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 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住宅建筑电⽓设计规范》(总结版)《住宅建筑电⽓设计规范》总结版术语住宅建筑常⽤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年⼈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层住宅、⾼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供配电系统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并列运⾏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活⽔泵宜设⾃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注:A.S≧150m2超出的建筑⾯积可按 40W/m2~50W/m2计算⽤电负荷B.每套住宅⽤电负荷不超过 12kW⽤单相进户供电,超过⽤则三相进户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B.中⾼层:7~9;⾼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 安装在电⽓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于 2.0m。
6.⽅案设计阶段可采⽤单位指标法和单位⾯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图设计阶段,宜采⽤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配变电所1.单栋住宅建筑⽤电设备总容量为 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正下⽅、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3.住宅建筑应选⽤节能型变压器。
变压器的结线宜采⽤ 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于 85%4.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O.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于 1250kVA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于 800kVA。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4 安全技术防范14.1 一般规定1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性质、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及建设标准,构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1.2 系统设计所采用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4.1.3 安全防范工程规模按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1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3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满足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设计要求。
14.1.4 系统设计应以用户提出的安全防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有条件时应对现场进行勘查。
一、二级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待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14.1.5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1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GA72执行。
2 金融系统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执行。
3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如表14.1.5 -1。
表14.1.5-1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4 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如表14.1.5-2。
表14.1.5-2 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14.1.6 国家、省级重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高风险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4.1.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计规定见本规范第25章有关规定。
14.2 入侵报警系统14.2.1 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1 入侵报警系统应由探测前端、传输、声光显示与(或)记录、控制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2 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设置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防护、空间防护、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照明回路的断路器为什么不加漏电保护功能

照明回路的断路器为什么不加漏电保护功能一般来说,照明回路的断路器是不加漏电保护功能的。
家庭中唯一需要使用漏电开关的照明回路只有一种情况:《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1193-2011》第9.4.4节中规定,“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这里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就是常说的“漏电保护器”了。
其余照明回路均未强制要求过使用漏电开关,一般我们也就不用了,主要原因有二。
一、浪费灯具距离用户比较远、线路内电流比较小,即使发生漏电,对人的危害也不大——卫生间照明需要使用漏电,是因为卫生间内湿度太大,一旦漏电,可能引起其它物品带电,进而被人体接触到。
不需要使用却依然使用,就会造成浪费:首先就是浪费钱——虽然漏电开关比普通空开也贵不了多少,但如果是开发商或建筑商批量采购,里面的差价就会很大了。
其次是浪费空间——配电箱里的空间非常有限,多装一个漏电保护器,意味着宽度至少增加17.5mm,相应的,底板尺寸、箱体尺寸、墙面开槽尺寸等等都要增加。
一方面是费用问题,另一方面暗装配电箱增大,对施工难度、美观性都有较大影响(况且每种配电箱的规格都是统一的,很难做微小的调整)。
二、易跳闸现在的灯具,尤其是LED灯,那质量真的是不敢恭维。
集尘、发热、潮湿等等,都有可能破坏灯珠上面脆弱的保护膜,进而引起漏电。
更有甚者,由于制作时没有保证车间内的绝对无尘,导致新产品在使用时就会漏电。
灯珠漏电,确定故障、维修都比较困难。
而且除非更换近千元的高端灯具,否则极有可能在维修后不久再次发生漏电。
漏电会怎么样?如果照明回路没有漏电开关的话,灯珠漏电根本不需要管,反正危害很小,不影响正常使用。
