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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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案例:洞穴奇案观点:无罪原因有如下三点对被告的判罪有违法律的目的与意义法律应当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守护的是社会的秩序。

而汉迪法官的调查显示,九成的人都认为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应当被判为无罪。

这说明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社会的普遍认可,而对于处罚的结果上,对被告的判罚并不会阻止其他公民在相同情况下做出同样的事,因而对被告的判罚是无意义的。

此时反方可能会认为,对于被告的判罚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而具有意义。

或是认为目的与结果不应影响判决,以下将对此种论点进行反驳。

1,恶法非法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本身具有不正义性,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依照此法律进行判决。

人应首先作为人,之后才应作为法官。

如果这项法条文所导致的结果是不义的,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对此判决。

法律最终保障的是人的权益,导致恶的法律也自然就丧失了它的法律效力。

2,适当的酌情权并不会影响法律效力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法律并无法囊括所有的不义,用有限的法律条文一定无法涵盖无限的社会现象。

因而我们才拥有了对于法律的解释,而事实上,对于法律的诠释则一定会带有对于事实的倾向,适当的解释权是法官所应拥有的。

因而并不用担心对此案的解释会破坏法律的效力,我们所应讨论的也应是对此案的酌情判决是否合理,而对于此点,之后也会进行解释。

3,法律一定要伴随着目的与意义法律不是公式或者定律,法律本身的存在必须要拥有意义,如果法律可以违反目的和不具有意义的进行使用,那么法律本身就成为了浮于社会上的一张准则,那么对于法条文的修改与解释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判决的结果违反了法律的目的,那他又怎能被法律所接受?如果判决的结果没有意义,那么因无意义的事情而使被告受罚岂不是荒唐可笑?被告的行为违反自身的意志在我国的胁从犯中,有这么一项规定:行为人如果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行为。

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而放在此案中,被告人显然是受到了饥饿的强制而做出了违反其意志的决定,被告并非是食人族,若将这些人放在正常的情况下,没有理由相信他们还会选择通过抽签来杀死其中的任何一人,因此被告不应构成犯罪。

魏元栋 《洞穴奇案》案例分析

魏元栋    《洞穴奇案》案例分析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课题报告题目《洞穴奇案》案例分析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专业经济学组名我们都是祖国一枝花指导老师刘炜报告写作魏元栋201213432报告排版雷凤钗201213430PPT制作雷凤钗201213430演讲成员魏元栋201213432肖大云201213417其他成员李丹丹刘小雅彭荣华孔维锦严硕目录第1章案情简介 (1)1.1案情概况 (1)1.2案情分析 (1)第2章案情的争议点 (2)2.1 案情争议点的发展 (2)2.2 案情争议点的汇总 (2)第3章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的逻辑推导 (3)3.1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3)3.2 立法至上 (3)3.3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3)第4章其他法官的推理漏洞 (4)4.1四位法官意见的梳理 (4)4.2 福斯特法官—探究立法精神—被告无罪 (4)4.3 唐丁法官——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与审理本案 (5)4.4汉迪法官——以常识来判断—被告无辜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5)第5章总结 (6)参考文献 (7)第1章案情简介1.1案情概况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在付出了大量财力和牺牲了十名营救队员后,仍未救出,后通过无线电与外界医疗专家和工程专家取得联系,确切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色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

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却在掷色子之前决定撤回同意。

但另外四人仍执意掷色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

获救后,此四人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他们应该判有罪吗?1.2案情分析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出富勒在这个案例中借用了大量的事实:陷入绝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紧急避乱的抗辩性、夹杂着政治因素的追述、陪审团的有罪宣告、赦免的可能。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洞穴奇案”是当代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在1949 年《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通过“洞穴奇案”,中国的司法者、法科学生乃至普遍的社会公众都能增添对司法哲学的深度理解,在生命价值的中国语境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反思和判断。“洞穴奇案”的价值和意义,早已跃出了经典虚构公案的功能局限,引发了“我们对法律与道德、人情、民意、公共政策之间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抉择的思考”,同时也具有反思司法、展示法律思想多元性的法哲学价值。“洞穴奇案”的基本案情是: 纪元4299 年 5 月,纽卡斯国的 5 名洞穴探险协会成员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后发生山崩困于山洞,无法在短期内获救,通过无线电设备与营救人员联系后得知他们很可能在被成功营救前饿死。为了维持生存以待救援,5 人约定以投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4 人吃掉其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但在掷骰子之前其撤回了同意。不过其他 4 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做了牺牲者。4 人杀死威特莫尔食其血肉获救后,均被以谋杀罪起诉并被初审法院判处绞刑。4 人不服判决上诉至纽卡斯国最高法院。纽卡斯国最高法院5 位大法官面对同样的案情,适用相同的法律,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意见,其中2 票主张有罪,2 票主张无罪,1 人退出裁判,结论是维持初审法院原判。随着社会情境的变迁,在富勒发表“洞穴奇案”近50 年之后的1988 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伯又续写了“洞穴奇案”的9 个判决意见,即假定若干年后“洞穴奇案”获得了翻案的机会,9 位大法官参加了案件的审理并对此发表了判决意见,4 票赞同有罪,4 票赞同无罪,1 人退出裁判,有罪与无罪意见相当,判决结论戏剧性地与50 年前的判决结论一样,仍然是维持原判。法律无外乎是一个价值判断,生命权至高无上不可侵犯,其余四人杀死威特莫尔是事实,已经构成谋杀罪,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不是阻却事由,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来看,很难预测普通人在那种特殊环境中的行为,有些人会同意而有些人会反对杀人,故不存在违法阻却性,因此我认为这四人有罪,但是可以考虑当时的特殊情形减轻量刑。

