履行等规则。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 争议的方法。
03
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合同的效力

008第8章 权利和义务

008第8章 权利和义务
一般权利 – 一般权利的别称(重要):对世权利、绝对权利 – 一般权利的特点: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其内容为排除他人 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 – 典型实例:公民、法人的财产权。权利内容:财产所 有人自主决定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任 何人不得侵犯。 – 其他一般权利:国家安全权、独立权、人身自由权、 人格权,等等。 – 权利的主张:一般不需也无法对义务人提出。特殊情 况下有必要。
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 请求权等
– 第二性义务:违法行为发生后违法者所应负的责任: 返还非法获得财产的义务、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等等
四、行动权与消极义务、接受权与积极义务
– 行动权:选举权;劳动权; – 消极义务:不得作出侵犯行动权主体权利的义务
不得破坏选举的义务;不得侵犯公民劳动权;
普通权利——基本权利以外的权利。通常由宪法 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例如:缔结合同的权利、 抚养权、高等院校学生的接受高等教育权、专利 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技术或产品的专有权。
– 问: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权利,属于 基本权利还是普通权利?
二、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各自的 特点、内容)
二、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 明确:法理学所研究的权利和义务是指法律权利和法 律义务 – (一)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学说—主要阐释权利的本质
自读各种学说: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 说、可能说、规范说(范围说)、选择说。体会权利本质 的多元性。 参考书目:陈云生《权利相对论》,夏勇《人权概念的起 源》,张文显《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 教材作者对各种学说指出的不足:片面性,未揭示权利与 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权利的价值、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 正确认识上述批评:本质的揭示毕竟不同于概念,正如法 的本质不同于法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ppt 72页)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ppt 72页)

合同变更的效力
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 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 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 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 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 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 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 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 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 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 担保证责任。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根据合同权利
的性质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 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通常有以下5 种情形:
1)根据特殊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租赁); 2)根据特殊目的而发生的债权(如公益赠与); 3)以当事人特殊能力为基础发生的债权(如演出、培训); 4)不作为债权,是相对于合同相对人不作为义务而言(如 竞业禁止),如债权人发生变化,则合同的基础丧失; 5)不能独立存在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 此外,处于诉讼阶段的债权不得转让,否则会导致诉讼当 事人的变更,破坏合法的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债权转让
转让债权的通知是不能撤销的,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 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 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 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因 此,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 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 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 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 让权利的通知。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PPT 37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PPT 37张)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
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以抵销。
四、提存履行
1、法定情形 2、通知义务 3、风险、孳息、费用(债权人) 4、物的提取
1、法定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 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 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又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
异议期司法规则的适用

解除异议期不适用无权解除!?


有权解除与无权解除:实体审理
解除异议期:形式审查

逻辑困惑
法律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解除效果

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履行的:恢复原状、补救与赔偿(严格责任) 独立效力条款:清理和结算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附随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二)成立条件: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2、该数宗债务种类相同; 3、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三)抵充的确定方法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 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 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 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害之间 作出选择。理由是解除合同足以使合同 关系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这使不履行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失去了基础。
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并存, 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 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基于债务不履 行的损害赔偿,理由是因不履行发生的 损害在合同解除前已存在,不因解除合 同而失去。
第六节 混同
一、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人的意志无关。 三、效力: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下列情况,债因混同而消灭的( )。 A.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 B.甲法人(债权人)与乙法人(债务人) 合并 C.丙(非法人组织)被丁(非法人组织) 吸收合并 D.戊(非法人组织)与乙(非法人组织) 新设合并
3、方法:
通知抵消,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4、效力
(1)双方的债权债务在抵消数额内消灭; (2)溯及于得为抵消时: ①支付利息的债务消灭; ②迟延责任不再发生; ③债务人发生的违约责任免除。 (3)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无效。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 场欠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 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根 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一些学者认为这里的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要求实际履行,但 另一些学者对此表示否定。
习题1: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 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 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 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

《合同法教案》课件

《合同法教案》课件

《合同法教案》课件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与性质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3 合同的分类1.4 我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订立合同的能力2.2 订立合同的方式2.3 合同条款2.4 订立合同的程序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效力的含义3.2 合同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情形3.3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证明3.4 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合同履行的原则4.2 合同履行的规则4.3 合同履行的担保4.4 合同履行的期限与方式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5.3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5.4 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法律后果第六章:合同的解除6.1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6.2 合同解除的条件6.3 合同解除的程序6.4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七章:违约责任7.1 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点7.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7.3 违约责任的免除7.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八章:合同的终止8.1 合同终止的概念与原因8.2 合同终止的程序8.3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8.4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关系第九章:涉及合同法的相关案例分析9.1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案例分析9.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案例分析9.3 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案例分析9.4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第十章:合同法的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0.2 合同法的解释与应用10.3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0.4 合同法的国际私法适用重点和难点解析一、合同法概述补充说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精神核心,对于理解整个合同法体系至关重要。