如果照明回路中有漏电开关,那迎接你的就是无止境的跳闸,以及无数次的维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500mA;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 时,宜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4消防设备供电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不应作用于切断电源,只应作用于报警;5电源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报警除在配电柜上有显示外,还宜在小区值班室设声光报警;7 住宅小区路灯的供电电源,宜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8 供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用电负荷平衡;9 单元层应设电源检修断路器一个;10 只有单相用电设备的用户,其计算负荷电流小于等于40A 时应单相供电;计算负荷电流大于40A 时应三相供电;11 当每户住宅采用单相供电时,进户的微型断路器应采用两极;当采用三相供电时,进户的微型断路器应采用三极;且应设置自复式过、欠电压保护器;12 电度表容量应按用电负荷标准选择;电度表宜选用带有远传通信功能接口的产品;13 电度表应按当地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安装;当采用自动抄收数据远传的电度表时,安装位置可由工程设计决定;14 电度表后宜装设断路器;多层住宅1 电源引入1多层住宅小区应分区域设置若干户外10/ 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低压供电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从户外变电站至单元总电源箱采用等截面电缆供电;2多层住宅宜采用树干式供电,并宜采用电缆埋地进线,进线处应设有电源箱,电源箱可选用室内型或室外型;3底层有商业设施的多层住宅,住户与商业设施宜分别引入电源并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商业设施的电度表宜安装在各核算单位,或集中安装在公共电表箱内;2 配电系统1多层住宅的垂直干线,宜采用三相供电系统;每户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2多层住宅的配电系统宜按下列原则设计:——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系统,向各层配电小间或配电箱供电;——采用放射式或与树干式相结合的系统,由层配电小间或配电箱向本层各住户分配电箱配电;3住宅的楼梯照明、有线电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等公用电源,宜单独装设电度表;4公寓式单身宿舍及有计费要求的单身宿舍,宜设置电度表;高层住宅1 电源引入1高层住宅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10/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2十八层及以下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系统,电源柜设在一层或地下室内,电源柜至室外宜留有不少于2 回路的备用管,管径为100~150mm,照明、电力及应急电源应分别引入;3十九层及以上住宅,宜由变电所设专线回路采用放射式系统供电,电力、照明及应急电源宜分别引入;2 配电系统1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应采用三相供电系统,视负荷大小及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如下形式:——插接母线式系统,宜根据功能要求分段供电;——电缆干线系统,宜采用预制分支电缆;——应急照明可以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系统;2高层住宅每户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公共走廊、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处照明电源,有线电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等公共电源,宜单独装设电度表;3住户电度表宜集中安装在每层配电间内;别墅群区1 电源引入1别墅群区宜分区域设置10/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2别墅群区宜采用树干式或树干式与放射式相结合的方式供电,低压供电以别墅为供电单元采用电缆进线,进线处应在室内或室外设置电源箱;3对用电负荷较大,离小区变电站较近的别墅,也可采用放射式供电;2 配电系统1别墅的配电,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决定配电方式,当每户用电负荷为12kW 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相配电,选用单相电度表;当每户用电负荷超过12kW 时,宜采用三相配电,并应考虑单相负荷的平衡配置,选用三个单相电度表;2别墅住户的配电箱宜安装在一层或便于检修的地方;3别墅的内部庭院照明应由住户配电箱供电;4别墅区的室外公共照明及其他公共用电由小区变电站供电;住宅用电负荷标准及负荷计算住宅楼的负荷容量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适当留有余量,保持一定的超前性;普通住宅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见表;康居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基本型1A:4kW/户;提高型2A:6kW/户;先进型3A:8kW/户;普通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见表;康居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见表~表;上面表格错误,就为16A照明1 照明设计应适应住宅建筑功能多样、灵活多变的发展需要;2 照明设计应根据使用性质、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分别选取适宜的照度,照度标准应符合相关的国家规范;3 住宅小区的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间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设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4 高层住宅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十九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十层至十八层高层住宅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2 十二层至十八层高层住宅的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应设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灯具可安装在门口上方,底也距门口200mm,并宜标注楼层号;住宅用电负荷计算住宅用电负荷的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见表;配电设备每户应配置一块电度表、一个配电箱分户箱;每户电度表宜集中安装于电表箱内自动抄收数据远传系统的电度表可除外;电度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住宅配电箱分户箱宜设在住户走廊或门厅内便于检修、维护的地方;住宅配电箱分户箱内应配置有断路器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及空调、电炊具、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源插座的安装位置应考虑用电设备电视、、计算机、电冰箱、空调等使用方便;住宅内电源插座宜暗装,一般插座、柜式空调器插座底边距地;壁挂式空调器插座、抽油烟机插座、电热水器插座底边距地不低于;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灯具的选择视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并宜选用节能型灯具;卫生间、浴室等潮湿且易污场所宜采用防潮且易清理的灯具;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选择、保护及敷设方法应遵照本规范第7 章及第8 章的有关规定;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布线方式,住户室内配电线路宜采用暗敷设;导线应采用铜线,住宅单相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三相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6mm2;一般分支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柜式空调器、电热水器等电源插座回路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导线截面;单相电源回路的中性线应与相线截面相等;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第13章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厨房,宜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并能就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康居先进型3A住宅的气体漏报警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打开排气装置并向住户及小区管理中心报警;十九层及以上的高级住宅和多层高级住宅,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系统应由周界安全防范、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家庭内的安全防范及小区安防监控中心等组成;根据住宅小区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功能要求,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系统配置标准见表;住宅小区周界安全防范1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宜由栅栏和周界入侵探测报警装置及报警控制器等组成;2 