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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的难点及对策

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是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督的重要环节。加强工程项目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对确保工程项目质量、降低工程项目成本、提高工程项目采购效益、防止工程项目采购中的腐败现象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对加强包括工程项目采购在内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严肃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工程项目采购有其特殊性、复杂性,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一些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和制度还不完善,致使在合同

和健全,给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一是监督制度不健全。如工程项目现场监督、质量检测、分段验收、竣工验收等办法和制度没有完全建立和推行;二是监督主体不明确。采购合同监督机关应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但由于正处在起步阶段,专家信息库尚未建立或正在建设之中,专业人才比较缺乏,对工程项目监督有些力不从心;行政监察部门虽然具有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但由于人员少、任务重,不利于监督。由于上述原因,事实上已给被监督单位留下了逃避监督的空档。

3.监督管理手段乏力。一是事前控制不严。由于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久(以前由建设部

门负责),政府采购部门又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工程项目项目的技术性、合理性、经济性等掌握不准,在采购方案审核时把关不严,从而使工程项目项目在合同执行中不得不做一些相关调整。二是事中监督不力。工程项目合同执行阶段,由于政府采购部门(采购中心)不具备监督职能,采购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任务繁重,往往依靠采购单位(甲方)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协调和监督,而采购单位既不具备监督职能(本身是被监督的一方),又没有专业人员,让其如何监督?三是事后把关不住。工程项目合同验收是综合性的验收,应在专业验收(主要指质量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工作中,往

工单位负担,列入施工总成本。分段验收主要由采购单位、监理公司、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施工过程的每一阶段及其主要环节,必须经过初验合格后方能转入下一阶段施工,并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跟综监督主要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执行中的行为进行跟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上述4种制度既相互交差,又对同一工程项目合同发挥监督作用,从而形成了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层次分明、纵横交错的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体系,从制度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把住"三关",强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必须紧紧抓住事前、事中、事后三道关口,严防死守,这是强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的关键所在。把住三关,即技术方案审核关、履约过程监督关、竣工验收关。首先,在招标采购前,对采购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技术方案,通过现场核实、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进行审核把关,确保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对工程项目材料的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及规格型号等进行量化、细化审核,确保工程项目招标并签订合同后没有或者只有微小的变动因素。其次,加强合同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采购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违规等

收,还要对采购合同其他所有条款进行验收。因此,专业验收主要由质量监督部门和检测部门独立地进行,并出具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检测报告,作为工程项目合同综合验收和竣工结算的依据。综合验收应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由采购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的综合验收小组进行,对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项目、质量、数量、价款、工期等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由验收人员签名、采购单位盖章的书面验收报告,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工程项目款的依据。

4.严格"一审批"。工程项目采购合同执行中,若遇确需调整的项目及标准,采购单位必须及时上

报,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现场核实后重新招标或与原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补充合同),并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这是强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的重要措施。不得边建边报、先建后报或者有意隐瞒不报,更不得与施工单位私下交易。对采购单位出现的上述违纪违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从而断掉少数单位企图逃避政府采购监督的惟一后路。对施工单位有意串通采购单位作弊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付款、解除合同,直至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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