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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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

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在公司当中投票有的时候是为了争取某一项决策能够获得股东或者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其实在民营企业当中,所谓的投票也就是主要争取那些高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的,当票数明显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肯定该项决策暂时是不能够通行的。

那么,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一、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原公司法采用的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

累积投票制则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或监事上的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的总票数为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权票数乘以须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将总票数集中投予某一位或几位候选人名下。

这两种投票制均以“同股同权”、“一股一权”为基础,但在表决票数的计算和具体投向上存在根本差异。

▲二、累计投票制的积极作用: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实际上我国内地所建立的累积投票制度是相对落后一些的,这是在国家推进市场多元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后面才逐步提到的,累计投标制度本身是要和公司法当中保护小股东的规定相吻合的。

不过因为累积投票制度正式实行的时间不是特别的长,所以还有很多人都不清楚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实际上我国内地所建立的累积投票制度是相对落后一些的,这是在国家推进市场多元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后面才逐步提到的,累计投标制度本身是要和公司法当中保护小股东的规定相吻合的。

不过因为累积投票制度正式实行的时间不是特别的长,所以还有很多人都不清楚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一、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

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例如,股东会需选五名董事,某股东持有100个普通股,这样他就有了500票的权力。

他可以用500票去投某一名候选人,对其他候选人一票也不投;也可以把票分布开,同时去投几名候选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2.1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二、累计投票制的积极作用: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2016-067 累积投票制说明及注意事项(终版)

2016-067 累积投票制说明及注意事项(终版)
那么9名小股东可得席位数 Y=0.49*1000*(7+1)/(1000+1/7+1)=3.91。即:最少可以得到7个席位中的3个。
3、失效情况
如上例中大股东持有或者控制的表决权达到了87.5%,则即使其余股东都联合起来也仍然无法通过累积投票制选出自己中意的董(监)事;又或大股东持股60%,二、三股东分别持股6%和4%,其余30%的股份由人数众多的小股东分散持有,考虑到小股东对一致行动的冷漠态度及其成本,通常情况下采用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结果也是如此。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第118号)
2.2.11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二、实务解读及注意事项
1、实务解读
(1)怎么操作累积投票?
简单点说,逐项表决适用一次会议的每一个议案,而累积投票一般只在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适用。至于怎么用,举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就明白了。假设上市公司要董事会换届了,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由9人构成,而这次换届董事候选人一共有10个人。那么,累计投票制的使用就能帮忙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你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时候拥有这家公司100股股票,则你参加换届选举这个议案投票表决的时候,你的100股就乘以9份变成了900股,你可以把这900股任意的分配给这10名候选人,你可以把900股全部给你的最爱的一个人,也可以平分900股给9个你认为OK的人,而那个你不喜欢的家伙,你就可以投个0票。投票示例如下: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Straight Voting System),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

所谓直线投票制,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的候选人。

一般而言,除非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之外,公司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采用直线投票的方式进行。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公司选举董事时,直线投票制是原则,累积投票制属例外。

作为传统的投票方式,直线投票制的操作极为简便易行,但其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大股东囊括所有席位,小股东一无所获。

举例而言:假设某公司有两位股东,A股东占70%(70股)的股份,B股东占30%(30股),公司章程规定设5位董事。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Y=0.49*1000(5+1)/(1000+1/5+1)=2.936 。

解读累积投票制

解读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起源与发展累积投票制模型“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 ,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

19世纪60年代,美国依利诺斯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

依利诺斯州《宪法》第3章节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

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制度,如阿肯瑟、加利福尼亚、夏威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

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思路,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

累积投票条款.doc

累积投票条款.doc

累积投票条款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候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候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累计投票制可以使中小股东将其支持的候选人选入董事会,而不至于使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

原文"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中增加"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司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每股有选举董事数目的复数个投票权,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之积的表决票数,股东可将其集中或分散投给一至十三名董事候选人,但其投出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

依照得票多少确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获得的票数应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累积投票制,又称为累计投票制或累计选举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选举制度,用于选举多个候选人或代表。

与传统单一选票制度不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集中把多个选票投给同一位候选人,从而增加其竞选成功的概率。

本文将以深入而详细的方式解释累积投票制,探讨其优缺点以及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运用情况。

1. 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及概念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允许选民将多个选票累积投给同一位候选人的选举制度。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累积投票制中,选民可以使用不同数量的选票,最常见的是每个选民有一票或多票。

在选举过程中,选民可以将自己的选票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投票结果将根据候选人获得的累积票数确定最终当选者。