如无栅栏,宜对封闭式住宅小区的周界设置进行无盲区入侵探测报警系统;3 当周界入侵探测装置被拆除或线路被切断时,安防监控中心应能接收到报警信号;4 安防监控中心采用电子地图显示报警区域,配置声、光提示;5 先进型住宅小区周界安全防范系统除具有上述功能外,宜加设周界视频监视系统,或采用周界入侵探测报警装置与视频监视联动,并留有对外报警接口;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1 巡更系统1住宅小区内宜设巡更系统,保安巡更人员应按设定路线进行值班巡查并予以记录;2在线式巡更系统应与安防监控中心计算机联网,计算机可随时读取巡更所登录的信息;3基本型、提高型住宅小区可选用离线式巡更系统,先进型住宅小区可选用在线式巡更系统;2 视频监控系统1在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及公共建筑的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进行监视;安防监控中心可控制摄像机、自动/手动切换系统图像,宜对所监控的重要部位进行24h持续录像;2先进型住宅小区除具有上述功能外,还宜在小区主要通道、停车场及电梯轿厢多层或高层住宅等部位设置摄像机;3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安防监控中心计算机联网;3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1在住宅小区车辆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处,采用IC 卡或其他形式进行管理或计费,并具有车辆出入及存放时间记录、查询及数量统计等管理功能;2停车管理系统应与安防监控中心计算机联网;家庭内的安全防范1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1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操作简单、可靠;2应在户内不少于一处安装紧急求助报警装置;3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与安防监控中心计算机联网;安防监控中心应能实时处理和记录报警事件;2 访客对讲系统1在住宅楼入口处或防护门上设置访客语音对讲装置,应具有访客与住户对讲、住户控制开启单元入口处防护门的基本功能;2访客对讲系统主机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埋盒内;主机应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安装高度距地不宜小于;3每户应设置室内分机,分机安装于过厅或居室内;室内分机安装高度宜距地;4访客对讲系统宜采用联网型,安防监控中心内的管理主机具有与各住宅楼道入口处主机及住户室内分机相互联络、通信的功能;5先进型住宅小区可选择性地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访客对讲装置;6先进型住宅小区采用可视对讲系统时,可视对讲主机应采用CCD低照度广角摄像机,宜具有红外线LED自动调光功能;3 入侵报警系统1提高型住宅可在住户室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探测器的保护范围、稳定性、隐蔽性应满足设计要求;3安防监控中心应能实时处理和记录报警事件;小区安防监控中心1 小区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应做好自身的人防、物防和技防;2 住宅小区监控中心是整个小区安防系统的监控/管理和接、处警中心,应能对小区内的周界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内安全防范系统等进行监控和管理;3 住宅小区的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和无线通信工具,发生警情时,应能迅速与案发地点及外界联系;4 住宅小区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并,监控中心的其他技术指标参见本规范第23章有关要求;住宅小区通信网络系统应满足住户多媒体及计算机数据通信的需求,当设置通信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时,可采用综合布线系统;通信网络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章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户线应在用户配线箱内做转接点,便于系统维护、检修;2 住宅内应采用标准信息插接式插座;3 住宅内插座多于3 个时,线宜采用放射式布线;4 普通住宅的起居室、主卧室、卫生间宜安装出线口;插座配置见表;5 康居住宅插座的设置数量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各户起居室、主卧室、书房、主卫生间均宜装设插座;康居住宅宜设置二对及以上的外线;插座配置见表;6 插座底边距地暗装,卫生间、厨房的插座底边距地~暗装;7 一条外线可接几个分机应以当地电信部门的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3 个;住宅小区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的设计应与当地信息网络的现有水平及发展规划相协调;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9章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计算机网络进户线应在用户配线箱内做集合点CP,便于系统维护、检修;2 居室内应采用标准插接式计算机插座;3 计算机插座的设置数量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各户起居室或书房应装设计算机插座;计算机插座配置见表;4 基本型1A接入一条外线,计算机插座安装在起居室或书房;5 提高型2A接入一条外线,宜安装信息交换机或集线器,计算机插座安装在起居室、主卧室、书房或根据建设方需求设计;6 先进型3A接入一条外线,应安装信息交换机或集线器,计算机插座安装在起居室、主卧室、次卧室、书房或根据建设方需求设计;7 计算机插座底边距地暗装;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系统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系统的设计应与当地有线电视网的现有水平及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一致,符合有线电视网联网的要求;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5 章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计双向传输的有线电视系统,其设备、缆线应按双向传输性能指标考虑;2 有线电视进户线应在用户配线箱或专用用户分配器箱内做分配界点;3 居室内应采用标准插接式电视插座;4 普通住宅的起居室、主卧室宜安装有线电视出线端;电视插座配置见表5 康居住宅电视插座的设置数量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各户起居室、主卧室均宜装设电视插座;电视插座配置见表;6 电视插座底边距地暗装;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管理系统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1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掉电保护和数据存储、超限定值判断、故障自动检查和报警、偷窃电鉴别、分时段计费、实时计量、在线查询、管理等;2 系统的通信接口应灵活方便,适用面广,可与普通表具、脉冲表具、直读表具等相连接;3 集中器与管理中心可采用公用网、局域网、专线、电力载波、无线等通信方式;4 系统应在掉电情况下,对停电前的用量绝对值保存期不低于四个月;用于抄录耗能表读数的采集器、采集终端均具有停电时自动转换到自备电源供电的装置,保证在停电时仍可记录水表、燃气表、热能表的读数;5 系统应具备对时间、耗能量记录、停送电记录和线损统计等功能;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设计1 电力线载波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集终端设置于电度表箱内,也可设置于弱电间、公共走道采集箱内;2采集箱内应设置AC220V 电源,该电源平时为采集终端工作电源,并给备用蓄电池充电,备用蓄电池容量应确保采集终端在停电8 小时内连续工作;采集箱外壳需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 