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结汇业务操作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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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结汇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2008年7月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
一、收入性质确认及入账
1、客户外币收汇在入客户帐之前应先通过录音电话方式同客户确认收汇性
质,并根据电话确认结果,将外币收汇划入客户相应的结算帐户或待核
查帐户;
2、负责收入进帐操作的人员将业务系统中收到的收入报文打印出来,交给
负责同客户进行电话确认的人员;
3、负责电话确认的人员应及时同客户联系,将相关收入信息准确无误地告
知客户,询问客户相关收入性质,将客户确认的收入性质完整无误地填
写在《涉外收入款项性质确认登记表》(附件一)中并签字,将《涉外
收入款项性质确认登记表》同对应收入报文一同装订,交还给负责收入
进帐操作的人员;
4、负责收入进帐操作的人员收到经确认收入性质的收入报文后,在业务系
统中进行操作,划入客户相应的结算帐户或待核查帐户。
二、待核查帐户资金划转、结汇
1、接收和分发客户单据的人员在收到客户递交的《出口收汇说明》(附件
二)后,进行相应登记、核对和签注后,转给负责海关电子口岸核查的
人员;
2、负责海关电子口岸核查的人员应严格依据客户提供的《出口收汇说明》
上的信息,按《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所述步骤,进行相
应可收汇额度的核注,将显示核注信息的界面打印,并与《出口收汇说
明》一同装订,交还给接收和分发客户单据的人员;
对于客户未提供海关电子口岸IC卡的《出口收汇说明》,应交由负责电
话联络客户的人员通知客户及时递交IC卡;
对于可收汇额度不足的,交由合规性审核小组通知客户;
3、接收和分发客户单据的人员应及时将已核注可收汇额度的《出口收汇说
明》交由负责合规性审核的小组进行审核;
4、合规性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检查《出口收汇说明》上所
填贸易方式及额度与所附可收汇额度核注信息界面的内容是否一致,对
性质和金额不符的,应查明情况,及时通知负责海关电子口岸核查的人
员进行更正、通知客户更改《出口收汇说明》或补充相应材料,如真实
性承诺书和出口报关单等;
5、《出口收汇说明》审核通过后,及时交由负责汇款操作的人员进行扣帐
划转;如需结汇的,由合规性审核小组中负责结汇的专人交给资金运作
部进行结汇交易操作。
三、收入申报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相关规定,划入待核查帐户的资金应及时准确地完
成收入申报工作;
2、进入待核查帐户的收入,客户应该申报为相关贸易项下交易编码与附
言,负责收入申报的人员应仔细检查客户所申报的交易编码与附言;
3、进入待核查帐户的收入,银行应在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并为企业办理结
汇或划出后,再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负责收入核销的人员应要求提供与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收入相
对应的划转或结汇信息,如银行业务编码和金额,并在系统中核对客户
的账户明细,将收入和划转、结汇的对应关系记录在登记表格中,以确
定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收入已经办理结汇或划出;
5、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查的,负责收入核销的人员应在对该笔收汇进
行第一次联网核查后出具全额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在核销专用联上
签注相应的已联网核查金额并复印留底。外汇局以银行签注的已联网核
查金额为准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银行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二次
联网核查后,应在第一次复印留底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第二次
联网核查金额后提供企业,并再次复印留底。如此类推,直至该笔收汇
联网核查完毕。
一笔出口收汇一次性全额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无须在核销专用联上签
注联网核查金额。
四、特别规定
1、凭《真实性承诺书》(附件三)和出口报关单办理结汇或划出的:
1)该规定适用期限截至2008年9月30日;
2)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必须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期间;
3)客户必须提供真实性承诺书正本、报关单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
复印件各一份;
4)必须先将客户“其他贸易”的可收汇额度核注完结;
5)审核人员在正本出口报关单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上核注
“月日核注可收汇额(币种)”,并加盖付汇章;
6)审核完毕后,将真实性承诺书、报关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关
单复印件各复印一份作为凭证留存;
7)正本真实性承诺书和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关单复印件交给指定人员,
集中存档,并于2008年10月10日前集中报送至上海外汇局。
2、在本行内划转的境内贸易付款:
1)收款人与付款人均为在境内公司,收款帐户和付款帐户均是在我行
开立的;
2)付款人为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收款人为区外企业的,付款人提供
的付款材料是经营单位为收款人的正本出口报关单;或付款人和收款人
均为区外公司的,付款人提供的付款材料是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的进口报关单;
3)合规性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务必在客户付款指令上加盖“Credit
into bene's PVA a/c”印章,注明需划入的待核查帐户的帐号,并由经
办与复核双人签字确认;
4)负责汇款操作的人员或数据处理中心依据上述信息,将汇款划入收
款人待核查帐户,而非结算帐户。
上述各条款请务必严格贯彻执行。以上未尽之事宜,以外汇局相关法规文件、问题解答和我行合规部的解释为准。
外汇运作部
200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