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洞穴奇案6.撇开己见7.判案的酌情权8.一命换多命对于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
立法机关禁止谋杀尤其道德动机:他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使用自己的的到的观点依照法律,被告有罪法律无关同情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五名探险者,只不过做了大多数良善之人在相同情境下都有可能做的事情,只不过大多数人都没有这五个人的勇气和决心从道德上看,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看,简单会导致有罪判决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
这种同情情感是非常普遍的,自然而令人尊敬的,但是根据法律,他并没有任何权威的力量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选择被告人有欠公平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如果我们不顾法律而去施行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那我们就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与我们不同的人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理想中的正义,其中之一是,法律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法律必须接受么每个人的个体理想多达成的诸多妥协紧急避难抗辩在内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处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判无罪紧急避难抗辩成立本案紧急避难的确信合理本案中的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当时情形下的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身处困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在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中,杀人者的心理状态是决定性的,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无关紧要惩罚被告有悖于法律的目的3.法律和道德的两难2.探究立法精神1.尊重法律条文被告有罪,但应该获得行政赦免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说到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中国自古就有“杀人者死”的规定,《圣经》中亦有“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的主张,杀人偿命这种原始的同态复仇思想,似乎早已理所应当、达成共识。
但在“洞穴奇案”中我们却发现,对被指控谋杀的探险者们宣判死刑与无罪释放一样荒谬,在那个设想中的极端环境下,他们跨越了人性存亡的边界,同时也将法律逼到了绝境。
汉迪法官提出“这是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子之一”,这个说法我并不认同,非黑即白的思维在法学领域难以成立,法律更不可能摆脱全部影响因素而独善其身。
书中每一位法官的判决都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展开,虽然富勒宣称“请勿对号入座”,但我们明显可以察觉到其中融合的几种学派的观点。
下面我将针对我印象最深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简单的讨论。
首先是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是应当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还是允许对法律做出自己的合理解释呢?这个问题由福斯特法官首先提出,大多数法官都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只有对“故意”“紧急避险”等术语的扩展解读,才能为探险者们争得一线生机。
按照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如基恩法官的“立法至上”原则,强调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但更多法官选择了自由裁量。
我认为,如果法律条文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那么当然应该被严格遵守,但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有所疏漏或有些模糊,此时法官对法条作出自己的阐释无可厚非。
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成文法的滞后性是难以避免的事实,部分词语含义的变动和扩充也应当被充分考虑。
其次,法官是否应该将道德评价融入法律?或者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该如何看待呢?这个问题不仅是本案的关键,也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长期争论不休的焦点。
首席法官伯纳姆力主“撇开己见”,海伦法官和特朗派特法官都赞同将道德融入审判,但基于对道德不同的界定,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及心得感悟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及心得感悟问题1:你如何理解《洞穴奇案》中出现十四个不同的观点这种现象?对于不同观点,我们正确的态度是什么?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同理,对同一种现象,不同的人因为自身不同的人生经历、不同的三观、不同的思维模式或者其他各方面林林总总的的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观点看法。
面对不同的观点和看法,首先我们要有一种包容的心态去看待它,我们应该允许并且欢迎不同观点的存在,其理由在于:第一,通过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观点,对一个论题不断的填充丰富,才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充分地对论题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开拓出一条走向真理的道路。
打个比方,一条小河很难顺顺利利汇入大海,因为可能在半道她就干涸了,但是无数条河流汇聚在一起,才有可能真正通往宽阔的大海;第二,我一直认为,人类最伟大的一项技能就是创造,从无到有,从有到新。
而这种突破很大程度上是不同想法碰撞的结果。
我以前经常会听到很多企业打广告说“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不评价企业本身,就这句话而言,吾深以为然;第三,每个人应该都是自由的,无论你是否同意他的观点,别人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观点的权利。
伏尔泰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允许不同声音的存在,是对自由精神的认可。
其次,有选择的吸收借鉴不同的观点,为己所用。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发现很多东西,尤其是对事物的观点评价都没有办法单纯用对或者错来评价它,因为它本身其实没有对错之分,可能只是说这种观点在某种特定的设置条件下更加匹配适合的问题。
我们可以对这些观点进行消化吸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自己相同立场的观点可以不断丰富踏实自己的论据,不同立场的观点可以开拓新的思路,或者从对立面上为自己的想法寻找新的论据。
当然,对于一些错的一目了然完全没有参考价值的观点,可以直接pass掉。
最后,通过不断思考梳理,整理出自己的个人观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筛选出自己认为最合适的一种下定结论。
不能一味听取别人的意见,你自己总是有自己思考的方式。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嘿,大家好!最近我读了一本书,名字叫《洞穴奇案》,作者是萨伯。
这本书讲述了一个关于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的故事,他们在被困期间发生了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
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读后感。
这个故事开始时,五名洞穴探险者因为山崩而被困在了一个没有食物和水源的洞穴里。
他们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
在绝望中,他们决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牺牲一个人,以维持其他人的生命。
而这个最初提出这个方案的人,却在关键时刻反悔了。
最后,抽签选中的人恰恰是他自己。
故事到这里,就变得更加扣人心弦了。
读完这个故事,我感到非常震撼。
这个案件引发了关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刻讨论。
作者通过不同法官的判决书,展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法官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杀人都是不可原谅的,所以这些人应该受到惩罚。
而另一些法官认为,在特殊的生存环境下,人们应该根据自然法则行事,活下去的人有权利为了生存而做出艰难的选择。
我觉得这本书让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比如,什么是正义?法律是不是总是正确的?在生死关头,道德和生存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虽然我还是一名初中生,但我认为这本书让我学会了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并且让我明白,生活中有些决定并不是那么简单。
我也很佩服那些法官,他们勇敢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使这些观点有时候是相互对立的。
这让我意识到,在法律和道德问题上,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这本书让我收获了很多。
它不仅让我看到了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还让我对法律、道德和人性有了更深的思考。
如果你也对这些话题感兴趣,我推荐你去读一读这本书。
相信你也会被这个故事深深吸引,并从中得到启发。
谢谢大家的聆听!。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扣人心弦的悬疑小说,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
