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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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关于洞穴奇案及法官陈词的一些看法1720114187我不是纽卡斯国的法官,我也认为,与洞穴奇案发生国家的法律体系相比,我所受到的法学教育与参与的法律实践亦有很大区别,但这并不妨碍我阐述我的观点。

从“洞穴奇案”案例中提炼出如下几个关键词:陷入困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嫌疑人的供述。

并可抽象出几个法律问题:陷入绝对困境是否还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陷入绝对困境时以杀人自食求生是故意杀人、自我防卫、紧急避险?抽签是否可以决定吃人或被吃?刑罚适用能否阻止人吃人?一、陷入绝对困境是否还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在观点二福斯特法官的陈词中,认为他们行为的地域并不在纽卡斯国联邦法律管辖下,而是处于一个自然状态,这种观点遭到了观点三即唐丁法官陈词的有力驳斥,也使我明白自然法的观点如果不在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内,是万万不可作为法庭陈词部分的。

二、陷入绝对困境时以杀人自食求生是故意杀人、自我防卫、紧急避难?毫无疑问,根据五个犯罪嫌疑人们的供述,他们是杀人了,关键在于他们的杀人行为是故意的吗?有没有其他正当情形或免责事由。

故意,我们的观点理解为,主观上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或放任行为结果的发生。

杀人者们显然就杀人进行了计划,他们花了大量时间来讨论扔骰子的方法数学细节问题,掷骰子的目的就是选择一个要被杀掉的人,他们并非有意选择了维特莫尔,但是他们的确选择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而且也确实有意图的杀害了被选择出来的人,维特莫尔不是被意外选择或杀掉的,杀害行为是掷骰子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由于激怒或者盲目的冲动而发生的,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他们是故意。

但是在这样一种情况杀人自食求得生存算不算犯罪意图呢?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认为他们是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杀人别无选择,此时不杀,往后几天还是要杀的,提出探险者们基于同自我防卫者一样的原因,没有犯罪意图,只求自我保存。

我不知道纽卡斯联邦法官是否可以提出新的理论观点作为自己陈词的理论基础,但我想,应该是值得支持的,只要能够证明它至少在某一领域普遍适用,而不与其他同等利益绝对冲突。

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作者:陈可馨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36期摘要:本文以“洞穴奇案”为切入点,探究当法律与道德陷入两难境地之时,使二者相平衡的解决方法。

同时就生命权问题,剖析该案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生命权;紧急避险“洞穴奇案”是当代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提出的假想案例,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

一、关于生命及生命权问题(一)生命价值的探讨在“洞穴奇案”的有关讨论中,很多人就生命是否适用比例原则产生了争议,即在洞穴的绝境之中,牺牲一个人的生命而换取四个人的存活是可以理解的。

这种理论乍一看是有道理的,但仔细思考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如果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幸存的人对其实施暴力,法律如果不追究这些人的责任是一件何其荒谬的事情。

但倘若法律追究了这些人的责任,那么为了保全这些人生命而死去的那个人岂不是白白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其二,如果生命可以适用比例原则,那么在极其困窘或危难的情况下人吃人也将成为正当行为,这显然与生命的内在价值严重冲突。

生命是不可量化和比较的,每个生命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所以不存在多人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有价值一说。

将生命及其价值量化是把人作为工具和手段,而文明社会要求将人作为目的,从而对其生命持有尊重的态度,真正树立生命神圣的意识。

(二)生命权的转让和放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法律允许公民在不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自由行使其权利。