洞穴奇案书评

洞穴奇案书评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富勒(Lon Fuller):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

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二.内容介绍1、案情细节回溯:✓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诉审✓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2、法官的观点意见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扣人心弦的悬疑小说,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

在读完这部小说后,我深深被其情节的曲折、人物的丰满和故事的深刻所吸引,不禁对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情节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小说以一个充满谜团的洞穴为背景,展开了一系列扣人心弦的事件。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勇敢而聪明的青年,他在一次探险中偶然发现了这个洞穴,并决定探寻其中的秘密。

然而,当他进入洞穴后,却发现了一连串的离奇事件,包括神秘的失踪、古老的宝藏和诡异的声音。

在这个充满危险和未知的环境中,主人公面临着重重考验,他的勇气和智慧被不断挑战,最终他能否成功解开洞穴的秘密呢?这一切都让人无法预料,也让人对小说的情节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小说中的人物形象也是非常丰满和立体的。

主人公勇敢而聪明,他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心和勇气让人钦佩,而他在面对困难和危险时的冷静和果断也让人印象深刻。

另外,小说中还有一些神秘的角色,他们的出现和行为总是让人捉摸不透,这让故事的情节更加扣人心弦。

作者通过这些人物的塑造,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这些人物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除了情节和人物,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描写也让我深深着迷。

作者对洞穴的描写非常生动细致,让人仿佛置身其中,感受到了洞穴的幽深和神秘。

另外,作者还通过一些细节和描写,成功地为故事增添了一些悬念和神秘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产生了更多的联想和想象。

这些细节的处理不仅让故事更加生动,也让读者更加沉浸其中,难以自拔。

总的来说,读完《洞穴奇案》后,我对小说中的情节、人物和细节都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这部小说不仅让我度过了一段充实的阅读时光,也让我对文学作品的魅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以后还能看到更多类似的精彩作品,让我能够继续感受到阅读的乐趣和魅力。

洞穴奇案 分析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

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

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

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

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

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在一片幽深的山林中,有一处隐秘的洞穴。

洞穴内部宽敞,空气清新,四季如春。

然而,这个洞穴却隐藏着一个惊天的秘密。

一天,一群探险者在洞穴中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鉴定,死者是一名年轻的女子。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名女子是一名律师,她在生前曾卷入一桩重大经济案件,涉嫌受贿。

然而,就在案件审理的关键时刻,她神秘失踪,直至在洞穴中被发现。

二、争议焦点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将这名女子带回警局,她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还是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和案件背景,给予特殊的处理?三、法律分析1. 刑法角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如果将其带回警局,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刑事诉讼法角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属于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是否可以给予特殊处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3. 刑法适用原则角度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本案中,女子作为律师,其身份不应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平等适用刑法,不得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给予特殊处理。

四、争议解决针对本案的争议,以下提出两种解决方案:1. 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处理将女子带回警局,按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律师身份,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2. 依法给予特殊处理鉴于女子律师的特殊身份,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对女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主动退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3)对女子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情况,如确有精神疾病,可以考虑适用强制医疗措施。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由法国作家阿尔贝·加缪所著的小说,该小说以独特的叙事风格和深刻的人性思考引起了我的关注。

