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分类(完整篇)
煤矿事故案例分析63例
本期共梳理事故案例共63例,其中采掘专业25例,机电运输专业13例,一通三防专业16例,地测防治水专业9例。
一、采掘专业事故案例(25例)案例1:单体柱伤人事故2012年4月18日14时30分,XX矿综采一队职工王XX在12041综采工作面用单体柱推槽,由于推槽时操作不当单体柱崩落,发生单体柱伤人事故,造成王XX右肩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肋骨多根骨折。
一、事故地点概况12041工作面倾斜长度177.5m,采用倾斜分层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工作面支架型号ZF8600/20/38,工作面安装117架,刮板输送机型号SGZ800/800,采高3.5m,采用全部垮落法处理采空区。
2012年4月2日工作面初次来压后, 因工作面水大、压力大,多次出现工作面部分支架被压死、支架十字头被压断,无法进行正常推溜移架,至2012年4月18日工作面机尾段支架压死,支架高度降低,造成作业空间狭小。
二、事故经过:2012年4月18日八点班,跟班队长王XX安排职工王XX处理机尾死架。
王XX使用单体柱柱根顶住机尾槽节上沿,柱头顶住支架大立柱底座进行辅助推溜。
由于注液枪枪头卡未卡紧单体柱三用阀,开始移溜时,顶在支架底座上的单体柱受力、柱头柱牙逐渐变形,导致单体柱受力不均,造成单体柱发生崩落,王XX闪躲不及,单体柱直接崩到王XX的右肩上,造成右肩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侧第5、6、7、8根肋骨骨折。
三、事故原因分析1、职工违章作业,使用单体柱进行推槽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液压支柱枪头安装后没有再次检查确认,未及时发现注液枪头卡未卡紧,是造成事故的的重要原因。
3、工作面大面积来压,支架被压死,施工现场空间狭小,施工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4、区队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章作业,职工安全意识差、安全防护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防范措施1、全面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现场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及时查处现场安全隐患,杜绝职工违章作业。
煤矿事故的分类
煤矿事故的分类核心内容:煤矿事故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按诱发因素不同,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6类。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煤矿事故的分类:一、按诱发因素分类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
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
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三、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6类。
(1)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煤矿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煤矿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煤矿事故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发生的触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非常不利事件,其种类和严重程度可以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和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行分类。
以下是常见的煤矿事故种类及其严重程度的描述:一、瓦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是煤矿事故中最常见和致命的一种,它会引发火灾和坍塌等次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瓦斯爆炸一般分为瓦斯爆炸和瓦斯煤尘混合物爆炸。
严重的瓦斯爆炸事故会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设施损坏,严重影响矿山生产。
二、矿井火灾事故:矿井火灾是指由于煤矿内部积聚的可燃气体、可燃性固体和易燃液体所引发的火灾事件。
矿井火灾严重程度取决于火灾规模、火种和燃烧物质种类等因素。
火灾事故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设备破坏,严重干扰矿山正常生产。
三、坍塌事故:坍塌是指矿井内部或地表发生的岩石、土层等物质倒塌或崩塌的情况。
坍塌事故严重程度取决于坍塌规模和速度以及被埋压的人员数量。
坍塌事故会造成被困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严重干扰矿山的正常运营。
四、井下积水事故:井下积水事故主要是指由于井下排水系统故障、地下水涌入等原因,导致矿井内部出现大量积水的事件。
井下积水事故严重程度取决于积水规模和速度,以及被困人员的数量和时间。
积水事故会造成被困人员的窒息和淹死等严重伤亡,严重干扰矿山的正常开采。
五、机械故障事故:机械故障事故是指煤矿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失灵的情况。
机械故障事故严重程度取决于故障的性质和设备的功能。
严重的机械故障事故会导致设备停工和人员伤亡,严重影响矿山的生产效率。
六、化学品泄漏事故:煤矿生产和工艺过程中常使用一些化学品,如炸药和酸化剂等。
化学品泄漏事故是指这些化学物质在运输、贮存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或泄露的事件。
化学品泄漏事故严重程度取决于泄漏物质的性质和泄漏规模。
严重的化学品泄漏事故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
以上仅是常见的几种煤矿事故的类型和严重程度描述,实际上煤矿事故种类还有很多,每一种事故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严重程度。
煤矿事故的分类(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事故的分类(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事故的分类(标准版)煤矿事故的分类:一、按诱发因素分类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
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
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统计规定事故等级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统计规定事故等级分类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工矿商贸(不含煤矿)事故类型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等二十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21]116 号)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类型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煤矿事故类型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等八类。
煤矿事故按行业专业特点分为顶板事故、瓦斯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爆破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其它事故八类;致害原因主要有:冒顶、片帮、支架伤人、放炮、明电、明火、煤与瓦斯突出、磨擦、撞击、失爆、吸烟、墩罐(坠罐)、跑车、轨道事故、输送事故、触电、设备伤人、跑浆、坠落、触响瞎炮、地质水、老空水、地面水、煤自燃、设备引燃、煤尘爆炸、CO中毒、窒息。
具体分类含义如下: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支护垮倒(垮落)等事故,和从事支护顶板、维修巷道、维护巷道发生的事故,以及使用中的支护材料不合格引发的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煤矿事故分类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2)重大事故。
•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
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较大事故。
•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
按照事故伤害的对象不同,可将事故划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 一、伤亡事故分类
•
伤亡事故是作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操作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负伤机体立
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
1、按伤害程度分类
•
⑨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严重,可根
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有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做个别研究,提出意 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
⑩ 死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根据公安机关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
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
2、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
•
(1)轻伤事故。轻伤事故指负伤人员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入瓦斯事故。
•
(8)其它事故。
•
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统称为其他事故。
• 二、非伤亡事故类别和等级
•
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
个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或操作、设备缺陷和自然因素等原因,造
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毁坏或财产损失等事故。
• 1、非伤亡事故类别
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处罚
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处罚一、概述煤炭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其开采和利用在推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煤矿开采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煤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期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并对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