2. 累积投票制的历史与起源累积投票制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代表少数群体的利益。

由于传统的单一投票制度有时会使得少数派的声音无法得到充分体现,累积投票制被引入以增加选择权。

3. 累积投票制的运作方式在累积投票制中,选民通常可以选择将他们的选票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选票的分配可以有不同的限制,如每个选民最多可以给一个候选人投两票。

而候选人获得的选票数量将决定他们在选举中的地位或席位分配。

4.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与缺点累积投票制有其独特的优点与缺点。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以增加选民对候选人的选择权,使得选民能够更充分地表达个人意见。

其次,累积投票制有助于促进政治多样性和民主参与,因为它创建了一个更大的候选人选择池。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可能导致权力集中在少数群体手中,和可能引发一人多票的问题。

5. 累积投票制在全球各地的应用累积投票制在世界范围内有不同的运用情况。

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匈牙利、荷兰以及德国的一些州使用累积投票制来选举他们的立法机构。

而其他国家则采取不同的选举制度,如单一选票制或两回合选举制。

6. 结论通过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选举制度的运作方式以及其优缺点。

累计投票制例子

累计投票制例子
累计投票制例子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制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 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矫 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照这种投票制度,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 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人数 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 个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 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 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小股 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也会有其他选 举策略,但累计投票权制度最起码可以 最大程度平衡了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 关系,而这是93年公司法所不具备的。

A股份公司要选举7名公司董事,其中股 东B持有公司40%股份,股东C持有公司 60%股份,如果适用93年公司法,即没 有累计投票的时候,只能是采取直接投 票的方法,股东C永远能够把他所推荐的 代表推选为董事会成员,而股东B的所选 的董事可能一个都通不过,这样对股东B 是非常不利的。

股份选7名董 事,他就有相当于280票的投票权 (40X7=280),但股东B的策略就是想让4名 他最信任的董事当选而放弃对另外3名董事的 选举权,他就可以一人投70票; 而若股东C虽然总共有420票的投票权 (60X7=420),但他若平均他的投票权,7个 人每人只能获得60票, 这样统计下来,股东B所选4名董事每人70票, 而股东C所选的7名董事每人都是60票,所以股 东B所选的4名董事都可以顺利当选。这样代表 股东B利益的董事有4名,代表股东C股东利益 的董事就只有3名,这样就起到了保护小股东 的利益。

“双刃”累积投票制

“双刃”累积投票制

国有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是优化股权结构,强化中小股东的参与治理,使董事会成为有效的团队。

累积投票制作为实现股权平等,实现中小股东参与公司高级管理者选聘的治理机制,由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予以明确,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的上市公司在选举董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具有选举董监事时将表决“双刃”累积投票制文/谢永珍皇权政治与差序格局的传统文化影响,使得控股股东的控制较股东之间的过度制衡相对有效,制衡需以合作为前提。

累积投票制在制衡大股东控制的同时,可能带来更高的治理成本与治理风险,应谨慎对待,相机而行权集中使用的权利。

随后在2005年与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给出了纲领性的规定,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多数理论研究者与制度设计者均支持累计投票制的积极效应,认为累积投票制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并进一步控制董事会与管理层等一股独大的代理风险,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但累积投票制是一把双刃剑,在赋予中小股东对抗控股股东的权利时,也存在一定的治理风险。

若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制控制董事会乃至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与运营,可能导致大小股东的控制权争夺,中小股东047048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2004年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公司占比56%,而至2012年该数据达到89%,8年间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累积投票制的比例上升了33个百分点。

由于监管的约束,上市公司将累积投票制纳入公司章程的比率较高,但仅有11%的公司规定了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实施细则但依然采用简单投票制选举董监事的占8%。

对于累积投票制,国内学者们的研究结论不一。

有的发现,累积投票制有助于降低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也有的认为,累计投票制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有限。

作为股权多元化状态下保护中小股东实施公益权的制度安排,我国不仅存在法律上的缺陷,而且大股东可以利用其股权优势予以阻止。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一种选择制度,它允许选民将他们的选票在候选人之间进行分配。

在普通选票制度中,每个选民只能为一个候选人投一张票,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给予某个候选人多张选票,或将选票分配给多个候选人。

这种选举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选举中得到使用,它旨在增加选民的选择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代表性和民主性。

累积投票制的基本原理是,每个选民在选举中拥有与候选人数量一样多的选票,选民可以将这些选票分配给他们支持的候选人。

例如,在一个有三个候选人的选举中,每个选民将拥有三张选票。

选民可以选择将所有三张选票投给同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将选票分配给多个候选人,例如,将两张选票投给一个候选人,将一张选票投给另一个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之一是,它能够更好地代表选民的意愿。