故事发生在法国一个小村庄的一个洞穴中,洞穴里有四个人:法官、神父、记者和修女。

他们在洞穴中被困了一段时间,而他们的困境所引发的思考和争议成为了整个小说的核心。

首先,小说通过四个人物的角度揭示了个体与集体、自由与约束之间的矛盾。

在洞穴中,每个人都希望尽快逃脱,但他们在选择行动时却常常牺牲了个人利益,为了整个群体的安全而决定等待援助的到来。

这种牺牲个体利益的行为引发了对自由与约束的思考,使我思考到底何为真正的自由,个体应该如何在集体中寻求自由。

其次,小说通过描述四个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表现了人性的复杂性。

在洞穴中,他们每个人都暴露出自己的弱点和矛盾,贪婪、自私、懦弱、虚伪等人性的阴暗面被无情地揭示出来。

而在他们生死关头的时刻,小说表现出了人性的真实和深刻的一面,他们愿意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表现出了人性中的善良和仁爱。

这种对人性的深刻挖掘给我带来了对于人性的思考和反思。

在整个小说中,我最为震撼的是小说所提出的生命的价值。

四个被困的人,在洞穴中经历了各种痛苦和挣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希望,而是等待着援助的到来。

他们对于生命的珍视和对未来的期许让我想起了自己对于生活的热爱与坚持,同时也让我反思了自己对于生活的态度。

最后,小说以一个开放的结局收尾,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也让我进一步思考了人性和生命的意义。

生命是一场旅程,每个人的旅程中都充满了各种选择和抉择,面对困境和困难时我们该如何抉择?人性是否真的能够克服自身的弱点和阴暗面?这些问题无法简单回答,但是正是这些问题给予了我们面对困境和矛盾时的思考,让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前行。

《洞穴奇案》是一部充满哲理和思考的小说,让我不禁思索起生命和人性的意义。

通过描写四个人在困境中的选择和行为,小说提醒了我们要珍视生命、坚守信念,并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本书最大的特点,大概就在于它像一个悖论或囚徒困境一样,能够引起人的思考和讨论,此外,似乎没有太大的价值。

显然,法律不是真理,而是实用的工具,无论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还是降低社会成本的工具。

但无论是什么工具,尊重法律、执行法律是基本的常识,即使依照法律会得出不道德或法官不情愿的判决,比如挥泪斩马谡。

当然,道德也不是真理,比如三从四德什么的。

从法理上考虑,类似本案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强迫的,另一种情况是自愿的。

其实即使是强迫的弱肉强食的情况,也是自然界的公理,算不上不道德。

如果是弱肉强食的强迫的情况,那显然是涉及刑法了。

如果是自愿的,就意味着食者与被食者之间达成了协议,这就是一个民事问题。

这需要认定生命是否具有特殊性,说白了就是生命是不是无价的,或者说生命的价格是不是+∞。

此外,这个问题是一个四个人吃一个人的问题,如果生命不具有特殊性,不是+∞,这个问题就可以变成一个政治问题,就是一个民主问题,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一个民主暴力的问题。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第一篇: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一宗假想公案,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涉及大众民意、法律与道德关系、紧急避险抗辩、法官职责、自我防卫、生命的绝对价值、故意杀人等内容。

他以五位法官的观点反映了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

后来萨伯再次以此法案为基础,以九个法官的视角提出九种额外的观点。

此案曾被达玛窦称为法学经典,并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文本。

这个案例是富勒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而假想出来的,可以看出富勒在这些案例中借用了大量事实,比如陷入绝境、人吃人、紧急避难抗辩、抽签、赦免的可能等。

但他也在此基础上增添了另外的因素,他把事件从海上移到山洞中,以及细节的增加,十名营救人员的牺牲,无线设备的使用,医疗专家给出的意见,威特莫尔的反复无常等都给这起案件蒙上了更加复杂的色彩。

正是由于富勒对事实的裁剪使得判决无罪和判决有罪皆拥有了足够的理由。

而这两种类型的大部分法官都确信事实是不平衡的,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法哲学平衡而并非事实不平衡所决定的。

无疑,这起案件及法官们的判决引起了我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思考。

书中罗列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各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我认为,这些观点集中体现了三种矛盾。

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取舍,二是四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三是一命换多命划算,还是生命具有绝对价值。

第二篇:在读完《洞穴奇案》这本从不同角度阐述法理精神与法律哲学的著作后,我深深地被法官们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件展开的关于法律、哲学、正义、人性和道德方面的唇枪舌战折服,每一个镇密的论证和分析都逻辑自洽并生动有力;每个观点都有足够的震撼力以打动我并让我改变立场。

读完这本书我无法得到一个正确的标准答案,但我却体会到了了思辩的力和独立思考的快乐。

都说《一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待”,正义,或许,在每个人心里都有不同的标准。

这本书中最打动我的是特朗派特法官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和戈德法官认为”理性和情感不应截然分离”的观点。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篇一:《洞穴奇案》讲述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山洞,在弹尽粮绝的生命危急之际,决定通过抽签选择其中一人吃掉,但临近抽签时,提议的威特摩尔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然进行了抽签,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关于这个假想公案,14名法官提出了14种观点。