二、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主要根据煤矿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安全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 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逝去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的事故。
这类事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2.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逝去或者3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虽然与特别重大事故相比较,重大事故的后果相对较轻,但同样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 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逝去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这类事故虽不及重大事故的影响范围广泛,但同样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4. 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未达到重大事故标准的其他煤矿安全事故,虽然事故后果较轻,但同样对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煤矿安全事故处罚措施针对不同等级的煤矿安全事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煤矿安全和稳定的生产秩序。
1. 特别重大事故处罚对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企业,一般要采取暂停生产、关闭整顿等措施,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要求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重大事故处罚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煤矿企业,一般要采取暂停生产、停工整顿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统计规定事故等级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统计规定事故等级分类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工矿商贸(不含煤矿)事故类型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等二十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6]116 号)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类型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煤矿事故类型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等八类。
煤矿事故按行业专业特点分为顶板事故、瓦斯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爆破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其它事故八类;致害原因主要有:冒顶、片帮、支架伤人、放炮、明电、明火、煤与瓦斯突出、磨擦、撞击、失爆、吸烟、墩罐(坠罐)、跑车、轨道事故、输送事故、触电、设备伤人、跑浆、坠落、触响瞎炮、地质水、老空水、地面水、煤自燃、设备引燃、煤尘爆炸、CO中毒、窒息。
具体分类含义如下: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支护垮倒(垮落)等事故,和从事支护顶板、维修巷道、维护巷道发生的事故,以及使用中的支护材料不合格引发的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统计规定事故等级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分班标准及统计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数量: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死亡人数少于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死亡人数少于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死亡人数少于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班标准》工矿商贸(不含煤矿)事故班型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等伤害班。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监总统计[2016]116 号)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班型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煤矿事故班型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等八班。
煤矿事故按行业专行业特征分为顶板事故、瓦斯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爆破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其它事故八班;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是:冒顶、片帮、支架伤人、放炮、明电、明火、煤和瓦斯突出、磨擦、撞击、失爆、吸烟、墩罐(坠罐)、跑车、轨道事故、输送事故、触电、设备伤人、跑浆、坠落、触响瞎炮、地质水、老空水、地面水、煤自燃、设备引燃、煤尘爆炸、CO中毒、窒息。
具体分班含义如下: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支护垮倒(垮落)等事故,和从事支护顶板、维修巷道、维护巷道发生的事故,以及因使用不合格的辅助材料而导致的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煤矿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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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
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
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I)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
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煤矿事故性质分类
煤矿事故性质分类煤矿伤亡事故: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8类事故。
1、顶板事故。
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渣、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
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
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
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
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
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它事故。
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1. 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1)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2. 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各类安全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矿山事故分类
矿山事故分类
矿山事故的分类有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特别重大事故:这类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这类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这类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这类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此外,矿山事故还包括多种类型,如坍塌、物体打击、冒顶片帮、高处坠落、放炮事故、突水事件、机械伤害、职业病危害、触电伤害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事故分类和定义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需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机构。
煤矿机电事故案例
二.事故原因 (一)事故教训 1.这起事故的主要教训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 有章不循,管理混乱。 2.施工人员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不牢,存在侥幸心理。跟班干部对 安全生产心中无数,离开现场长达40分钟之久。为了“早干完下班”, 现场施工人员把安全第一摔到了脑后,从而违章冒险作业,忽视了自 主保安和互助保安。 3.4月9日会议虽然提到:“要总结2#主扇更换的经验”、“清楚盲 目乐观情绪”、“落实施工中的各项安全措施”、“精心组织、精心 指挥、精心施工、安全第一”等,并下发了矿机发(1992)2号文件, 但在工作中,贯彻落实不够,尤其是对安全责任的落实、安全措施的 贯彻、施工人员的培训等做的不细。工作现场,操作人员普遍未戴安 全帽,指挥混乱,这些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
机电事故
一、石嘴山一矿“5.12”吊装事故
1992年5月12日2时,石嘴山一矿1#主扇房发生吊装事故,造成1人 轻伤、1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5月11日早8时,1#主扇房改造工程拆除旧主扇的任务进展顺利, 风机上半部分和转子已经拆除,剩余下半部分和轴承计划晚8点拆除。 19时10分左右值班干部高文茂、班长胡金荣到达主扇房,早班跟班干 部王自强向他们交代了早班的工作情况和本班工作任务。19时40分职 工到齐,出勤15人。胡金荣让大家先看现场,然后开了班前会,会上, 胡金荣交代了本班的任务、劳动纪律和注意事项。然后,让大家拿上 工具到了工作现场,凌晨1时15分,大家吃饭、休息后继续工作,并 将4#轴承座的最后一个连接螺丝割掉,等待起吊,但起重倒链位置与 4#轴承座的中心偏离1.3米,不变起吊(因轴承座有4个地角螺栓)。 胡金荣看了情况未发表意见,并有事离开现场。留在现场的岳炳建、 刘延岭、刘玉林、王生俊拿来千斤顶顶轴承座的北侧,将轴承座的北 侧抬高50毫米并脱离地角螺栓,这时,胡金荣回到现场并递给王生俊 圆木,随后又出来抱来一个千斤顶,并和王生俊将千斤顶支在
煤矿事故的分类标准