欧姆;3采集模块设于住户室内普通耗能表附近的接线盒内;4电力线载波通信距离由产品性能确定;如超过允许的通信距离,可设置集中器,当用户数量较少时,可在线路中间增设一台中继器,对信号进行放大和滤波;5采集终端、集中器可连接耗能表的数量由产品性能确定;6集中器安装于变配电站或箱变内,集中器与管理中心可用专网总线、线等联络;2 专网总线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1系统设备之间的连线均为专用管线;当总线的传输距离超过一定值具体参数随产品而定时,需加装中继器,对信号进行放大和滤波,以确保数据精度;2采集终端设于专用采集箱内,此箱可置于弱电间或公共走道部位;3同条1款2项;4同条1款3项;5同条1款5项;6集中器安装在弱电竖井或公共走道内,集中器与管理中心用专网总线、线等联络;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穿管缆线避免中间有接头,并在安装盒内预留长度不小于100mm长的导线;2 接线盒应预埋在耗能表附近300~500mm 范围内,且表具和接线盒的正前方周围300mm 处不能有影响安装和维修表具及接线的障碍物;3 专网总线系统进户线宜在用户配线箱处做分界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18章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系统1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人与人、人与机对话的基本功能,宜包括住户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住户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小区工程图纸管理等;2 物业管理系统的信息服务项目一般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电子银行、娱乐等;3 物业公司内部管理系统的功能应包括物业工作人员人事管理、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和财务管理等;4 物业管理系统的功能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法规及建设方的要求进行设计;5 信息服务各项内容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参照国家、行业、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的检测验收要求执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9 章关于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家庭智能控制器家庭智能控制器的功能一般包括:家庭安防、家用电器监控、表具数据采集及处理、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接口等;家庭智能控制器应暗装在起居室内;箱底安装高度宜为距地 ;家庭智能控制器的网络接口由工程设计确定;家庭安防包括安防报警、访客对讲系统,设计应符合本章节有关规定;家用电器的监控包括:照明灯、电动窗帘、空调器、热水器、电灶具、音视设备等的监视和控制;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的设计,应符合本章条有关规定;通信网络的设计应符合本章节有关规定;计算机网络的设计应符合本章节有关规定;家庭智能控制器的功能配置见表;住户配线箱住户配线箱内设置、电视、计算机等智能化系统进户线的分界点、分配点;住户配线箱内的设置应根据系统设计确定;含有三个及以上智能化子系统的工程,且用户出线数量多于进线数量时,宜在每户设置住户配线箱;住户配线箱宜暗装在起居室或维修、维护方便的位置,箱底边距宜为;住户配线箱应根据智能化系统设计配备电源;机房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弱电间、机房、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3 章有关规定。
弱电施工方案、技术标

xxx项目弱电系统(暂估价)工程项目弱电施工方案第一章总体概述 (1)1.1. 工程概述 (1)1.2. 系统设计标准和依据 (1)1.3. 设计原则 (2)1.4. 设计范围 (3)第二章编制依据 (4)2.1.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思想 (4)2.2.编制范围及内容 (4)2.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技术依据 (4)第三章弱电工程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6)3.1.工程进度安排 (6)3.2.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 (6)3.3.施工组织机构框图 (7)3.4.施工组织计划 (8)3.5.项目管理机制 (10)3.7.施工项目的高效运作机制 (10)3.8.保证施工项目高效运作的措施 (10)3.9.工程施工准备 (11)3.10.材料组织与管理 (13)第四章弱电工程施工工艺流程 (14)4.1.组织工作管理 (14)4.2.进度控制管理 (14)4.3.项目实施管理 (14)4.4.风险管理 (14)4.5.质量控制管理 (14)4.6.项目文档管理 (15)4.7.工程质量现场管理规定 (15)第五章施工现场组织机构 (19)5.1.工程总体布置 (19)5.2.施工技术准备 (19)5.3.施工准备 (19)5.4.施工项目做好与业主的配合措施 (19)5.5.施工项目做好与监理的配合措施 (20)5.6.施工项目做好与设计院的配合措施 (20)5.7.做好与土建施工单位的配合措施 (20)第六章弱电智能化系统分项工程技术及施工方案 (22)6.1视频监控系统 (22)6.3 停车场一卡通 (25)6.4可视对讲系统 (38)6.5 背景音乐系统 (42)6.6电梯五方通话系统 (44)6.7 电子巡更系统 (46)6.8 出入口系统 (46)第七章管线施工方案 (49)7.2 技术措施准备 (49)7.3 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49)第八章弱电系统线缆施工质量要求 (55)8.1 线缆连接要求 (55)8.2 系统布线 (55)8.3管内穿线: (55)8.4 系统的配线施工要求 (55)第九章质量保证措施 (57)9.1.施工项目质量控制措施 (57)9.2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具体内容 (57)9.3 安装工程质量达优的保证措施 (58)第十章施工现场季节性影响因素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59)10.1 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关于季节性影响因素的规定 (59)10.2 安全管理关于季节性影响因素的规定 (59)10.3 雨季施工技术措施 (59)10.4 防汛防风应急预案 (60)10.5 冬季施工措施 (61)第十一章工期保证措施 (63)11.1 施工工期控制方法 (63)11.2 施工工期安排及保障措施 (63)11.3施工进度计划表的编制 (63)11.4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 (65)第十二章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66)12.1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及职责 (66)12.2 安全防范重点 (66)12.3 安全措施 (66)12.4 坚持安全管理六项原则 (67)12.5 安全管理措施 (67)12.6 安全管理 (68)12.7 安全管理制度 (69)第十三章文明施工措施 (73)13.1 文明施工组织管理 (73)13.2 文明施工现场管理 (74)第十四章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7)14.1 质量安全事故报告 (77)14.2 救援程序 (77)14.3 事故处置 (77)14.4 信息发布 (78)14.5 应急终止 (78)14.6 保障工作及应急事件解决 (78)第十五章成品保护措施和工程验收 (80)15.1 概述 (80)15.2 成品保护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80)15.4 建立健全成品保护制度 (80)15.5 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措施 (81)15.5 竣工验收 (82)15.6 移交验收 (82)第一章总体概述1.1. 工程概述首先,非常感谢xxx项目弱电系统(暂估价)工程给予我公司的充分信任,使我们有一个为xxx项目弱电系统(暂估价)工程的弱电系统进行规划设计的机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样本

电气原则—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普通规定24.1.1本章合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筑需要设立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4.1.2.1高层建筑(1)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涉及底层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其她民用建筑。