其中关于4名被告有罪或无罪的结论虽然简单,但细读书中虚构的14位法官各自就罪与非罪阐述的理由,将情与法的矛盾展现的淋漓尽致。

从书中法官所阐述的观点中,可以总结出3个争议焦点。

一是生命的价值问题;二是本案四名被告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三是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这个假想案,我们不能单纯从一种角度进行思考,且在各种各样的矛盾中,我们也无法得到统一的答案。

这本书也并非是让读者赞同或者反驳某一观点,而是学会接受这些观点,明白事物的多样性,从而养成一种思辨的素养,走进去看,走出来想,冷静理的思辨,包容豁达的总结。

如同萨伯在序言中说:“这个亲例告诉我们的,是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的从中得到什么”。

篇二:《洞穴奇案》这本书通过一个虚构的洞穴探险案,巧妙地引出了法律、道德、正义与人性的深刻探讨。

在书中,富勒设计了一个极端情境:五名探险者被困于洞穴,面临食物短缺的绝境。

为了生存,他们投票决定牺牲其中一名体弱者以保存其余四人的生命。

案件被带回文明社会后,法官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法律与道德抉择。

从法律角度看,这无疑是一起谋杀案,应受法律制裁。

但深入思考,这些探险者在绝境中做出的选择,又似乎带着一种“必要恶的意味。

这让我们不禁反思:当法律与人性、生存权发生冲突时,法律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更有趣的是,书中不同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了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多样性。

这启示我们,法律并非僵化的条文,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境、道德观念进行灵活解读与适用的工具。

《洞穴奇案》不仅是对法律的一次深度剖析,更是对人性、道德与社会正义的一次深刻探索。

它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从多个角度审视问题,寻找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是一部极具想象力的小说,作者通过生动的描写和惊险的情节,将读者带入了一个神秘的世界。

在这个世界里,有着无数的宝藏和危险,让人不禁为主人公的勇气和智慧所折服。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年轻的考古学家,他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发现了一个古老的洞穴。

在探险的过程中,他发现了许多神秘的宝藏,也遭遇了许多危险。

在这个过程中,他结识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伙伴,一起克服重重困难,最终成功解开了洞穴的秘密。

这部小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首先,故事情节紧凑,扣人心弦。

作者通过巧妙的安排,让主人公在洞穴中遭遇了种种危险,让读者不禁为他的勇气和智慧所折服。

其次,小说中的角色形象栩栩如生,他们各自有着鲜明的个性和动人的情感,让人对他们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最后,故事的结尾十分出人意料,让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通过这部小说,我深刻体会到了探险的乐趣和挑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或许无法亲身体验洞穴探险的刺激和危险,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阅读这样的小说,感受到其中的乐趣和挑战。

同时,小说也
让我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在洞穴探险中,主人公遇到了许多困难和危险,但是有着志同道合的伙伴们相互帮助,最终才得以成功。

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力量。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是一部非常精彩的小说,它不仅给人以刺激和惊险,更让人感受到了探险的乐趣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我相信,这部小说会成为许多读者心中的经典,也会激发更多人对探险的热爱和向往。

“洞穴奇案”的司法解读精品文档8页

“洞穴奇案”的司法解读精品文档8页

“洞穴奇案”的司法解读一、案件背景“洞穴奇案”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1949年的《哈佛法律评论》虚构的。

在纽卡斯国境内,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营救展开。

在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并告诉他们还需要等至少十天才能获救。

此时,被困者已经没有任何食物,同时,他们从医生处得知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坚持十天是不可能,而吃掉其中一个人可让其他人维持十天的生命。

当被困者询问是否可以以抽签的形式决定死亡时,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所有人都保持沉默。

第二十三天,威特摩尔被同伴杀死吃掉。

此人为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但是其在抽签之前单方面宣布退出约定(他提出期望再等一星期),当被问及掷骰子的公平性时,威特摩尔并无异议。

二、本案是否适用于自然法在对案例进行分析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确定关于本案是应适用于自然法。

福斯特法官认为:本案应该适用于自然法而非实在法,因为“当威特莫尔的生命被被告剥夺时,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的社会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

这导致联邦颁布和确立的法律并不适用,他们之适用于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法律[1]”。

从福特斯法官的意见是没错的,确实,在山洞之中,的确是处于一种极端的原始状态。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种自然原始的极端状态而排除联邦法院的管辖之下。

法律对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洞穴里的五位探险者他们在一个在物理上的与世隔绝的地方,但他们仍然从属于这个社会,并且,他们与这个社会是密切联系的,有专门的搜救队在设法营救他们,有无线电与外界进行沟通。

