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洛阳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置和降低、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四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贷款全解
过桥“以新还旧”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一)业务内容:通过短期垫资,帮助贷款企业完成向银行借新还旧业务。
(二)业务风险:1、资金已垫,但企业旧贷未还(垫资资金被挪用),新贷放不下来;2、旧贷已还,新贷放不下来。
放不下来原因具体有4种:①银行主观上不放新贷,只是诱骗企业还旧贷②由于政策变化,银行上级通知不准放贷③借款企业被法院查封④抵押物未能抵押到指定银行,包括:抵押物被查封、抵押物灭失、抵押物被出售、抵押物被用于其他抵押。
3、旧贷已还,新贷已放,但资金被企业挪用。
(三)风险防范:该业务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2、新的银行贷款已批好,借款合同已签订;3、企业没有或只有少量银行外借款。
如果:①借款企业还能提供房地产抵押、②下家银行能先做余值抵押、③下家银行处级支行副行长以上介绍、④下家银行客户经理连带责任担保、⑤下家银行客户经理以上介绍,则按以上顺序列为优先选择业务;该业务标准模式为:1.上网及到企业实地调查生产经营情况,确认正常(万一这家银行新贷不批,可帮助企业到其他银行获得贷款);2.到银行查看贷款手续,经办人员必须亲眼看到贷款审批单原件及贷款合同原件(合同最好已做公证);3.查询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征信系统,确认没有不良记录;4.查询抵押物登记信息,确认没有查封、预卖、余值抵押(或只有少量余值抵押)、限制权利等情况;5.核对并收取企业以下资料: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抵押物原件(含贷款押抵物及企业、关联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其它抵押物);④一个贷款账户印鉴章(与银行预留印鉴核对,防止企业挪用新贷款);⑤贷款账户剩余支付凭证(贷记凭证等,须与开户银行核对,确认没有剩余空白支付凭证留在企业手中,防止企业挪用新贷款);⑥贷款账户金融服务卡(如有);⑦与贷款金额相同的贷款账户贷记凭证一张(用于划回借款);⑧贷款账户网上银行密钥(如有);⑨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住宅、车牌号、手机号等。
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置和降低、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四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一)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二)借款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三)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没有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或新的投资者介入;(四)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贷款;(五)风险分类为损失类的贷款;(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贷款重组的情况。
关于借新还旧的相关规定汇总
关于借新还旧的相关规定汇总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你分行《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浙银发[1997] 19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贷还贷,原借款合同如有担保人的,应当取得原担保人的书面认可。
新借款合同没有取得原担保人认可的,原担保人只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1997年5月19日二、《担保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三、《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建行业务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对公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
按照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支用的原则,除总行特别规定可以不予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外,所有客户在我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均应先评级并报批授信额度。
如下图所示。
2.1.1 受理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
受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
2.1.1.1 客户申请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建设银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信贷申请。
信贷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2.1.1.2 资格审查1.客户资格要求: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客户向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1)客户基本条件①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建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②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③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业务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⑥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⑦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2)限制性条件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一般不接受其申请:①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②向建设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③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④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的;⑤违反国家规定用建设银行信用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⑥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⑦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⑧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⑨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⑩列入建设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