在读完这部小说后,我深深被其情节的曲折、人物的丰满和故事的深刻所吸引,不禁对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情节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小说以一个充满谜团的洞穴为背景,展开了一系列扣人心弦的事件。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勇敢而聪明的青年,他在一次探险中偶然发现了这个洞穴,并决定探寻其中的秘密。
然而,当他进入洞穴后,却发现了一连串的离奇事件,包括神秘的失踪、古老的宝藏和诡异的声音。
在这个充满危险和未知的环境中,主人公面临着重重考验,他的勇气和智慧被不断挑战,最终他能否成功解开洞穴的秘密呢?这一切都让人无法预料,也让人对小说的情节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小说中的人物形象也是非常丰满和立体的。
主人公勇敢而聪明,他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心和勇气让人钦佩,而他在面对困难和危险时的冷静和果断也让人印象深刻。
另外,小说中还有一些神秘的角色,他们的出现和行为总是让人捉摸不透,这让故事的情节更加扣人心弦。
作者通过这些人物的塑造,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这些人物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除了情节和人物,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描写也让我深深着迷。
作者对洞穴的描写非常生动细致,让人仿佛置身其中,感受到了洞穴的幽深和神秘。
另外,作者还通过一些细节和描写,成功地为故事增添了一些悬念和神秘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产生了更多的联想和想象。
这些细节的处理不仅让故事更加生动,也让读者更加沉浸其中,难以自拔。
总的来说,读完《洞穴奇案》后,我对小说中的情节、人物和细节都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这部小说不仅让我度过了一段充实的阅读时光,也让我对文学作品的魅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以后还能看到更多类似的精彩作品,让我能够继续感受到阅读的乐趣和魅力。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由法国作家阿尔贝·加缪所著的小说,该小说以独特的叙事风格和深刻的人性思考引起了我的关注。
故事发生在法国一个小村庄的一个洞穴中,洞穴里有四个人:法官、神父、记者和修女。
他们在洞穴中被困了一段时间,而他们的困境所引发的思考和争议成为了整个小说的核心。
首先,小说通过四个人物的角度揭示了个体与集体、自由与约束之间的矛盾。
在洞穴中,每个人都希望尽快逃脱,但他们在选择行动时却常常牺牲了个人利益,为了整个群体的安全而决定等待援助的到来。
这种牺牲个体利益的行为引发了对自由与约束的思考,使我思考到底何为真正的自由,个体应该如何在集体中寻求自由。
其次,小说通过描述四个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表现了人性的复杂性。
在洞穴中,他们每个人都暴露出自己的弱点和矛盾,贪婪、自私、懦弱、虚伪等人性的阴暗面被无情地揭示出来。
而在他们生死关头的时刻,小说表现出了人性的真实和深刻的一面,他们愿意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表现出了人性中的善良和仁爱。
这种对人性的深刻挖掘给我带来了对于人性的思考和反思。
在整个小说中,我最为震撼的是小说所提出的生命的价值。
四个被困的人,在洞穴中经历了各种痛苦和挣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希望,而是等待着援助的到来。
他们对于生命的珍视和对未来的期许让我想起了自己对于生活的热爱与坚持,同时也让我反思了自己对于生活的态度。
最后,小说以一个开放的结局收尾,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也让我进一步思考了人性和生命的意义。
生命是一场旅程,每个人的旅程中都充满了各种选择和抉择,面对困境和困难时我们该如何抉择?人性是否真的能够克服自身的弱点和阴暗面?这些问题无法简单回答,但是正是这些问题给予了我们面对困境和矛盾时的思考,让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前行。
《洞穴奇案》是一部充满哲理和思考的小说,让我不禁思索起生命和人性的意义。
通过描写四个人在困境中的选择和行为,小说提醒了我们要珍视生命、坚守信念,并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篇惊悚短篇小说,它是托马斯·哈代的代表作之一。
小说中,两个小男孩偷偷地钻进了一条洞穴,结果却引发了意料之外的恐怖事件。
在阅读《洞穴奇案》之后,我深刻感受到了人类的探索精神和人性的脆弱。
我独自走在一条清幽的小路上,夕阳余晖把整个大地染成了金黄,微风吹拂,吹动着我内心已经被震撼的神经。
当我看到这本书时,我的好奇心被引起,立即把它拿出来阅读。
整篇小说通篇笼罩着一种神秘的氛围,我不由得被吸引了进去。
故事开始的时候,我被两个孩子无忧无虑的玩耍场景深深吸引了进去,在我思考他们的玩耍背后,产生了一丝微妙的不安。
但是,当两个孩子发现了那条洞穴以后,故事的氛围就变得不同了。
作者运用了各种暗示、意象、成语等修辞手法,生动的描绘了洞穴内部的画面,我仿佛置身其中,几乎感觉到了那些黑暗门洞内部的温度。
随着洞穴越来越深,我越来越不安,每一个细节都让我感受到洞穴里面的神秘。
两个孩子开始遇到越来越多的危险,而我则开始惊恐,随着故事的发展,在我内心深处激起了强烈的恐惧和紧张情绪。
此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人类探索和个体生命的思考。
在一些文学作品中,作者经常通过对自然环境和人类行为的描绘,表达对生命本质的深刻思考。
《洞穴奇案》是有关过程的小说。
通过童年游戏将女性气质和野性紧密结合,使故事情节扑朔迷离,巧妙的将人类本质的复杂性体现出来。
这也是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让读者更加深入地思考人类所面对的挑战,人类面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时候,其丰富的、多样化的思考和反应方式,以及其生命力的脆弱性。
此书也对文学探究产生了启示性的影响。
通过这篇小说,我们能够思考文学创新的思维方式。
作者的胆识和创造力令人惊叹,在文学传统中,小说本身就是展现人类生命的方法。
在托马斯·哈代的笔下,他的创新思路让这篇小说成为了进一步反映儿童生命内核和人性本质的高峰。
总之,《洞穴奇案》是一篇非常好的文学作品,它给了读者极大的启发和启示。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纯原创)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纯原创) 《洞穴奇案》是美国法律学者富勒教授虚构的一个案例:五名山洞探险者因为遭遇山崩被困洞中,在营救期间,被困者面临着重大生死考验。
新的山崩持续不断,严重阻碍了营救行动。
终于,在探险者被困的第三十二天,他们获得了营救。
然而,人们在洞穴中只发现四名虚弱的幸存者,他们那位不幸的同伴威特莫尔先生已经死了;更不幸的是,威特莫尔并非死于意外、疾病或者饥饿,他是被以抽签的方式选中和杀死,成为自己同伴的救命食粮。
据称,威特莫尔先生率先提出抽签,但后来他又反悔没有参加抽签。
看完这本书后,笔者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假如我们真的身处洞穴,濒临生死绝境,我们是否可以按照自身的生存需要,将同样面临生命威胁的他人,经过集体的“抽签”决议,作为食物吃掉。
这样做的坏处是有人必须死去,而好处却是可以避免更多的人死去。
富勒教授这个“洞穴困境”其实是法律和生命权之间的较量。
在远古的人类蒙昧时代,一个人为了自己生存而杀死同伴,可能不至于受到惩罚。
但人类进化到文明时代,无论道德、礼仪、习俗,还是法律,均明令禁止杀人。
社会越发达,人类越发重视生命的价值并且文明社会中,每一个生命的价值都是平等的。
“洞穴困境”中,陷入生存危机的探险者们采用抽签这个看起来带有机会性的行为貌似无奈之举,但是这个抽签本身却允许抽到“活签”的人杀死抽到“死签”的威特莫尔先生,也就相当于在一场较量中,让赢的人杀死输的人。
因而在结果上,“抽签”就是有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谋杀,是“洞穴困境”下,多数人对少数人生命的侵害和平等价值的扭曲。
法律追求正义。
即使五位探险者处于“洞穴困境”中,也应遵守法律,将自己的生命权置于与他人一样的地位。
这个虚构案例的最后,是四名幸存者被控犯有谋杀罪。
在长达三个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四名被告一审谋杀罪成立,被判处绞刑。
富勒教授这个“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件”,其实有着相当深刻和清晰的隐喻,那就是即使深处洞穴困境,也仍应遵守法律。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读后感(一):在读书中慎思明辨上个周末我去中国美术馆附近的三联书店买了一本6月新出版的《洞穴奇案》(此为简体中文版,相应的繁体中文版由台湾商务印书馆于20XX年出版),带回宿舍,刚拿起便放不下了,但读这本书的过程并不轻松——由于是法律专业的通识读本,书中充斥着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且句子的长度和逻辑结构有些让人难以忍受,但经过仔细而又沉重地将书读完之后发现这些并未阻碍我对本书所阐述的观点的理解;相反,我对作者的论证感到由衷赞叹,这本书无疑引发我对法律、哲学以及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
后得知本书是香港政府推行通识教育的过程中被极端推崇的好书之一,难怪这本书这样深深吸引了我。
大家乍一看书名,也许会认为这是一本侦探小说——其实不然,这是一本关于法哲学的经典著作。
本书主要讨论的案例是由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Lon Fuller)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并且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本书中作者富勒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例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1998年,法学家萨伯(Peter Suber)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本书便是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的集合。
本书对案例的讨论充斥着各种思想观念的矛盾,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点。
人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道德、正义、人情等等作为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几个维度,在这些维度里面思考问题,由于每个人的经验,判断各不相同,因此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第一篇:《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观后感看完萨伯的《洞穴奇案》,我真真被它所感动。
它所说的大部分角度都是我们能想到的。
但是却是无法用如此精炼的语言这么全范围,多角度的论述出来。
当然陈福勇、张世泰的英语、法律功底可谓是功不可没。
萨伯说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是史上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1)洞穴探险者案确实是很吸引人。
