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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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的精神看洞穴奇案

佛教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当其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对现代研究法、设立法也有着很大的启示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秩序条文,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和农、牧、猎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相适应。我们应该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进步去探讨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法律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平等。当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在“这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下崩塌。而洞穴奇案就是这一方面的很好体现。当威特莫尔的生命被被告剥夺时,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属于自然地范畴。领土原则以假定人们在一个群体内共存为基础,当一群人共同生活于地球上同一特定区域时,才可能把同一种法律秩序强加给他们。当时联邦颁布和确立的法律并不适用。他们只适用于源自与当时环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因此,综上我们不难得出:从立法的精神的某种意义上来说,被告应当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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