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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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保障性住房包含哪些分类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保障性住房包含哪些分类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保障性住房包含哪些分类保障性住房对于经济状况不好的购房者来说是实现购房梦的⼀根救命稻草,其实保障性住房包含很多住房类型,⽐如经济适⽤房这是可以进⾏购买的,但是有的保障房只能租不能售卖,下⾯我们来看看。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给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对价格或租⾦进⾏限定的住房。

这类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2015年12⽉海⼝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简称《办法》),以解决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实施操作和管理规范性问题。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1、将海⼝市廉租住房、“双困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纳⼊并轨管理体系中,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2、保障对象针对取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从取得资格次年起,在每年的3⽉底前以书⾯或通过电⼦⽹络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家庭成员的⼈均收⼊、⾃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数等情况如实申报;未及时进⾏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进⾏催报。

3、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户调查等⽅式对申请⼈申报的情况进⾏核实。

4、因申请⼈家庭收⼊、住房、财产等情况发⽣变化,经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应当在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腾退租住房屋;承租⼈逾期不退出租住房屋的,且承租⼈确⽆其他⾃有住房的,经承租⼈申请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续租的,承租⼈应当按所配租项⽬住房市场租⾦缴纳租⾦。

承租⼈逾期不腾退住房⼜拒按所配租项⽬住房市场租⾦缴纳租⾦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住房;或者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保障性住房包含哪些分类?1、经济适⽤房经济适⽤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家庭的承受能⼒;适⽤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效果,⽽⾮建筑标准。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19]20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19]20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 年 2 月 12 日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 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 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 年)〉的实施意见》(海发〔2018〕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二)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7]9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7]9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让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琼府办〔2016〕175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5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主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的实施范围改革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浅析

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浅析

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浅析一、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定义与必要性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向困难群众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住房短缺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目的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适当的住房。

然而,由于政策本身和市场经济的冲突等原因,保障性住房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成为了重大难题,同时还存在一定的出租、转让、滞留等问题。

因此,为了使保障性住房政策更加公正、合理,提高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制定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是指政府为达到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标所采用的一种政策工具,通过该机制,政府可以灵活地控制住房用途,将保障性住房重新投放市场,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公平有效利用。

1. 保障性住房出售、转让、交换需要经过海口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根据《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在售出、转让、交换保障性住房前,需经过海口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对违规出售、转让、交换行为进行处罚,并收回保障性住房。

2. 资金补贴自愿退出的低收入家庭针对低收入家庭自愿放弃保障性住房的情况,海口市通过给予资金补贴来鼓励低收入家庭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

补贴标准一般不高于当地住房补贴标准。

3. 通过租赁等方式重新投放市场在确定保障性住房退出后,海口市会通过一定的租赁等方式重新投放市场,以达到保障性住房的合理利用。

4. 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保障性住房进行重新分配当保障性住房由于某些原因需要重新分配时,海口市会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重新分配,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开、公正、公平。

通过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实施,海口市成功解决了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让、滞留等问题,保障性住房的利用率得到大幅提升。

同时,该机制还加强了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服务,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效率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实施为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的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保障。

总之,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实施,对于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性、稳定性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利用率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琼府[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6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公布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居民收入水平,开展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调查,划定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中等收入线标准、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五条建立机构完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运行体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住房问题,提升本地居民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我省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定安县、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定义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二、销售对象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本意见印发之日后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下放的职责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管理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整治、计划生育、文明施工等)的管理事项”等权项下放给各区履行。

(二)划入的职责1. 由原市建设局划入本部门职责:建筑(市政)建设管理、建设工程拆迁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抗震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档案管理。

2. 由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划入本部门职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行业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房屋档案管理;公房维修、拆迁、改建和经营管理;接管、代管房屋和全市危房管理。

(三)增加的职责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许可”等6项事项。

2. 推进建筑节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3.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程、道路桥梁)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作。

20170622 2017海南房产新政解读

20170622 2017海南房产新政解读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 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限制现房转让
2017年新政》》调整土地供应 三、合理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1、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 全省平均水平以下且住房供求 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 市县;
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适当 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600
500
400
300
200119 6Βιβλιοθήκη 61000三亚
7.6 54 万宁
2017年4月末重点市县商品住宅库存情况盘点
25.0
495
20.0
8.0 121
陵水
8.4 40 东方
10.1 182
2017年4月末,全省平均去化周期:13个月
15.0
12.5
13.2
282
10.0
148
142
5.0
44
儋州
05
政策调控影响将是全面性的,只是程度不 同而已
调控影响面,这是我们最想表达的,本次调控的 影响,是对全省的影响,是对销售型物业的整体 影响,也是对各类客户群体均有的影响;
政策影响深度有三大先决条件
政策对海南市场的影响深度,现在不敢妄断,但 应该不会有2011年的程度,至于具体的影响度, 取决于几个先决条件,一是社会的资金流动性得 到抑制程度,二是这轮全国重点城市调控对市场 过热的行情打压程度,三是三亚、海口两个核心
限购1套
2年社保
禁止期房转让
禁止期房转让