我看后也是思虑万千。
对威特莫尔我表示同情。
但是要我赞同对余下的5位幸存者判处死刑。
我真是于心不忍。
他们也很是无奈。
一方面是对生的渴求,另一方面是对杀害威特莫尔和食人肉的罪恶感。
海伦法官认为人在那种条件下,食人肉是无可奈何的。
认为即使是品德高尚的人也会这么做。
但是。
特朗派特法官却认为,人们食人肉自保是必须的。
宁肯一起饿死,也不能再夺取他人生命的条件下活下来。
因为生命是绝对价值。
没有5人的生命价值高于1人生命价值这种说法。
我不知道我在那种情况下会怎么做。
我想着是大多法官判决此案的瓶颈吧。
我看完这本书,整整花了三天。
之前开始看的时候可能是太随意了点。
没看懂。
而且是那种看了就忘了的那种。
后来我明白这并不是一本让人娱乐的小说。
它是一本14名法官精心分析的结果。
出于对这些智慧的尊重。
我重新很认真地看了一遍。
虽然仍有很多地方是我看不懂得。
但在我看懂的部分。
出现了很多令我感动的句子和论点。
福斯特法官认为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
有句法律谚语说“当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而刑法的目的是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平正义。
而当威特莫尔的生命被剥夺时,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
所以说,他们应该使用自然法。
这是我听过适用自然法的最有意思的一种说法。
之前,认为在法律规则,原则没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然法。
很抽象。
同时。
福斯特法官认为法律精神比法律文字更重要。
而基恩法官则有着与之完全相反的观念。
他的观点有种恶法亦法的味道。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是一部极具想象力的小说,作者通过生动的描写和惊险的情节,将读者带入了一个神秘的世界。
在这个世界里,有着无数的宝藏和危险,让人不禁为主人公的勇气和智慧所折服。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年轻的考古学家,他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发现了一个古老的洞穴。
在探险的过程中,他发现了许多神秘的宝藏,也遭遇了许多危险。
在这个过程中,他结识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伙伴,一起克服重重困难,最终成功解开了洞穴的秘密。
这部小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首先,故事情节紧凑,扣人心弦。
作者通过巧妙的安排,让主人公在洞穴中遭遇了种种危险,让读者不禁为他的勇气和智慧所折服。
其次,小说中的角色形象栩栩如生,他们各自有着鲜明的个性和动人的情感,让人对他们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最后,故事的结尾十分出人意料,让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通过这部小说,我深刻体会到了探险的乐趣和挑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或许无法亲身体验洞穴探险的刺激和危险,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阅读这样的小说,感受到其中的乐趣和挑战。
同时,小说也
让我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在洞穴探险中,主人公遇到了许多困难和危险,但是有着志同道合的伙伴们相互帮助,最终才得以成功。
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力量。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是一部非常精彩的小说,它不仅给人以刺激和惊险,更让人感受到了探险的乐趣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我相信,这部小说会成为许多读者心中的经典,也会激发更多人对探险的热爱和向往。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充满悬疑与惊悚的小说,作者通过巧妙的情节安排和细腻的笔触,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未知和危险的世界。
在读完这部小说后,我深深被故事中的情节所吸引,也对人性和命运产生了深刻的思考。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普通的年轻人,他在一次探险活动中意外发现了一个神秘的洞穴。
这个洞穴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也引发了一系列离奇的事件。
在洞穴中,主人公遇到了一些神秘的人物,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目的和秘密。
在洞穴中,主人公不断面临着生死考验,同时也不断揭开了洞穴背后的真相。
整个故事情节扣人心弦,让人不禁为主人公的遭遇捏一把汗。
小说中的情节设计非常巧妙,作者通过不断的反转和疑云,让读者难以猜透故事的发展方向。
每一个细节都被安排得丝丝入扣,让人不得不一直紧张地关注着故事的发展。
同时,作者也通过对人物内心世界的描写,让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每一个角色的性格和动机。
这种细腻的描写让人不仅对故事本身感到好奇,也对人物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除了情节的吸引力,小说中对人性和命运的思考也让我深有感触。
在洞穴中,主人公面临着种种考验,他不断挑战自己的极限,也不断思考着自己的选择。
在这个过程中,他不断与自己的内心进行对话,也不断面对着自己的恐惧和挑战。
这种对人性的探讨让我深深地思考了自己的生活和选择,也让我对命运和人生产生了更深刻的理解。
总的来说,读完《洞穴奇案》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故事情节扣人心弦,人物性格丰富,对人性和命运的思考也让我受益匪浅。
这部小说不仅是一部优秀的悬疑小说,更是一部对人性和命运的深刻思考。
我相信,这部小说会一直留存在我心中,也会一直激励着我对生活和命运的思考。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一.本书背景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二 本书简介《洞穴奇案》虽然是一个虚拟的案例,但书中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在我们看来,对被告人的认定要么是有罪,要么是无罪,但本书的作者(包括富勒)却能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从而衍生出了十四个判决观点。
这些观点中,有的认为应严格适用法律条文不应有例外;有的认为应探究立法精神,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出他们无罪;有的认为根据常识可以判定被告人无罪;还有观点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选择,从而拒绝作出裁判。
萨伯所虚拟的九位大法官更是从紧急避难、法律解释、犯罪意图、刑事处罚性、生命的价值、囚徒困境、社会契约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周密而详细的分析,个个观点明确、论点充分、论证严谨,让人感觉大法官们的结论在法律上都是天经地义,但结论却相差甚远。
三.作者简介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洞穴奇案读书笔记陈洁琳法学1101 1103110113书名:洞穴奇案〔美〕彼得.萨伯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出版者: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版次: 2022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笔记:〔开始时间:20220410〕 1.书的类型:论说性书,法学案例分析2.整本书的内容:通过对一个虚拟的案例的讨论,用不同的虚拟法官发表不同的意见,来阐述各个法学流派的学说。
3.全书的架构:主要分两个局部,第一个局部是作者的前人富勒写的,给出了虚拟的案例,还有5位虚拟法官的讨论情况。
第二个局部是作者萨伯新增加的对该虚拟案例的延伸观点的讨论。
各个法官的意见之间根本上相互独立,但是后面的法官会对前面法官的意见进行评述。
4.作者要解决的问题:通过的虚拟案例的分析,阐述各个法学流派的观点,以及其思考过程和依据,说明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至于读者接受哪个学说,哪个学说最有说服力,由读者自行决定。
读者应该是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
5.全书的关键语句:通过案例传达一种复杂而微妙的平衡。
6.法官观点摘要与个人感想: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福斯特法官无罪〔感觉有一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A.案发时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属于自然法管辖观点〔下一个唐丁法官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我个人也同意唐丁的观点。
〕“政府宪章〞〔福特斯法官在表达这个观点的时候完全忽略了被害者意愿这一项,到底五个人之间的契约是否成立,还有待商讨。
〕C.价值讨论:1个人与4个人价值〔个人觉得用价值论来讨论生命权简直就是在扯谈,一个人的生命难道比4个人的价值来的低吗?如果陷入价值判断的漩涡简直就是在侮辱人性。
〕D.法律精神〔立法目的〕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对于立法目的作为无罪理由唐丁法官也进行了批判,我个人同意唐丁法官的观点。
〕E.属于正当的自我防卫〔后文唐丁法官也反驳道如果适用4个人是正当防卫,那么如果被吃掉的威特莫尔进行暴力杀死他们防止自己被吃掉,那么他就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免责,他将构成谋杀,多么荒唐的逻辑啊!〕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最新《洞穴奇案》之读书笔记:作文里的奇案读书笔记
