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棚改计划项目征收范围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
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第四条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哈政办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项目,加强土地供给(一)坚持规划的主导作用,加快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切实搞好棚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优先给予安排。
(二)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根据“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分期组织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
(三)紧密结合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和土地需求,制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逐步调整土地供应模式,弹性释放适量土地。
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7]9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让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2017年度海口市市本级财政决算
2017年度海口市市本级财政决算说明目录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1)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4)三、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 (4)四、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6)五、“三公”经费支出汇总情况 (8)六、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9)七、政府举借债务情况说明 (11)2017年度海口市市本级财政决算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2017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351.31亿元,增长18.26%(与2016年同口径相比,下同),为预算的179.46%,其中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4.87亿元,为预算的103.13%。
分税种看:增值税收入19.56亿元,增长42.95%,我市房地产市场景气程度较高,销售量价齐增,带动增值税较快增长。
企业所得税收入9.79亿元,增长19.82%。
我市经济持续向好发展,多个行业企业经营效益提高,房地产业企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税收增长尤为突出。
个人所得税收入4亿元,增长62.98%。
主要是我市居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尤其是房地产销售情况较好,其从业人员收入较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增幅高于全市GDP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增幅。
契税收入3.42亿元,增长23.27%,房地产市场销售火爆,该税种随之大幅增长。
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6.88亿元,增长19.66%。
该税种是流转税的附加税,随着增值税的增长而增收。
土地增值税收入6.05亿元,增长13.3%。
房屋销售量价齐增,房地产增值幅度较大,带来该税种收入较快增长。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1.64亿元,增长28.37%。
房产税收入2.01亿元,增长29.36%。
主要是地税部门调整了这两个税种的征期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比上年多收一个季度税款。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8.79亿元,下降6.09%,为预算的95.54%。
其中未完成年度预算的主要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94亿元,完成预算的68.3%;国防支出1907万元,完成预算的48.82%;教育支出12.31亿元,完成预算的77.89%;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9亿元,完成预算的91.5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56亿元,完成预算的95.0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41亿元,完成预算的66.84%;城乡社区支出9.39亿元,完成预算的74.77%;交通运输支出3.78亿元,完成预算的95.13%;其他支出3574万元,完成预算的80.46%;债务付息支出14.13亿元,完成预算的96.8%。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自府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17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责任分工表2.2017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资金筹措表3.2017年棚户区改造重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道路部分)新开工项目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9日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的意见》(自委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及分解2017年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新开工改造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含修建安置住房、货币安置和改扩建,下同)41245套(户),其中,新开工改造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40925户,小城镇危旧房棚户区320户;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23580户;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25811套,竣工19897套。
(二)棚户区改造(含新建公租房)基本建成及竣工任务分解。
(三)部分重点工作安排。
1.2017年内完成西山路片区和光凤片区、大安旧城项目一期三批次883户和二期1021户居民房屋征收工作,完成晨光化工院国企棚改项目。
2.启动未纳入2017年棚改新开工项目——富顺三道拐项目980户的前期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棚改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本报海口5月22日讯(记者邵长春通讯员谢曦卜凡中)《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发布,2014年—2017年全省规划改造各类棚户区16.12万户。
我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是什么?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会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将采用什么方式进行改造?棚户区居民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将有哪些新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出台。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专访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孙健,他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读。
总体规划 4年改造棚户区16.12万户孙健: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意见》提出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要以抓好棚户区改造为契机,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进一步带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要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为着力点,提升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品质。
《意见》提出2014—2017年全省规划改造各类棚户区16.12万户。
加上2013年已改造的1.53万户,占全国计划1000万户的1.8%。
其中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77万户,加上2013年已改造的1.13万户,占全国国有垦区改造计划80万户的4.9%。
而2013年我省经济总量占全国的0.55%,人口占全国的0.66%。
所以我省的棚户区改造力度在全国来说还是很大的。
总体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孙健:《意见》共提出五条基本原则,其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提到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完善配套、优先安排,整合资源、拉动发展以及就地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2017专家评审修改稿)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全文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
《意见》指出,全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
当前,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
《意见》提出,按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部署,实施三年计划,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2018年度征迁计划》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2018年度征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徐政办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2018年度征迁计划》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2018年度征迁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2日徐州市2018年棚改征收计划2018年全市计划新实施征收项目146个、约2127.23万平方米(不含征收范围线未确定项目数据),具体情况如下:一、市区征收计划情况2018年市区计划实施新征收项目47个、876.48万平方米;结转2017年市区计划征收28个项目、约779.16万平方米;市区前期推进20个项目、约287.7万平方米。
