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模版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的目的是促进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设计和施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升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对能源的消耗。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目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要求,注重可持续发展,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审查程序规范有序。
第六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机构承担,专业评估师和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和专业背景,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监管规定。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是指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建筑设计、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多个方面。
第九条节能评估应当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持续到建设和运营阶段,全过程进行评估。
第十条节能评估应当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建筑的功能、地理位置、气候特点等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的节能性能、建筑材料的环保性、建筑设备的高效性等因素,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节能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可行性意见,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是指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应当在建筑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进行,确保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应当对建筑的节能性能、建筑材料的环保性、建筑设备的高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反馈,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要求。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一、引言如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能源的日益枯竭,节能已成为各国建筑产业所面临的共同挑战。
为了促进我国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提高建筑质量和减少资源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依据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强化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的管理,提高建筑质量和节能效益,保护环境,减少能源浪费和大气污染。
2. 依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相关法规。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等。
四、监督管理机构1. 国家能源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各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五、节能质量监督管理要求1. 设计阶段要求(1) 设计机构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设计方案。
(2) 节能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筑能耗限值要求,确保建筑的整体节能效果。
(3) 设计机构应当与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性。
2. 施工阶段要求(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2)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3)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工人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3. 竣工验收要求(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确保建筑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2)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包括建筑外墙保温性能、窗户和门的密封性能、供暖和供冷系统的效果等,确保建筑的节能性能符合要求。
(3)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整改,直到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为止。
(4) 竣工验收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颁发相应的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开透明的监管系统中。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旨在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性能进行评估和审查,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一、评估和审查范围1.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教育、医疗、旅游、体育等各类建筑。
2. 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涉及建筑的整体节能设计、结构、外墙、屋面、采光、通风、供暖、供冷、用电等方面。
二、评估和审查流程1. 建筑业主或承建单位在设计阶段,提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并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
2. 相关部门对提交的方案进行审查,评估与评分,并提出改进建议。
3. 建筑业主或承建单位按要求修改方案,并重新提交。
4. 审查通过后,建筑业主或承建单位可进入施工阶段,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抽查和监督。
三、评估和审查标准1. 民用建筑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 评估和审查将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考虑建筑的节能设计、材料选择、结构性能、设备效率等因素。
3. 节能评估等级分为五个等级,评估结果将予以公示。
四、实施机构1. 负责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机构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
2. 实施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需要对评估和审查结果负责。
五、监督和管理1. 相关部门将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违规企业和个人。
六、鼓励措施1. 对于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给予相关奖励政策。
2. 建设部门与中介机构、企业等能够提供节能技术和服务的单位进行合作,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
以上是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具体细则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查询和了解。
节能相关-《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市建委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为加强对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建设单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的活动。
节能审查是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对《审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的活动.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其中,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不含)以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不含)以下和居住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可参照简易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
简易程序操作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定下发。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四、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包含建筑节能篇(章);在方案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节能篇(章)。
初步设计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评估机构、或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
《节能审查意见书》作为初步设计审查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建设项目图审、施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806-89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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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保障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法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
第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评估和审查结果真实有效。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监控。
第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包括建筑整体节能设计、设备节能设计、供暖制冷系统的节能设计、以及建筑外墙节能等方面的评估。
第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遵循国家相关的节能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能耗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关注建筑材料的可再生性、节能性、环保性等因素,并且评估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以能源消耗的降低程度、建筑节能指标的达标情况等为评估标准,综合考虑建筑功能、使用寿命、投资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三章审查程序和要求第十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应在项目设计完成之前进行,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和终审。
第十一条初审主要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建筑平面布置、建筑方案、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节能要求。
第十二条终审主要对初审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同时对能源利用方式、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设计方案真实可行,能够达到节能效果。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审查结果,并明确是否通过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未通过的项目应重新设计,直至满足相关的节能要求方可通过审查。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机制,对评估和审查过程进行抽查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2023年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2023年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提高建筑能耗的效率和节能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民用建筑。
第三条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制定节能措施、审查节能方案以及对竣工后的民用建筑进行能耗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节能措施的科学性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根据建筑物类型、设计方案和施工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和要求。
第六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的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估和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七条民用建筑项目应在设计前进行节能评估,分析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情况,制定合理的节能措施和方案。
第八条节能评估应包括建筑结构、外墙保温、屋面防水、采光、通风等方面的能耗分析和评估。
第九条节能评估应根据建筑物类型和设计要求,确定相应的能耗指标和节能要求。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设计文件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节能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三条竣工后的民用建筑应进行节能审查,确认其能源消耗情况和节能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应包括建筑物的能源消耗监测和评估,对比设计阶段的节能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结果应通过相关机构的认可。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结果应与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进行比对,确保节能要求的实现和施工质量的符合。