(3)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裙房。
24.1.2.2低层建筑(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单层及多层关于公共建筑。
(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关于公共建筑。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以便。
24.1.4民用建筑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级别分类,普通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级别与保护范畴拟定24.2.1各类民用建筑保护级别应依照建筑物防火级别分类,按下列原则拟定:(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高层中二类和低层中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合保护方式;重要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2.2火灾探测器在建筑物中设立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级别相适应,须符合如下规定:24.2.2.1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部位外(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立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1)走道、大厅;(2)重要办公室,会议室及宾客休息室;(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电机房、配变电室、UPS室;(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筑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5)具备可燃物技术夹层;(6)重要资料、档案库;(7)前室(涉及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前室);(8)电子设备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筑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10)净高超过0.8m具备可燃物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可不装);(11)电子计算机房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12)商业和综合建筑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13)展览楼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14)博物馆展厅、珍品储存室;(15)财贸金融楼营业厅、票证库;(16)三级及以上旅馆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写字楼内重要办公室;(17)电信和邮政楼重要机房、电力室;(18)广播电视楼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20)医院病历室、高档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房间;(21)剧场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22)体育馆(场)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24)依照火灾危险限度及消防功能规定需要设立火灾探测器其她场合。
最 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JGJ 242 - 2011术语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一、供配电系统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注:A.S≧150 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50W/ 计算用电负荷B.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2kW用单相进户供电,超过用则三相进户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B.中高层:7~9;高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明装箱底距地宜为;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
6.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二、配变电所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3.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 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 85%4.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最 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JGJ 242 - 2011术语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一、供配电系统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注:A.S≧150 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50W/ 计算用电负荷B.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2kW用单相进户供电,超过用则三相进户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B.中高层:7~9;高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 2.0m。
6.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二、配变电所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3.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 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 85%4.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O.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最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_242—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JGJ 242—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2011,自2012年4月1月起实施。
