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

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第四条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已经2011 年5 月19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海口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用地补交地价款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同时土地用途改变的,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手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增加容积率用地的,应按本规定补交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外,增加容积率地价款计收标准为:以新批准容积率评估确认的楼面地价,乘以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

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以新批准容积率减去基准容积率后乘以用地面积。

《海口市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中没有楼面地价体系的土地增加容积率的,按不同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差价计收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12)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12)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
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11
•【字号】海府[2011]158号
•【施行日期】2012.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
规定》的决定
(海府〔2011〕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十四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府〔2008〕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被拆迁人”修改为“被征收人”。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滚动计划征收安置工作的需要,编制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年度征收安置的需要和房源情况,制定安置房的年度分配计划,下达安置房分配通知书,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具
体落实。


五、将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项目业主(或项目拆迁人)”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2年)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2年)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15年8月27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5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5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9日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安、质监、水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各有关企业,相关个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有关要求,从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底,我厅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

近日,我厅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反馈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社保及公积金数据核查异常人员名单(第一批)为重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抽查,共抽查出严辉等1049人社保、公积金数据与注册关系不一致或存在多家社保、多家公积金缴存单位情况(名单见附件),涉嫌违规“挂证”。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上述附件名单中的人员在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自查自纠阶段(10月31日前)主动完成整改,在自查自纠阶段及时整改到位的个人,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拒不整改的违规“挂证”专业技术人员,我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权限的,我厅将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上述处理。

二、请上述人员注册的相关单位督促并配合相关人员按时做好自查整改工作,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仍然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我厅将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三、涉嫌违规“挂证”企业或执业资格人员对违规“挂证”名单存有异议的,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持申诉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厅申诉,企业经办人须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加盖有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印章;执业资格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办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201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201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201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2014 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一、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一)加强生态保护。

重点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的生态保护和管理。

加强对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场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中部山区和海岸带生态服务功能。

组织开展《海南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划定生态红线。

启动海南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

加强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推进中部山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

编制完成并印发实施《海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强化南繁育种基地转基因安全管理和外来物种引进监管。

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推进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全省49个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

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重点提升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2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建设。

组织开展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能力建设标准制定工作。

加强松涛水库和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宁远河、太阳河五大沧海河流和城市水生态环境的保护。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规[2020]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规[2020]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规〔20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20年3月27日十六届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7日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影视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依法从事影视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影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营销、放映、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影视企业”是指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包括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及影视特效、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等,不包括土地交易、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以下简称“本市影视企业”)是指在海口市辖区内注册且从业人员7人(含)以上的影视企业。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在海口地区因实际消费支出,包括食宿费、交通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与搭景有关的材料费、劳务费等所取得的本市企业自开或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且内容真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琼府[200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琼府[200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4施行日期2004.06.24文号琼府[2004]3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琼府[200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对自1988年至2003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人工林木出口的通知》等17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人工林木出口的通知(琼府办〔1990〕10号)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林木出口经营管理及调整有关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2〕181号)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琼府办明传〔1988〕3号)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森林资源消耗报告的通知(琼府办〔1990〕190号)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基干林带保护工作的通知(琼府办〔1996〕93号)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建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府〔1988〕96号)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洋、海岸、海岛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琼府办〔1991〕136号)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我省黄金生产秩序的通知(琼府〔1996〕5号)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垦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加工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5〕33号)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费问题的通知(琼府〔1993〕54号)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1〕38号)1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度放宽内资企业审批条件及经营范围的通知(琼府办〔1990〕163号)1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资企业审批条件的通知(琼府办〔1991〕108号)1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1〕66号)1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汽油型溶剂油管理的通知(琼府办〔1997〕83号)1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人技术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1992〕29号)1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加强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有序化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5〕20号)——结束——。

《关于加快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行动,加快存量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实现“县县基本无违建”的工作目标。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置原则对存量违建的处置,要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分类推进”的原则,根据不同原因、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处置、妥善处理。

以属地管理为主,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认真审查,将存量违建按照拆除、暂缓拆除、没收、补办手续四大类区别对待,因类施策。

本通知所指存量违法建筑为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出台前建设的违法建筑。

(一)必须予以拆除的类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违建必须予以拆除:1.存在消防和建筑安全隐患的;2.非法占用耕地的(一户一宅除外);3.位于国家公园、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自然岸线和无居民海岛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暂缓拆除的类型土地合法,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存量违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暂缓拆除。

1.已列入征地征迁、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已立项列入低散弱腾退的工业园区或已纳入农村土地全域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可以在实施征地拆迁、房屋征收或实施腾退、全域整治过程中一并拆除;2.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在合法用地范围内,因环保、污水处理等整改要求需要而建设的不影响消防要求,不影响安全的附属设备、设施;3.在合法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门卫岗亭、厕所、垃圾屋、停车棚、装卸货物的遮雨棚等生产配套设施违建,由于原来规划设计的缺陷,拆除将对企业生产直接造成影响的;4.涉及进入司法程序的(查封、扣押);5.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的;6.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宅基地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府[2012]107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4【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2]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12 年8 月31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职能部门之间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中的相互配合,确保依法履行职责,联合查处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划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或不按行政许可的要求,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未报建或报建未批准的建筑;(三)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第四条查处违法建筑应坚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部队、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建设。

第六条市发改、财政、审计、法制、城管、国土、规划、住建、水务、电力、卫生、环保、消防、安监、公安、监察、工商、食品与药品、宣传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的查处中应按本规定加强协调,配合监控全市建设行为,确保所有建设工程均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通政办发〔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128号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市各有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5日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妥善查处存量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不列入认定和查处范畴、依法拆除、补办手续、暂缓拆除、没收处罚”等方式,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

具体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召集规划、建设、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形成分类处置认定意见。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区、园)等参加的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海府[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让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对于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遵循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权责一致、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以服务促监管,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综合执法,推动监管、服务和执法整体联动、一体协同,构建职责明确、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内,统筹配置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由一个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第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具体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和综合指导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海府[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0日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根据《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镇绿化资金,保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并根据财政情况随公共绿化面积及实际需求相应调整。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安排绿化经费。

第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镇绿地,需要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的,应当按照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养护前对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全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建设责任指标。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园林绿化建设方案,并报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占绿损绿毁绿投诉举报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热线、开通门户网站、公布电子邮箱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

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

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8日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2023年10月29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指以村庄规划管理、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应当与现代产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相关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工作,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海府[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政府服务中心、教育、工商、民政、税务、人社和审计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一)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二)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认定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二)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三)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区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调查认定和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在编制和报送征收补偿安置概算时,将不予补偿的房屋或建(构)筑物纳入概算。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7]第5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7]第5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7]第52号1997年5月27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对海南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兴旺。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居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

为了控制商品房价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取消建筑工程管理费等48项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1),省政府要求各市、县、自治县及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为了进一步启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加快开发建设的进程,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取消48项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同时取消我省招标管理费等10项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2)。

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对该类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文件向社会公布,不得重新另立名目设置新的费种。

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

凡未经中央与省两级批准的建设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属不合理建设项目收费,企业有权抵制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章建筑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6]265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2
【实施日期】2017.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6〕2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的防控及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的分类处置违法建筑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分类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处置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和乡村结合区域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规划、土地、住建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公安、安监、工商、财政、水务、科工信、卫生、生态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文化广电、司法行政、行政监察等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
置工作。

第六条 2015年8月1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设的住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拆除:
(一)城镇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情形
1.在1990年4月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