30、借新还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
岗位
流程
管理要素
客户经理
借新还旧贷款申请
1、由客户提出借新还旧贷款申请:包括未结 贷款的品种、金额、借款日期,到期期限、用 途、抵押担保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原因;现申 请借新还旧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 提供抵押担保方式、还款来源。 2、在1、审查客户申请是否符合“借新还旧”条件 。 (1)正常类借新还旧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 件: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2、借新还旧申 请金额不能大于原欠贷款金额的80%;3、原欠 贷款利息已全部清偿;4、借新还旧贷款利率 在规定的同档次利率基础上上浮10%;5、借新 还旧总共只能办理1次。 (2)保全资产类借新还旧贷款:1、原借贷款 属于不良贷款,已经形成风险;客户不能正常 生产经营;2、申请借款金额小于或等于原欠 金额;3、必须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担保抵押, 且提供的担保人、抵押物条件不能优于原借贷 款。 2、对客户提交的“借新还旧”申请根据权限 作出受理意见,明确受理金额、贷款调查主责 任人,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30.1 借新还旧贷款申请受理操作流程
业务概述: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 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
风险提示:正常类借新还旧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2、借新还旧 申请金额不能大于原欠贷款金额的80%;3、原欠贷款利息已全部清偿;4、借新还旧贷款利率在 规定的同档次利率基础上上浮10%;5、借新还旧只能办理1次。
关于存量借新还旧业务处理意见的函
存量借新还旧业务处理意见为了规范存量借新还旧业务的处理程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现就存量借新还旧业务的处理意见进行如下说明:一、明确业务类型1. 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是指客户原有贷款到期后,通过续作新的贷款,用新贷款的资金还清相应的存量贷款。
2. 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按贷款客户类型可分为个人存量借新还旧业务和企业存量借新还旧业务。
二、处理程序1. 客户申请:客户申请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时,需填写借新还旧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确认贷款余额:业务经办人员接到客户申请后,需确认原贷款的余额,并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
3. 进行新贷款审批:在确认原贷款余额无误后,将进行新贷款的审批工作,包括客户信用审查、抵押评估等程序。
4. 确定新贷款金额:经过审批后,确定新贷款的金额,并计算新贷款的利率、还款期限等信息。
5. 发放新贷款:经审批通过后,将新贷款的资金发放给客户,并将原贷款的余额进行清算。
6. 客户还款:客户按照新贷款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
三、注意事项1. 确认资料真实性:在处理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时,需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
2. 客户风险评估:在进行新贷款审批前,需要进行客户风险评估,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3. 资金划转及清算:在发放新贷款资金后,需要及时进行原贷款的清算和资金划转工作。
四、业务管理1. 业务监测:对存量借新还旧业务进行定期监测,确保业务处理程序规范,客户信息安全。
2. 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存量借新还旧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
以上为存量借新还旧业务处理意见,望各部门严格执行,确保业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客户利益。
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中常见的一种贷款业务形式,对于客户而言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资金和贷款,对于银行而言也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在进行存量借新还旧业务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以确保业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客户利益。
企业债务重组贷款置换(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金链紧张、债务负担过重等问题。
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债务重组贷款置换成为了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
本文将围绕企业债务重组贷款置换的概念、优势、实施步骤及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一、企业债务重组贷款置换的概念企业债务重组贷款置换,是指企业在面临债务困境时,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将原有高利率、期限短的债务,通过贷款置换的方式,转变为低利率、期限长的债务,以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还款压力,从而实现债务结构的优化。
二、企业债务重组贷款置换的优势1. 降低融资成本:通过贷款置换,企业可以将高利率债务转变为低利率债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缓解还款压力:通过延长还款期限,企业可以分散还款压力,减轻短期内的财务负担。
3. 优化债务结构: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贷款置换,优化债务结构,提高债务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
4. 促进企业发展:债务重组贷款置换有助于企业摆脱债务困境,实现稳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企业债务重组贷款置换的实施步骤1. 审慎评估:企业应对自身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债务构成、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债务重组的必要性。
2. 选择合适银行:根据企业需求,选择具备债务重组业务的银行,了解银行的相关政策、利率、期限等条件。