其中,第4.3.2、8.4.3、10.1.1、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丁新亚林洪思粟卫权万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丁杰张宜陈汉民李长海王东林汪军周名嘉冯志文徐华李炳华钟景华1 总则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1193-2011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J[GJJ JGJ 242 - 2011备案号 J 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1- 05 - 03 发布2012-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 - 2011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1001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 - 2011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4.3.2 、 8.4.3 、 10. 1. 1 、 10.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 )) (建标 [2007J 125 号 )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 术语 3. 供配电系统 4. 配变电所 5. 自备电源 6. 低压配电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 电气照明 10. 防雷与接地 ; 1 1.信息设施系统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4. 公共安全系统 15. 机房工程。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术语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一、供配电系统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注:A.S≧150m2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m2~50W/m2计算用电负荷B.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2kW用单相进户供电,超过用则三相进户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B.中高层:7~9;高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 2.0m。
6.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二、配变电所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3.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 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 85%4.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O.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jgj242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一、通用规定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施工及检验,对应用电气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及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规范。
2、本规范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标识及合格检验证明文件。
3、在本规范所述的施工、检验工序,配合及管理等体系中,必须安装卫生监察专用电气产品,尽善尽美地完成工程。
4、在电气技术、管理安全等技术要求中,根据主材材料,所有电气设备尤其是防触电装置应符合国家规范。
二、设计规范1、住宅电气设计、技术方案进行审批后,设计工作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环境探测,确定系统安装的方法和部位。
2、普通住宅楼房的电气系统分四大类:一、建筑配电系统;二、室内配电系统;三、建筑照明系统;四、照明系统控制。
3、电气安装的设备设施、线路需设计好控制系统安装存在住宅内外,用以照明、输电及安全措施,设计者须提供技术方案、安装说明书等资料,使通用产品安装工程满足主管部门规范要求和技术要求。
4、采用引入外网配电系统设计,其电压降至额定值以下,线路应做到各个处穿越不得小于卷绕绝缘要求,断路器装置必须设置有防触电特性。
三、施工规范1、在电气施工中应注意并完成无毒易耗材料的系统连接,主要是接地线的绝缘,不能损坏电路绕组等。
2、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要检查清洁、无杂质,确保施工墙体表面无污染、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说明进行安装。
3、在安装和绑定电缆时应小心计算布线数量、长度,并要注意有正确考虑毗邻管道,确保电缆装箱无误。
4、施工时需要定期检查、检测电气控制网络路转接情况,防止存在的短路,漏电等缺陷。
四、检验规范1、检验施工完成后,应立即按照电气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新建住宅建筑电气设备性能检验,过程中要保证实验仪器仪表在检验之前有准备。
2、检验过程中,为保证试验无因素影响,需要安装实验仪器,以防止室外电场或非人为因素对新建住宅建筑电气系统有负面影响。
3、检验时应检查电气设备的防触电性能,其应准守国家的安全标准及要求,因而,在检验过程中,必须密切控制各处触电电压,防止发生触电事件及其它安全事故。
JGJ242-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目录Contents1 总则General Provisions2 术语Terms3 供配电系统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3. 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3.2 负荷分级Load Classification3.3 电能计量Electrical Energy Measurement 3.4 负荷计算Load Calculation4 配变电所Distribution Substations4.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4.2 所址选择Substations Location Selection4.3 变压器选择Distribution Transformer Selection5 自备电源Private Standby Power Supply6 低压配电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6.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6.2 低压配电系统Low-voltage Distribution System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Protection of Low-voltage Distribution Line6.4 导体及线缆选择Conductor and Cable Selection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Distribution Line and Wiring System7.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7.2 导管布线Wiring by Conduits7.3 电缆布线Wiring of Cables7.4 电气竖井布线Wiring in Electrical Vertical Shaft 7.5 室外布线Outdoor Wiring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Electrical Device for Common Equipment8. 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8.2 电梯Elevator 8. 3 电动门Automatic Door8. 4 家居配电箱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8.5 其他Others9 电气照明Electrical Lighting9.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9.2 公共照明Public Lighting9.3 应急照明Emergency Lighting 9.4 套内照明Dwelling Unit Lighting9.5 照明节能Energy Efficiency of Electrical Lighting10 防雷与接地Lightning Protection &. Earthing10.1 防雷Lightning Protection 10.2 等电位联结Equipotential Bonding 10.3 接地Earthing11 信息设施系统Information Technology System Infrastructure11. 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1. 2 有线电视系统Cable Television System11. 3 电话系统Telephone System 11. 4 信息网络系统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11. 5 公共广播系统Public Address System11. 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Guidance and Information Display System11. 7 家居配线箱House Tele-distributor 11. 