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伽达默尔解释学中的语言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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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伽达默尔解释学中的语言转向
何华1
[摘 要]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中发生的“语言转向”开始于《真理与方法》的第三部分。其主要内容是:首先,伽达默尔认为语言是事件,这事实上超越了对语言的工具性认识;其次,语言活动会话是一种追问方式,它超越了“问题—解决”模式;第三,伽达默尔语言观的最终着力点是弥合“主—客”分裂。
[关键词]解释学; 语言转向; 语言工具主义
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中第三部分的标题是“由语言引导的解释学的本体论转折”(The ontological shift of hermeneutics guided by language)。在该部分,他提出了著名的论断“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语言在此是讨论的主题。《真理与方法》发表后,语言问题也是伽达默尔一直思考的基本问题之一,而且认为语言应是哲学思考的中心问题。[1]我们把伽达默尔对使理解成为可能的一般语言的关注称为“语言转向”。本文试图从以下三方面解读语言转向的内容:首先,在伽达默尔看来语言是事件,这事实上超越了对语言的工具性认识;其次,语言活动会话是一种追问方式,它超越了“问题—解决”模式;第三,伽达默尔语言观的最终着力点是弥合“主—客”分裂。
一、作为事件的语言对工具性语言的超越
语言工具主义的主要立场是:语言是表达的工具。作为工具的语言与世界上其他存在者一样是一种物。工具的本性就在于人能掌握对它的使用,这就是说语言是一种器械,人可以完全掌握它,然后按其习性使用之,一旦完成其使用就可以把它放在一边。语言工具主义预设了使用工具的主体和工具应用于的对象。工具的使用表现人的目的和意图。工具本身不是目的,目的体现于工具应用在物。工具总是具有有限性,这种有限性来源于物。物总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限定了工具的应用范围。语言工具主义认为语言应用的范围是由语言本身的特征决定的。语言是表达的工具,有固定的表达形式如逻辑结构、句法等。不能用语言表达形式表达的内容就不是语言要表达的对象。人可以完全掌握有确定形式的语言。人可以自由地知道要表达什么,不去表达什么,而且人能作为纯粹的工能性主体表
1何华(1976,--),男,山西交城人,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Email: abao_hehua@。
达完要表达的内容。因为语言工具主义预设要表达的内容在先,语言在后,事物、思想作为要表达的对象先在场完全呈现,然后语言照原型把握之。这样作为工具的语言是超时空的,正像其他工具一样,在任何时空其基本作用始终保持同一。语言在任何时空都可以让人预期其确定的应用结果而体现人的目的。正是工具性语言的超时空性,客观的语言表述成为可能。
基于以上立场,语言工具主义在与之相联系的形而上学中表现出以下相互关联的两大困境。
第一,作为工具的语言导致自身的式微
语言表达的内容与表达的对象之间有两种关系模式:其一是“对象-语言”;其二是“对象-思想-语言”。
第一种模式或者认为一个名称是它所指定的事物的“描述”,它像一幅肖像,只是肖像是看得见的描写,而名称则是听得见的描写;或者认为认语词的意义是约定的。伽达默尔称前者为“摹写论”,后者为“约定论”。约定论因为无法解释语词的正确与不正确,被去除掉认识论的合理性。摹写论虽能解决这一问题,但是避免不了另一困惑:为了给每种事物以它的“正确”的名称,一定知道事物的真相;既然知道事物的真相之后我们才能够给事物以名称,那么在认识论意义上,语词是没什么意义的,因为如果借助于“肖像”的语词去认识事物,一定没有直接去认识事物而获得的知识可靠。可见这是语言作为直接表达事物之工具的内在困惑。
