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借新还旧

合集下载

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的4个条件(二)

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的4个条件(二)

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的4个条件(二)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的4个条件背景最近,人民银行发布了一项新政策,要求借款人在借新还旧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债务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1. 还款能力验证借款人在借新还旧之前,首先需要通过还款能力验证。

这意味着银行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还款能力维持借贷行为。

还款能力验证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借款人的收入稳定性 - 借款人的负债情况 - 借款人的信用记录2. 借贷合规性审查除了还款能力验证,人民银行还要求银行对借新还旧的借贷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

这是为了防止潜在的违法行为和风险。

借贷合规性审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 借款人的身份验证 - 借款用途的合法性 - 借贷行为的合规性3. 有效利率限制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人民银行对借新还旧的借贷行为设定了有效利率的限制。

这一措施旨在防止高利贷和过度放贷,保障借款人的利益。

有效利率限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利率不得超过一定的上限- 综合费用必须合理且透明4. 数据报送要求最后,人民银行要求银行在进行借新还旧的借贷业务时遵守严格的数据报送要求。

这有助于监控债务风险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数据报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借新还旧交易的记录 - 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 借款人的其他关键信息结论借新还旧无疑是一种重要的借贷行为,如今人民银行出台这4个条件,将有效控制债务风险,并促进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借款人应在借新还旧前仔细了解并满足这些条件,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和信用。

同时,银行作为借款人的合作伙伴,也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履行监督责任。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

内容提要: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已取得合法地位,但在落实担保时具有较大风险,办理此类业务时应防范保证欺诈、恶意抵押、抵押在后、优先权等担保风险。

关键词:借新还旧效力风险防范一、借新还旧概述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面对这样的风险,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和化解。

二、借新还旧的认定及其效力分析借新还旧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因而认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是否是搞借新还旧,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而且还应当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

两者缺一不可。

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较明显,查证起来比较简单,一般争议很小。

但要证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

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

如果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

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借新还旧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据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下午即归还);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借新还旧的四个条件

借新还旧的四个条件

借新还旧的四个条件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它的基本原理是借款人通过向借贷机构借入新的资金来偿还旧的债务。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借款人的负担,但同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实现。

以下是借新还旧的四个条件:一、借款人信用良好借新还旧的核心在于借款人能够获得新的借款,而这需要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包括个人信用评分、信用报告、还款记录等,这些记录都是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

如果借款人信用良好,借贷机构就会更愿意向其提供新的借款,从而实现借新还旧。

二、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借新还旧需要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样才能够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

借贷机构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明其收入来源的材料,以便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的收入来源不稳定,借贷机构就会担心其无法按时还款,从而不愿意提供新的借款。

三、借款人有足够的抵押物或担保人借新还旧需要借款人提供足够的抵押物或担保人,以便保证借贷机构的资金安全。

抵押物可以是房产、车辆等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可以是信誉良好、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个人或机构。

借贷机构通常会对抵押物或担保人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靠性。

如果借款人无法提供足够的抵押物或担保人,借贷机构就会担心其无法按时还款,从而不愿意提供新的借款。

四、借款人有清晰的还款计划借新还旧需要借款人有清晰的还款计划,以便保证按时还款。

还款计划应该包括还款金额、还款日期、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借款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借贷机构通常会对还款计划进行审核,并要求借款人签署还款协议,以便保证还款计划的执行。

如果借款人没有清晰的还款计划,借贷机构就会担心其无法按时还款,从而不愿意提供新的借款。

综上所述,借新还旧需要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稳定的收入来源、足够的抵押物或担保人以及清晰的还款计划。

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借款人才能够成功实现借新还旧,从而缓解债务负担。

浅议“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浅议“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浅议“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与防范2006-11-07 14:43:36|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借新还旧”贷款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在借款人旧的贷款到期后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信用社再次为其发放一笔新的贷款,用以归还或部分归还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并在信贷管理过程中逐渐被广泛应用,近年来更呈愈演愈烈之势。

该类贷款的存在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大量该类贷款存在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借新还旧”贷款行为具备合法性。