3. 沟通协商: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说明债务重组的必要性,提出贷款置换的方案,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4. 审批流程:按照银行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批流程,完成贷款置换。
5. 贷款使用: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原有债务,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
6. 监控管理:对企业债务重组后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合理使用,防范风险。
四、企业债务重组贷款置换的注意事项1. 合规性:企业应确保债务重组贷款置换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规操作。
2. 诚信经营: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应保持诚信,与债权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 透明度:企业应向债权人公开债务重组的方案、流程、结果等信息,提高透明度。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
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
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
最新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化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以下简称置换贷款)的清收管理工作,确保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顺利如期兑付。
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银发[今年]181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今年]2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定向发行、用以置换农信社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
置换贷款是指农信社认购专项票据后,以专项票据置换到表外核算的不良贷款。
第三条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置换贷款由人民银行委托农村信用社全权处置,农村信用社要对委托期内置换贷款的资产保全负责,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等文件的要求依法尽职进行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比例,降低清收费用支出,提高处置效率。
第二章内控管理第四条联社资产保全(管理)部门是管理置换贷款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辖农信社置换贷款的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各农信社具体负责置换贷款的日常管理、清收盘活、资料保管等工作。
对大额的置换贷款也可由联社资产保全(管理)部门集中统筹管理和清收处置。
第五条置换贷款实行造册登记、专人管理、单设账户、监督考核的管理原则。
(一)信用社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置换贷款管理登记册,逐户登记置换贷款的基本资料、不良贷款成因、清收措施和进度、处置收入与费用等情况。
(二)各信用社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置换贷款进行跟踪管理、资产保全等工作。
管理人员对所置换不良贷款负直接的管理责任。
(三)各信用社要设立单独账户,具体记录处置置换贷款的各项收入及费用等账务处理内容。
(四)县(市)联社要对各信用社置换贷款的保全、清收进度和处置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制定一系列的奖罚措施进行考核,以确保专项票据能按期兑付。
借新还旧推进方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借新还旧推进方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借新还旧推进方式是一种经济手段,旨在解决资金短缺和债务问题。
这种方式涉及到借贷行为,通过借入新的资金来偿还旧的债务。
这种推进方式在许多领域和行业都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在金融领域和企业经营管理中。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借新还旧推进方式成为了解决资金压力和债务负担的重要手段。
它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获得所需的资金,并有效地偿还旧的债务。
尤其对于那些面临财务困境或需要大量资金进行投资的实体来说,借新还旧推进方式提供了一种灵活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借新还旧的推进方式具有许多优势。
首先,它可以减轻资金短缺和债务压力,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其次,它可以优化资金结构,减少财务风险。
通过借入新资金来偿还旧的债务,企业可以降低负债水平,增强其经营和投资能力。
此外,借新还旧推进方式还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声誉,从而获得更多融资渠道和更好的合作机会。
为了推进借新还旧方式的应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
首先,建立健全的金融体系和信贷市场是关键。
只有有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才能为借新还旧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和健全的风控机制。
其次,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是必要的。
通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可以预防和控制借新还旧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
最后,加强宣传和培训也是关键。
通过向企业和个人宣传借新还旧的优势和推进方式,以及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可以提高他们的意识和理解,促进借新还旧的广泛应用。
综上所述,借新还旧推进方式是一种解决资金压力和债务负担的重要手段,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通过在金融体系中建立健全的金融基础设施,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以及加强宣传和培训,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借新还旧方式的应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介绍借新还旧推进方式的相关内容:第一部分:引言在引言中,首先会对借新还旧的概念进行简要的概述。
随后,阐明本文的文章结构,并明确论文的目的。
逾期贷款清收处置流程与措施
逾期贷款清收处置流程与措施一、我们一般把逾期管理分为三个阶段(一)第一个阶段:逾期前——提醒教导这个阶段的关键词是“提醒教导”,主要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三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在遵守业务流程的前提下主要以提醒和教导客户为主,通过提醒客户和对客户的信用教育督促客户及时还款,有效的减少逾期。