作者:刘兵发布时间:2020-09-28 08:50:29一、法官的角色是守护法律所谓法律,就是指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施行的,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利、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标准〔付子堂:?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3版,90页〕.它能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普遍的指引作用,告诉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并使人们可以根据法律标准来预测他们互相之间将会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人人必须遵守联邦法典第十二条款规定:“任何人成心剥夺了别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而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任何国家机关,任何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自觉地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义务.显然,在本案件中,四名幸存的探险者已经触犯了法律,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这四名被告有罪,应被处以死刑.本书中的首席法官特鲁派尼虽认为被告有罪,但他却提出了应给予四名被告行政赦免.尽管判决需要自由裁量或者考虑某些法外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们可以通过诉诸自由裁量或某些法外因素来考虑裁判案件.用普通民众的心理来对待此案,确实可以考虑案件的道德处境来宽恕他们的罪行,但是于一个法律人来说,切忌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融入过多的同情和怜悯,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制定成文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增加法律确实定性和防止法律适用者滥用权利,并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缩小在一定范围内,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二、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赋予人们自由权利的时候又限制了他们的另一部分自由,制止伤害社会和别人是法律限制自由的目的〔付子堂:?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3版,94页〕.人类权利的自由行使依赖于一个稳定平和的社会秩序,而秩序就意味着约束与限制.假设允许个人有绝对的自由势必会损害别人的自由合法权益.所以世上不可能存在绝对的权利,任何个人都必须为了某些权利而放弃另一些权利,唯有此才能限制人们的为所欲为甚至胡作非为.关乎本案,福斯特法官提出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管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三联书店,19页〕.由于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法律标准的适用需要解释成为必然,因为我们所面对的法律条文很难按照其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法官对法律进展解释适用应秉着文义优先原那么,而联邦法律明确规定了“任何人成心剥夺了别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福斯特法官用紧急避难来为四名被告进展辩护以求对他们作出无罪判决,但依我看来本案中援引的紧急避难抗辩是难以成立的.紧急避难是为了保存较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不能用冷血的数字简单的相加,即四个人的生命利益大于一个人的生命利益.因为生命的价值都是无限的,一个生命与两个生命都是同样珍贵的,哪怕是与一万个生命相比亦是如此.假设本案中的紧急避难抗辩获得法律的准许,那么这必将成为犯罪分子藉以违犯法律且躲避处分的最正确借口.具有法律效力的紧急避难抗辩是受到了严格限制的,不仅要求紧急避难的处境是真实存在的还必须说明自己的紧急避难确信在特定的场合下是合理的,也必须用客观的理由来说明在当时的情景之下他们舍此之外别无选择.本案例中,他们显然还没有被逼到一个十万火急必须杀人的地步.在实际杀人之前他们有义务尝试其他不那么残酷的方案,比方说他们可以等待最虚弱的同伴饿死之后再吃掉他,或许想方法恢复无线电联络等等.而四名被告并没有尝试任何方法就选择了杀人,在这样的情形下用紧急避难来为其抗辩是极其荒唐的.虽然说通过使用抽签的方式来牺牲其中一个人以使其他四人活下去的建议是威特莫尔提出的,但这并不能说明他就应该成为受害者,根据法律规那么,即便是受害人同意也不能成为谋杀的抗辩理由.更何况在本案中,威特莫此后来撤回决定提议再等等看,法律标准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能惩罚思想.假设确是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杀人者应该得到我们的尊重和拥护,但在本案中,四名被告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仅仅是为了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牺牲别人,所以本案中紧急避难不是杀人的正当理由更不能成为他们的免责事由,存活下来的探险者不能将他们自己的生命看得比威特莫尔的生命更为重要.三、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施行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对社会重大的、带全局性的关系进展标准调整.一般来说,道德以别人利益为基点,强调别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付子堂:?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3版,269页〕.如今,法律和道德的价值取向产生了很大的差异.比方说道德在标准人们的行为时更注重义务和禁令;而法律在标准人们的行为时不但强调义务还强调权利,但是,一个行为假设违犯了法律标准一般来说也就违犯了道德标准.从道德上说,一个将死的人使得四个人存活下来是胜于五个人都死去的.但是法律是成认生命的绝对价值的.正如特朗派特法官所言,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使得每个生命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的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那么就进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假设没有人主动牺牲,那谁也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每个人都有义务面对死亡,都不能违犯最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去杀害别人〔【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1年第1版,第110页〕.既然生命权是如此之神圣而不可进犯,那么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去剥夺他的珍贵生命,否那么就触犯了刑法,就应得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裁.在本书案件中,不难看出四名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在他们施行如此残忍恐惧的行为之前威特莫尔撤回了他当初的提议,且在抽签的过程中威特莫尔并没有参与,是其他一名被告替他掷的.这于威特莫尔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虽然威特莫尔对此公平性没有提出异议但也不能因此推测他同意牺牲自己的生命.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别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互相独立〔【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1年第1版,第53页〕.尤其是法官应将法律与道德区别对待,毕竟现实生活中的有些行为是道德容许的但却为法律所制止;有些行为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却为道德所不容.本书案件中存活的探险者的行为不仅在法律上构成犯罪,在道德上也是要受到谴责的.因为一个道德修养好的人是宁愿自己等待饿死也不会去杀人的.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来抑制不牺牲别人生命的精神才是我们所指的优良品质的一部分.法律制定后贵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被详细运用和贯彻.而法官的职责就是要让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得以实现,把应当的东西变为实际的东西,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对人们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更好地引导人们如何行为.而作为一个法官更有责任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使法律标准从抽象的行为形式变成人们的详细行为.因此之故,唐丁法官以自己陷入法律与道德的两难而选择不参与本案之审理程序的逃避作风是不值得倡导的.四、法律彰显正义西塞罗认为只有正义的法律才是法律.符合正义三条原那么是正直地生活、不损害别人,各得其所〔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3版,第75页〕.本书案件中的四名被告以伪正义之名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难道还要冠冕堂皇地说以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吗?正义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杀人,哪怕是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而杀人的行为也是法律所不能宽宥的.因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它要求我们坦然地面对死亡,而不是去杀害别人以图己利.正义需要通过法律来予以实现的同时正义也成了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而正义目的的实现更需要严格、明确、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在本书案件中假设对四名被告采取无罪判决,不但有损于刑法的威慑力,更糟糕地是会纵容犯罪,会导致悲剧的反复发生.当下一次探险者们处于类似出境时,本案的无罪判决就会成为影响他们行为的法律先例,这只会促使他们的杀人心理更为增强.这也给那些打着“正义〞的幌子去损害别人利益的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伞.正如基恩法官所言,要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五、司法不能被常识左右尽管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常常强调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判案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常识、常情、常理,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步入常识左右司法的误区.我们都不陌生:每一个成年人都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法律责任才能与行为才能是一致的,所以当一个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否认评价时就应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对其进展惩罚.本书案件中,即便是山崩导致了他们的窘境,但法律也不允许他们因此而以别人的生命来换取自己的生命.