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况下的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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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合同的履行

[自学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合同的履行
A.解除合同
B.不再履行合同
C.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D.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问题:1.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情事变更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E.合法原则 A B C D E
答案:ABCD
问题:2.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具体表现在
A.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
问题:5. 简述合同条款对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答案:合同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分别根据以下规则处理:(1)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不动产权利移转,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不论上涨、下降,其执行结果将对乙公司不利 A B C D E
答案:BD
三、简答题
问题:1. 简述合同的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的关系。
答案: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问题:7.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答案:(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的顺序,至于该顺序是约定的还是法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即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和要求。

合同法64条

合同法64条

合同法64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规定的是“不真正利他合同”。

“不真正利他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 它与利他合同在法律构造上的本质差别在于, 在利他合同中, 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 第三人获得针对债务人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并且在一次履行行为中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给与。

而在“不真正利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第三人仅仅是纯粹的履行受领人,并不获得直接的针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履行中的法律利益仍然是债权人的利益。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的合意,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务人应该向第三人做出履行的合意是完全不同的。

后者是关于履行方式的合意,只涉及履行受领人的变化,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变动。

但是,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的的合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法律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从债务人方面来说,同意第三人对其享有履行请求权,这会影响到他的抗辩权的行使、抵销、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而这种影响在纯粹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形中根本不存在。

从债权人方面看,如果赋予第三人以独立的履行请求权,根据利他合同的基本构造,在第三人表示附合于这一约定之后,连债权人也不能撤回和改变这种赋权行为。

但如果第三人没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债权人则可以在债务人进行履行之前的任何时刻,改变先前做出的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对此第三人无权反对。

11在不真正利他合同中,仅就第三人受领履行本身的法律效果而言,不会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这是因为,履行受领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来受领履行,但由于他不是为自己的利益受领履行,所以他没有获得“财产给与”。

13但在利他合同中,情况则根本不同。

在利他合同中,债务人向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中其实结合了双重的“财产给与”关系,债权人将自己的履行请求权基于第三人(实际上是法律权益的处分),因而,第三人获得了这一权利。

第三人的法律规定百度(3篇)

第三人的法律规定百度(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第三人是指与法律关系无直接关联,但因其特定行为或法律地位而受法律关系影响的个人或实体。

第三人的法律规定在各个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以下将从我国法律体系出发,详细探讨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一、第三人概述第三人是指与法律关系无直接关联,但因其特定行为或法律地位而受法律关系影响的个人或实体。

第三人可以分为直接第三人和间接第三人。

直接第三人是指直接参与法律关系的人,如合同中的第三人;间接第三人是指不直接参与法律关系,但因其特定行为或法律地位而受法律关系影响的人,如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二、第三人法律地位的确立1. 合同法中的第三人在合同法中,第三人是指与合同无直接关联,但因其特定行为或法律地位而受合同关系影响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法律地位的确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债权转让中的第三人合同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2)合同债务承担中的第三人合同债务承担是指合同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 民法中的第三人在民法中,第三人法律地位的确立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1)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第三人地位。

(2)继承中的第三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亲属、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因继承关系而受法律关系影响,具有第三人地位。

三、第三人法律责任的承担第三人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指第三人因特定行为或法律地位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 (⼆)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终⽌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情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到终⽌的过程。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指依法⽣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也不必再履⾏合同义务。

按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终⽌。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 合同是当事⼈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达成的合意,合同⽬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

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另⼀⽅⾯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指债务⼈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履⾏地点和⽅式全⾯履⾏。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 (⼀)当事⼈约定的第三⼈按照合同内容履⾏ 合同是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履⾏,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特定⽬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约定的第三⼈履⾏,第三⼈履⾏债务,也产⽣债务消灭的后果。

⽐如债务⼈⼄和债权⼈甲约定,由第三⼈丙偿还⼄⽋甲的10万元⼈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

(⼆)债权⼈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合同的种类不同,债务的内容也不同,⽐如,货物买卖合同,债务的内容是交付货物或⽀付价款;承揽合同,债务的内容是提供劳务或者⽀付报酬。

债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但有时,实际履⾏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如,债务履⾏时,法律规定该履⾏需经特许,债务⼈⽆法得到批准许可,或者标的物已灭失,⽆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费⽤过⾼,⽐如交付货物的运输费⽤⼤⼤提⾼,甚⾄超过合同标的的价格,实际履⾏极不经济;或者不适于强制履⾏,⽐如以债务⼈的具有⼈⾝性质的特定⾏为为标的合同。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四项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四项

