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异地变更执业机构需要的材料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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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市司法局

2011-10-14

律公处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是指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

律师调入: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和财务的交接手续。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可提供复印件) ;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和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司法分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联系电话:67086207)

注:参考《人事档案办理指南》

(四)经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联系电话:67086113)

注:申请调取律师执业档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调档申请(注明律师执业档案现所属地,需加盖接受律师事务所公章);

2、法律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

3、律师执业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经重庆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审查的司考档案。(重庆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联系电话:67086199)注:申请调取司法考试资格档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调档申请(注明司法考试档案现所属地,需加盖接受律师事务所公章);

2、法律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供重庆市律师协会审查。

律师申请从外省调入重庆事务所执业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执业律师调档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司法局律公处开具调档函,调转律师执业档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调档函,并说明理由。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完成后,重庆市司法局在西部律师网上进行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调转律师执业档案期限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调出:

律师申请调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办理调出手续。

律师办理调出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重庆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并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向市司法局交回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和财务结清明及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律师调出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同意律师调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外省(市)调档函之日起十日内寄送申请调出律师的执业档案。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附件1:《律师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附件2:《重庆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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