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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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法〔征求意见稿〕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棚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等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和人社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具体评估程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执行。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征收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或者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3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的通知-海府办[2013]12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3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的通知-海府办[2013]12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3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3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的通知(海府办[2013]1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已经2013年5月3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3年度制度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中心城市大局,以服务和保障海口转型为核心,重点从加强社会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镇域经济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推动海口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等方面人手,积极构建具有大特区省会和国际旅游岛中心城市特色,与现实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地方制度体系,努力实现系统性、民主性、科学性、包容性和可行性的统一,为建设“四宜三养”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总体要求2013年度制度建设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包容发展;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推动创新;坚持立足现实,反映规律,服务大局;坚持统筹兼顾,立废并举,急需先立。

三、工作要求(一)凡列入《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中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时保质地完成调研、起草报送工作。

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报告并说明原因,并同时抄送市法制局。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19]20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19]20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 年 2 月 12 日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 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 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 年)〉的实施意见》(海发〔2018〕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二)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海府办[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3〕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8日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落实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全面性、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接受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国防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大多数被征收人利益,体现公平原则。

(四)房屋征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6〕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6〕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5日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区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证明,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府应明确各镇、各部门管理职责及范围,有序组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引领,有序建设;依法合规,简便高效;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节约集约,一户一宅;统一风貌,凸显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划及报建要求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多规合一”工作为抓手,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整治建设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村宅基地规划报建审批依据。

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铁路、桥梁涵洞、广场停车场、港口码头、机场机坪、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专业管线、抗震、防洪防汛、人防、消防等工程。

第五条市政建设和规划,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做到超前规划,量力建设。

第六条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位置、线型一经确定,不得改动。

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重要市政建设的变动,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进行市政建设的单位,必须在每年四月份以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本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

第二章城市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第八条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九条进行城市道路、桥涵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平、纵、横断面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海府办〔2015〕203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2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9日海口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推动海口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海发(〔2014〕1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海口市委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海办字(〔2015〕18号)等要求,切实推进我市“村改居”工作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城乡一体化、居住社区化、资产股份化、政策延续化”要求,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尊重民意、资源整合、严格标准、适度控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村改居”工作,为实现海口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和打造海南“首善之城”作出新的贡献。

基本原则:一是全面彻底原则。

“村改居”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工作,操作不当极易引发村集体资产流失、社会矛盾激化等社会问题。

为此,“村改居”不能搞就事论事的小打小闹,而是要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把“村改居”的社区建成现代文明的幸福家园。

对于此前“村改居”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各部门可在本次“村改居”过程中同步研究、同步解决。

二是因地制宜原则。

由于每个村庄的优劣势不同和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村的集体土地、集体资产、生产经营情况也千差万别,这就要求“村改居”工作必须一村一策、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历史遗留问题【发文字号】海府办[2010]132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1【实施日期】2010.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海府办〔2010〕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为实施《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海府[2009]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若干意见》第一条界定的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建设的房屋。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建设房屋的认定,以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办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2009年7月1日起,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申报,填写《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办公室受理审核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若干意见》适用范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根据申请人所申请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情况由办公室受理人员确定。

(二)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可适用《若干意见》实施房屋登记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1. 审核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影响房屋产权登记的遗留问题进行调查,依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向涉及遗留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了部分法律。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及时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0〕4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协调成立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因分管领导的变动,在2009年成立的市政府规章清理领导小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对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刘蔚(市法制局局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档案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信息中心等。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海府办[2012]8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海府办[2012]8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海府办〔2012〕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2012年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一、紧扣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与省签订的各项责任状、承办的省政府重点事项等中心工作,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实施等市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为载体,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二、切实提高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水平坚持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做为各单位、各部门的一项日常性任务,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量。

按时依法公布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市、区两级政府工作报告。

丰富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积极运用政府新闻发布会、听证会、海口晚报、海口电视台、政府公报等多种形式,全方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努力满足人们群众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需求。

2012年各单位各部门主动公开类的政府信息数量要达到全部公文数量的50%以上。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规范依申请公开“四个环节”的流程,严格按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具体要求和格式按时进行答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海府办〔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16〕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9日海口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建村〔2016〕59号)和《海口市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011〕152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2016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造任务我市全年改造任务以省下达的补助资金数额为准。

省下达的第一批3000户改造任务,列入省、市201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任务安排根据2015年各区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结果、各区上报改造计划、历年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各区任务分配如下:秀英区450户、龙华区600户、琼山区1500户、美兰区450户。