传统的多数选举制度可能会导致少数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从而使得其他候选人无法获得代表性。

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多个候选人之间进行选票分配,使得更多的候选人有机会获得选民的支持和代表权。

此外,累积投票制也可以提高选民的参与度。

在传统的选举制度中,选民可能只能选择一个候选人投票支持,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多个候选人之间进行投票分配,这种选择权的增加可以激发选民更加积极地参与选举活动。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弊端和争议。

首先,由于选民可以将多个选票投给同一个候选人,这种制度可能导致少数人的选票获得较大的权重,从而影响选举的公平性。

此外,累积投票制也可能导致政治势力的巩固和政治精英的统治,因为那些拥有资源和影响力的候选人更有可能获得更多选票的支持。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累积投票制被广泛运用在各种选举中。

例如,在美国的一些州,累积投票制用于选举地方政府官员,以增加少数族裔和少数利益群体的代表性。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国家,累积投票制常用于选举支持某个特定宗教或社会群体的政治联盟。

总的来说,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可选的选择制度,它能够增加选民的选择权和参与度,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选举的代表性。

累计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

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什么
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

举个栗子,A持股70%,B持股30%,总共100股,即A有70票,B有30票。 根据直接投票制,表决权不能分割,比如A选了abcde五个人,那么每个人都获得70票,b选fghij, 每个人获得30票,那么A选的每个人都当选;根据累积投票制,表决权可以分割,
A可以这样投票,a—150票 b—125票 c—50票 d—15票 e—10票,
B可以这样投票:f—90票 g—60票(即把票集中投给部分人)。 这样算下来票数最高的前五是abfgc,B期望中的人选也有2人当选, 比起直接投票制,B的话语权得到了提升。
何为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例如,一共1000股,选举五名董事,则持一股就代表有投五票的权利 则投票数共有1000×5=5000票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权是上市公司股东⼤会在投票表决⼀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数的乘积计算,⽽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数。

举个例⼦: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其中1名⼤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股有⼀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股东就能够使⾃⼰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个或⼏个董事候选⼈,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少可以使⾃⼰的2名董事当选,⽽控股⽐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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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StraightVoting System),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

浅谈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作者:杨莉艳汪璇来源:《商情》2013年第18期一、累积投票制概述(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与股东的一股一票的直接投票制相对应,在直接投票制下具有简单多数的股东便能保证对董事会人员组成的绝对控制,而累积投票制有助于少数派股东的代表当选为董事。

例如:某公司要选7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50股;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50股。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1股有1个表决权,则持有550股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7名董事全部当选。

若采取累积投票制,根据选出N名董事所需股份数的公式:NS/(D+1)+1(S为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D为待选董事人数;N为当选董事数)。

当N=1,即选出1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1x1000/(7+1)+1=126;当N=2,即选出2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2x1000/(7+1)+1=251;当N=3,即选出3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3x1000/(7+1)+1=376;当N=4,即选出4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4x1000/(7+1)+1=501;当N=5,即选出5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5x1000/(7+1)+1=626。

根据上面大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可以得出,1名大股东最多可选出4名董事,而9个小股东,如果联合的话,则可以选出3名董事。

(二)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情况1、立法上的缺陷。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通过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中明示应用累积投票制度。

但是《公司法》实施的早期对此项制度不够重视,很多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累积投票制度,所以中小股东如果要在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就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来决定是否适用,而《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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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公司法》法条: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相关法律: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会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17条鼓励证券公司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法律解读: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最早是由西方国家为了防止大股东把持公司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借鉴议会选举比例代表制而引入公司法的。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10000股,其中某一大股东占有8000股,其余股东占2000股。

假设公司拟选3名监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话,大股东的累积表决权数为24000(8000×3)票,其余股东为6000(2000×3)票。

如果小股东能将这6000票集中投向一名他们中意的候选人,则此人必然当选。

1.新《公司法》引入累积投票制的背景我国原《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从而确立了资本多数决的法律制度,即“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同股具有同等的表决权,股东持股越多表决力越大,反之亦然。

该原则对公司快速有效地形成决策,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但是在十多年的实践中,已越来越多地表现出了捉襟见肘。

在公司内部,小股东是一个“弱势群体”,因为其股权少,没有可能在董事会、监事会拥有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因此,他们中的不少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漠不关心,往往更多地采取“用脚投票”(抛售股票),而非“用手投票”(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方式,这就更助长了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甚至使公司成为大股东谋求私人利益的工具。