在该市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 限购1套住房,并暂停向在本省已拥有
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
出售住房。
对于海南省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 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需提供从 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本省连续缴纳2年及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doc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doc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通知》(海府办函〔2010〕346号)要求。

我局对部门现行规范性文件已清理完毕,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认《海口市建设工程现场监理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表)。

二、宣布《关于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年海口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2024年海口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2024年海口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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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海府办[2017]223•【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已经2017 年8 月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4日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提高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服务和管理水平,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市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聘教师是指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下同)在核准编制外,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公办中小学校因在编教师产假、病假、支教、学科调整及增加学位但尚未及时补充编制产生的临时性空缺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临聘教师的基本条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小学临聘教师需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临聘教师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科及相应或以上学段的教师资格证;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技能条件和身心条件;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临聘教师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市教育局通过统一招标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派遣。

所有临聘教师均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合同,其人事关系隶属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

市(区)教育局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同时各公办中小学校作为购买主体再分别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合同,明确相关的责任及义务。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海府[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3〕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4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0日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 号令)、《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09〕19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统筹投资建设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并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保障准入、动态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实施机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监察、人社、价格、统计、民政、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公布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居民收入水平,开展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调查,划定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中等收入线标准、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五条建立机构完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运行体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海府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各区规划分局负责其辖区内个人住宅的规划报建和批后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机构及派出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善环境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编制村庄或成片居民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个人在本市主城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申请个人建房。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2•【字号】海府办[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2〕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位,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配售核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办法及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监察、价格、统计、公安、人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海府办[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号)和省委五届六次全会会议精神,更好地指导和开展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五届六次全会会议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下大决心、加大力量、多形式建设保障性住房,力争在3年内有效解决我市城镇居民,包括中低层公务员、教师、医生和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和提高全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二、目标任务按照《海口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2008-2012)》(报建设部备案),未来3年内建设保障性住房48423套,建筑面积390.18万m2。

房源类型主要有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各类危房改造。

廉租房主要针对最低收入阶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针对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阶层,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针对中等收入阶层,安置房主要针对市政、旧改项目拆迁安置户,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等夹心层群体和进城农民工,危房改造主要针对农村危房和库区移民危房。

(一)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19671套(省下达计划指标为16208套),建筑面积176.18万m2,分别为:1. 廉租房300套,建筑面积1.5万m2,由秀英区负责。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立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管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经济动员办公室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牌。

一、职责调整(一)下放的职责1.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项下放各区。

2. 将开发区、保税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职责下划给各开发区、保税区。

(二)增加的职责1. 根据 2008年 7月 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号)下放的“项目剩余资金调剂使用”等 6项管理事项。

2. 分析研究全市招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协调和解决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3. 分析研究全市能源产业发展形势,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牵头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宏观政策指导及项目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1. 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确定融资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组织开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机构编制调整落实情况的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机构编制调整落实情况的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机构编制调整落实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海府办人函〔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机构编制调整落实情况的函海府办人函〔2016〕19号市编委办:按照贵办《关于检查机构编制调整落实情况的函》(海编办〔2016〕182号)要求,现将我办落实情况函报如下:一、机构编制调整落实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发〔2015〕5号)《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海编〔2015〕62号)精神,通过与市民防局、市商务局、市民宗局沟通协调,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我办于2015年12月中下旬,整体接收了市民防局的应急管理职能和3名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市商务局的海防口岸管理职能和8名工作人员(7名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市民宗局的全部职能和9名工作人员(8名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

为更好地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5〕314号)对上述划入机构的重新设置和职能定位进行了明确规定,设立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处,负责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海防和口岸办公室口岸管理处(海防和打击走私处)负责全市海、空港口岸综合管理工作;市民族宗教局民族事务处和宗教事务处,负责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其中,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海防和口岸办公室为挂牌机构,市民宗局为内设机构,上述划入机构人员编制基本保持不变,各项业务工作按照职能有序开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市应急管理职能和市政府总值班室职能相互交叉重叠。

市应急管理职能划归我办后,设立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处,与市政府总值班室有职能交叉和重叠之处,又没有专职领导统一管理,存在有的事项2个机构同时推进,浪费行政资源;有的事项由于不够具体,个机构有相互推诿现象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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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宗教房地产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0]247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6
【实施日期】2010.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0〕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31号)和省委五届六次全会会议精神,更好地指导和开展我市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五届六次全会会议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遵循《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力争在2年内有效解决我市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提高和改善我市教职工居住水平。

二、目标任务
未来2年内,利用市教育局自有的3宗地块建设教师保障性住房,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纳入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由教职员工集资建设。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城镇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的的规定》(琼办发〔1994〕27号)文的有关规定,户型标准拟定为建筑面积75m2(教师初级职称)、85m2(教师中级职称或科级干部)和100m2(教师高级职称或处级干部),建设套数约为1600套,总建筑面积约为164153m2,主要对象为市直属中小学教职工无房户群体。

(一)基本情况
1. 第一宗地块位于新大洲大道南侧尚导村,该地属于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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