其实贷款借新还旧问题很早就已存在,信用社的俗称是“转贷”,但数量较小且表现形式较为隐蔽,也不具有合法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认定借新还旧行为有效,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25日在《不良贷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对借新还旧的合法性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也确定了借新还旧的合法性。

借新还旧从不合法到合法,至今已不存在法律障碍,信贷人员应当依法完善借新还旧中的相关手续,把好借新还旧贷款对象的准入关口,认真区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以确保信用社的资产安全。

二、“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状况。

借新还旧作为信用社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已取得合法地位,借新还旧有利于信用社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但是在另一方面“借新还旧”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1、容易引发借款人信用风险。

随着借新还旧次数增加,借款人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还款意愿也随之降低,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也产生着负面影响。

2、加大了信贷风险。

借新还旧容易导致短期贷款长期使用,挪用贷款、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等问题。

借新还旧__法律规定(3篇)

借新还旧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借款行为是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有时借款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会选择借新还旧的方式来偿还旧债务。

借新还旧,顾名思义,即借款人用新借来的资金偿还旧债务。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务分析两方面对借新还旧进行探讨。

二、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资金,贷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期限和利率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涉及新借款合同和旧借款合同,因此,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担保合同,因此,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财产的保管人保管抵押财产,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抵押权,因此,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公司担保,因此,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三、借新还旧的实务分析1. 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违反合同约定:借款合同中通常规定借款用途,借新还旧可能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效。

(2)增加债务风险: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借款人债务累积,增加还款压力。

(3)涉嫌欺诈:借新还旧可能涉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借新还旧的实务应对(1)明确借款用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借款用途,避免借新还旧行为。

(2)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3)完善担保措施: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完善担保措施,降低债务风险。

(4)提高法律意识:借款人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借新贷还旧贷”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借新贷还旧贷”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以分为 以下 情形 :
序 号 新贷 旧贷 新贷 保证 人是 否承担 保证 责任
定 的借 款 用途 并 非 “ 借 新 贷 还 旧贷 ” , 即可初 步 认 定 其 不知 : 其次 , 如果 银行 或者 借款 人能 够举 证证 明保 证 人 明知“ 借 新贷 还 旧贷 ” , 即可 予 以认 定 ; 如 不能 举
田 田
乙 无
否 ( 如 果 明知 或应 知 ,则是 ) 否 ( 如 果 明知或应 知 ,则是 )
从 字 面意 思理解 《 担 保法解 释 》 第 三十 九条 第一 款。 该 条款 针对 的 只是 为 “ 借 新贷 还 旧贷 ” 提 供 担保
的保 证人 。但 是 , 实务 中经常 使用 的物 的担 保形 式 , 即抵 押 、 质押 担保 , 与保 证担 保 同为法 律 明文 规定 的 担保 方式 ,在 债务 人 以外 的第 三 人 以其 所有财 产 为
务款 。 否则 担 保 人 不 承担 担 保 责任 。 “ 借新贷还 ) 日贷 ” 产 生 的 大量 诉 讼 争 议 和较 大 法律 风 险 , 如何 界 “ 借 新 贷还 旧 贷 ” 十 分 关键 。 银
行应密切关注“ 借新贷还旧贷” 借款人的状况 , 谨 慎 考 虑 该 业务 的 可行 性 。
第 3 0卷 第 2期
2 0 1 7年 3月
濮 阳 职 业 技术 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P u y a n g Vo c a t i o n a l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Co l l e g e
Vo 1 . 3 0 No. 2 Ma r . 2 0l 7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担 保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下 简称 《 担保 法解 释 》 ) 第 三 十 九条 规定 : “ 主合 同当事 人双方 协议 以新 贷 偿还 旧 贷, 除保 证人 知 道或者 应 当知道 的外 , 保证 人 不 承担 民事 责 任 。 新贷 与 旧贷 系 同一 保证 人 的 , 不适 用前 款 的规定 。 ” [ 1 1 据此 , “ 借 新贷 还 旧贷 ” 的保证 责 任承 担可

