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宪实:论唐朝的佛教管理_以僧籍的编造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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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的佛教管理

以僧籍的编造为中心

孟宪实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佛教、道教在唐代十分发达,国家如何对它们实施管理,史载有文,但并不清晰。本文通过新近

发现的吐鲁番出土文书,论证唐朝政府管理佛教、道教的具体措施,使得这个问题终于明晰起来。把原有编户

齐民的方法运用到佛教、道教的管理,厉行人身管理,从而完成了对佛教的全面控制。佛教作为外来文化,中

国化问题学界研究已久,在思想中国化的同时,也有管理的中国化问题。这对于佛教历史研究亦有启发。

关键词:佛教;管理;僧籍;寺院手实;吐鲁番出土文书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919(2009)03 0136 08

收稿日期:2008 12 16

作者简介:孟宪实,男,黑龙江省讷河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成果,项目编号06XNA007。

义净: 南海寄归内法传校注 卷二,王邦维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87页。义净: 大唐西域求法高僧

传校注 ,王邦维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14页。 唐会要 卷四十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1页。

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和道教在中国崛起,国家如何管理这一新兴的社会力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我们从 魏书 释老志 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到了隋唐时代,政府如何管理佛教和道教呢?历史文献留下一些很不清楚的记载。结合近年新发现的传世文献和考古资料,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了很大提升。论述如下,敬请方家指正。

一、僧尼等籍

对于佛教和道教的管理,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管理,这使得两个宗教的管理有了组织保障。相关机构是如何管理佛教和道教呢?依照现在掌握的情况,那就是通过籍帐。因为不论佛教还是道教,僧尼是分别立寺的,道士和女道士(或称女冠)也是分别立观的,所以他(她)们的籍帐也是分立的。所谓籍帐,其实就是国家管理民众的一套文书档案体制。不作特别说明,本文以 僧籍 概括尼籍、道士籍和女道士籍等。

把僧道进行籍帐管理,其实就是把他们纳入编户齐民体制,而这正是中国政府控制和管理社会的悠久而强大的传统。道教是本土产物,而佛教属于外来事物,对于佛教而言,政府的这个管理办法,十分充分地体现了中国特色。到过印度的唐代僧人义净就记载过印度的情况: 如来出家,和僧剃发,名字不干王籍,众僧自有部书。 众僧名字不贯王籍,其有犯者,众自治罚。 这就是说在印度,佛教徒是不归政府管辖的,如果说有管辖,也不是中国式的通过人口登记等籍帐方式管辖的。中国从南北朝以来,政府的努力推行和僧众的挣扎拒绝,终于是政府方面获得胜利,到唐朝相关制度十分成熟,文献记录也丰富起来。

唐朝政府的僧籍编造,与一般民户一样,也是三年一造。

唐会要 卷四十九有 僧籍 条: 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州县,一以上祠部。 这个记载没有明第46卷第3期

2009年5月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Peking U 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Vol.46,No.3May 2009

确时间标志,但是应该属于祠部主管佛教事务的时期。

与此相关, 唐六典 也有同样的记载: 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之簿籍亦三年一造(其籍一本送祠部,一本送鸿胪,一本留于州县)。

新唐书 的记载是: 每三年,州县为籍,一以留县,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官,一以上宗正,以一上司封。 唐朝管理佛教、道教的机构,时有变化,所以各种典籍的记录往往参差。但是,三年一编造僧籍,确是各种记载中非常一致的。因为一般民众的户籍编造正是三年一次,僧籍编造正与其合拍。 唐六典 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录为: 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

未、戌)。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 。

同是 六典 的记录文字,我们可以分析其中的关联。僧籍的编造, 六典 用一 亦 字。因为在 六典 的系统中,民户户籍的制度说明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下,属于第三卷。而僧籍的编造在礼部祠部郎中、员外郎条下,属于第四卷。其亦字具有承前接续含义。

宗正寺长官宗正卿,他的执掌最重要的部分是 掌皇九族、六亲之属籍 , 唐六典 在介绍他的执掌的时候,除了介绍皇九族、六亲的概念以外,最后一句是 其籍如州县之法 。对此, 通典 的说法是 掌皇族、外戚簿籍及邑司名帐 。那么,如州县之法,是什么意思呢?宋家钰先生曾经对比过皇族外戚的簿籍、僧尼簿籍与民户户籍的不同,认为 只有民户户籍,才是唐户令规定的州县每三年一造的籍书 。这里,一定存在误解, 唐六典 卷二司封郎中、员外郎条最后一句: 凡皇家五等亲及诸亲三等存亡、升降,皆立簿籍,每三年一造。除附之制,并载于宗正寺焉 。皇家外戚的簿籍与民户一定有很多内容不同,但是所谓同州县之法,根据司封郎中、员外郎条,至少三年一造是相同的。

僧籍三年一造, 唐会要 、 唐六典 和 新唐书 文献记载十分一致,不存在争议。但是,僧籍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却是史载缺乏的。仁井田先生复原唐令,只能利用 唐六典 的记载复原,同时提供日本养老令的一条内容作为参考,而这条养老令提供了关于僧籍内容的信息。 养老令 杂令的第38条,内容如下:

凡僧尼,京国官司每六年造籍三通,各显出家年月、夏腊及德业,依式印之。一通留职国,以外申送太政官,一通送中务,一通送治部。所须调度,并令寺准人数出物。

因为日本官职与唐朝大有不同,该令的程序执行可以不予考虑,但是 出家年月、夏腊及德业 等,应该就是僧籍的重要内容。之所以敢于如此肯定,不是因为这条 养老令 ,而是因为近来发现不久的北宋 天圣令 。 天圣令 杂令 中,正有僧尼造籍等内容,其中宋令第40条为:

诸道士、女冠、僧尼,州县三年一造籍,具言出家年月、夏腊、学业,随处印署。按留州县,帐申尚书祠部。其身

死及数有增减者,每年录名及增减因由,状申祠部,具入帐。

戴建国: 天一阁藏明抄 官品令 考 , 历史研究 1999年3期。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 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 附唐令复原研究 ,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31页。

仁井田: 唐令拾遗 ,栗劲、霍存福、王占通、郭延德编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95页。 养老令 条文见 令义解 卷十,吉川弘文馆(日本东京)1972年版,第341页。

唐六典 卷二,第40页。宋家钰: 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计帐 , 历史研究 1981年6期,第21页。此文收入作者 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 的时候,有所丰富,但观点未变。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通典 卷二十五,中华书局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703 704页。

唐六典 卷十六,第466页。

唐六典 卷三,第74页。关于户籍保留的时间,史书记载又有所不同,参见王永兴先生的整理,见王永兴: 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 第一编下,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024 1025页。 新唐书 卷四十八崇玄署条,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52页。

唐六典 卷四,陈仲夫点校本,祠部郎中、员外郎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26页。关于唐代僧尼管理制度,参照谢重光、白文固: 中国僧官制度史 第四章第四节,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01 111页。 第3期孟宪实:论唐朝的佛教管理 以僧籍的编造为中心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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