8 家居控制器House Controller12 信息化应用系统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System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Property Operation Management System12.2 信息服务系统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IC Card Application System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12.5 家居管理系统House Management System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13.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Energy Measurement and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14 公共安全系统Public Security System14.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ecurity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14.4 应急联动系统Emergency Linkage System15 机房工程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15.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5.2 控制室Control Room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Intelligent Device Room &. Vertical Shaft for Intelligent Device15.4 电信间Telecommunications Room本规范用词说明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引用标准名录List of Quoted Standards附:条文说明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 总则1. 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1193-2011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J[GJJ JGJ 242 - 2011备案号 J 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1- 05 - 03 发布2012-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 - 2011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1001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 - 2011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4.3.2 、 8.4.3 、 10. 1. 1 、 10.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 )) (建标 [2007J 125 号 )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 术语 3. 供配电系统 4. 配变电所 5. 自备电源 6. 低压配电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 电气照明 10. 防雷与接地 ; 1 1.信息设施系统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4. 公共安全系统 15. 机房工程。
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什么是住宅建筑?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实际设计中,哪些工程需执行本规范?1、纯住宅建筑(住宅、老年人住宅、别墅、酒店式公寓)2、多功能组合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含有住宅的多功能建筑,该如何定性?电气消防设计该怎么考虑?1、住宅部分执行本规范,其他部分按使用功能执行对应的相关规范。
2、电气消防设计参见防火规范5.4.10条3款内容。
一、负荷分级与电能计量1、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4、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5、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6、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二、负荷计量1、方案阶段户用电量指标法,面积容量指标法计算步骤:•确定变压器容量指标(VA/m2)•根据经验值预划分区域(经验值指一个变电所能负荷面积的)•按划分的区域计算变压器需求容量•是否有一、二级负荷,确定变电室是单台还是双台布置。
•选择变压器,并校验实际变压器安装指标•计算变电室的面积2、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需要系数法:三、变电所和自备电源1、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解读:各地规定不一样,大部分地区要求变电所的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大于1000kVA,有些地区要求箱变的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大于630kVA。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 1193 -2011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GJJ JGJ 242 - 2011 备案号J 1193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2011- 05 - 03 发布2012-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JGJ 242 - 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4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 - 2011 ,自2012 年4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4.3.2 、8.4.3 、10. 1. 1 、10. 1. 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年5 月3 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7J 125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 术语 3. 供配电系统 4. 配变电所 5. 自备电源 6. 低压配电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 电气照明10. 防雷与接地;1 1.信息设施系统12. 信息化应用系统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 公共安全系统15. 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住宅设计规范_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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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GJJ JGJ 242 - 2011 备案号J 1193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2011- 05 - 03 发布2012-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JGJ 242 - 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4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 - 2011 ,自2012 年4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4.3.2 、8.4.3 、10. 1. 1 、10. 1. 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年5 月3 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7J 125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 术语 3. 供配电系统 4. 配变电所 5. 自备电源 6. 低压配电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 电气照明10. 防雷与接地;1 1.信息设施系统12. 信息化应用系统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 公共安全系统15. 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 号主语国际2 号楼,邮编:100048) 。