关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与2012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四项的冲突思考两条法规都是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的“一物多卖”之内的物权纠纷的解决办法。

这两条都是将船舶等单独提出,这是因为其具有特殊性。

即,这些是“准不动产”。

一般来说,物被分为动产和与其相对的不动产。

“不动产”指位置固定、不能移动或者一经移动会引起性质、形状、经济价值改变的物,如土地、房屋、林木等。

船舶等虽可以移动,但因其价值较高,所以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而且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所以在被称为“准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在权利设定,公示方式有很大区别。

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而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准不动产”的特殊性使得其物权登记效力产生争议与问题。

在《物权法》中也仅说明了其对抗主义效力,没有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我认为指,对物权在当事人间发生了变动这件事不知情的对当事人之间变动的物权所涉之物享有物权的人,即对同一标的物享有“依其性质”可与当事人之间变动的物权发生“竞存抗争关系”的权利的人。

这里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

因为物权如果成立,无论是否登记,其效力都优于一般债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此为物权法的基本规则,其效力优于一般债权。

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对抗”的,这表明权利有同一性。

而且一般债权人从其性质上看其理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风险,其与物权标的物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具有对抗物权的效力。

也就是说,对善意第三人从一定方面进行了限制。

要求其所获得的权利应当与受让方获得物权相互冲突和矛盾。

即当事人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不能并存时,一方排斥另一方(如双重买卖取得权利);或各自享有的权利兼容时,一方权利对另一方权利有所损害(如抵押权对所有权的损害)。

合同履行的几种方式

合同履行的几种方式

合同履⾏的⼏种⽅式在我们的⽣活中,有很多的⼈都会签订合同,在签订了合同之后,我们⼀定要按照合同的内容进⾏履⾏,除⾮合同是⽆效的,那么合同的履⾏⽅式包括哪⼏种?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履⾏的⼏种⽅式1、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应将⾃⼰履⾏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当事⼈。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应协助对⽅履⾏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的义务。

③⽅便义务:指为对⽅履⾏合同义务提供⽅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损失扩⼤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使⼀⽅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损失的扩⼤。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负有将通过确⽴合同关系⽽了解到的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正确履⾏:也称适当履⾏,是指当事⼈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合同义务。

①履⾏主体正确(亲⾃履⾏规则);但在第三⼈履⾏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利益的时候,第三⼈接受合同义务的履⾏不损害债务⼈利益的时候,第三⼈作为合同履⾏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标的正确(实际履⾏原则);③履⾏时间正确;④履⾏地点正确;⑤履⾏⽅式正确。

3、亲⾃履⾏: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向合同债权⼈履⾏,不得由第三⼈代替。

4、条款约定不明的履⾏: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62条1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62条2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62条3款: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第三人合同_法律规定(3篇)

第三人合同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合同,又称为间接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了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在我国《民法典》中,第三人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编的相关章节中。

本文将从第三人合同的定义、效力、履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对第三人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第三人合同的定义第三人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了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其中,第三人是指合同订立时,尚未成为合同当事人的第三者。

第三人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第三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2. 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3. 第三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合同。

三、第三人合同的效力1. 第三人合同的有效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三人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2. 第三人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第三人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如下:(1)第三人可以接受合同,成为合同当事人;(2)第三人可以拒绝合同,不成为合同当事人;(3)第三人接受合同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四、第三人合同的履行1. 履行主体第三人合同履行主体包括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可以接受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2. 履行方式第三人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1)直接履行:合同当事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2)间接履行:合同当事人通过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

3. 履行期限第三人合同的履行期限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五、第三人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变更第三人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第三人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同意;(2)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2023秋季学期国开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形考(形考任务1至5)试题及答案