(二)第二个阶段:逾期前期——了解纠正这个阶段的关键词是“了解纠正”,是指逾期出现后的最初一段时间,在这个阶段信贷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客户逾期的原因,并且需要在贷前和贷后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和了解客户的信息,并对逾期后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在此阶段,以协商为主,施加压力为辅,如果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改善或纠正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是最理想的,也是成本最低的。
第三阶段:强力催收阶段——强力施压这个阶段的关键词是“强力催收”,在这个阶段,催收人员的态度由协商为主转变为施加压力为主,协商为辅,通过给客户施加压力提高其还款意愿。
在施压的过程中,一般先采用非诉的方式施压,非诉不行,再考虑诉讼施压,如果情况紧急,也可以考虑直接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提起诉讼的话,非诉的追讨手段也要结合诉讼手段一并使用,这样效果会更好。
二、清收处置流程与措施(一)借款到期前借款到期前主管客户经理需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客户准时还款,如客户表示不能按时还款,需提前进行处理,目前很多机构会通过系统自动发送短信的方式提醒客户准时还款。
根据贷后管理的一般原则,客户经理在最后一次贷后管理时要重点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因此,客户经理在给客户打提醒电话时要结合贷后管理的情况在电话中要求客户就能否准时还款给出确定性的答复,并询问还款来源是否已经落实,如果客户表示不能按时还款,客户经理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及时进行“治疗”。
(二)还款日当天查询并提醒客户还款。
如果借款人未在还款日当天还款,到第二天就是逾期了,在这一天,客户经理要及时查询客户是否存入还款金额,如客户未足额存入还款金额,应及时提醒客户还款,告知客户正常还款的奖励和逾期还款的后果。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借新还旧”作为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其本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又逐渐出现了几种与之类似的贷款品种,其共同点是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来偿还原有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非银行债务),不妨统称为“借新还旧类”贷款。
在当前银根趋紧的形势下,该类贷款在银行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一、“借新还旧类”贷款的两大类别以企业借款的目的进行归类,不妨将“借新还旧类”贷款分为以下两类。
(一)被动续贷清偿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归还贷款,而重新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借新还旧模式”、“变相续贷模式”等。
(二)主动置换周转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出于置换前期项目周转贷款、盘活抵押资产、调整企业负债、获取更大授信额度等原因,使用银行贷款归还原有债务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置换贷款模式”、“归还借款模式”等。
二、“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表现形式(一)“借新还旧模式”。
该模式也即“借新还旧”的基础形式。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A银行向该公司重新发放1笔贷款用于归还或部分归还前期贷款,一般只涉及1家银行和1家企业。
目前,该模式主要存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在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此种操作模式已较为少见。
(二)“变相续贷模式”。
该模式可以视为“借新还旧模式”的一种变形。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向乙公司借入资金用于归还在A银行的贷款,贷款归还后,A银行再向甲公司发放1笔同等金额的贷款,甲公司再将贷款用于归还向乙公司拆借的资金。
拆借资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借款企业的关联公司,或者是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其他准金融机构。
该模式主要存在于流动资金贷款中,一般涉及1家银行和2家企业。
(三)“置换贷款模式”。
该模式也可以称之为“借此还彼”。
续贷及借新还旧贷款管理
续贷及借新还旧贷款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切实解决贷款客户经营周期和贷款期限错配问题,有效防范及缓释贷款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村镇银行工作实际,现对续贷、借新还旧贷款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续贷。
(一)续贷业务是指因客户周转资金占用紧张,到期无需偿还本金,通过放款与还款的无缝对接,延长还款期限,实现贷款资金在到期后延续使用,用途为“归还借款”的业务品种。
(二)借款人申请续贷业务应符合如下条件:1、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能按时支付利息,且付息资金来源为经营收入;3、重新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贷款手续;4、贷款担保有效,担保期限能够覆盖借款期限,担保能力充足;5、属于周转性贷款。
6、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无重大违约;7、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社会信用良好;8、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续贷贷款可划分为正常类。
(三)续贷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特别是贷款新规的相关要求。
2、必须延续原担保措施,续贷时原则上不得更换,抵押物必须依然足值,保证人必须仍然具有代偿能力。
贷款人应到抵押登记机关进行查询,确认抵押财产无查封、冻结等情形。
3、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查、审核和审批,控制信贷风险。
4、通过放款与还款的无缝对接,发放资金直接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只限于保证和抵押方式的经营性贷款,不含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及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业务。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业务:1、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2、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3、担保已出现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及抵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4、借款人账户或抵押物已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等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