山崩虽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也不是他们所造成的,但他们作为探险者,相较于一般群众而言他们的职业要求他们具备预见自身生命危险的才能和义务.也就是说,当他们自愿走进一个布满危险的自然环境之中时,就意味着他们已经同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性命威胁.假设从一个普通民众的角度来断此案或许会简单明了的多:宣判四名被告无罪.从常识来看,牺牲别人以保自己貌似是人之本能,他们只不过是做了大多数人在一样情境下都有可能作出的事情,只不过大多数人都没有他们的勇气和决心.但作为一个法律人就要求用法律的思维来对待此案,必须明确法律的要求是什么.六、结语认真读完萨伯所著的?洞穴奇案?之后,引起了我的深思:面对同一事实不同的法官却做出了各自不同的断案结果,且他们都有自己合理又合逻辑的论据支撑.反复精读几遍后,恍惚中我也进入了角色,生活在多元社会中意味着面对一个案件事实时,不能只拘囿于死板的法律条文,需要理解并考虑运用多元的解决机制,以务实现法律与道德之平衡.在依法治国的当代,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具备了极高的权威,不能朝令夕改,更不允许被任意解释或因个案而随时改变,这样不仅有损于法律的尊严更有害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具备常识、常情、常理的前提下更要致力于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应学会用法律人该具备的法律思维去考虑案件事实,运用法律的方式去断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不形同虚设,才能做到真正意思上的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实现公平正义.正义得到了实现,才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和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第1页共1页。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个人书评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个人书评《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个人书评1《洞穴奇案》一读,我大概只看懂了书里的百分之十吧。
可能都没有。
基本上每一句话都得反复几遍,才能看懂一些发言者想表达的意思(更别说将之连贯起来,形成完整的框架了)。
千万别把这本书当法学的入门书。
没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概念,就没办法理解书里法律和道德的思辨,也没办法看透涵盖了各种法学范畴的判决。
但是全文的论述真的是非常精彩——像我这种思辨能力弱又没啥法学基础知识的小白不停的被说服,被推倒,再被另一种说服……贴一段看到很喜欢的话吧:“我希望在审判我的过程中,唯一的审判者是闪耀着人类伟大理性光辉的真正的法律,有一群充满智慧的人能不为政治所左右地运用它,他们理解并且始终追求,没有什么比捍卫公民个体的意志和权利更能实现社会的法治与公正。
”而这样看来,这本书的每一个论述,每一种观点,其实都是人类向着这个方向前进的努力尝试。
期望终有一天,这些伟大的人心中念想的理想,可以达成吧。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个人书评2这个假期我阅读了法律著作《洞穴奇案》,引发了我对于法律问题的深思。
“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判处绞刑。
”这就是我所读的,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__年4月版《洞穴奇案》,书封上写的著名假想公案——洞穴奇案的简要案情。
立法至上原则极其重要,从该原则引申出来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
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我非常怀疑谋杀是犯罪的法律条文是否确实有一种通常意义上的“目的”,最主要的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反映了人们内心的确信,即谋杀是错误的,应惩罚犯有谋杀罪的人。
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
《洞穴奇案感想前八篇》
《洞穴奇案感想前八篇》读书笔记一xx1030法外开恩当我了解完案情以及相关案例之后,首先映入眼帘的是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的陈词,这也是我认为的最容易为现代三观正常的非法学学习者所接受的处理方案。
特鲁派尼先生认为作为法官就应该以法律条文为准,应当判决四位被告谋杀罪成立并判处绞刑,但是,因为本案情况特殊,这样做确实罪不当罚,所以四名被告应该得到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比如:行政长官可以对他们进行行政赦免,从而让他们免于一死。
这种做法表现了特鲁派尼对法律条文的绝对认同,认为法典的字义和精神不应该被损害,法条不应该被漠视,但是,在法条之外,却可以开恩,人情可以用在法条之外。
于是,我便把这种处理方法概括为“法外开恩”。
为什么我认为这种方法最为容易为人所接受的呢。
是因为在大多数非法学学习人士的眼中,法条是神圣的,不可玷污的,法条即是正义。
可同时,他们所具有的同情心和一般的社会常识却又告诉他们,四位被告不应该接受死刑。
因此,“法外开恩”对于他们的个人认识来说是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既不会破坏法条在他们眼里的神圣性,同时也不会让他们的良心受到“冷血无情”的谴责。
当然,口说无凭,之所以我会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是跟我个人的一些经历与了解有关:在高中的时候,“情与法”的问题经常会被摆上台面,成为作文的题目,而“母亲为生病女儿过‘六一’而偷盗超市商品”这一社会热点经常被引用。
当然,由于这一案例中的主人公偷盗数目较少,在刑法上并不构成盗窃罪。
不过,对于这件事情该如何处理,在“情与法”之间的讨论中,大部分同学(重点班理科生)都认可这样一个观点:在法律上,应该给予这位母亲一定的惩罚,(至少,对于这名母亲的行为是不提倡的)但是因为她是出于爱子心切,在法律之外,我们应该将心比心,减免她的赔偿并给予她一定的经济上的援助,在法律之外开恩。
因此,我认为,在这个颇有争议的案件中,“法外开恩”可以说是一种较为理智的选择,它不仅符合一般人类理性的选择,而且也能够做到比较全面地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
读书笔记-洞穴奇案(洞穴奇案)书评-作文里的奇案读书笔记(共17页)
读书笔记:洞穴奇案(洞穴奇案)书评|作文里的奇案读书笔记[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文章摘要:对别人观点的意见:①对b:a.什么情况算脱离法律管辖,有不确定性,会带来混乱.法官没有权利解释和适用自然法.在其自然法里,合同法的效力高于惩罚谋杀,这很荒谬.忽略了被害人的撤销.b.刑法除了威慑,还有其它目的,其中之一是为人们报复的……书名:洞穴奇案作者:彼得.萨伯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出版者: 生活.读书.新知书店版次: 20xx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笔记:1.书的类型:论说性书,法学案例分析2.整本书的内容:通过对一个虚拟的案例的讨论,用不同的虚拟法官发表不同的意见,来阐述各个法学流派的学说.3.全书的架构:主要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写的,给出了虚拟的案例,还有5位虚拟法官的讨论情况.第二个部分是作者新增加的对该虚拟案例的延伸观点的讨论.各个法官的意见之间基本上相互独立,但是后面的法官会对前面法官的意见进行评述.4.作者要解决的问题:通过的虚拟案例的分析,阐述各个法学流派的观点,以及其思考过程和依据,表明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至于读者接受哪个学说,哪个学说最有说服力,由读者自行决定.读者应该是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5.全书的关键语句:通过案例传达一种复杂而微妙的平衡.6.本书的基本论述:富勒的部分:案例:五个人去洞穴探险遇险,营救难度大,食物耗尽,救援还需要时间.其中一人问外界如果吃了其中一人,其他人是否能存活.外界给予肯定回复.他又问通过抽签决定吃谁是否可行,外界没有回答.这些人获救后,发现提问者已经被吃了.提问的人提议扔骰子决定吃谁,其余人不同意,但在与外界通话后表示同意.在扔骰子前,提议人宣布撤回约定,他认为应该再等一周.其余人坚持,轮到他扔时,另一个人替他扔了,同时要求他对是否认同游戏公平性表态,他没有异议.最后结果是决定吃他,他就被其他人杀了吃掉了.根据法律规定,谋杀要判死刑.四位被告一审被判死刑,特赦权在最高行政长官那里,他没有表态.现在进入上诉法庭审判环节.观点一,但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根据刑事立法广义上的目的,这一法令并没有打算适用于自我防卫.审判官应当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这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因此应该撤销有罪判决.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对别人观点的意见:①对b:a.什么情况算脱离法律管辖,有不确定性,会带来混乱.法官没有权利解释和适用自然法.在其自然法里,合同法的效力高于惩罚谋杀,这很荒谬.忽略了被害人的撤销.b.刑法除了威慑,还有其它目的,其中之一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自我防卫免责还有其它理由,即一个人抵御别人对其的攻击性威胁不是“故意”的,而是人的本能.而本案被告行为是故意的,有预谋的.具体观点:①如果被告知道其行为将被视为谋杀,他们至少可能会拖延几天再行动,这期间救援可能成功.承认本案中威慑的作用要小一些.多数人同意并不能决定杀人.一个原则的合理性应被它所得出的结论所检测.②如果判谋杀罪,显得荒谬,应该用其它罪名来指控.决定退出本案审理程序.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对别人观点的意见:①对a:不应考虑最高行政长官是否会赦免被告,这不是法官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法官参与到行政长官的决定过程,会造成政府职能的混乱.不应讨论被告行为的善恶的问题,这是个无关法官职责的问题,法官宣誓适用于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造成分歧的原因,是未能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②对b:法官可以自由立法,会使法律条文被司法部门做彻底的改造,引起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的权力冲突.立法至上原则: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对立法目的的看法带有主观性.不能根据法官自己认为的立法的“目的”来修改法律.具体观点:由于受害人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因此本案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司法权力分配从长远看比艰难的裁决危害更大.维持原判.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具体观点:①法官面临的问题是,作为政府官员,应该如何处置这些被告.