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

关于第二个问题的解答与第一个问题是有关联的,因为从合同有效的前提 是主合同的有效。另外是对贷款用途“流动资金”的解释,如果认为企业的 “流动资金贷款”包括用于清偿企业债务,除购买原材料、支付职工工资等应 付款项外,亦包括偿还银行欠款,那么就不能认为与实际的借款意图不符而认 为存在欺诈,保证人自然亦不应逃脱其保证责任。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借款合 同为格式合同,意思表示不够清楚时应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意思予以 解释,因此只要保证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理解该贷款用途包含“借新还旧”的 意思,其免责主张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使银行失去了第二还款来源的 保障。
从法理来讲,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只要“借新还旧”合同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无禁止不为错,只要是银行和企业就还款和贷款达成的合意,其主合同和依法订立的抵押、担保等从合同 的效力就应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而且上文提到的人民银行的复函可视为监管机构对金融法律及规章例如 《商业银行法》、《货款通则》有关内容的有权法律解释,司法部门在审理相关纠纷时是应当参照和采纳的。 所以根据高法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基本承认了该种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风险控制
一、事先防范风险,降低法律不确定性因素 二、规范行业操作,明晰合同条款,避免保证人免责抗辩 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
在目前法无明文、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依法规范自 身的经营行为,注意规避法律风险,不违反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 如进行“借新还旧”业务的前提是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 对逾期贷款原则上应采取依法催收或诉诸法律为妥。对经营情况不佳, 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企业,贷款银行应采取依法催收 或提起诉讼为上,谨慎办理借新还旧。在条件不许可的情况下,应慎办 或少办借新还旧,以避免陷入诉讼导致败诉。对于已在法院审理阶段的 借新还旧的案件,涉讼银行应积极举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解释人 民银行有关贷款及借新还旧的法律文件规定,及高法的最新《解释》, 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

借新还旧五级分类

借新还旧五级分类

借新还旧五级分类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要来唠唠“借新还旧五级分类”这档子事儿。

你想想看,借新还旧就好比你有一双旧鞋子,已经有点破破烂烂了,但你舍不得扔掉,就想着找双新鞋来替换它,让自己还能继续走路。

就像有的企业,之前借的钱可能快到期还不上了,那咋办呢?那就再借一笔新的,把旧的还上呗!
那这五级分类又是啥呢?这就好比给这些借新还旧的情况分个等级。

比如说,一级可能就像是新鞋特别合脚,一切都顺顺当当的;二级呢,有点小瑕疵,但也还能凑合用;三级可能就开始有点让人头疼了,得花点心思去处理;四级呢,哎呀,问题有点大啦;五级那可就是糟糕透顶啦!
比如说有个例子,有个小企业之前借了一笔钱,经营过程中遇到点困难,到期还不上,然后去借了新的来还旧的。

这时候银行就得根据各种情况来给它分个类呀。

要是这企业只是暂时困难,后面有希望好起来,那可能就是二级分类。

但要是发现这企业问题很严重,快撑不下去了,那就可能是四五级啦!
我觉得这借新还旧五级分类可太重要啦!它能让我们清楚地了解这些资金的状况,就像给我们的经济世界点了一盏明灯,让我们能看得更明白呀!所以啊,咱们可得好好重视它!。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借新还旧”作为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其本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又逐渐出现了几种与之类似的贷款品种,其共同点是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来偿还原有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非银行债务),不妨统称为“借新还旧类”贷款。

在当前银根趋紧的形势下,该类贷款在银行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一、“借新还旧类”贷款的两大类别以企业借款的目的进行归类,不妨将“借新还旧类”贷款分为以下两类。

(一)被动续贷清偿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归还贷款,而重新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借新还旧模式”、“变相续贷模式”等。

(二)主动置换周转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出于置换前期项目周转贷款、盘活抵押资产、调整企业负债、获取更大授信额度等原因,使用银行贷款归还原有债务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置换贷款模式”、“归还借款模式”等。