合同的分类是对合同进行法律判断和处理的基础,了解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有助于正确处理合同纠纷。

二、合同的订立补充说明:订立合同的能力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合同有效性的前提。

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表现,完备的合同条款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课件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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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 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 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 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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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 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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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 不得撤销:
•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 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 作。
•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 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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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 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 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 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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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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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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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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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国际法课件第八章条约法1

国际法课件第八章条约法1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
关于条约的定义,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约》根据各自的适用对象分别作了规定。
根据以上两项条约的规定,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 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集中进行了条约法 的编纂工作。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公 约于1980年生效。
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这 是广义的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一般说,各种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只要在实质上符合条约的定 义,对当事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都是国际条约。至于在 某一具体情况下,条约的含义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则需要根 据其特定背景和含义予以认识。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交换批准书。 即缔约双方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 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权力 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并将文件存放各该国外交部的档案内。
多边条约采取交存批准书制度。即签字者共同协商,设置条 约的批准书交存机关,委托该机关统一管理批准书交存工作。各 当事者向受托机关送交批准文书后,受托机关进行记录,然后将 记录与批准文书副本一起送达所有相关当事者。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定的多边 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 一种法律行为。条约的加入一般只适用于明文规定允许非签字国 加入的条约,即所谓的开放性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5条 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有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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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 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2021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 力。”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 5.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 (一)理论上的分类 ✓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或不能达到)而消
灭。 2021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 (二)《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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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偿
♥ 三、代物清偿 ♥ 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
定给付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现象。 ♥ 代物清偿的要件: ✓(1)原债务有效存在。 ✓(2)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当事人有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 ♥ 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
✓清偿与履行同义,只是强调的角度不同(债 的消灭OR债的效力)
♥ 清偿的表现:(1)债务人履行债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第三人为满足债权目的所作的履行;
✓(3)债权依强制执行或实行担保权而获得
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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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偿
♥ 二、代为清偿
♥ 1.代为清偿的含义
✓ 代为清偿,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
♥ 2.代为清偿的条件
✓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 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 3.代为清偿的效力
✓ (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相应债务消灭。
✓ (2)第三人如无赠与的意思,对债务人有求偿权或清偿代
♥ 《合同法司解(二)》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 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 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三)主2债021务。”
四、清偿抵充
♥ (三)清偿抵充的方法与顺序 ♥ 1.约定抵充 ♥ 2.指定抵充 ✓ (1)一般由清偿人指定。 ✓ (2)清偿人的指定受有限制。 ✓ (3)债权人也可指定,但有条件。 ♥ 3.法定抵充 ✓ (1)首先抵充清偿费用,其次抵充利息,再次抵
♥ 狭义的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的 解除权,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指单方 解除。
♥ 1.合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合同 ♥ 2.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 3.须有解除行为:协商202一1 致、行使解除权
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法释(二)》第22条:“当事人一 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 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 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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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偿
♥ 一、清偿的概念
♥ 清偿,指债务人按照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全 面履行债务,使债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 各笔债务的清偿费用均需1万元。去年6月1日甲向 乙清偿了60万元,但未约定系清偿何笔借款,甲亦 未作说明。
♥ 去年9月1日,甲、乙就已经履行的60万元应当如何
清偿这三笔借款不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 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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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 广义的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 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 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即包括 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务,或负担同一笔或数笔债务并需支付利息和费 用。
✓ 2.数笔债务的种类(包括品质)相同。 ✓ 3.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2021清偿全部债务。
四、清偿抵充
♥ 《合同法法释(二)》第2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 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 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 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 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 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 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 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 定的除外。”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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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 1.合同债权债务消灭。 ♥ 2.从权利或从义务一并消灭。 ♥ 3.返还负债字据。 ♥ 4.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独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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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偿
♥ 四、清偿抵充 ♥ (一)概念 ✓ 清偿抵充,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相同
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笔或数笔债务并需支付利 息和费用,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时,决定该给付清偿哪些债务的制度。
♥ (二)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 ✓ 1.同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相同种类债
充主债务。
✓ (2)抵充主债务顺序的原则:债权人利益优先、 兼顾债务人利益的原则,2021避免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案例分析
♥ 甲欠乙借款三笔:
♥ (1)本金50万元(去年5月10日到期、无担保、已 产生利息15万元)。
♥ (2)本金40万元(去年4月1日到期,有担保、已 产生利息10万元)。
♥ (3)本金30万元(去年3月1日到期,无担保,无 利息)。
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清偿 合同的解除 抵销 提存 免除 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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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
称合同的消灭,民法多称债的消灭,指因一 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合同关系(或 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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