第二种模式肇始于亚里士多德,《解释篇》开篇就说:“口语是心灵的经验符号,而文字则是口语的符号。” [2]根据这种模式,语言表达的思想反映的是人对事物的认识,语言不必直接与事物发生关系,而是话语的意义与事物相联系。笛卡尔主义伊始,更加强对这一模式合理性的认可。笛卡尔主义把意识定义为自我意识,一切确定性的不可动摇的基础,一切事实中最为确定无疑的事实就是,我知道我自己。于是“主体的自发性在构造语言能力上具有客观存在的一种基本形式。” [3]人的思想观念作为心灵话语是隶属于主体的,语词以及语言是主体指示思想观念的工具。一方面,思想观念是主体与实在的联接或交互的界面,因此可以用思想和话语来考察世界,另一方面,由于主体对语言有绝对权利,它拥有的思想观念对于语言就具有优先性。语言或语词成了从属于思想观念的东西。如果语言不被定义为一种公共系统,其工具性就会走向极端。比如,“词指示观念,但是指示并不必然解释为‘意义’,因为指示几乎是一种因果类型的‘前—后’(precedence-consequence)关系。” [4]多云是雨来的信号,下雨是之前多云的信号,与之类似语词总是或前或后于思想。
这样语词对对象的指示不具有弗雷格的“意义”(Sinn)所说的内容。弗雷格说,“符号的意义可以为许多人共有,因而不是个别心灵的部分或形式。人们大概不能否认,人类有共同的思想财富,它代代相传。” [5]一个词在此并不是要为共同接受的。于是一般或共相就可能是我们为了思维的方便而发明的记号。哲学史上最典型的就是霍布斯、洛克和贝克莱的唯名论倾向。总之,作为工具的语词与思想观念本质上是分立的两个系统。思想观念是自为的内容存在,语言和语词仅为形式而已。笛卡尔和贝克莱甚至认为语词有碍于清晰的认识,我们应该尽可能从思想中去除语言。更进一步说,语言的式微,其最终原因是“主-客”二分的哲学立场。语言是表达主体思维的工具。主体把握对象形成思想,语言表达思想形成话语。对象是绝对客观的,完全独立于主体,因此它是表达的标准和要求,这样认识有真假,语言的应用有正确与错误。语言从属于思想,受客体的制约。
以上论述中的语言不是一种公共的语言。公共的语言是一种有规则的语言。规则就意味着一种限制,这种限制虽去除了语言应用对于思想观念的从属性,却使工具性语言陷入另一种困境。
第二,合法的语言表达与哲学使命之间的冲突
这一冲突最典地表现在维特根斯坦的图像论中。图像论要解决的问题是:(1)确定实在中会使思想成真的事态何以可能;(2)如果思想是真的,思想内容正是事情所是,而且如果思想是假的,思想依有内容,这何以可能;(3)人们先于事实从思想中读出会使之成真的内容,这何以可能;(4)只作为符号的语言是有意向的——即,名称找到恰当的对象自身,而该名称正是该对象的名称,而句子描述了能使它所表述的命题成真的恰当的存在之事态;这何以可能。[6]图像论的回答是,事实的逻辑图像就是思想,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命题的总和就是语言。于是“……思维和言说是一回事。也即思维是一种语言。因为一个思想当然也是一个命题的逻辑图像,因此也同样是一种命题。” [7]也就是说命题和思想彼此是对方的图像,同时是它们是世界的图像。很显然,语言与思想之间有一种形而上的和谐,语言与实在之间也有同样的和谐,其根本原因是潜在于任何可能表征方式的逻辑句法反应了实在的“逻辑—形而上形式”(logico-metaphysical forms)。作为图像的思维或命题与世界是描画与被描画的关系;维特根斯坦认为“真的思想的总体就是一幅世界的图像。思想包含它们所思想的情况的可能性。可以思想的东西也就是可能的东西。” [8]因此,对维特根斯坦来说,作为语言的命题或思想的界限就是世界的界限。众所周知这一界限拒斥的内容包含了形而上学。具有规范性的工具性语言总是把形而上学排斥在它们认可的合法的范围之外,但是又似乎无法摆脱形而上学所认可的东西。形而上学的实体反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