(五)续贷业务利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贷款利率,在我行账户存款流水额度较少的续贷业务利率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银行贷款借新还旧操作流程
银行贷款借新还旧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
1. 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交贷款申请表格以及所需的材料,如身份证明、银行流水、工资单等。
2. 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信用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根据申请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 若银行批准贷款申请,客户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4. 客户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期偿还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5. 若客户需要借新还旧,可以在还款期限内再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新贷款的资金来偿还旧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6. 银行对新贷款申请进行审核,重复步骤2和步骤3,决定是
否批准新贷款申请。
7. 若银行批准新贷款申请,客户用新贷款的资金来偿还旧贷款。
8. 客户按照新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新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9. 重复步骤5至步骤8,直到全部贷款偿还完毕。
借新还旧操作流程
借新还旧操作流程一、什么是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呢,就是你之前借了一笔钱或者贷了款,到了该还钱的时候,你再去借一笔新的钱,然后用这新借的钱去还之前借的那笔旧账。
这就像是你拆了东墙补西墙,但在正规的金融操作里,它可是有一套严谨的流程的哦。
二、借新还旧的前提条件。
1. 信用状况良好。
你要是想玩这个借新还旧的“游戏”,那你的信用得说得过去呀。
就像你跟朋友借钱,要是你之前老是借钱不还或者信用有污点,人家肯定不愿意再借给你,金融机构也是一样的。
比如说,你之前的贷款老是逾期,信用评分被拉低了,那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不会轻易再给你放款来还旧债的。
2. 有合理的借款用途。
虽然实际上是用来还旧账,但你得有个说得过去的新借款用途。
你不能直接跟金融机构说我就是用来还旧债的,得编个合理的理由,像是用于新的项目投资啦,或者是扩大生产经营之类的。
这就像是给这个操作披上一件合法又合理的外衣。
三、借新还旧的操作步骤。
1. 评估自身状况。
你得先好好看看自己的经济状况到底是个啥情况。
算一算旧债到底有多少,自己每个月或者每年的收入是多少,能不能承担得起新的借款。
这就好比你要出门旅行,得先看看自己的钱包鼓不鼓,不然到时候新债旧债一起压过来,可就把自己给压垮了。
2. 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
市面上金融机构那么多,银行啊、小贷公司啊啥的。
你得找个合适的。
要是你想要借的钱比较多,而且希望利息低一点,那银行可能是个好选择。
但银行的审核比较严格哦。
要是你只是想快速借到一笔小钱来应急还旧债,一些小贷公司可能会更灵活。
不过小贷公司的利息可能会高一些,就像你在外面买东西,方便的地方可能价格就贵一点。
3. 准备申请材料。
不同的金融机构要求的材料不一样。
一般来说,你得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明,这就像你的身份证一样,证明你是谁。
然后是收入证明,让人家知道你有能力还钱。
如果是企业的话,还得有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之类的东西。
这些材料就像是你的“通行证”,没有它们,你就进不了借新还旧的这个“大门”。
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操作方式,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不良贷款,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了即期贷款风险.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同时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还存在着相当的法律风险.一、保证项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防范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对借新还旧贷款的保证责任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产生对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而不是借新还旧,如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要承担对旧贷和新贷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改变贷款用途借新还旧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由于新贷款合同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负担,不构成对保证人的利益的损害,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因而,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保证人也不会有什么不公平的结果.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一笔呆坏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还让保证人保证,明显对保证人不公平,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3、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是用于偿还旧贷款的,如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写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已经知晓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由于不存在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在诉讼或仲裁中,保证人主张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借新还旧的,应就此负举证责任.保证人的举证就是举主合同这个书证,因为主合同没有写明借新还旧,因而应认定为保证人不知借新还旧.