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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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制定的《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5部门制定的《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限定套型结构比例(限定套型面积)和控制销售价位(限定销售价格),并定向销售(限定销售对象)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本省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
参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销售、运营和管理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物价、监察、财政、国土环境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主体为以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保障性住房技术规定及基本建设程序,通过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开发建设。
第五条集中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统一配售管理的建设方式。
第六条分散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危旧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获得建设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个人按综合成本价购买,政府给予信贷政策支持,由建设主体实施的建设方式。
第七条配建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或者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时,由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方式。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项目配建限价商品住房的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供地公告中应当注明配建的开发条件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应当首先向项目属地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优先安排使用存量闲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基准地价为底价、通过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同意,土地出让金可以合同方式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开发建设环节收取的工程设计费、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服务费等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具体由省物价局结合实际确定。
(二)各金融机构可以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发放开发贷款,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三)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促进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包括财政供养人员在内的、需要改善住房条件但支付能力欠缺、难以进入商品房市场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满足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收入线或者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居民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居民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一)初审: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复审:受理申请后,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查。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等。
(四)批准:公示后没有投诉举报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发
放准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核准通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发放准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人凭准购通知书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采取抽签、摇号或者打分等方式确定轮侯及分房顺序。监察部门对分房过程实行监督。
对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通过房改享受政策优惠面积已达到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段等因素核定限价商品住房指导价。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审核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位应当在土地出让前提出,并作为相关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具体销售价格应当按土地出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