4个区政府要在4月15日前完成农村危房鉴定工作,并将改造任务指标分配到镇和村庄,落实到改造农户。

4月份开工建设,6月底前要全部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完工,11月15日前组织验收。

二、制订方案4个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海口市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011〕152号)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2016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建立对口帮扶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操作程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海府办[2007]284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7〕2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今年是我市开展三年环境综合整治的最后一年。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陈辞书记关于圆满完成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指示精神,紧紧抓住最后几个月的有利时机,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做好三年环境综合整治收尾工作,攻坚克难,彻底解决城市环境“脏、乱、差”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三年环境综合整治的中心任务,以整治违法建筑、占道经营、“三车”、“泥头车”等工作任务为重点,以营造优化、整洁、靓丽、有序的海口为目标,加大集中整治力度,努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圆满完成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二、领导机构为加强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决定成立环境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邢建良(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成员:冯勇(秀英区副区长)陈朝芳(龙华区副区长)龙舒华(琼山区副区长)周海全(美兰区副区长)王周兴(市环境卫生局局长)杜海鹰(市建设局局长)吴淑楷(市交通局局长)蔡军(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韩忠光(市城管执法支队)庞海滨(秀英区城管执法局)周忠海(龙华区城管执法局)钟步明(琼山区城管执法局)蒙绪柏(美兰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冯所福担任,副主任由韩忠光担任。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1•【字号】海府[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3〕2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8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1日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本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瓦结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

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三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根据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以产权证记载为准。

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面积,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并测绘的结果为准。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予以补偿:(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报建手续的,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房屋;(三)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但属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建筑层数在4层(含4层)以下且面积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海府[2017]95 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8月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1日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棚改工作。

各区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城中村)范围内土地确权工作,会同各区政府同步开展征收调查,并作为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政府服务中心、教育、工商、民政、税务和人社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海府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各区规划分局负责其辖区内个人住宅的规划报建和批后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机构及派出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善环境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编制村庄或成片居民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个人在本市主城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申请个人建房。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海府办[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号)和省委五届六次全会会议精神,更好地指导和开展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五届六次全会会议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下大决心、加大力量、多形式建设保障性住房,力争在3年内有效解决我市城镇居民,包括中低层公务员、教师、医生和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和提高全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二、目标任务按照《海口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2008-2012)》(报建设部备案),未来3年内建设保障性住房48423套,建筑面积390.18万m2。

房源类型主要有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各类危房改造。

廉租房主要针对最低收入阶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针对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阶层,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针对中等收入阶层,安置房主要针对市政、旧改项目拆迁安置户,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等夹心层群体和进城农民工,危房改造主要针对农村危房和库区移民危房。

(一)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19671套(省下达计划指标为16208套),建筑面积176.18万m2,分别为:1. 廉租房300套,建筑面积1.5万m2,由秀英区负责。

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2016年4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以海府〔2016〕75号文件发布根据2019年5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安排海口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兑现《规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

(一)前款所称的“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的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工业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保障的市政基础设施,应由市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而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应急事项,不得直接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兑现政策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兑现专项资金总额的1%。

第三条申请《规定》优惠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生产、经营地址都在本市范围;(二)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三)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淘汰类、海口市工业发展规划鼓励类的工业行业;(四)企业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提供如下基本材料:(一)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基本信息(附表一);(三)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海住建规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房屋经纪机构:为规范本市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及其附件,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0月16日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存量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者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本规则所称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存量房电子买卖合同,生成电子交易信息,并打印、签署、备案合同文本的行为。

第三条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主管部门。

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是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工作。

第四条产权人、购房人自行成交的可选择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窗口或者金融机构服务点自助交易终端上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撮合成交的,应当在其门店或者者办公场所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办理手续。

第五条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可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发布房源信息、签署中介服务合同、签署并打印备案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9]17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9]17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9〕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将《海口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日海口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也是全市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

《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市“十二五”规划)将着重阐述2011-2015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构想,明确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指明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引导全市人民有步骤、分阶段地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

编制并实施好这一规划意义十分重大。

为编制好这一规划,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关于编制“十二五”规划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研究“十二五”规划,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第五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最精最美省会城市目标,延续“十一五”规划思路,重点围绕做足中心城市概念,壮大产业集群,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切实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发展方向提出切合我市实际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编制“十二五”规划,要在创新的基础上,把握好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准确性,把握好规划编制的民主参与性,把握好规划编制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把握好与上下规划之间,与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等横向规划之间的衔接性,把握好理论联系实际,强化规划的应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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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
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5]220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5〕2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31日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

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
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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