如果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主张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并提供保证的,应当有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举证,如不能举证应认定保证人不知主合同借新还旧的事实.4、商业银行不直接贷款给原借款人,而是通过贷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这种情况不能因为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就推断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的是新旧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同一情况:贷款人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或职责,不能让贷款人为贷款资金流向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商业银行、新借款人、原借款人串通起来,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存在贷款资金始终在商业银行控制下,新借款人没有真实的得到资金等情况.在借新还旧的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是否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是关键,如果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中已注明了借新还旧,保证人已签字的应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如果只是口头告知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明款项的真实用途,而写作其他,例如流转资金等,则新的保证人将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在借新还旧时,应该坚持城实信用的原则,应该告知保证人真实情况,在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条款中注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流动资金贷款,不应该虚构贷款用途,防止欺诈的嫌疑.二、抵押担保项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因为合同的标的作为债的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构成债的更改,发生旧债的消灭和新债关系产生的效果.即原有的贷款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时消灭.所以应防范下列风险:l、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风险借新还旧时仍然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登记的做法,导致新贷款无第二还款来源保障,而成为信用贷款.因此,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2、恶意抵押风险借新还旧时变更抵押物或是以前没有抵押而在借新还旧时新设立了抵押.为了保全资产各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对以前没有抵押的或担保物不足的,重新设立了抵押.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在此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的空问,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了.鉴于这一实际情况,要防止构成“恶意抵押”.对新贷款将旧贷款的第三人保证更换为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的,务必注意借款企业其他债务的到期情况和担保方式,避免构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恶意抵押”,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而变成“信用贷款”.为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时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1、认真分析抵押人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仔细研究,合理确定抵押物数额.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则产作抵押.2、对抵押人到期债务进行审查.在抵押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且这些债务不到期的情况下,抵押人将大部分资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并不违法,但在多个债权人存在且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行为就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银行应要求客户出具“到期债务清单”,一方面,在确定抵押则产时作为参考,即从抵押人的总资产中减去到期债务,其余份额的财产就可以设定抵押;另一方面,留作证据,以备今后发生纠纷时用以抗辩.3、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在合同中尽可能地将抵押物的名称、规格、处所、质量、购置时问、价格等相关内容具体化,禁止使用如“全部财产”、“一座楼”之类的模糊性词语.4、当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3、抵押在后风险曾经有一企业先后与甲、乙两家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均以同一财产抵押,甲银行存办理借新还旧时,因原借款抵押而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登记机关撤销后告诉甲行,由于该企业的此项财产已抵押给乙银行,不能重复抵押而不予以登记.虽然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的做法不合法,但甲银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甲银行在企业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抵押,使贷款成为信用贷款.其次,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同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到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甲银行借新还旧,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从而使乙银行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甲银行只能待顺序存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才能获得清偿.因此,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4、优先权风险优先权风险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而临的风险.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立了税权优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办理借新还旧时,借款人欠缴税款,则税权要优先于重新办理的抵押权.