1.鼓楼区:实施新征收项目5个、209.16万平方米;结转征收项目9个、约255.71万平方米;前期推进项目14个、约232.1万平方米。
2.云龙区:实施新征收项目3个、39.92万平方米;结转征收项目5个、约215.4万平方米;前期推进项目4个、约41.4万平方米。
3.泉山区:实施新征收项目3个、87.31万平方米;结转征收项目6个、约230.35万平方米。
4.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新征收项目23个、约321.39万平方米;结转征收项目1个、约18万平方米。
5.铜山区:实施新征收项目9个、195.2万平方米;结转征收项目5个、约55.5万平方米;前期推进2个项目、约14.5万平方米。
6.贾汪区:实施新征收项目4个、23.5万平方米;结转征收项目2个、约4.2万平方米。
二、县(市)征收计划情况2018年县(市)计划实施新征收项目99个、1250.75万平方米(丰县14个项目、181.57万平方米;沛县16个项目、198万平方米;睢宁县24个项目、220.7万平方米;邳州市11个项目、286.36万平方米;新沂34个项目、364.12万平方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优化布局、完善配套、依法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及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要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要加快推进。
各县(市)、区编制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突出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确保能够顺利实施。
二、优化规划布局(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海府[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7〕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已经2007年9月26日十四市政府第九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为推动本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保障旧城区(城中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利于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一)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实物补偿。
(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三)实行实物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属于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
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60平方米。
安置房面积超过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价格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
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温政办〔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三改一拆”计划任务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根据全省“治危拆违攻坚战”和我市“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我市2017年度“三改一拆”工作任务是:完成“三改”1667万平方米,其中旧住宅区改造405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887万平方米、旧厂区改造375万平方米;处置违法建筑1400万平方米,其中上半年完成800万平方米;力争提前完成“无违建创建三年行动计划”,各县(市、区)力争全部达到“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市、区)”标准,力争达到“无违建县(市、区)”“基本无违建县(市、区)”标准的县(市、区)各1个,累计55%的乡镇(街道)力争创成“基本无违建乡镇(街道)”。
一、加快进度,强化“三改”成效(一)突出重点区块,坚持整村连片推进。
实行“项目跟着拆迁走”,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城中村整村改造,按照“当年签约、当年腾空、当年拆除”的要求,突出重点、滚动推进。
深入开展城乡危旧房隐患再排查和治理改造,突出位于山边水边等地质灾害易发点和违建较多区域的房屋,以及农民自建多层房屋、年代久远的三层以上住房,强力抓好风险防范和隐患化解。
扎实开展示范样板小区整治,积极实施旧住宅区整治改造。
做好旧厂区重点改造区块改造提升,做到三个“先改”:做到危旧厂房先改,杜绝安全生产隐患;做到重污染企业先改,推进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做到国有企业先改,提高闲置厂房利用效率。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阳光海口、品质海口”战略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在海甸溪以北、海甸二路以南、南渡江与海甸溪交汇处以西、海甸港以东围合部分(以拆迁公告为准)规划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三条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所指现状住宅房屋均为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是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每年定期公布的价格。
第四条在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只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给予补偿。
对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一、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代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代缴的费用从被拆迁人补偿总额中扣除。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不予处罚。
在拆迁范围内,属于2005年5月2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
对上述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行拆除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拆除清运费用补贴或奖励。
第五条根据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拆迁范围内和就近区域选址建设安置房。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9•【字号】扬府办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9日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扬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三个扬州”和世界名城建设目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加快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公有住房解危、老小区整治),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镇化质量、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效应。
二、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办印发的《扬州市区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市区利用五年时间改造棚户区(危旧房)46781户(含旧住宅区整治33834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
三、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和范围,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实现上级要求、群众需求和政府财力“三统一”。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5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承担任务,按照“四个干”工作法,以动为先,强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0日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按照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对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五大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的目标任务,围绕构建大城区格局,着力加快东区建设、提档升级老城区、推进城区间快速连接,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围绕打造洁净城市,着力推进美丽城中村、美丽小区创建和历史文化街区塑造,改造提升城市形象;围绕创建文明城市,着力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围绕规范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着力加强执法监管,继续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围绕县城扩容提质,着力推进县城新区建设,深入开展县城建设攻坚行动,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宜居宜业宜游的富强邯郸、美丽邯郸建设。
二、主要目标——东区建设。
继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推进96个城市路桥、城市配套、园林水系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32个项目年内竣工投用;重点推进中央商务区和河北工程大学新校区周边27个商贸地产项目开工建设。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及优惠政策梳理
棚户区改造的围及优惠政策梳理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
2008~2017年全国累计开工棚户区改造3880万套,9500万居民出棚进楼,住上了宽敞明亮、配套齐全的新房,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为了鼓励棚户区的改造,加大棚户区改造进程,给予了较大的政策支持。