这也意味着,公民有权放弃自己的生命权,或者将生命权转让给他人而放弃自己的生命。

但笔者认为,生命有其特殊性和神圣而不可侵犯性,不能以处置一般权利的方式来处置生命权。

“洞穴奇案”中,将人的生命作为抽签的标的物本身就使得该抽签行为无效。

根据当时的法律“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同时由于生命权所独具的不可放弃性,从而可以得出该抗辩理由不成立的结论。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洞穴奇案”是当代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在1949 年《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通过“洞穴奇案”,中国的司法者、法科学生乃至普遍的社会公众都能增添对司法哲学的深度理解,在生命价值的中国语境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反思和判断。“洞穴奇案”的价值和意义,早已跃出了经典虚构公案的功能局限,引发了“我们对法律与道德、人情、民意、公共政策之间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抉择的思考”,同时也具有反思司法、展示法律思想多元性的法哲学价值。“洞穴奇案”的基本案情是: 纪元4299 年 5 月,纽卡斯国的 5 名洞穴探险协会成员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后发生山崩困于山洞,无法在短期内获救,通过无线电设备与营救人员联系后得知他们很可能在被成功营救前饿死。为了维持生存以待救援,5 人约定以投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4 人吃掉其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但在掷骰子之前其撤回了同意。不过其他 4 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做了牺牲者。4 人杀死威特莫尔食其血肉获救后,均被以谋杀罪起诉并被初审法院判处绞刑。4 人不服判决上诉至纽卡斯国最高法院。纽卡斯国最高法院5 位大法官面对同样的案情,适用相同的法律,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意见,其中2 票主张有罪,2 票主张无罪,1 人退出裁判,结论是维持初审法院原判。随着社会情境的变迁,在富勒发表“洞穴奇案”近50 年之后的1988 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伯又续写了“洞穴奇案”的9 个判决意见,即假定若干年后“洞穴奇案”获得了翻案的机会,9 位大法官参加了案件的审理并对此发表了判决意见,4 票赞同有罪,4 票赞同无罪,1 人退出裁判,有罪与无罪意见相当,判决结论戏剧性地与50 年前的判决结论一样,仍然是维持原判。法律无外乎是一个价值判断,生命权至高无上不可侵犯,其余四人杀死威特莫尔是事实,已经构成谋杀罪,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不是阻却事由,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来看,很难预测普通人在那种特殊环境中的行为,有些人会同意而有些人会反对杀人,故不存在违法阻却性,因此我认为这四人有罪,但是可以考虑当时的特殊情形减轻量刑。

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报告

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报告

法学院夏季学期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姓名:王研年级:2016专业:法律(法律非法学)方向:法学理论二零一七年七月标题: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案例分析报告[案情]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审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评析]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以及分析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之间的冲突。

在本案中,威特摩尔是该事件的始作俑者,结果却成了该案中的唯一一个受害人。

他虽然在抽签中收回了自己的意见,但我认为,他只是害怕自己被抽中而已,并非良心不安。

不得不说,他完美的印证了墨菲定律,即“凡是可能出错的事有很大几率会出错。

”他越是担心,厄运就越容易降临到他的头上。

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威特摩尔虽然是受害者,但提议出自他口。

正是他勾起了众人需要牺牲一个人来保住其他人的私心,即便不是他死,也会是其他的甲乙丙丁中的一个人,总之,从客观上来说,总有一个人会去死,以来保全其他四个人的生命。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们真的有罪吗?我将从以下几个问题来阐述我对该案的想法。

(1)如果我是该案的法官,我该如何处理此案?我认为,我依旧会判四个人无罪,但几人仍然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原因如下。

首先,虽然威特摩尔勾起了其他四人的“罪恶之心”,即想靠牺牲其中一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虽然自己也有五分之一的概率被抽中因此被吃掉,但无论用何种手段,大家最终的目的就是活下去,不愿放弃生命权。

其次,为了免于自己的生命权遭受恶劣环境的侵害,抽签吃人的其行为固然不可取,但如果众人在不知自己能否生还的情况下,有很大可能性便是先杀死一个,而后便会杀死第二个,直到剩最后一人,活活被饿死。

“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作者:彭新林王天保来源:《知与行》2017年第08期[摘要]“洞穴奇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14位大法官关于该案的不同判决意见基本上反映了20世纪主要的法哲学思潮,展现了法哲学理论、法律思想之间的交锋对话,让人深刻感受到,司法适用并非是简单的是非判断,更重要的是思辨的哲学。

法官应弃绝那种认为每一次裁决皆“正义”及问题已妥善解决的盲目自信,而应始终抱持慎始敬终、谨小慎微的态度,努力在裁决中去无限趋近实质正义,让裁决的公正性、合法性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检验。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解决是盘恒今古的难题,为自保而杀人、食人的行为难以容忍,很难有道义上的正当性。