商业银行在办理有手续前应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置抵押物.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也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原则,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落实急需解决八大问题——银行业机构贯彻执行宏观政策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挑战,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日前,党中央国务院相续出台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据笔者调查,目前基层银行业机构在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尚存在如下八个问题亟待解决.一信贷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急需调整.实行责任追究,是有效防范信贷管理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各银行业机构都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要求,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但由于部分银行业机构的责任追究管理缺少细化的免责条款,责任追究过于严厉,脱离客观实际,极大地挫伤了基层银行信贷人员的放贷积极性.如为防范信贷风险,某银行业机构上级管理部门明文规定“贷款实行终生责任追究制”,新增贷款到期必须100%回收,实现“零风险",否则采取包赔、下岗清收等强制措施,让基层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又如国有银行在改制上市期间,对剥离贷款责任进行全面的责任处理,不良贷款剥离额度较大的银行,几乎所有的信贷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背上了处理决定,既给其干部任免和调整带来极大困难,也助长了其“贷款有风险,不放无风险”思想倾向,让宏观政策在基层的执行大打折扣.同时,因新增贷款不良化具有一定的滞后效应,谁也不能保证贷款会不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在经济下滑等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情况下,秋后算帐的可能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基层银行慎贷、惧贷、畏贷和惜贷倾向仍十分明显.二信贷准入门槛设置急需降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如东西部、南北部,情况不一样,经济的实际发展形式也呈多样化,这就要求各银行业机构的信贷模式要适应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差别对待.但现实并非如此.如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规定了硬性的统一的准入标准,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即在企业贷款前要进行市场准入考察.这个考察即是要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写出经营、资信调查报告,并根据企业财务经营情况对企业进行评级.只有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信用评级达到一定的标准,才有资格上报上级行多在省级分行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因为省行面临的是全省这样的一个很大的层面,对一个需要贷款几十万乃至百万元的小客户一般是不会上眼的,所以有很多基层行上报企业根本进不了银行的信贷准入门槛.统一的信贷标准和过严的准入要求,即抬高了企业贷款“门槛",也使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三信贷审批权限急需下划.前几年,为了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和金融改革的需要.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实施了经营重点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转移的战略,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大大上收了基层和落后地区的贷款审批权限,其结果虽有效防范了信贷风险,但同时也因权责不对称而大大降低了基层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主动性.贷款审批权限上收,使基层银行不能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自主发放贷款,使中小企业客户贷款难度加大,也影响宏观经济政策在基层地区的实施.四有关贷款抵押担保的规定要求急需放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基于此,目前,各基层银行的上级管理行都明确了发放贷款要有抵押担保为保证的管理要求,而且为确保贷款投入的安全与高效,还根据担保法规定,对抵押品范围、抵押品折率等作出了明确的贷款比例限制,如集体土地不能抵押,土地抵押率不能超过50%,机械设备的抵押担保率不能超过40%等,因此造成一些偏远地区的乡镇集体企业因比银行规定比例的抵押物低而很难取得银行业机构的信贷支持;一些小型的朝阳企业因抵押资产率过低而难以筹集到足额的营运资金,从而大大影响了宏观大政策背景下信贷支持作用的发挥,形成企业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尴尬局面.五政策性风险向银行转化的隐忧急待解决.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没有银行业机构的信贷工作的配合是行不通的.但在就配合政策实施,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力度过程中,有关未来不确定因素所导致的政策性风险向银行转化的隐忧仍不可忽视.因为银行贷款风险具有较大的滞后性,在政策宽松时期,风险较小,而一旦政策环境发生变化,银行贷款质量必然要受到影响,所以基层银行在信贷投放过程中必然要考虑风险防范工作,并基于风险防范需要而对政府推荐项目进行筛选,择优放贷.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或领导出于局部和地方利益考虑,往往一味要求当地银行要配合政府增加信贷投放,并不注重考虑银行贷款的风险问题,因行政干预可能造成贷款不良,且“新官不理旧帐",以及地方财政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基层银行仍十分担心宽松货币政策下所提供的贷款风险,最终会因未来不确定性因素而被转嫁到银行身上.六司法和社会诚信环境建设急待加强.虽然近几年来银行业机构通过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责任追究,规范操作行为,落实抵押物等措施,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有所收敛.但依然存在政府相关部门不当行政干预、协助企业逃废债务、案件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等问题.如某银行县支行在清收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房产登记部门在银行已进行抵押登记后,竟能将已经设定为银行贷款抵押的房屋过户并办理房产证交给现居住人.而司法部门竟能据此将已设为银行按揭贷款抵押的房屋判给现居住者,就连企业法人代表自己抵押贷款的房屋也被判决给其本人.