笔者就棚户区改造的围及有关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第一,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定义、围及政策红线棚户区目前并没有统一概念,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总是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围。
2012年12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规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围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其他工程不纳入规划计划。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海府〔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5〕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6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本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划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瓦结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
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面积,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并测绘的结果为准。
第二章房屋补偿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予以补偿:(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报建手续的,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房屋。
(三)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报建手续的, 但属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2年4月10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暂行管理规定》施行前建设,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外的个人住宅房屋及房屋部分。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海府办〔2015〕359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3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5日海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琼水建管〔2014〕540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河湖和水利工程奠定良好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通过划界确权,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利工程;有利于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有利于提高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市共有各类水库129座,总库容3.13亿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9座,小(Ⅰ)型水库29座,小(Ⅱ)型水库91座。
主要河流31条。
江堤、海堤工程27条,长150.2公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4日宜昌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住建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区旧城改造的意见》(宜发〔2014〕9号)精神,现就宜昌市城区(包括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葛洲坝片区,宜昌高新区含白洋组团,下同)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3年-2017年,宜昌市城区规划实施棚户区改造81300户(详见附件1,其中夷陵区小溪塔街道1712户,由夷陵区按现行体制自行组织实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5年内完成棚户区改造总量75%的总体目标,到2017年完成改造总量不低于60975户。
二、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策划、调查摸底、测算分析、项目申报、房屋征收、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工作。
三、资金来源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市场主体投资,国家、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棚户区改造配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30日十四届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进一步强区扩权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决定依法下放行政权项34项。
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衔接和监管工作。
一、各区应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工作力量,承接下放行政权项,避免出现承接落空或不到位现象。
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对已下放的行政权项进行变相审批。
二、各区应建立下放行政权项执行情况定期备案制度,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下放行政权项执行情况。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和协助各区做好下放行政权项的承接和实施工作,履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督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下放行政权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各区整改。
如各区整改不力,导致下放的行政权项无法正常实施,社会效果差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可提请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下放的行政权项。
三、各区执行下放的行政权项应严格执行法定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尽可能缩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对下放行政权项承接与实施过程中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监察部门应当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保障下放行政权项的顺利实施。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权项(34项)序号行政权项名称行政权项类型法定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下放方式备注1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界定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农业用地流转审批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委托3村镇集体企业、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村镇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委托4集体农业用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的审批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委托5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用地的审批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国土分局依法委托6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区国土分局依法委托7辖区单位附属绿地临时占用审批(500㎡以下)行政许可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界定8辖区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移植树木审批(50株以下)行政许可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界定9辖区部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行政许可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界定10辖区部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行政许可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界定11辖区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政许可审批: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依法界定登记表审批工作依法委托给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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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棚改计划项目征收
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7]304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0
【实施日期】2017.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棚改计划项目征收范围的通知
(海府办〔2017〕304号)
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棚改工作的有关部署,现将2017年度棚改计划中的五源河片区、凤翔(丁村)片区、迈仍片区、椰海大道商圈片区、凤翔商贸城片区项目征收范围下达给你们,请你们根据下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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