应该将程式和原则适用于手中的案情,从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选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要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们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才能保持必要弹性,一旦破坏了人民大众与指导其法律、政治和经济生活的那些人的关系,我们的社会就会濒临毁灭.②我们不应忽视民意的因素,而大多数民意倾向于同情被告.对于民意情绪化的指责,本案案情已经完全公开,讨论充分.被告被指控犯罪,有四个方法可以脱罪:a.法官判决无罪.b.检察机关不起诉.c.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d.行政长官赦免或减刑.这些途径都无法完全避免民意的影响.因此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最后结果:由于a、d同意一审判决,b、e反对,c弃权,维持一审判决.萨伯的部分:案情最新进展:案发50年后,发现本案还有个探险者当时逃脱了,本案其余4位被告50年前已被处决,此被告一审二审均被判有罪,现上诉到最高法院.观点六,同样也不能因为饥饿去杀人.c.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如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吃掉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尝试重新恢复无线电联络;再等几天.d.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探险者自己是能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的,他们是自愿前往的.e.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没有带足够的食物.f.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被害人在掷骰子前撤回了同意,使选择方式不公平.③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把自己不喜欢的明确规定的法律加以修改.自我防卫被承认为法律条文的例外,其真正原因是在该法律起草通过之时,这是所有立法者、法官和公民所公认的.法律条文中的词语的一般含义并不支援任何有关基于人类本性的例外或者紧急避难免责效果的推测.④守护法律史法官的职责: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法官不以道德的名义否决法律,或者以解释的名义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理由:法官被任命终身之职,与政治过程完全隔绝,其目的是让法官可以遵守法律行事.法官随意解释法律会导致司法与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冲突,影响国家稳定.在多元社会,不同人的道德观念差别很大.法官f赞成维持有罪判决.观点七,他也可以找份工作而不是选择盗窃.而本案中的被告没有其他选择.c.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没有麻药,吃身体部分跟把人杀了相比更痛苦.身处困境无法理智清醒的做出选择.d.身处危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探险者并没有选择要被埋在洞里,他们也不是由于自己的疏忽而被埋到里边.最终境况的紧急避难不可以追溯到他们的选择或者疏忽.e.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遇险者携带的食物数量足够让其免于疏忽大意的指控.不能用被告进行了一些准备来指责其明知危险而为之.f.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在法律上,被害人的同意并不能作为一项谋杀的抗辩.杀人者的心理状态是决定性的,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则是无关紧要的.④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目的并不清晰明了,可以是为了阻止未来的谋杀犯罪,也可以是为对那些没有学会控制自己行为的公民实施强制性改造提供正当依据,抑或是为人类天然的报复要求提供一种有序的发泄途径.而惩罚被告并不会满足上述任何一个目的.不管我们如何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目标,这一目标并不能通过惩罚被告来实现.⑤刑罚适用的问题:b的观点,认为法院的管辖权就像从法庭逸出去的气体,遵循物理法则,在巨大的岩石的阻挡面前停止下来,而不是由于我们人类的契约和同意而停止下来,这是不对的.案件的问题在于法律缺乏灵活性,只有一种刑罚,应该有更轻的刑罚适用于本案.但是如果司法机关不远离政治过程,立法机关就会被激情和政治诱惑所牵制,越出宪法和基本公正原则的界限.所以在法律不变的情况下,g建议撤销判决.观点八:一命换多命.具体观点:①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的原因是,在某些场合某人不得不死,而侵犯他人者的死亡比受侵犯的无辜受害者的死亡要好一些.而本案受害者并没有侵犯他人,其生命价值不低于他的伙伴.这些人被迫采取了激烈的手段以求得生存,但这不是受害者的过错.②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③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如果他们状态一样,等到第一个人自然死亡,其他人也会达到死亡的边缘,从而也就不能利用这给他们带来好运的死亡了.如果他们状态不一样,等待自然死亡等于把目标锁定在身体最弱的人身上,这是,不公平的.而被害者被选中的过程是公平的.④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即使自我防卫没有得到侵犯者同意,自我防卫杀人也是无罪的.我们不需要认为侵犯者因为自己的侵害而承担了死亡的风险,以间接的方式同意了自己的死亡.即使我们无论如何都推断不出侵犯者已经同意,自我防卫杀人也是正当的.自我防卫案件中杀人的正当理由是自我防卫本身,而不是同意.同意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谋杀的抗辩.被害者不同意而退出,会使其他人退出的可能增加,最后自救计划将失败.⑤紧急避难同样适用.紧急避难不是否认犯罪意图之存在的免责事由.紧急避难是一种正当理由,而非免责事由.要承认探险者有过,或最好曾经有过谋杀罪的犯罪意图.探险者们的杀人是故意的,杀人行为之所以正当,不是因为缺乏故意,而是公共政策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恶.合理的紧急避难抗辩可以让那些即使具有故意的被告被判无罪.⑥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a.紧急避难抗辩在法官和法院可控的范围之内,行政赦免却非如此.b.紧急避难抗辩不仅是仁慈的,而且还是公正的.c.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人民和各党派都期待我们遵守它.它具有公共的、可供裁决的标准;它在公开的法庭上被争论,并根据是非曲直来做出裁断.因此应宣判被告无罪.观点九:动机与选择.具体观点:①强奸案的警示:强奸案受害者的顺从并不是真正的同意.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②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探险者是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杀了人,如果还有别的方法可以让他们存活下来,他们就不会那样去做了.③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如果被告能够说明侵害人有滥用暴力的历史,而这种暴力史说明其在将来极有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他人生命,一种先发制人的杀人行为原则上也可以构成自我防卫.因此我们也可以免除探险者们的即刻性要求.受害者的无辜性无足轻重,就如火灾中房客跳窗逃跑损坏了无辜者房东的房屋一样.被告是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的,必须被判未犯谋杀罪.自我防卫是紧急避难的一种,还有很多别的种类.④防止带有偏见的判决:对于因饥饿而盗窃违法的案例,认为这是带有偏见的判决,应该推翻.⑤如何评估紧急避难.恰当的紧急避难判断标准是要带着勇气和公正去估量被告人试图用非法行为所要避免的不正义,我们应该根据我们共同体的常识和标准去评估这种非正义,因为避免我们这里所要实施的非正义,是共同体的政策,而过分拘泥于规则会遮蔽那一事实.⑥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对于一个没有邪恶意图的被告人,报应是不恰当的.认为一个有罪判决会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行为是非常荒谬的.被困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判刑处死.但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探险者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至也是必需的.如果惩罚被告人不会实现报复目标、自我保护目标或者预防目标,那么它就不能实现惩罚的目标.而如果惩罚目标落空,还去惩罚被告人,那就是一种对遵守规则行事的迷信,而忘却了规则的前提所在.⑦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a.是否可以准确评估被告的心理状态:法官i认为不能.b.合理怀疑不支持有罪判决:一个观点存在分歧的最高法院,不能公正的裁定是否存在合理怀疑.一个存有分歧的最高法院至少应该同样偏向被告人.即使怀疑人数不过半,也表明了确实存在合理怀疑.⑧法律是否彰显正义:社会并不是理想社会,法律是根据利益、财富和权力制定的,而不是由多元的声音根据其分量和合理性来建构的.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因此赞成撤销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具体观点:①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本案并不是一个有关紧急避难或者自我保存或者自我防卫的案件.它是一个有关平等的案件.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及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那谁也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每个人都有义务面对死亡,都不能违反最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去杀人.过程的平等不能掩盖目标在终极意义上的不平等.②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自我防卫杀人违反了在实施不正义之前忍受不正义这一原则.那个免除自我防卫杀人根据关于谋杀的法律应受的惩罚的先例是一个错误判决,应该撤销.探险者们是被诱惑违反法律的,他们太脆弱了以至于无法抵抗这种诱惑.他们发现选择不服从法律比选择服从更有利.③杀人行为不可宽宥:法律和判例法中没有杀人者可以运用紧急避难抗辩的规定或先例.即便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有必要去杀人,正义也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杀人.