2023秋季学期国开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形考(形考任务1至5)试题及答案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 A.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B.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C.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答案]B .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A.原告住所地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实际履行地 D.合同签订地
C.村办集体企业 D.甲、乙和村办集体企业 [答案]D
6.甲有一块玉石,以100。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交付。丙听说甲有一块玉石要售出后,赶紧与 甲联系,愿意出2000元购买,甲将玉石卖给丙,并实际交付给丙。乙闻讯遂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允,乙遂以甲为 被告诉之法院。法院该如何处理?()
A.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o A.救助地人民法院 B.海难发生地人民法院 C.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D.船舶目的地人民法院 [答案]AC 29.刘某于甲县搭乘宏达公司的轮船前往乙县,在途经丙县时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未果,欲诉船主。已知刘某和 宏达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丁县和戊县,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o A.戊县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C.丙县人民法院 D.丁县人民法院 [答案]AC 30.下列案件中,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是()0 A.在外地上大学11个月且已迁户口至求学地的殷某,对其父提起索要学费诉讼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 [答案]C

合同的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是什么

合同的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是什么

合同的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是什么合同的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说明属于企业法务中合同管理部分合同的签约情况:重点在于将签约时间,签约主体、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进行真实描述合同的履行情况说明:相对复杂,重点在于对合同履行过程的每个义务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一个描述。

合同签约之后就会涉及合同的履行。

一般情况下,合同签约主体和合同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有的合同约定的权利或义务指向第三人,那么合同的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是什么?请看小编带来的答案。

▲一、合同的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说明合同的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说明属于企业法务中合同管理部分合同的签约情况:重点在于将签约时间,签约主体、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进行真实描述合同的履行情况说明:相对复杂,重点在于对合同履行过程的每个义务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一个描述,并且通常还应当制作一个进程图,并随时跟进,提醒合同的履行情况,避免企业因为疏忽错过履行期限,而导致违约。

这些内容没有统一格式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内容,自己撰写就可以。

▲二、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这种自由被概括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则。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的范围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合同内容决定的自由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四个方面,其核心和实质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概括承受内容概括

合同概括承受内容概括

合同概括承受内容概括合同概括承受内容概括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类型一、概括承受概念和特征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在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转移于承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概括承受的类型:分为两种情况,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1、合同承受:(1)合同承受的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①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②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③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④须经双方合同相对人同意。

(3)合同承受的效力: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即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指原存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属于企业变更,须经企业变更登记方为有效,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学》第08章在线测试B、张三欠自己哥哥张二两万元,不久张二因车祸去世,张三是张二的唯一继承人C、甲借乙3万元,为期一年,但过了4年乙也没有向甲要钱D、甲归还拖欠乙的两箱啤酒,乙回绝受领,甲便将啤酒放在乙的门外,后被乞丐偷走2、以下关于免除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即全部消灭B、债务部分免除的,债即于免除的范围内消灭C、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D、从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主债务也随之消灭。

3、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是()A、票据B、提单C、贵重物品D、房产4、以下有关免除的表述,错误的选项是()A、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可以撤回B、免除使债权消灭,但债权的从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C、免除以原债权存在为前提D、免除本身可以是有偿的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的法定抵销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A、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B、两项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C、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D、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测试结果如下:1.1 [单项选择] [对]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 )不行使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承包和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承包和分包两大类。

直接承包是指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单项工程承包两种方式。

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

在建设工程的发承包中采用总承包方式,对那些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来说,更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的要求。

宪法分论名词解释

宪法分论名词解释

宪法分论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行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的人身关系。

3.公民: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监护: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7.宣告失踪:指《通则》规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满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8.宣告死亡:指《通则》规定的,1、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帮发生之日起满2 年。

9.个体工商户:指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

10.农村承包经营户:指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依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0.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处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11.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2.法人的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3.法人的行为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4.企业法人:指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单位。

15.非企业法人: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是指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为其内容的法人。

16.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18.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一种形式。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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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2002年)八、(本题10分)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1。

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答案: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合同应该如何履行

合同应该如何履行

合同应该如何履⾏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有很多⼈不知道,在实践中该如何履⾏合同。

⽽对于依法⽣效的合同⽽⾔,在其履⾏期限届满之后,债务⼈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的基本原则实施履⾏⾏为。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制履⾏⼀般须要满⾜哪些要件呢?下⾯,店铺⼩编为您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合同应该如何履⾏具体如何履⾏合同,具体如下所述:1、履⾏主体合同履⾏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也包括债权⼈。

因为,合同全⾯适当地履⾏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履⾏债务的⾏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受领履⾏的⾏为。

除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本⼈履⾏的债务以外,履⾏也可以由债务⼈的代理⼈进⾏,但是代理只有在履⾏⾏为是法律⾏为时⽅可适⽤。