第十七条节能审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方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方法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方法随着经济的进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节能建筑成为了国家的战略性举措,越来越多的民用建筑项目开始重视节能。
为了确保节能建筑项目能够达到节能目标,对这些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是特别紧要的。
本文将认真介绍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的方法。
一、节能评估1. 节能评估的目的节能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阶段确定可行的节能措施,并为建筑物的后期投入、维护和使用供给基础数据。
节能评估是否精准和有效,将直接影响民用建筑的节能效果。
2. 节能评估的内容(1)建筑物的能耗分析,包括建筑物的年能耗量、设备的能耗量、灯光的能耗量等。
(2)建筑物的气候适应性分析,包括建筑物的四周环境和气候条件,以及如何在不同季节节省能源的问题。
(3)建筑物的节能措施,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和建材的选择等。
(4)建筑物使用的设备的能效性能和技术要求。
3. 节能评估的方法目前,常用的节能评估方法有基于能源流程的建筑能源模拟方法、基于实测的建筑本领监测方法等。
建筑能源模拟方法是一种讨论建筑物能源消耗的方法,它可以模拟建筑物系统的物理过程,并利用软件对建筑能源消耗进行模拟和推测。
建筑本领监测方法是一种实时监测建筑物能耗的方法,其目的是检查建筑物是否依照设计保持节能状态。
二、审查管理1. 审查管理的目的审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城市建筑节能规范等。
通过审查,可以提高民用建筑的节能水平、改善建筑室内环境和降低建筑物使用成本。
2. 审查管理的内容(1)审查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法规和规范。
(2)审查民用建筑施工中的节能措施是否有效。
(3)审查建筑物的能源消耗量是否达到预期的水平。
(4)对建筑能源消耗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特别行业的建筑和大型商业建筑进行重点审查。
3. 审查管理的方法审查管理的方法重要包括两种:审查前的审核和审查后的检查。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范本淮北市南湖雅苑居住小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淮北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备案及技术性能认定。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2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
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复验或见证取样送检。
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6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7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8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10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
管理制度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关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且编制节能评估方案书、节能评估方案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且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壹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壹)总建筑面积于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之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方案书;(二)总建筑面积于基准建筑规模之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方案表;(三)总建筑面积于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于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建设单位能够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和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行为,提高节能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中的民用建筑。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高效运行、全面监管的原则,优化节能效果,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能效。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推动节能理念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普及和推广。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民用建筑应符合国家的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达到相应的节能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设计方案,明确能源使用目标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第七条使用中的民用建筑应当定期进行节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与节能指标进行对比,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改造措施。
第八条民用建筑的节能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筑外围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二)窗户和门的保温和隔热;(三)照明设备的能效优化;(四)暖通空调设备的能效优化;(五)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能效优化;(六)热水供应系统的能效优化;(七)新能源利用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合的节能技术和措施,提高整体能效。
第十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强化线上线下监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节能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节能设计与建筑施工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节能设计。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和使用特点,合理确定节能措施,编制详细的节能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节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各项措施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节能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反馈设计单位,对节能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和调整。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消耗不断增加,工程建设中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节能效果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确保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提高其节能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
三、主要内容(一)设计阶段1.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合理选取建筑材料、构造和设备,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编制相应专项报告。
2. 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主要注意是否满足相关节能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施工阶段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合理选用材料和设备,并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2. 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严密管理,确保施工效果。
(三)验收阶段1. 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工程验收。
2.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和认可,特别注意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
(四)使用阶段1. 业主应按照建筑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建筑设施,合理利用能源。
2. 建筑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设施的运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节能效果。
(五)维护阶段1. 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建筑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于老旧建筑设施,应考虑进行节能改造和更新,提高其节能效果。
四、监督检查1. 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弄虚作假。
2. 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质量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严厉处罚。
五、奖励与惩罚1. 对于优秀的节能工程,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于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其相应的资质。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年。
2.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节能减排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作为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之一,建筑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也十分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标准,其中包括《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耗限额》等。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节能和环保的意识和能力,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进行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发布。
2.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2.1 节能评估在民用建筑项目开始前,应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评估的内容包括建筑使用能源的情况、节能措施和技术的适用性、建筑节能等级的评定等。
评估结果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在项目施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
节能评估的实施机构应该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这需要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认证和审核。
2.2 节能设计在进行节能评估的基础上,应该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节能设计。
节能设计包括建筑的结构、建筑材料、供暖、通风、制冷、照明、动力等方面的设计。
在设计过程中,应该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效益和节能效果。
2.3 施工和验收民用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应该按照节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工程验收时,应该评价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若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持。
2.4 运营和维护民用建筑项目竣工后,应该对其进行运营和维护。
运营和维护应该根据项目的节能设计方案进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节能设备和技术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如果出现问题,应该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节能设备和技术的长期运行。
3. 实施效果实施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能够有效提高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水平,促进节能技术进步,优化能源结构,实现我国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民用建筑的节能效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拆除等工程活动。
第三条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目标和要求应当贯彻到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各个环节中,建立和完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节能质量监督管理效能。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民用建筑工程应当在设计阶段确定节能目标和要求,并由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节能设计。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设计资质,并在设计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节能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详细说明建筑的节能措施和技术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和计算依据。