生命是不可量化比较的存在,“一命换多命”是划算交易的观点实际上是把人作为工具而不是目的,为保全自身生命而以他人为食,这是文明社会不能容许的野蛮行径。

生命不能出让和转移,以生命权为标的的契约不应被承认,受害人的同意不能成为谋杀罪的抗辩理由。

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规定也需要与时俱进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相比之下,法律规范总会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需要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纠偏和平衡,以此弥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

法律不是僵死的教条,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来救济个别正义是必要且合理的,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违背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关键词]洞穴奇案;法哲学思潮;实质正义[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8-0063-05一、“洞穴奇案”及其时代隐喻“洞穴奇案”是当代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在1949年《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

通过“洞穴奇案”,中国的司法者、法科学生乃至普遍的社会公众都能增添对司法哲学的深度理解,在生命价值的中国语境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反思和判断[1]。

“洞穴奇案”的价值和意義,早已跃出了经典虚构公案的功能局限,引发了“我们对法律与道德、人情、民意、公共政策之间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抉择的思考”[2],同时也具有反思司法、展示法律思想多元性的法哲学价值。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在一片幽深的山林中,有一处隐秘的洞穴。

洞穴内部宽敞,空气清新,四季如春。

然而,这个洞穴却隐藏着一个惊天的秘密。

一天,一群探险者在洞穴中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鉴定,死者是一名年轻的女子。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名女子是一名律师,她在生前曾卷入一桩重大经济案件,涉嫌受贿。

然而,就在案件审理的关键时刻,她神秘失踪,直至在洞穴中被发现。

二、争议焦点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将这名女子带回警局,她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还是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和案件背景,给予特殊的处理?三、法律分析1. 刑法角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如果将其带回警局,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刑事诉讼法角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属于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是否可以给予特殊处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3. 刑法适用原则角度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本案中,女子作为律师,其身份不应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平等适用刑法,不得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给予特殊处理。

四、争议解决针对本案的争议,以下提出两种解决方案:1. 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处理将女子带回警局,按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律师身份,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2. 依法给予特殊处理鉴于女子律师的特殊身份,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对女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主动退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3)对女子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情况,如确有精神疾病,可以考虑适用强制医疗措施。

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作者:许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摘要“洞穴奇案”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以19世纪发生的两个真实案例为基础而虚构的经典性案例,一度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文本。

十四位法官基于不同的法哲学立场,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则得出截然不同但又颇具说服力的结论。

引出了困扰古今哲人的一系列法哲学问题:面对法律,道德,公义,人情的冲突,法官应该如何抉择?深入浅出的辩解犹如一桌法哲学盛宴,带给读者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

本文尝试以法律的两大追求目标——秩序与正义的关系为切入点,进而论证出法律应为人们所确信,应该合乎人性,从新的角度思索洞穴奇案的判决。

关键词洞穴奇案秩序正义人性作者简介:许燕,西北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62-02洞穴奇案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其简要案情是,纽卡斯国的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后吃掉他的血肉。

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一建议的人,掷骰子前却决定撤回同意。

但另外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

获救后,此四人以谋杀罪被起诉。

他们该判有罪吗?富勒这桩假想的洞穴里杀人案,表面看起来是很简单的“杀人就有罪”之判定故事,但从法律、社会、公义、人情、道德的观点去探讨是否“罪有应得”的时候,问题就变得异常复杂起来,就如同他虚构的五位大法官的判决一样,他们各自基于不同的法哲学立场,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得出截然不同但又颇具说服力的结论。

富勒运用这么一个虚拟的案例所展示的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其所关注的也不是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样一个结论,在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上是可以无限争论下去的,就如同萨伯教授,在富勒原有五个观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九个新的看法,并且我们仍然相信会有更多的观点涌现出来。

有关洞穴奇案的分析

有关洞穴奇案的分析

资料一、对《洞穴奇案》中的部分问题分析看了这个案子,说实在的,觉得怎么判都有道理。

我无法说清我支持哪一方,在此我就陈述一下我对里面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自己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我的回答是这样子的: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清楚到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确切的惩罚,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

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到发生这一种情况应该判处怎样的惩罚方式。

所以在本案中法官们去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是合理的。

事实上,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补。

问题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官应该有自由裁量权吗?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不应该出现自由裁量权,法官们最好成为执行法条的机器,所有的东西都规定好了的,法官只是宣读一下内容,但正如我们在问题一中所看到的,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的法条尚不完善,机器又怎么能够执行尚不明确的法条呢。