福斯特法官认为的隔绝其实是无线电通讯关闭导致的隔绝。

但这种隔绝是人为造成的,即被困者自行关闭无线电,而不是自然原因导致,比如无线电电池用光。

由此,我们不难看到,本案适用自然法是不恰当的。

三、关于本案实体法的适用法律作为一项基本准则应该为社会的所有成员所尊重,不应该存在超出法律管辖范围的人或是事。

本案发生在纽卡斯王国境内,应按纽卡斯王国的法律判决。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充满悬疑与惊悚的小说,作者通过巧妙的情节安排和细腻的笔触,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未知和危险的世界。

在读完这部小说后,我深深被故事中的情节所吸引,也对人性和命运产生了深刻的思考。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普通的年轻人,他在一次探险活动中意外发现了一个神秘的洞穴。

这个洞穴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也引发了一系列离奇的事件。

在洞穴中,主人公遇到了一些神秘的人物,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目的和秘密。

在洞穴中,主人公不断面临着生死考验,同时也不断揭开了洞穴背后的真相。

整个故事情节扣人心弦,让人不禁为主人公的遭遇捏一把汗。

小说中的情节设计非常巧妙,作者通过不断的反转和疑云,让读者难以猜透故事的发展方向。

每一个细节都被安排得丝丝入扣,让人不得不一直紧张地关注着故事的发展。

同时,作者也通过对人物内心世界的描写,让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每一个角色的性格和动机。

这种细腻的描写让人不仅对故事本身感到好奇,也对人物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除了情节的吸引力,小说中对人性和命运的思考也让我深有感触。

在洞穴中,主人公面临着种种考验,他不断挑战自己的极限,也不断思考着自己的选择。

在这个过程中,他不断与自己的内心进行对话,也不断面对着自己的恐惧和挑战。

这种对人性的探讨让我深深地思考了自己的生活和选择,也让我对命运和人生产生了更深刻的理解。

总的来说,读完《洞穴奇案》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故事情节扣人心弦,人物性格丰富,对人性和命运的思考也让我受益匪浅。

这部小说不仅是一部优秀的悬疑小说,更是一部对人性和命运的深刻思考。

我相信,这部小说会一直留存在我心中,也会一直激励着我对生活和命运的思考。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1)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1)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1)洞穴奇案读书报告一、背景介绍《洞穴奇案》是一部由美国作家安德洛·拉维奇所编写的小说,于2005年出版。

该小说以在一个由犯人和警察共同生活的监狱里发生的奇怪事件为主要线索展开,引人入胜,备受好评。

二、主要内容1.奇怪的声响故事开始,一个在监狱里的出租车司机称自己感到了自己受到了威胁,于是一个警察前去调查。

在搜查房间的同时他听到后面的走廊有响声并认为是有刺客前来杀害司机。

然而当他打开门的时候,里面那个囚犯就在他面前。

警官感到很奇怪,因为这个人不应该出现在这里,而且还发出了不可思议的声音。

2.寻找线索在调查了这起案件之后,警察发现有一个重要的线索不在,于是他开始疏散囚犯并寻找线索。

他找到了两个神秘人物的踪迹并尝试与之会面,但两个人只给他留下了一张纸条。

3.调查结果警察通过线索发现办案人员也深陷其中。

最终警察终于找到了这个案件背后的真相——所有的事情都是一位囚犯幕后操纵的,而警察和刑警也被迫执行了一项不道德的任务。

三、主要思想小说中的突出思想是权衡,其背后的意义是:权衡需要我们考虑事情的各种不同维度。

我们需要权衡我们的努力和时间,以及我们对环境和工作的态度。

对于警察来说,这样的权衡就是守卫和维护法律,帮助他们抓住罪犯和犯罪活动。

四、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透彻反映了现代社会的文学作品。

这个故事虽然是虚构的,却反映出现在社会中许多问题,比如人们的行为、交往和决策。

这部小说对于现代人来说具有警醒作用,它提示我们不能盲目相信现实世界中的所有东西。

总之,本书以独特、奇异的事件为中心,展现了囚犯的惊人力量和警察所面临的挑战。

它通过反映社会、人性和故事结构,为读者提供了一种思考未来和现实情况的方式,并引发读者对人类生存和行为的反思。

公选论文洞穴奇案分析

公选论文洞穴奇案分析

对洞穴奇案的思考洞穴奇案,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以19世纪发生的两个真实案例为基础而虚构的经典性案例。

其简要案情是,纽卡斯国的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后吃掉他的血肉。

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一建议的人,掷骰子前却决定撤回同意。

但另外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

获救后,此四人以谋杀罪被起诉。

他们该判有罪吗?五位法官的意见分别如下:1.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杀人有罪,按法当死,但希求行政赦免。

