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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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
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置和降低、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
第四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二)借款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三)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没有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或新的投资者介入;
(四)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贷款;
(五)风险分类为损失类的贷款;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贷款重组的情况。
第八条贷款借新还旧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原贷款条件无变化;
(二)更换借款主体,保留原担保方式;
(三)更换借款主体,更换担保方式;
(四)更换有代偿能力的和意愿的保证人或更换更有价值、更容易处置的抵(质)押物;
(五)追加保证人或抵(质)押物。
第三章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确定贷款借新还旧期限要考虑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借款人其他主要债务的构成及到期时间、抵(质)押物(权)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因素,防止借新还旧期内贷款风险加大。
第十条贷款借新还旧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根据我行有关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调查、审查、审批与办理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除按照我行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深入调查、分析权衡贷款借新还旧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减少损失;
(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出现借新还旧原因、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信贷审查部门除按照我行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落实还款计划的能力;
(二)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并着重分析贷款重组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以便于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贷款借新还旧通过发放新贷款同时收回原贷款的方式进行操作。贷款借新还旧后原则上应实行分期还款。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分类
第十五条贷款借新还旧原则上只能涉及贷款本金,对原贷款利息应全部收回或逐步归还。如果借新还旧时未能还清全部利息的,在签订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时,应当对欠息进行书面确认,妥善安排还款计划并继续催收,落实有效担保,并要求借款人与担保人签订承诺函(附件1、2)。
第十六条贷款借新还旧必须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为确保贷款合法有效,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一栏应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并在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必须增加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保护性条款:
本借款人知悉,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本借款人承诺,除对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外,对×××(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未清偿债务仍承担还款义务。
第十七条借新还旧后的贷款为担保贷款的,必须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在担保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必须增加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保护性条款:: 本担保人知悉,借款人×××(借款人全称)与贵行签订编号为×××(新合同编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
第十八条经办单位在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业务过程中应注意控制操作风险,
确保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严防贷款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贷款借新还旧后最高风险评级为关注类,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以下(含)的贷款借新还旧后最高风险评级为次级类。有两笔或以上的存量贷款参与贷款借新还旧的,借新还旧后贷款的风险类别应当保留原贷款中的最低分类级别。借新还旧后贷款不止一笔的,所有贷款的风险类别在观察期内不得高于原贷款中的最低分类级别。
第二十条贷款借新还旧后必须保留6个月观察期限,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贷款的风险类别,但对采用以足额保证金、国债、存单质押等符合我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方式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可不受观察期限制。在观察期结束后,要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核心定义重新进行贷款五级分类。
第二十一条借新还旧后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或其他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要调低风险分类级别,并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催收、保全、诉讼等行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借新还旧贷款的日常监控。在对借新还旧贷款客户进行经常性查访的基础上,每月要对贷款客户至少进行不低于一次现场检查,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必要时须向上级机构报告。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借新还旧贷款,要加大监控力度和监控频率,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或现场检查的方式,加强对借新还旧贷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大额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监控,定期分析贷款风险和贷款质量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对借新还旧后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要积极运用法律及其他手段催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贷款借新还旧执行情况和借新还旧贷款风险状况检查力度以及管理人员的尽职评价,并将检查结果通报业务主办部门,切实保障借新还旧重组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借新还旧后的相关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将严格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为掩盖资产损失、回避风险暴露,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借新还旧,导致风险增加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或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借新还旧的;
(三)借新还旧贷款发放后没有用于归还原贷款,形成新的风险的;
(四)对借新还旧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跟踪管理,错失收贷时机,导致风险扩大并形成损失的;
(五)在观察期未满之前,不按规定随意调高贷款风险类别的;
(六)其他违反贷款借新还旧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分行、小企业信贷部办理贷款借新还旧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我行其他关于贷款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