假如说我被审判,又必须接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我希望法官拥有非常小的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我可不想因为法官的个人原因而受到本可免去的惩罚,所以,我们还是给予法官们尽可能小的自由裁量权吧!问题三:行政赦免的问题。

说到行政赦免,我同意基恩大法官的意见,行政赦免就不应该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能够大赦的话,只会引发更多人的要求,造成难以判案的结果。

《洞穴奇案》的法理学思考

《洞穴奇案》的法理学思考

《洞穴奇案》的法理学思考作者:黄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4期摘要“洞穴奇案”是美国著名的法理雪茄富勒根据19世纪所发生的两个真实的案例所虚构出的一个经典性案例。

该案例一度成为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

在文中就针对《洞穴奇案》从法理学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提出个人的观点,为他人提供借鉴。

关键词洞穴奇案法理启示作者简介:黄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2.004一、案例介绍有5名纽卡斯国的探险队员一起进入到了联邦中央高原的一个石灰岩洞中开展探险活动。

但是在深入山洞之后遭遇到山崩,唯一出口被一块掉落的巨石挡住。

随后一支救援队赶,并在救援过程中出现了第二次山崩,此次山崩导致十名营救队员丧生。

但是因为供给的缺乏,导致他们可能会在被营救出去前就被饿死。

此时威特莫尔代表五位探险者通过无线电和医生进行咨询,如果吃掉其中的一个人,是否可以让剩余的人都活下来。

当时的医生委员会主席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后来威特莫尔继续问他们是不是可以通过投骰子的方式来决定吃掉哪一个。

对于这个问题,医生、牧师、神父与政府官员都不愿答复。

而在被困者获救之后,人们发现威特莫尔已经被吃掉了。

通过生还者们所提供的证词可以知道,最先提出投骰子的是威特莫尔,并且也是他提供的骰子。

但是在开始投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否决了自己的这个提议,认为应该在继续等一个星期再来考虑采用这个权宜之计。

然而其余的四个人却坚持继续投掷骰子,并认为威特莫尔出尔反尔。

而在轮到威特莫尔,威特莫尔是由其他人代替投掷的,并且要求威特莫尔对投掷是否公平进行表态,当时威特莫尔没有提出异议。

但是最后的投掷结果是威特莫尔是那个被吃掉的人。

在获救之后,四名获救者被以谋杀罪起诉,那么他们应该被判有罪么?二、十四位法官的法律意见书针对案件,作者虚拟了十四位法官的法律意见书,使其在不同法学流派思想的基础上,对所适用的规则经过独立思考,给我们呈现出不同法哲学思想激烈对话的场面。

洞穴奇案的法理分析:法律与道德的交织

洞穴奇案的法理分析:法律与道德的交织

洞穴奇案的法理分析:法律与道德的交织“洞穴奇案”作为当代法哲学的经典案例,不仅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也为我们提供了深入探讨法律与道德、人情、民意及公共政策之间复杂关系的契机。

本文将在原有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对这一案件的法理探讨。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案情纪元4299年,纽卡斯国的五名洞穴探险者在一次探险中遭遇山崩,被困于一个石灰岩洞中。

在得知他们很可能在被成功营救前饿死的情况下,五人通过投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以便其他四人食用其血肉以求生存。

尽管其中一名成员威特莫尔撤回了同意,但其他四人仍执意实施,并最终导致威特莫尔的死亡。

四人被以谋杀罪起诉并被初审法院判处绞刑,后上诉至纽卡斯国最高法院。

二、法律层面的深入分析1. 构成要件该当性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四名被告的行为无疑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却仍然实施,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同时,他们也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 违法性紧急避险作为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在本案中并不成立。

虽然被告是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而采取行动,但他们的行为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要求。

人的生命是平等的,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或少数人的利益。

3. 有责性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来看,被告在当时环境下实施杀人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完全免除责任。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即使是在极端情况下,也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来保全自己。

三、道德层面的思考道德与法律虽然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二者并非完全等同。

在本案中,四名被告的行为显然难以从道德上得到正当化。

无论是出于自保还是其他目的,杀人、食人的行为都是对人类基本道德准则的严重违背。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生命权,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平衡“洞穴奇案”所揭示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法律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问题。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本书最大的特点,大概就在于它像一个悖论或囚徒困境一样,能够引起人的思考和讨论,此外,似乎没有太大的价值。