(有罪)2.福斯特:寻求正义结果的彰显,首先,被告处于文明之外的自然状态,法律不起作用;其次,立法的目的在于止恶,被告无动机作恶,只是面对死亡的自我防卫,应超越实定法。

(无罪)3.唐丁:首先犀利反驳了福斯特,认为非自然状态,抽签并不合法;其次饥饿并非杀人的理由。

但他并不希望法律介入道德法律之间的难题。

(回避)4.基恩:首先,立法至上,应该忠于条文解释;其次,被告并不属于自我防卫,因为被害并无对被告构成威胁。

(有罪)5.汉迪:以常识和民意判断,法律承载着公众的道德。

(无罪)以上五人基本包含了三类判决(有罪,无罪,回避),以及自然法,实定法,立法的动机和目的,法律和道德,自然状态和文明制约,自我防卫的判定等各种法理争论,在接着的萨伯的九位法官意见中,这些争论得到了更详细的讨论,而此次判决在50年之后,判决的是当时逃脱的五个人之一。

九位法官的意见分别如下:1.伯纳姆:被告有其他选择,并非紧急避难;法官守护法律,德行和正义属于人民和立法机关的考量。

(有罪)2.斯普林汉姆:被告是故意,但无恶意;坚持属于紧急避难,被告并无其他合理选择;惩罚被告并不符合任何法律目的。

(无罪)3.塔利:功利主义态度,一命换多命值得;杀人是必要,公平分配风险的骰子优于自然死;紧急避难虽然非免责事由,但却为正当理由。

《洞穴奇案》十四位法官十四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十四位法官十四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十四位法官十四个观点整理重读《洞穴奇案》,把书中的观点整理了一下,整理时也有周伯通左右手互搏好玩的快乐,料想作者本人更不要说了。

红字部分是自己的一点感想。

洞穴奇案案情: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们真的有罪吗?第一部分: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富勒)特鲁派尼支持罪名成立总论点: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分论点: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特鲁派尼是一个法律的原教旨主义者。

如此判案快刀斩乱麻。

)福斯特撤销有罪判决总论点:探究立法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分论点一: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

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联邦法律已不适用,适用的是自然法。

分论点二: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但是,肯定人类生命的绝对价值在现实中是虚假的。

否则你如何解释,在营救过程中十个工作人员的牺牲?如何看待统计学上建造一千英里的高速公路平均需要付出的生命?(是啊,生命的绝对价值在我心里开始动摇。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1 .导言:何为正义本书所围绕的假想案例在一个和平时代看去,未免是有些耸人听闻了: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靠着目前的给养无法支撑到获救的时候。

在此情况下,为了让更多的人活下去,就需要其中一名成员牺牲自己的生命。

成员之一威特莫尔提出通过掷骰子选出这样一名牺牲者,却又自己反悔。

但另外四人执意进行这项残酷的方案,并恰好选中威特莫尔来成为这名不幸者。

那么,剩下的成员在获救之后,是否应当被判有罪呢?《洞穴奇案》是由萨伯延续着富勒(Lon Fuller)提出的“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从朴素的法感情看,这个困境与“电车难题”颇为类似,都对价值观进行了拷问,同样,也展现了在特定极端环境当中,我们习以为常的法律框架也会遭受无可避免的冲击。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割裂,是因为法律究其根源并非完全的客观中立、价值无涉,而是与社会底蕴以及感性认知紧密结合在一起。

从这个角度看,法律与其外部力量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法律有其自身根源和基础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法律又需要为外部的政治、经济以及意识形态服务,因此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其影响。

根据在网上检索到的材料,富勒公案也并非无源之水,他以两个著名的真实案例作为基础: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U.S. v.Holmes)与1884年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Regina v.Dudley&Stephens)。

霍尔姆斯案是移民船布朗号因撞冰山下沉,50人分坐大艇小艇逃生,前者因天气恶化海水溢入,且艇内裂开,在死亡边缘水手霍尔姆斯分别将八男二女扔下船,最终被检察官起诉,判断以非预谋故意杀人罪判处六个月监禁和二十美金罚款,罚金由泰勒总统赦免;杜德利案则是木樨草号沉没后四个幸存者坐小艇求生,抽签被反对后,最虚弱的奄奄一息的帕克被杀害,上岸后被以谋杀罪逮捕,被判处谋杀罪,随即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