鉴于“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上述弊端,而累积投票制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又有较好作用,中国证监会在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2004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l条以及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皆规定了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在修订时,响应现实生活的需要,遂规定了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2.累积投票制的积极作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从而使每个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并不是每股一票,而是等于待选人数与持有股权数的乘积。

小股东可以将个人的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是小股东们将他们全体的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人。

通过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提名的人选有可能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虽然他们不足以控制董事会或监事会,但至少能反映小股东的意志,使大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在行事时有所顾忌,有所制约。

’3.累积投票制的弊端累积投票制的积极作用引人注目,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该制度的局限性也是异常明显的。

(1)累积投票制保护小股利益的作用要正常发挥,需要两个条件:一、小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二、小股东必须能够联合起来,一致行动。

以上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将使该制度形同虚设。

例如在前述例子当中,如果小股东合计持有的表决权仅占10%;或者小股东们虽然合计持有30%的表决权,即不能协调一致地投票,其结果都将使累积投票制难以发挥作用。

(2)从我国目前股份公司的现状来看,公司的流通股偏低,大股东控制的表决权占有明显优势,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从累积投票制中获益的往往是仅次于大股东的二股东或三股东,那些零星小股东利益的维护仍有待研究。

(3)累积投票制纵使能够让代表小股东利益的人进入董事会,董事会将会由持对立观点的董事组成,这很容易造成董事会内部的不和谐,甚至分裂,从而影响公司经营效率。

4.国外关于累积投票制的立法例正是因为累积投票制的弊端和优点一样明显,所以世界各国在是否当然适用该制度有着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适用累积投票制,但公司章程可以排除适用,如俄罗斯公司法;二是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有明确决议,否则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如日本公司法。

5.我国《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我国新《公司法》在引入累积投票制时,顺应时代潮流,采许可主义,即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是否采用。

许可主义的立法方式,给予公司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的自由,对于克服累积投票制的局限性,无疑是科学的、可行的。

本案是由于三鑫集团部分董事不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引发的纠纷,而不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又是由于不了解新《公司法》引进的累积投票制而造成的。

我国新《公司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案中,三鑫集团在重组之后,公司章程是没有约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是,新《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形成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决议。

本案正是依此制度,先由股东大会可以形成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决议,然后才在推举董事的选举中,甲被选为公司的董事。

相关案例:三鑫公司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纠纷案2005年底,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将庆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州公司)、兴达发电厂等4家企业兼并,重组为三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集团)。

2006年1月,三鑫集团依照原来重组时的协议,决定再增选3名董事,从而使集团的董事达到9人。

2006年3月初,三鑫集团在召开的上半年股东大会上,原三鑫公司作为三鑫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凭借其占有的70%的表决权,即70000股,欲使其提名的3位候选人全进入董事会,而原庆州公司等4家企业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想让自己的3位代言人甲、乙、丙都进人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上,两大阵营争执不休。

会后,原庆州公司的法律顾问张某向庆州公司等4家企业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称因为三鑫公司持有表决权的绝对多数,庆州公司等4家企业如果不采取巧妙措施,步调一致地行动,则很可能会使甲、乙、丙无一人能够入主董事会,所以不如理智地将4家企业的表决权一致投向甲、乙、丙中的其中一人,即采取累积投票制以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庆州公司等4家企业协商后认为该建议可行,遂促使股东大会第二次例会上形成了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决议。

在随后选举董事时,甲以90000赞成票成功当选为董事,而三鑫公司最终有2位候选人当选为董事。

会后,原三鑫公司的6名董事以公司章程没有实行累积投票制的约定为由,一同抵制甲行使董事职权。

甲是否为合法当选的董事,双方各不相让,诉至法院。

案例点拨:本案中,三鑫集团股东大会第2次例会已经形成了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决策,股东大会即有权依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庆州公司等4家小股东将他们的表决权集中投向甲,使得甲以90000(30000×3)票当选,其选举董事的程序合法有效。

三鑫集团的重组显然属于“小舢板焊航空母舰”式的合并。

重组后,集团内部互相扯皮,尤其是大股东三鑫公司无视新《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以“公司章程没有实行累积投票制的约定”为由,阻碍董事甲行使董事职权,是违法的。

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审查了三鑫集团公司的章程,《关于在选举董事、监事中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决议》,股东会增选3名董事的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记录,最终判决:三鑫集团《关于在选举董事、监事中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决议》合法有效,股东会增选3名董事的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甲合法当选为三鑫集团公司董事,甲有权享受董事权利履行董事义务,任何人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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