显然,法律不是真理,而是实用的工具,无论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还是降低社会成本的工具。

但无论是什么工具,尊重法律、执行法律是基本的常识,即使依照法律会得出不道德或法官不情愿的判决,比如挥泪斩马谡。

当然,道德也不是真理,比如三从四德什么的。

从法理上考虑,类似本案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强迫的,另一种情况是自愿的。

其实即使是强迫的弱肉强食的情况,也是自然界的公理,算不上不道德。

如果是弱肉强食的强迫的情况,那显然是涉及刑法了。

如果是自愿的,就意味着食者与被食者之间达成了协议,这就是一个民事问题。

这需要认定生命是否具有特殊性,说白了就是生命是不是无价的,或者说生命的价格是不是+∞。

此外,这个问题是一个四个人吃一个人的问题,如果生命不具有特殊性,不是+∞,这个问题就可以变成一个政治问题,就是一个民主问题,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一个民主暴力的问题。

“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1 “洞穴奇案”的提出
1949年,著 名 的 法 理 学 家 富 勒 在 《哈 佛 大 学 法 律评论》上 发 表 了 一 篇 文 章[1],在 这 篇 文 章 中 他 构 想并分析了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例。具体的案 情 如 下:5名 洞 穴 探 险 者 在 一 次 探 险 中,由于山崩而受困山洞,随后通过无线电与外界救 援队取得联系。营救工作难度很大,他们得知自己 在短期内无法获救,更糟糕的是,已经没有食物和水 支撑他们继续等待救援了。救援一直在紧张地进 行,期间有 10个人为救援而不幸牺牲。被困山洞的 人也在积极地想办法维持生命,其中威特莫尔提议 大家通过抽签选择 1个人,将其吃掉以救活其余 4 个人。不过威特莫尔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但其 他 4个人仍执意抽签,最终由另 1个人代替威特莫 尔掷了骰子,同时要求他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 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结果恰好是威特莫尔 被不幸抽中,他被同伴杀掉吃了。剩余 4个人在获 救后,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到初审法院。被告不服 初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上诉,最高法院 5名大法官 就此给出了 5份不同的判决。
半个世纪后,著名的法学家彼得·萨伯在所著 的《洞穴奇案》一书中,在原来案情的基础上虚构了 9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决书。在这 14份判决中 几乎包含了 20世纪全部的法律思想,当各学派对同
一个案件进行分析时,它们彼此之间发生了激烈的 思想交锋。在这些看似纷繁复杂的争锋背后,其实 各方主要围绕字面意义与目的、法律与道德、紧急避 险、生命的绝对价值等方面展开讨论。
很显然,一方面,文字的表意有限,有时机械地 直接适用会导致产生极度的不公平;另一方面,我们
收稿日期:2019-02-21 作者简介:姜意丰(1994—),女,江西上饶人,硕士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法律与道德的困境——论《洞穴奇案》背后的法理分析

法律与道德的困境——论《洞穴奇案》背后的法理分析

法律与道德的困境——论《洞穴奇案》背后的法理分析摘要: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一宗假想案件,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涉及大众民意、法律与道德关系、紧急避险抗辩、法官职责、自我防卫、生命的绝对价值等内容。

他以五位法官的观点反映了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

后来萨伯再次以此法案为基础,以九个法官的视角提出九种额外的观点。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理,困境这个案例是富勒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而假想出来的,比如陷入绝境、人吃人、紧急避难抗辩、抽签、赦免的可能等。

但他也在此基础上增添了另外的因素,他把事件从海上移到山洞中,以及细节的增加,十名营救人员的牺牲,无线设备的使用,医疗专家给出的意见,威特莫尔的反复无常等都给这起案件蒙上了更加复杂的色彩。

正是由于富勒对事实的裁剪使得判决无罪和判决有罪皆拥有了足够的理由。

而这两种类型的大部分法官都确信事实是不平衡的,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法哲学平衡而并非事实不平衡所决定的,法官们的判决引起了我们对法律与道德伦理之间的深深思考。