本书的独特之处,正在借虚拟法官之口,将不同的法律学派见解表述出来。

每一份法官意见书都敏锐而准确地抓住了一个核心的法律语词,并精确而富有深度地诠释了该语词的合理内涵,以此为中心建立起了具有“客观的思想”。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洞穴奇案”是当代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在1949 年《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 通过“洞穴奇案”,中国的司法者? 法科学生乃至普遍的社会公众都能增添对司法哲学的深度理解,在生命价值的中国语境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反思和判断? “洞穴奇案”的价值和意义,早已跃出了经典虚构公案的功能局限,引发了“我们对法律与道德? 人情? 民意? 公共政策之间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抉择的思考” , 同时也具有反思司法? 展示法律思想多元性的法哲学价值?“洞穴奇案”的基本案情是: 纪元4299 年 5 月,纽卡斯国的 5 名洞穴探险协会成员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后发生山崩困于山洞,无法在短期内获救,通过无线电设备与营救人员联系后得知他们很可能在被成功营救前饿死? 为了维持生存以待救援,5 人约定以投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 4 人吃掉其血肉? 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但在掷骰子之前其撤回了同意? 不过其他 4 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做了牺牲者? 4 人杀死威特莫尔食其血肉获救后,均被以谋杀罪起诉并被初审法院判处绞刑? 4 人不服判决上诉至纽卡斯国最高法院? 纽卡斯国最高法院 5 位大法官面对同样的案情,适用相同的法律,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意见,其中 2 票主张有罪,2 票主张无罪,1 人退出裁判,结论是维持初审法院原判? 随着社会情境的变迁,在富勒发表“洞穴奇案”近50 年之后的1988 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伯又续写了“洞穴奇案”的9 个判决意见,即假定若干年后“洞穴奇案”获得了翻案的机会,9 位大法官参加了案件的审理并对此发表了判决意见,4 票赞同有罪,4 票赞同无罪,1 人退出裁判,有罪与无罪意见相当,判决结论戏剧性地与50 年前的判决结论一样,仍然是维持原判?法律无外乎是一个价值判断,生命权至高无上不可侵犯,其余四人杀死威特莫尔是事实,已经构成谋杀罪,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不是阻却事由,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来看,很难预测普通人在那种特殊环境中的行为,有些人会同意而有些人会反对杀人,故不存在违法阻却性,因此我认为这四人有罪,但是可以考虑当时的特殊情形减轻量刑。

有关洞穴奇案的分析

有关洞穴奇案的分析

资料一、对《洞穴奇案》中的部分问题分析看了这个案子,说实在的,觉得怎么判都有道理。

我无法说清我支持哪一方,在此我就陈述一下我对里面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自己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我的回答是这样子的: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清楚到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确切的惩罚,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

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到发生这一种情况应该判处怎样的惩罚方式。

所以在本案中法官们去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是合理的。

事实上,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补。

问题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官应该有自由裁量权吗?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不应该出现自由裁量权,法官们最好成为执行法条的机器,所有的东西都规定好了的,法官只是宣读一下内容,但正如我们在问题一中所看到的,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的法条尚不完善,机器又怎么能够执行尚不明确的法条呢。

假如说我被审判,又必须接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我希望法官拥有非常小的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我可不想因为法官的个人原因而受到本可免去的惩罚,所以,我们还是给予法官们尽可能小的自由裁量权吧!问题三:行政赦免的问题。

说到行政赦免,我同意基恩大法官的意见,行政赦免就不应该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能够大赦的话,只会引发更多人的要求,造成难以判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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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

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

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

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

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

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当人们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生存只有通过剥夺他人的生命才成为可能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

”其次,福斯特承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字面含义。

但法律的古老谚语就是“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任何法律规定都应该根据它的明确目的来获得合理解释。

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人们犯罪,福斯特运用正当防卫的先例来类推被告人行为的正当性。

福斯特的判词集中体现了目的论的解释方法: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考虑法律的合理目的,这与特鲁派尼法官的立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站在特鲁派尼的立场,或许可以说福斯特的法律解释理论可能造成司法僭权。

我们看看福斯特是如何回应这一潜在挑战的,“我前面运用的推理绝没影响对实定法的忠诚,尽管它提出了合理忠诚和不合理忠诚的问题。

没有任何领导会要一个不能领会言外之意的仆人。

再笨的女佣都知道,当她被告知‘削掉汤羹的皮,撇去马铃薯的油脂’时,她的女主人只是口误而已……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第三位法官基恩投下了维持初审法院判决的第二票。

作为一个法律形式主义者,基恩法官一开始就说:“我不想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

这同样是个无关法院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

”基恩接下来讲道:“本案的所有困难从何而来?那就是未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

坦率地说,我的同事不愿意接受法律要求判决被告有罪的事实,我也同样如此。

但与我同事不同的是,我尊重我的岗位职责,它要求我在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的时候,把我个人的偏好抛在脑后。