二、“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表现形式(一)“借新还旧模式”。

该模式也即“借新还旧”的基础形式。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A银行向该公司重新发放1笔贷款用于归还或部分归还前期贷款,一般只涉及1家银行和1家企业。

目前,该模式主要存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在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此种操作模式已较为少见。

(二)“变相续贷模式”。

该模式可以视为“借新还旧模式”的一种变形。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向乙公司借入资金用于归还在A银行的贷款,贷款归还后,A银行再向甲公司发放1笔同等金额的贷款,甲公司再将贷款用于归还向乙公司拆借的资金。

拆借资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借款企业的关联公司,或者是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其他准金融机构。

该模式主要存在于流动资金贷款中,一般涉及1家银行和2家企业。

(三)“置换贷款模式”。

该模式也可以称之为“借此还彼”。

借新还旧推进方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借新还旧推进方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借新还旧推进方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借新还旧推进方式是一种经济手段,旨在解决资金短缺和债务问题。

这种方式涉及到借贷行为,通过借入新的资金来偿还旧的债务。

这种推进方式在许多领域和行业都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在金融领域和企业经营管理中。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借新还旧推进方式成为了解决资金压力和债务负担的重要手段。

它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获得所需的资金,并有效地偿还旧的债务。

尤其对于那些面临财务困境或需要大量资金进行投资的实体来说,借新还旧推进方式提供了一种灵活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借新还旧的推进方式具有许多优势。

首先,它可以减轻资金短缺和债务压力,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其次,它可以优化资金结构,减少财务风险。

通过借入新资金来偿还旧的债务,企业可以降低负债水平,增强其经营和投资能力。

此外,借新还旧推进方式还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声誉,从而获得更多融资渠道和更好的合作机会。

为了推进借新还旧方式的应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

首先,建立健全的金融体系和信贷市场是关键。

只有有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才能为借新还旧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和健全的风控机制。

其次,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是必要的。

通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可以预防和控制借新还旧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

最后,加强宣传和培训也是关键。

通过向企业和个人宣传借新还旧的优势和推进方式,以及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可以提高他们的意识和理解,促进借新还旧的广泛应用。

综上所述,借新还旧推进方式是一种解决资金压力和债务负担的重要手段,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通过在金融体系中建立健全的金融基础设施,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以及加强宣传和培训,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借新还旧方式的应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介绍借新还旧推进方式的相关内容:第一部分:引言在引言中,首先会对借新还旧的概念进行简要的概述。

随后,阐明本文的文章结构,并明确论文的目的。

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是银行从长期的贷款收放实际操作中演变而来的一种贷款称呼,是银行业界公认的一种保全资产、化解不良、规避监管的重要措施办法。

从文字方面理解,“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尚未全部归还或不能按期全额归还,通过办理一笔新的贷款来归还原欠的贷款。

“借新还旧”在实际操作中又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借款人贷款到期后直接在A银行申请一笔新贷款归还其所欠A银行的旧贷款;另一种是借款人贷款到期后从A银行申请办理一笔新贷款用于归还所欠B银行的旧贷款,而银行通常也会被借款人的此种方法所蒙蔽,误认为借款人信誉好,而最容易产生风险的是第一种“借新还旧”。

一段时期以来,银行业在“借新还旧、以贷还贷”业务操作中产生了大量风险,输了官司赔了钱。

同时也在大量的案例中吸取了教训,总结了经验。

本文就“借新还旧”产生的原因、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的风险点、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借新还旧”所产生的风险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剖析。

一、产生“借新还旧”的内外原因外部原因(借款人原因),简称外因:借款人为了降低财务成本,人为将到期贷款不办理展期而办为“借新还旧”,从而达到短贷长用,支付短期贷款利息达到长期使用贷款的目的;或者企业还款意愿强烈,确因现金流暂时出现问题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亦或借款人为了方便快捷取得贷款,未根据合理的生产经营周期来确立合适的贷款期限,或是转移贷款用途,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而办理“借新还旧”。

