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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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章建筑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6]265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2
【实施日期】2017.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6〕2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的防控及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的分类处置违法建筑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分类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处置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和乡村结合区域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规划、土地、住建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公安、安监、工商、财政、水务、科工信、卫生、生态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文化广电、司法行政、行政监察等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
置工作。
第六条 2015年8月1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设的住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拆除:
(一)城镇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情形
1.在199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