司法部门在处理有关银行的借贷纠纷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增大了银行维权工作的难度,结果即放纵了贷款人失信行为,也使银行贷款更趋审慎.同时一些隶属于不同部门的垄断性中介机构,如房地产评估、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等收费较高,部分社会中介机构的中介不公正、评估不客观、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也使银行难以接受,损失加大,从而严重影响银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七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亟待建立.银行业属于经营货币信用的高风险行业,尤其是在目前拯救经济危机影响的大局之下,需承担一定的政策义务和责任,贷款投放的风险是相当高的,因此应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作为贷款安全的保障,但现实中各偏远基层地区都缺乏政策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为银行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保证,从而增加了银行贷款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八微观经济发展政策与银行风险管理协调工作急需强化.经济发展政策与金融发展政策相一致,才能发挥互补和推动作用.但目前,在一些偏远的县乡地区,二者步调并不一致:政府部门看重的是银行资金的投入情况及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力度,如能带动多少企业发展,多少人就业,能创造多少税收等,并通常把投贷多少视为评价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而银行方面看重的则是资金投入是否安全、有效,有无风险,即要侧重注重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二者的矛盾加大了银政沟通的难度,弱化了金融政策间的联动效能,使政府扶持政策在执行力度上大打折扣.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既不可能操之过急,毕其功于一役,也不能单打独斗,靠某个机构独立完成,必须科学规划,多措并举,通过政、企、银等各方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因此建议:一尽快对偏远基层地区金融资源非均衡配置缺陷进行矫正,逐步建立起竞争充分的多层次、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国家要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基础上,对基层县域金融组织结构进行重新设计,适度调整和放宽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坎,积极兴办符合基层县域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及时建立起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金融组织体系,奠定偏远基层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基础.其次是要下大气力培育和完善县域信用担保市场,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县域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壮大,鼓励引进境外涉农担保机构或创立多种形成的担保公司,及时解决农户及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融资担保难问题.第三是要通过开展经济金融分析例会、项目推介会、信贷政策效果评估等方式,继续搭建银政、银企合作交流平台,强化“窗口指导”,在准确掌握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及时传导和宣传区域地方政府经济战略意图和重点,指导各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区域经济的重点领域、特色领域有效信贷需求的支持,引导信贷资金向整体经济中重要环节、主要项目有效流动.第四是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为新农村建设解除“后顾之忧”.要积极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或县一级具有法人地位、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通过政府的适度补贴和政策优惠,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机构,通过扩大农业保险面,弱化涉农贷款风险,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二监管部门要有效运用政策传导手段,加强政策引导,提升政策执行效果.一是要有效运用风险提示、预警通知等,加大窗口指导力度,为商业银行贯彻宏观政策,自主决策提供依据.二是要引导和指导各银行业机构加快制定有关贷款尽职工作后责任追究的免责条款及规定.由于有些银行业机构不分青红皂白,对新增贷款发生不良一律严厉追究责任,严重影响基层银行信贷管理人员的放贷积极性,因此银监会应督促各银行业机构制定相应的免责细则或条款,以根除基层银行放贷人员的后顾之忧.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损害银行业机构合法权益行为的惩诫、打击力度.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骗贷等行为,要积极协调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配合,采取不注册登记、不提供税务发票、不贷款、不提现、不提供结算服务、不开户等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并在新闻媒体、网络上公开曝光,不断完善社会信用的联动惩诫机制,坚决遏制新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发生.四是必须恢复县域监管机构设置.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入,县乡监管不到位情况日渐显现、因此说在一些偏远的、地域较大的县域地区设立监管机构,已有其必要,也是有效贯彻宏观经济政策、保证区域经济金融稳定发展的当务之急,因此要根据各县域被监管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相应增加县域监管机构的监管力量,以保证县域监管资源和被监管金融资源的合理匹配,完善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增强基层银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力度.三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合理调整信贷管理模式.各银行业机构一是要确定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减少对贫困县域地区的抽资,拓展县域银行的资金实力、生存空间和融资能力.二是要结合授权制度,简政放权,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归还基层分支行经营自主权,使基层银行能够真正按照的商业银行机制办银行,实现权、责、利的相互统一,以改变当前上级行对基层分支行资金上统得过死、管的过多的状况,给基层分支行一定的生存空间.三是制定一个新发放贷款永久责任追究制的实施细则,做到权、责、利相互明确.一方面强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