探险者们犯有谋杀罪,任何对他们行为的道德审视都不能推翻这一结论.生命神圣原则首先是一个道德原则,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原则.④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如果所有的生命都有无限的价值,那么一个生命与两个生命就是同样珍贵的,与一百万个生命相比亦是如此.如果再出意外,杀了一个人后还要等很长的时间,就会杀第二个、第三个、最后只剩一个,这不能叫“划算”.⑤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以自己生命为代价克制不去杀人,这种修养正是我们所指的优良品质的一部分.⑥理解生命神圣原则:构成关于谋杀的法律根基的生命神圣原则和那一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死刑之间,存在矛盾,这是废除死刑的坚实理由.支持死刑的每一种原则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通过监禁来实现.j支持废除死刑,赞成支持有罪判决,但将案件发回重审.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具体观点:①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a.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被害人撤回了同意,但对别人替他掷骰子的公平性没有怀疑,但这并不表明其同意重新加入之前的那项协定.b.被告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被告负有重大责任,自愿进入一个布满危险的自然环境中,是为了娱乐而不是生存.c.被害人自我防卫的权利:受害者有权保卫自己,这与被告出于紧急避难杀害被害者相矛盾.②承认法律的多样性:很多道德原则并未进入法律.实际法律并不是理想的法律.③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④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⑤发了吧被不平等适用:探险是一项富人运动,承认其紧急避难抗辩只会加剧法律的歧视影响.⑥理性与情感不应截然分开:没人可以在语境之外进行法律推理,语境总是影响着人们的推理目的和内容.理性、情感和法律一样,都是文化的产物.不能只根据理性来判断被告是否有罪.k支持有罪判决.观点十二:设身处地.具体观点:如果自己处于与被告同样的境地,他会干同样的事.因此,l赞成宣判被告无罪.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具体观点:①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不承认心理的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对所有那些实施了受禁止行为的人都进行惩罚,可以实现三项目标:a.把危险分子一扫而光. b.缩短审判时间,让惩罚来得更为迅速且少有遗漏. c.有力地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的行为.②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根据得到证实的有害行为对所谓“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惩罚,会保护我们以后不会再受其扰,同时也会阻止其他人犯罪.惩罚的好处大于成本.③被害人再等几天的请求被漠视.④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根据囚徒困境理论,必须提高背叛者的成本,才能减少背叛,是博弈双方合作.惩罚犯罪就是提高了犯罪的成本,促使人们守法.⑤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⑥法官不能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法官应该把自己的日常行为和职业行为清晰的分开.m支持有罪判决.观点十四:利益冲突.具体观点:①回避理由:审理过一种电压变专利的案子,这种电压表用于探险者携带的无线电.②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应给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竭尽全力去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负责任的运用它,并不会必然变成自由裁量权的冒用.自由裁量权不会在很大程度上“改造”法律,让不确定的边缘地带也变得确定.借助自由裁量权,如何把法律适用于某种尚未预见的案件的方案,就可确定下来了,而不是相反.③新“社会契约”源自被当前法律的拒绝.被告通过无线电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没有得到回答,无线电中断随后即掷骰子杀人了.由于跟无线电的电池有关,法官n选择回避.最后结果:f、j、m、k支持有罪判决,g、h、i、l支持无罪判决, n弃权,双方人数相当,维持判决,被告有罪.7.回顾法官的观点:a.严格尊重法律条文,求助行政赦免.b.法律对其没有管辖权,应根据立法精神而不是法律表面条文来判决.c.法律与道德存在矛盾,应该有其它罪名来判决.d.司法不应该干涉行政,司法者也不能随意解释立法者的目的,只能根据法律条文审判.e.审判中应考虑常识,把民意作为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f.道德与法律矛盾时,法官应遵从法律,不能用个人好恶来判案.g.紧急避难抗辩成立,应该有自由裁量权,有死刑以外的其它选项.h.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为多人的生命牺牲少数人的生命是值得的,紧急抗辩是成立的.i.被告的主观动机是重要考虑因素,法律不能脱离现实存在,法律应当彰显正义.j.生命是神圣的,生命的价值是平等的,为了多数人牺牲少数人是不对的,杀人行为不能原谅.k.不能忽视受害者的权利,法律与情感、文化,理性与情感不能分开.l.应该设身处地的思考并作出判断,不要总拿法律术语掩饰自己的真实想法.m.必须严惩犯罪,提高犯罪成本,才能有效阻止新的犯罪.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n.应该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8.我的想法:首先,原文假设法律规定杀人者只有一个量刑:死刑.如果像现实中那样有其它选项,比如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之类的,甚至是废除了死刑的,那就好判多了.何况被告们获救后如实交代了整个事情经过,没有隐瞒.坦白从宽嘛.只要不判死刑,其他量刑我想就没有那么多的争议了.在保持原文法律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思考几个问题:①被告是否有罪:我认为被告是有罪的.法律原文为:“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被告在杀人前经过了长时间详细的预谋,显然不是无意杀人的.原文中很多法官以被告所处境地是属于为了求生而进行的紧急避难或预防性杀人进行辩解.我以为当时的情况并不属于紧急避难,因为他们并不是不吃东西就会马上饿死,人不进食的生存时间是以天计的,而若干天内救援的进展可能很快,因而不必吃人.还有一种看法是选择吃谁的过程是公平的,也是大家同意的.但法律并没有对杀人方式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刑罚或者规定是否入罪.生命是神圣的,不能为了自保去牺牲其他人的生命,无论要自保的人和要牺牲的人比例如何.②被害人是否有权利退出:任何人都对自己的生命有着绝对的处置权,除非经过法定程序,他人不能用任何理由剥夺.被害人当然有权利退出,即使吃人的提议开始是他提的,他也有权随时退出.就像做药品人体试验的志愿者一样.③司法者是否有权力解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要不要给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看具体国家的情况而定,因为法律总是无法100%囊括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情况的,所以一定程度的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体制等决定了这种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那还是收紧一点好.④法律管辖权的问题:我认为探险者们是在该国法律管辖范围内的,而不是适用所谓的自然法.因为法律是契约,探险者们并不是从小就与世隔绝,而是在社会中生活成长的正常人,显然是知道这些契约的,这些知识和意识并没有随着他们遇险与外界隔离而遗忘,因此法律对他们是有管辖权的.⑤惩罚犯罪的。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洞穴奇案是一部由亚瑟·柯南·道尔所创作的侦探小说。
小说以福尔摩斯和他的助手华生医生为主要角色,在故事中他们揭开了一个涉及一系列可疑死亡的神秘谜团。
故事的背景设置在19世纪末的英国乡村。
当地的一座古老庄园中有一个巨大的洞穴系统,这个洞穴系统在庄园的地下延伸,形成一个迷宫。
许多年来,这个洞穴一直是庄园主人族人赛尔森家族的秘密所在。
然而,最近一系列的死亡事件发生在庄园中,这引起了福尔摩斯的注意。
福尔摩斯开始研究有关洞穴的历史和族谱,并对庄园的佣人和旁观者进行访问。
在他的调查中,福尔摩斯发现有人试图利用洞穴的迷宫结构来实施谋杀。
他发现受害者都曾被麻醉,并先后被带到洞穴的不同部分后才被杀害。
福尔摩斯还发现,在洞穴的地面上有一种特殊的痕迹,这表明另一个人曾试图干扰调查,试图掩盖真相。
通过对组织和痕迹的研究,福尔摩斯推断出一个重要线索:谋杀嫌疑人是庄园主人赛尔森家族的成员之一。
在决战之前,福尔摩斯再次深入洞穴。
当他背对谋杀嫌疑人时,他突然转身使用一把藏在背后的刀,在危急时刻保护了自己的性命。
这部小说中涉及到的洞穴系统以及福尔摩斯对痕迹和线索的敏锐观察都是令人着迷的。
福尔摩斯的独特思维和推理能力使得他能揭示出隐藏在洞穴中的真相。
阅读这部小说可以给我们带来许多启示。
首先,它强调了观察和思考的重要性。
福尔摩斯通过观察洞穴中的痕迹来推断出关键信息,这使我们意识到事实、痕迹和细节的重要性。
其次,它展示了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重要性。
福尔摩斯通过分析线索和逻辑推理来解决谜题,这提醒我们在解决问题和面对困难时需要具备这样的能力。
最后,它揭示了人性中的黑暗面。
故事中的谋杀和阴谋展示了人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目的而不择手段的一面。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是一部扣人心弦的侦探小说,它展示了福尔摩斯聪明的推理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
阅读这部小说可以提升我们的逻辑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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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一.本书背景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二本书简介《洞穴奇案》虽然是一个虚拟的案例,但书中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在我们看来,对被告人的认定要么是有罪,要么是无罪,但本书的作者(包括富勒)却能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从而衍生出了十四个判决观点。