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应包括节能目标的合理性、节能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节能技术的先进性等方面。
第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对节能设计方案审核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应予以备案,并出具相应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设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节能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使用符合要求的建材和设备。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和把关,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质量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查、检测以及验收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施工记录和材料。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水平,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开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各方,应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保障节能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和规范,落实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执行进行监督。
(四)指导和培训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人员,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五)协调解决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有序进行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施工,确保符合相关节能要求。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进行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确保节能性能达到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认真组织施工工作,确保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材料、设备的安装质量,提高整体节能效果。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自查、定向监督、风险监控的原则,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二)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相关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提高建筑能效水平, 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装修等民用建筑项目, 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第三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保障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提高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和效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合理节能、先进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 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领导和组织, 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 加强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 提高节能工作水平。
第六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关的费用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七条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初期应当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评估应当包括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热工性能、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节能性能等内容。
第八条节能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九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设计, 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装修的民用建筑项目满足节能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与节能评估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共同提高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水平。
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装修等民用建筑项目, 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审查机构进行。
节能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评估设计方案的节能性能。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全球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已经成为建筑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促进我国民用建筑的节能工作,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制定了《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二、背景民用建筑是指用于居住、休闲、商业、办公等非工业用途的建筑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用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节能工作也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目前许多民用建筑的节能水平较低,存在着能源浪费的问题,需要引入专业的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三、目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设计目的是通过评估和审查的手段,提高民用建筑的节能水平,推动建筑行业向高能效、低碳排放的方向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四、评估和审查流程(一)项目申请民用建筑项目在开始施工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
申请表中需要提供建筑的基本情况和设计方案,并附上相应的文件和证书。
(二)评估准备评估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同时,评估机构还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建筑的实际情况。
(三)评估实施评估机构根据现场勘察的结果和建筑的设计方案,进行节能评估工作。
评估内容包括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能源利用方式、节能设施的设置等。
(四)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在评估完成后,将评估结果制定成评估报告。
报告中包括建筑的节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改进措施等内容。
评估报告需经过评估机构审核后,提交给相关部门。
(五)审查和发证相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后,对报告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评估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以及建议的改进措施是否能够实施。
经过审查,相关部门将发放节能合格证书。
五、评估和审查标准为了保证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制定了一系列评估和审查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建筑节能的技术指标、能源消耗限制要求、节能设施的配置要求等。
六、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过程中承担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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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
管理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7231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Evalu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of
Civil Building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
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四)建筑节水设计方案评估;
(五)建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利用方案评估;
(六)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
(七)建筑电气系统(含分项计量)设计方案评估;
(八)建筑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
(九)建筑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分析;
(十)建筑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十一)评估结论。
第九条节能评估文件应设专页由各专业编制人员签名(其中建筑和暖通等主要专业应当由相应国家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机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成果专用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编制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对自行填写的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向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审查申请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送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其中,依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其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节能审查,但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审查。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审查申请;
(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和其他重要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专家对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重点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围护保温隔热遮阳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配电系统以及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和通风等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审查,对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全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国家、省节能政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对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项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
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
(一)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三)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不予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后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由核发该节能审查意见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民用建筑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节能评估机构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中
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
(四)基准建筑规模,办公建筑、民政建筑、司法建筑和
宗教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商业建筑、娱乐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交通建筑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旅馆(饭店)建筑、金融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科学实验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局和电信局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
对于同时具有不同类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的基准建筑规模,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后,只要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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