4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丁新亚、林洪思、粟卫权、万力。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丁杰、张宜、陈汉民、李长海、王东林、汪军、周名嘉、冯志文、徐华、李炳华、钟景华。
5目次1 总则-2 术语 (2)3 供配电系统 (3)3. 1 一般规定 (3)3.2 负荷分级 (3)3.3 电能计量 (4)3.4 负荷计算................4 配变电所 (6)4.1 一般规定 (6)4.2 所址选择 (6)4.3 变压器选择 (6)5 自备电源 (8)6 低压配电 (9)6.1 一般规定 (9)6.2 低压配电系统 (9)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6.4 导体及线缆选择 (10)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11)7.1 一般规定 (11)7.2 导管布线 (11)7.3 电缆布线 (12)7.4 电气竖井布线 (12)7.5 室外布线 (13)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14)8. 1 一般规定 (14)8.2 电梯.................. .••....•......• (14)8. 3 电动门•••••••148. 4 家居配电箱............ .•.•. ... •.. .•..•. ... (15)8.5 其他 (15)9 电气照明........................... (17)9.1 一般规定.................................... .....飞 (17)9.2 公共照明 (17)9.3 应急照明•179.4 套内照明 (18)9.5 照明节能 (18)10 防雷与接地 (19)10.1 防雷 (19)10.2 等电位联结.................................... (19)10.3 接地 (20)11 信息设施系统 (21)11. 1 一般规定 (21)11. 2 有线电视系统 (21)11. 3 电话系统 (21)11. 4 信息网络系统 (22)11. 5 公共广播系统 (22)11. 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23)11. 7 家居配线箱 (23)11. 8 家居控制器 (23)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25)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25)12.2 信息服务系统 (25)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 (25)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25)12.5 家居管理系统 (25)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27)13.1 一般规定 (27)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7)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27)14 公共安全系统 (29)14.1 一般规定 (29)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9)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9)14.4 应急联动系统 (31)15 机房工程 (33)15.1 一般规定 (33)15.2 控制室 (33)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33)15.4 电信|可 (34)本规范用词说明 (35)引用标准名录 (36)附z 条文说明 (37)1 总则1. 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 O. 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 O. 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 O. 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 O. 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
2.0.3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 O. 4 家居配线箱 (HD) 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人及匹配的设备箱。
2. O. 5 家居控制器 (HC) house controller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
2.0.6 家居管理系统 (HMS) house management system 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
3 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3. 1. 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3. 1.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 1. 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其他未列人表 3.2.1 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 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3.2.3 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3 电能计量3.3.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 3.3.1的规定: 表 3.3.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3.3.2 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 150m2 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j 时~50Wjm2 计算用电负荷。
3.3.3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 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
3.3.4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 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
3.3.5 当住宅套内有三相用电设备时,三相用电设备应配置三相电能表计量;套内单相用电设备应按本规范第3.3.3 条和第3.3.4 条的规定进行电能计量。
3.3.6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1 电能表宜安装在住宅套外;2 对于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3 对于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4 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 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 8m;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o3.4 负荷计算3.4.1 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3.4.2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4.3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
4 配变电所4.1 一般规定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2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