这些观点中,有的认为应严格适用法律条文不应有例外;有的认为应探究立法精神,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出他们无罪;有的认为根据常识可以判定被告人无罪;还有观点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选择,从而拒绝作出裁判。
萨伯所虚拟的九位大法官更是从紧急避难、法律解释、犯罪意图、刑事处罚性、生命的价值、囚徒困境、社会契约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周密而详细的分析,个个观点明确、论点充分、论证严谨,让人感觉大法官们的结论在法律上都是天经地义,但结论却相差甚远。
三.作者简介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
他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向社会活动,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
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四。
主要内容简述第一位特鲁派尼:认为法律有条文:“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认为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第二位福斯特法官:福斯特法官从探究立法精神上展开,以自然法和法律精神为由,认为被告完全无罪。
具体理由有二:第一,案发时被告们处在“自然状态”而非“社会文明状态”,现行法律对他们不起作用。
第二,正如假定自我防卫而致施暴者于死地则自我防卫者犯了谋杀罪并不会威慑自我防卫者那样(因为人被置于生死的险境,根本不会考虑这么多),本案的被告也处于那样的境地,所以实定法的效力是退隐的。
第三位:唐丁法官弃权,在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中选择回避。
第四位:基恩法官维持原告有罪,从立法至上的原则出发,认为法官的义务是忠实的是用法律条文认为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与个人的正义观念。
对于第二位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威慑,表达了不同观点,认为法律的目的谁也说不清,而我们只能履行法律。
而所谓“正当防卫”也不成立,因为死者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们的生命。
第五位:汉迪法官认为被告无罪。
认为法律必须为人服务,而根据民意调查,有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的处罚后释放,而法律不能成为少数派,这样与暴政无异。
人们应该根据人的常识来判断,它涉及到实践,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于绞刑。
洞穴第六人出现,与他四个朋友一样吃了威特摩尔,但至今才被发现。
第六位:伯纳姆法官认为被告有罪。
认为立法机关必须考虑道德,正因为考虑了道德,所以才认为谋杀是有罪的。
而司法机关无关乎同情,司法机关与道德是独立的。
对于所谓“紧急避难”即被告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杀人的,同样认为不成立:第一,假若紧急避难成立,那么所有罪犯都会辩称自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犯罪的,会造成对法治的破坏。
第二,人因为饥饿去偷窃并不能赦免偷窃罪,同样因为饥饿去杀人也不能赦免杀人罪。
第三,有其他方法减轻饥饿,比如等待最虚弱者先行死亡,或者吃掉自己身上不重要的末端,或者多等几天都可以。
第四,对造成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第五,被告对危机准备不足。
第六,抽签的选择并不公平。
总而言之,法律并不能因为个人道德喜好而有所改变,法官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不能徇私。
第七位: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被告无罪。
因为被告虽然故意杀人,但是却没有犯罪意图。
被告是处于紧急避难的条件下,因为自我保存的意识而去故意杀人,并没有任何邪恶的动机,也即没有犯罪意图的自我防卫罢了。
被告已经处在“死亡的必然性”之下,而杀人是当时想要生存的唯一选择,而被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因为我们考虑的是被告有无故意犯罪的企图。
所以惩罚这名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弃实质的正义。
第八位:塔利法官认为被告无罪。
预防性杀人与自我防御杀人成立的理由就是让对方死去比让被害者或者更多被害者死去更合理一些。
也就是这种方式可以让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降到最低。
洞穴中的被告们如果不进行杀人,则他们就都要死去,这是一项划算的交易,并且通过抽签平摊死亡的可能对每个人来说是公平的,而从紧急避难上来说,被告也完全符合。
第九位:海伦法官认为被告无罪。
虽然被告进行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是在有完全自我意识的情况下的故意行为,但是这种故意行为却是当时唯一的出路,面对当时的行为,他只能顺从于这一种选择,所以尽管是自发的有意识的杀人,仍应当认为是紧急避难行为。
对于一个没有邪恶杀人意图的杀人犯,对其的邪恶杀人行为处于极刑,无疑是没有意义的惩罚。
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的存在。
第十位:特朗派特法官从生命的绝对价值出发,认为被告有罪。
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生命有平等的价值。
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越另一个生命。
所有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不然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被害者不仅没有对其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并且并未同意以自我牺牲来拯救大家,所以其他人对他生命的剥夺必须得到惩罚。
第十一位:戈德法官从法律契约论的观点出发,综合上述各种观点进行契约论的分析,然后提出无罪判决将会导致悲剧的重复发生,认为本案应该判被告有罪;并且认为被害者并未同意牺牲自己以救大家,也即被害者的生存权利被恶意剥夺了。
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可以成为杀人的理由,但不是免责事由,被告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十二位:法兰克法官认为被告无罪。
如果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即使是法官本人在洞穴中,也一定会赞成这样的做法。
而如果所有法官都在宣判一个不比自己坏得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第十三位:雷肯法官从判决的意义上出发,认为被告有罪。
因为刑法的首要作用就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如果对心理免责事由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只有严格惩罚犯罪才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
被告所谓的紧急避难只不过建立在“心理抗辩”之上,而心理是个人的、主观的,我们不应该承认心理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
再者,被害人曾请求过再等几天,但是被漠视了。
意识形态不应该左右法律,而法官的职责就是勇敢的依法判案。
第十四位:邦德法官回避判决。
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案件涉及“故意”一词的使用范围的开放性。
而甚至是立法者都会受到自身使用的语言的局限。
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避免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而应该负责地适用。
而在洞穴中的人们是否已经缔结新的“社会契约”,这一点我们只能做出推测,因为当时我们与他们联系不上。
所以我们只能做出回避的选择。
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于绞刑。
五.重点问题感悟看了这个案子,说实在的,觉得怎么判都有道理。
我无法说清我支持哪一方,在此我就陈述一下我对里面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自己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我的回答是这样子的: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清楚到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确切的惩罚,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
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到发生这一种情况应该判处怎样的惩罚方式。
所以在本案中法官们去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是合理的。
事实上,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补。
问题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官应该有自由裁量权吗?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不应该出现自由裁量权,法官们最好成为执行法条的机器,所有的东西都规定好了的,法官只是宣读一下内容,但正如我们在问题一中所看到的,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的法条尚不完善,机器又怎么能够执行尚不明确的法条呢。
假如说我被审判,又必须接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我希望法官拥有非常小的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我可不想因为法官的个人原因而受到本可免去的惩罚,所以,我们还是给予法官们尽可能小的自由裁量权吧!问题三:行政赦免的问题。
说到行政赦免,我同意基恩大法官的意见,行政赦免就不应该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能够大赦的话,只会引发更多人的要求,造成难以判案的结果。
问题四:契约的神圣性。
在我看来,契约神圣性是毋庸置疑的,只要这契约是自愿达成的,无论这些契约达成的是些什么内容当然了,也不管他们身处何地,都无所谓,这些契约都是有效的。
本案中维特莫尔提出达成那个契约,虽然中途要退出但最终还是默许了。
所以它是有效的!问题五:人的生命的价值。
对于这个问题,特朗派特法官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生命是不可估价的,我和他一样,都认为塔利法官的看法纯属谬论,没有什么理由认为多数人的生命就要比少数人的生命重要。
相反的,有时候少数人的生命会比多数人的生命重要,斯大林曾经说过一句话,“一个人得死是悲伤的,一百万人的死只是在统计数字”。
并不能根据人数的多少来判断人的生命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