内部原因(贷款人原因),简称内因:主要是银行基于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考核监管政策,如农业银行就做出规定,若是不良资产上升,高管人员就得下来。

其次是银监部门对银行不良贷款的上升采取问责、约见谈话、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

再次就是不良贷款上升同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干部的业绩、升迁、员工的收入挂钩,迫使银行采用“借新还旧”下降不良贷款,人为掩盖风险。

透过现象看本质,“借新还旧”是一种不正常的经济现象,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若不引起重视和加以规范,将演变为信用危机,信用风险,若银行操作不当,还将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借新还旧”作为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其本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又逐渐出现了几种与之类似的贷款品种,其共同点是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来偿还原有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非银行债务),不妨统称为“借新还旧类”贷款。

在当前银根趋紧的形势下,该类贷款在银行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一、“借新还旧类”贷款的两大类别以企业借款的目的进行归类,不妨将“借新还旧类”贷款分为以下两类。

(一)被动续贷清偿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归还贷款,而重新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借新还旧模式”、“变相续贷模式”等。

(二)主动置换周转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出于置换前期项目周转贷款、盘活抵押资产、调整企业负债、获取更大授信额度等原因,使用银行贷款归还原有债务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置换贷款模式”、“归还借款模式”等。

二、“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表现形式(一)“借新还旧模式”。

该模式也即“借新还旧”的基础形式。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A银行向该公司重新发放1笔贷款用于归还或部分归还前期贷款,一般只涉及1家银行和1家企业。

目前,该模式主要存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在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此种操作模式已较为少见。

(二)“变相续贷模式”。

该模式可以视为“借新还旧模式”的一种变形。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向乙公司借入资金用于归还在A银行的贷款,贷款归还后,A银行再向甲公司发放1笔同等金额的贷款,甲公司再将贷款用于归还向乙公司拆借的资金。

拆借资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借款企业的关联公司,或者是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其他准金融机构。

该模式主要存在于流动资金贷款中,一般涉及1家银行和2家企业。

(三)“置换贷款模式”。

该模式也可以称之为“借此还彼”。

2023贷款重组与借新还旧有什么区别

2023贷款重组与借新还旧有什么区别

2023贷款重组与借新还旧有什么区别2023贷款重组与借新还旧有什么区别在银行借款,一旦还款困难,就会有贷款重组和借新还旧。

至于大家熟悉的,催收,法院执行人,失信人都是发生在这两者以后的。

那么贷款重组与借新还旧有什么区别?今天给大家整理银行相关知识,我们一起看看吧。

贷款重组与借新还旧有什么区别性质不同:贷款重组是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过程。

借新还旧是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结果不同:贷款重组是操作过程,重组贷款是操作结果。

原则不同:贷款重组能够对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产生积极效果。

借新还旧则不是。

支付宝花呗有什么优势1支付方便快捷。

从前如果我们的支付宝中没有余额,那么一定要使用网银进行付款,这相对来讲也是稍微麻烦一些的。

而支付宝花呗是给每一个顾客一定的消费额度,我们直接登录支付宝就可以看到,根据自己的消费额度就可以在天猫和淘宝上购买相应的产品。

现在多数店铺都支持花呗这项业务,大家也不需要担心会出现不能够付款的情况。

支付的使用方法和日常使用支付宝余额支付相同,极速付款,商家接到订单就会直接发货,不会影响到您拿到产品的时间。

2消费额度较高。

每一个顾客的支付宝花呗消费额度都是不同的,目前的消费额度是1000-30000元,根据消费的具体能力来进行限定。

主要是根据您平时使用支付宝的频率以及开销金额来进行设定的。

虽然说目前支付宝花呗还只是针对一些活跃用户进行内测,但是已经有不少朋友都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资格。

大家也不需要担心自己的消费额度问题,因为支付宝是根据您日常的支付行为来进行限额判断的,这样的消费额度绝对可以满足您的日常需求,只需要进行日常的购物即可。

3还款时间较长。

支付宝花呗最长的还款时间大概在40天左右,而且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消费的次月10号还款即可,我们只需要注意一下每一笔订单的交易时间,根据自己的交易来进行还款即可。

