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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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 北京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

标准编制组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并在原有职业技能标准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建筑装饰装修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标准。

本标准共分十章,包括总则、术语、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及镶贴工等六个具体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上海市丽园路240号,邮编:200011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

主要起草人:蔡伟庆等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3.1 职业技能标准

3.2 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4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4.1 职业技能鉴定条件

4.2 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4.3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

4.4 职业技能鉴定权重

4.5 职业技能鉴定方法

4.6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5 镶贴工职业标准

5.1 一般规定

5.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

6 装饰装修木工职业标准

6.1 一般规定

6.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

7 金属工职业标准

7.1 一般规定

7.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

8 涂裱工职业标准

8.1 一般规定

8.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

9 幕墙制作工职业标准

9.1 一般规定

9.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

10 幕墙安装工职业标准

10.1 一般规定

10.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

附录A 镶贴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

附录B 装饰装修木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

附录C 金属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

附录D 涂裱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

附录E 幕墙制作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

附录F 幕墙安装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

1 总则

1.0.1 为了推进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素质,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标准体系,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行业镶贴工、装饰木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制作工、幕墙安装工等工种的技能要求。

1.0.3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从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凡涉及到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工种,均应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职业技能。

1.0.4 本标准所规定的各等级职业技能的确定,均应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

1.0.5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从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凡涉及到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工种,均应具备以下相应的职业道德标准:

1 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的各项政策,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本行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 以“八荣八耻”为基本道德准则,热爱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团结协作,忠于职守;

3 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工艺标准实施,做到社会满意、用户满意、企业满意;

4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整洁;坚持安全生产,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 刻苦钻研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学习相关理论,做到一专多能。

1.0.6 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职业技能(Occupation Criterion)

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

2.0.2 职业资格(Occupation Qualification)

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2.0.3 职业资格证书(Occupation Credentials)

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2.0.4 职业技能鉴定(Occupation Skill Appraisal)

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鉴定机构的考核,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2.0.5 基本文化程度(Minimum Education)

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最低文化程度。

2.0.6 基础知识(Rudimentary Knowledge)

本职业各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与本职业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职业活动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等。

2.0.7 职业能力特征(Occupation Competence)

从业人员掌握必备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潜力。

2.0.8 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

从事本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主要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守则。

2.0.9 镶贴工(Inlayer)

使用手工工具或机具,在建筑物内外表面涂抹各种灰浆,或以各种造型镶贴及安装的方法将饰面面板、饰面砖、石材制品镶贴或挂贴在建筑物的内外表面,以达到保护、美化建筑物目的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2.0.10 装饰装修木工(Cabinetmaker)

使用手工工具或机具,按设计要求对木制品进行制作、安装及维修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2.0.11 金属工(Smith)

从事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彩色涂层钢板门窗、钢门窗、卷帘门及轻钢龙骨吊顶、空调百叶、装饰百叶、金属栏杆、金属饰面等的制作和安装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2.0.12 涂裱工(Paperhanger)

使用手工工具或机具,按设计要求对装饰、装修工程中建筑表面及内部空间、内部陈设以及室内用品等物体用涂料、壁纸、布、绸缎和玻璃等进行装修和装饰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2.0.13 幕墙制作工(Curtain [Wall] Fabricator)

进行幕墙制作并进行日常维修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2.0.14 幕墙安装工(Curtain [Wall] Installer)

使用手工工具或机具,对各类幕墙进行安装或维修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3 职业技能等级

3.1 职业技能

3.1.1从业人员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活动,相关单位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教育培训和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单位录用、使用人员均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的基本规定。3.1.2 按照所涉及的技术能力要求,职业技能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等级。

3.2 职业技能等级

3.2.1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技能等级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划分的规定,分为五级,分别为: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3.2.2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技能各等级应符合以下相应的要求:

1 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应能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识别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够操作简单的机械设备并进行例行保养。

2 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运用专门技能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区分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操作简单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

3 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技工。能按照设计要求,选用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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