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的代理⼈也可以代为受领。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代替履⾏,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也是正确的履⾏主体。

不过,由第三⼈代替履⾏时,该第三⼈并不取得合同当事⼈的地位,第三⼈仅仅只是居于债务⼈的履⾏辅助⼈的地位。

2、履⾏标的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必须实施的特定⾏为,是合同的核⼼内容,是合同当事⼈订⽴合同的⽬的所在。

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就不同。

如果当事⼈不按照合同的标的履⾏合同,合同利益就⽆法实现。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履⾏合同就成为了合同履⾏的⼀项基本规则。

合同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因此,按照合同标的履⾏合同,在标的的质量和数量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履⾏。

如果合同对标的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仍然⽆法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在标的数量上,全⾯履⾏原则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不应当部分履⾏,但是在不损害债权⼈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许部分履⾏。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由第三人履行意味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来履行合同的义务。

这种方式的实施,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降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并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应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定义。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将合同的履行义务交由与之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来完成。

这种行为需要经过各方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可以在各种合同中使用。

例如,当一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来履行。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按照原有协议的条款履行合同。

此时,可以考虑委托第三方代替当事人履行原有的合同义务。

这样可以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并避免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一个常见案例是托管合同。

例如,在金融行业中,客户可以将其资金托管给特定的托管机构,该机构将代为管理资金并根据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执行特定的投资策略。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与托管机构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机构作为第三人履行合同,以实现客户的投资目标。

除了托管合同外,合同由第三人履行还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如建筑工程、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等。

在建筑工程中,承包商可以委托其他承包商或供应商来执行某些工作或提供材料。

这样可以提高工程的效率和质量,并降低风险。

在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来管理和执行其物流业务,包括仓储、运输和供应链管理等。

当然,在合同由第三人履行时,需要注意一些风险和问题。

首先,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第三方时需要谨慎,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可靠性。

其次,需要明确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此外,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第三方行为的监管和约束。

总的来说,合同由第三人履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通过委托第三方来履行合同的义务,可以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并实现合同目标。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举个例子来说明这种情况。

比如,甲与乙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乙应向甲支付一定的货款。

然而,由于乙的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这时,丙作为合同外的第三人,却与甲签订了一份担保协议,承诺在乙不能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自行承担责任。

后来,乙果真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提起诉讼请求乙支付货款,同时丙也可以依法向法院主张乙应支付的货款,并以自己的担保协议为依据。

在这个案例中,丙作为第三人,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是却享有与甲相同的请求权利,即要求乙支付货款。

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例的典型情形。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例在法律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充分保障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关系中,第三人往往承担着担保责任,有时甚至是实际履行合同的一方。

如果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那么他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因为他需要依赖于原告或被告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就容易受到当事人的影响,无法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例也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合法性。

在合同关系中,第三人的存在往往是为了增加合同的可靠性和保障性。

如果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那么他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就会受到削弱,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也会受到影响。

而有了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担保责任,从而增强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总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例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保障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合法性。

因此,在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例时,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充分保障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要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合法性。

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3篇)

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债务承担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涉及企业自身的利益、债权人权益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

为了规范企业债务承担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概念企业债务承担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货款、工资、税款等。

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人的认定:债务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债务责任的企业。

2. 债权的确认: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3.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4. 债务的变更: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债务。

5. 债务的终止:债务履行完毕或者依法解除债务关系,债务终止。

三、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规定主要包括:(1)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2)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4)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规定主要包括:(1)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

(2)债务人因履行债务而取得的财产,应当用于偿还债务。

(3)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因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破产法》是我国调整企业破产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规定主要包括:(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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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情况下的合同当事人
合同关系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这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

依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例外情形包括职务行为,员工虽然在合同上签字,但员工所在单位是当事人;再如代理行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但被代理人是当事人。

诸如此类的例外情形的成立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律师实务中出现的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形不属于以上例外情形,在合同理论分类中,可归为“涉他合同”,具体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类型。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是由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但其享有权利的基础仍然来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改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约定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实质在于代债务人履行,在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则要另案处理。

《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对以上两种类型合同的责任承担作了
具体规定。

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实务中的情况非常复杂,要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发生了变更,还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如是否构成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下,还应结合当事人的约定判断是否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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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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