浅谈“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浅谈“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浅谈“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前些年,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压缩逾期贷款,对付上级机关的检查,在信贷资产质量考评和工作人员业绩考评中获取荣誉,常常采用“以贷还贷”或者叫“借新还旧”的办法。

当贷户不能还款而最终诉诸法律时,对于为偿还旧贷而签订的新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往往产生不同的看法,否定者有之,肯定者也有之。

否定者认为,新的借款合同多写明其他借款用途,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得到履行,性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为无效;而肯定者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对此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一、“借新还旧”的含义借新还旧,亦即通常所讲的以新贷偿还旧贷,是指债务人在原有的到期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又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来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的行为。

通过借新还旧,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同时旧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一般存在至少两个借款合同,而后一个借款合同是在原借款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因而两个合同的借贷双方当事人都是相同的,一个是银行,另一个是借款人,而且通常并不发生先借后还的款项变动。

其法律特征就是,借贷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新旧债权债务转换,这种转换使主体间的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时间上保持连续性和不因非履行因素而被变更或消灭。

二、“借新还旧”存在的原因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借新还旧也不例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83年,国有企业的基本建设资金开始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改为国家专业银行贷款,即拨改贷。

同时,银行还根据国家信贷计划规模为国有企业核定了一个流动资金贷款额,企业在该定额内可随时获得贷款。

对于上述两项贷款,企业只支付利息,并不归还本金,只在贷款期满后,更换借款借据,这就是最初的“借新还旧”。

2、对于一些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银行将贷款作逾期处理根本收不回本息,依法诉讼不但收不回本息,还要支付诉讼费。

旧贷款偿还后又借出相同金额的新贷款的不属于“借新还旧”

旧贷款偿还后又借出相同金额的新贷款的不属于“借新还旧”

旧贷款偿还后又借出相同金额的新贷款的不属于“借新还旧”阅读提示“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在法律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别。

“借新还旧”要求在旧贷款尚未偿还的情况下,银行和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将新贷出的款项用于偿还旧贷款。

“还旧贷新”是指旧贷款偿还后,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即使两次贷款的数额相同,时间仅差几日,但因旧贷清偿在先,新贷借出在后,法律效果上与“借新还旧”存在显著差别。

裁判要旨“借新还旧”应当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

借款人偿还旧贷款后,又向银行借与旧贷款数额相同的款项,不属于贷新还旧,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应免除。

案情简介1. 2003年12月25日,万力公司向农行河北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2004年1月8日,万力公司向农行河北支行偿还人民币4000万元。

2. 2004年1月13日,农行河北支行与万力公司《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000万元。

同日,农行河北支行与迎宾公司、祥和公司、飞龙公司、游乐港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4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河北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万力公司未能偿还本息,各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4. 一审:原告农行河北支行起诉借款人万力公司及各保证人,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保证人迎宾公司称案涉借款系借新还旧,其对此不知情,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天津市高院认为,案涉借款不属于借新还旧,故判决保证人迎宾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5. 二审:迎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称借款人偿还原4000万元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获得案涉借款,故应属于借新还旧。

最高法院认为,迎宾公司的上诉理由系对借新还旧的概念理解错误,故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40000万元借款是否因构成借新还旧而免除保证人迎宾公司的担保责任。

“借新还旧”应当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读“借新还旧”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肯定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

1、定义
借新还旧,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者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其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与收回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

2、作用
积极作用: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加强或完善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消极作用: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

进一步弱化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积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3、本质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

其特点在于该笔借款并不增加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归还前一笔到期的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

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
了延期,而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罚息。

4、“借新还旧”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
(1)、当旧贷与新贷系同一保证人时,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时,不管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均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同一保证人先后承担了新、旧借款的担保责任。

虽然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但是,对于新的借款合同,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改变了贷款用途,并没有加重担保人的风险责任。

因此,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保证人应继续承担对新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

(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
若新贷的保证人不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担保合同无效。

若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即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担保合同有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