煤矿事故的分类标准煤矿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由于煤矿生产环境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应对煤矿事故,对煤矿事故进行分类是非常重要的。
煤矿事故的分类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事故的性质和原因,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煤矿事故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事故的性质、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的后果等方面。
首先,根据事故的性质,煤矿事故可以分为瓦斯事故、煤尘事故、顶板事故、机电事故等。
瓦斯事故是指由于瓦斯爆炸引起的事故,煤尘事故是指由于煤尘爆炸引起的事故,顶板事故是指由于巷道顶板垮塌引起的事故,机电事故是指由于机械设备故障或电气故障引起的事故。
不同性质的事故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不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其次,根据事故的原因,煤矿事故可以分为自然因素导致的事故和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
自然因素包括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瓦斯涌出等,而人为因素包括违章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漠等。
了解事故的原因有助于我们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预防。
最后,根据事故的后果,煤矿事故可以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设备损坏和生产中断的事故。
不同的事故后果需要采取不同的救援和恢复措施,以减少损失和降低事故影响。
综上所述,煤矿事故的分类标准对于预防和应对煤矿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深入了解事故的性质、原因和后果,才能更好地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希望通过对煤矿事故分类标准的研究和应用,能够有效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煤矿事故分类完整版
煤矿事故分类一、按诱发因素分类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①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③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④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⑤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⑥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⑦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三、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6类。
(I)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
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煤矿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分类预防措施
煤矿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分类一、按诱发因素分类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
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
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1)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
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安监总局明确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记者15日从安全监管总局获悉,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出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规定》分六章,分别是:总则、事故分级、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
《规定》明确,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规定》要求,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规定》指出,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煤矿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煤矿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第一节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根据第三章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该矿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有:1)瓦斯爆炸;2)火灾;3)煤尘爆炸;4)透水;5)冒顶片帮;6)车辆伤害;7)物体打击;8)机械伤害;9)触电;10)高处坠落:11)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12)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13)爆破伤害;14)火药爆炸;15)锅炉或压力容器爆炸;16)职业危害;17)其他自然因素导致的伤害。
第二节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为了表征危险程度,通过危险评估,反映评估对象可能发生事故的等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的大小依次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可能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可能造成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可能造成死亡1~2人的重大事故。
一、危险、有害因素危险程度的分析方法1、一级重大危险源:煤矿一旦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将会造成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甚至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同时会造成巨大经济财产损失,致使某系统崩溃乃至整座矿井报废。
所以,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被列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2、风险指数法对煤矿存在的煤尘、瓦斯、水、火等危险、有害因素(国务院文件称“隐蔽致灾因素”)危险程度的分析、判定,采用风险评价指数法(表4-2-1严重性等级、表4-2-2可能性等级、表4-2-3风险指数、表4-2-4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分级)。
表4-2-1 严重性等级表4-2-2 可能性等级表4-2-3 风险指数通过上表结合煤矿生产实际,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分级如下:表4-2-4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分级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程度分析XX煤矿含煤地层出露标高为+1700~+19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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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分类(完整篇)
Classification of coal mine accidents
煤矿事故分类(完整篇)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按诱发因素分类
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2.按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
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
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
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I)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
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按事故性质分类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
依照煤安字(1995)第50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划分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
标准,将煤炭工业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以下8类:
(1)顶板事故。
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
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
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
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
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
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
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
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5.非伤亡事故
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
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把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m(含10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m(含5m)以上;巷道冒顶长10m(含l0m)以上;
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3m(含3m);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130min~2h,或使采区停工2~8h;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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