”在成功挑战目的解释论后,基恩法官提出了民主政治中立法至上的原则。

“从这个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法院有义务忠实适用制定法,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正义观念。

”在这一基础上,基恩法官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维特莫尔的生命”。

第四位出场的汉迪法官主张撤销本案初审的有罪判决,这让双方在前四轮的较量中打成了平手。

汉迪法官是最高法院内的法律现实主义与实用主义者,汉迪法官就指出,“这是一个实用智慧的问题,它无关乎抽象的理论,而关系到人类的现实。

”“政府是一种人类事务,人们不是被报纸上的言词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

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情和观念就会带来仁政。

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感受到的只能是暴政。

在所有的政府分支中,司法部门最容易失去与普通民众的联系。

”那么民众的常识和意志是什么?汉迪提出了主流媒体的一个民意调查,“你认为最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洞穴探险者?”大约百分之九十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仅给予象征性的处罚。

民众的态度显而易见。

因为“法庭应该考虑民情”,被告的被控罪名不成立。

鉴于四位法官的表决形成2比2的平手,最后出场的唐丁法官的态度就决定了被告的最终命运。

唐丁法官的判词首先把靶子指向福斯特法官:如果说本案应该适用“自然法”,那么我们这些并非处于自然状态的法官又从何处取得了解释自然法的权力的呢?而针对福斯特的目的解释理论,唐丁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有时是难以确定的,有时是多重的,目的与目的之间有时也会出现冲突。

在批判了福斯特的立场后,唐丁法官或许可以按照法律的文本做出被告有罪的判决。

但唐丁还是在最后道出了自己身处的两难困境:一方面无法接受福斯特的意见;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维持初审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10名英雄的生命为代价换来的。

”唐丁法官最终做出最高法院历史上没有先例的裁决:宣布退出对本案的判决.对首席法官特鲁派尼的批判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我的回答是这样子的: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清楚到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确切的惩罚,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

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到发生这一种情况应该判处怎样的惩罚方式。

所以在本案中法官们去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是合理的。

事实上,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补。

对法官福特观点的批判契约的神圣性。

在我看来,契约神圣性是毋庸置疑的,只要这契约是自愿达成的,无论这些契约达成的是些什么内容当然了,也不管他们身处何地,都无所谓,这些契约都是有效的。

本案中维特莫尔提出达成那个契约,虽然中途要退出但最终还是默许了。

所以它是有效的!对基恩观点行政赦免的问题。

说到行政赦免,我同意基恩大法官的意见,行政赦免就不应该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能够大赦的话,只会引发更多人的要求,造成难以判案的结果。

对法官伯纳姆的观点关于紧急避难的问题。

本案中那几个人能算是紧急避难吗?几位大法官的表述让我不能分清到底孰对孰错,,但就单单从辩论学的角度想问题,紧急避难,分为两部分,紧急和避难,紧急体现在时间上,我并不认为洞中的哪几个人处于一种紧急,千钧一发的状态。

所以不能称之为紧急避难。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先看看伯纳姆法官一样的观点。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

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

没有人怀疑这一点,也没有人会出于别的原因而禁止谋杀。

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

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

有这样一个例子,甲乙丙三人在沙漠里不期而遇,甲和乙有世仇,所以甲在乙的水壶了放了毒药,想毒死他;丙和乙也有矛盾,也想让乙死,就把乙的水壶戳了个洞,水全漏了。

最后已被渴死了。

有人断言是丙害死的,因为他的动机是想渴死乙,但倘若丙不使水流光,甲即为毒死乙,丙拯救了乙,但此时甲的阴谋也未得逞,怎么分析才为真那??从伦理道德角度看甲与丙都心怀歹意,都犯了不可推卸的道德罪,却从法律上会因其没有造成事实而不构成犯罪!这个情况下的道德审判与法律裁决就会截然相反,所以我认为法律和道德这个关系不应该是伯纳姆法官那样理解的。

对塔里观点人的生命的价值。

对于这个问题,特朗派特法官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生命是不可估价的,我和他一样,都认为塔利法官的看法纯属谬论,没有什么理由认为多数人的生命就要比少数人的生命重要。

相反的,有时候少数人的生命会比多数人的生命重要,斯大林曾经说过一句话,“一个人得死是悲伤的,一百万人的死只是在统计数字”。

并不能根据人数的多少来判断人的生命的价值。

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是不克估价的!公平究竟意味着什么塔利法官认为,等待他们中最虚弱的人死去,从而享用他的血肉,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我的观点恰恰与此相反,我觉得这还算是比较好的一种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他的虚弱并非他人为之,而是他的不幸所造成的,这一点对五个人都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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