一、架空的案例背景下,呈现的是朴素正义与法治正义的冲突场景每一个人的心中都有一杆秤,衡平着内心正义的呼唤!时至今日,《洞穴奇案》仍然是法学生必读的经典,各种观点层出不穷,这就说明在不同的案例情境下,不同的社会情境下,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正义并不是绝对统一的,每一个读者都会单独发出理性的声音。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后面临的生死决策,是完全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假如我们身处其中,我们就不是论证的主体,而是痛苦决策的选手!在没有水没有粮的条件下,要么抱着“朴素的正义”牺牲一人以食用,来救活其他四人;要么五人都秉承“法治的正义”坚守着法律的底线,确保每一个生命都绝对得到尊重,这样五人一起赴死;如果从朴素的正义来评判,牺牲者也算死得其所,伟大的救活了其他四人;如果从法治的正义来评判,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牺牲一人是谋杀行为。

那么,在这样的冲突场景下,五人同意了的抽签约定是在架空世界的立法行为还是契约行为呢?假如洞穴是“法外之地”,五人的抽签约定是当时条件下的立法行为,那么这个法律就具有强制效力,即使威特摩尔最后一刻撤回了同意,也不妨碍法律“少数服从多数”的通过生效,所以他成为牺牲品是执法的效果,是法治公正的体现。

(完整word版)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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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洞穴奇案”是当代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在1949 年《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通过“洞穴奇案",中国的司法者、法科学生乃至普遍的社会公众都能增添对司法哲学的深度理解,在生命价值的中国语境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反思和判断。“洞穴奇案”的价值和意义,早已跃出了经典虚构公案的功能局限,引发了“我们对法律与道德、人情、民意、公共政策之间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抉择的思考”,同时也具有反思司法、展示法律思想多元性的法哲学价值。“洞穴奇案”的基本案情是:纪元4299 年5 月,纽卡斯国的5 名洞穴探险协会成员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后发生山崩困于山洞,无法在短期内获救,通过无线电设备与营救人员联系后得知他们很可能在被成功营救前饿死。为了维持生存以待救援,5 人约定以投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4 人吃掉其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但在掷骰子之前其撤回了同意。不过其他4 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做了牺牲者。4 人杀死威特莫尔食其血肉获救后,均被以谋杀罪起诉并被初审法院判处绞刑。4 人不服判决上诉至纽卡斯国最高法院。纽卡斯国最高法院5 位大法官面对同样的案情,适用相同的法律,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意见,其中2 票主张有罪,2 票主张无罪,1 人退出裁判,结论是维持初审法院原判。随着社会情境的变迁,在富勒发表“洞穴奇案"近50 年之后的1988 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伯又续写了“洞穴奇案"的9 个判决意见,即假定若干年后“洞穴奇案”获得了翻案的机会,9 位大法官参加了案件的审理并对此发表了判决意见,4 票赞同有罪,4 票赞同无罪,1 人退出裁判,有罪与无罪意见相当,判决结论戏剧性地与50 年前的判决结论一样,仍然是维持原判。法律无外乎是一个价值判断,生命权至高无上不可侵犯,其余四人杀死威特莫尔是事实,已经构成谋杀罪,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不是阻却事由,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来看,很难预测普通人在那种特殊环境中的行为,有些人会同意而有些人会反对杀人,故不存在违法阻却性,因此我认为这四人有罪,但是可以考虑当时的特殊情形减轻量刑。

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精]

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精]

斯普林汉姆法官(Springham J.)
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
辽宁大学 闫海
“故意”的功能在于表明“犯罪意图”,被告非基于盲目 冲动而杀人,存在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而且没有其他合 理的选择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
基于专家意见的合理确信 饥饿是一种紧急避险的理由(不适用沃尔金案) 杀人是生存的唯一选择,应以处于险境当中人做有利的思考 身处危险非被困者之过错 食物缺乏非疏忽造成 受害人的同意无关重要
司法与立法: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不 是个人的道德观念。立法至上原则引申 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
对立法的司法改造过程: 推测法律条文的单一目 的; 寻找虚构立法者的空白; 填补漏洞。
“司法权力分配从长远看比艰难的裁决危害 更大。疑难案件也许具有特定的道德价 值,因为它可以使人民认识到由自己创 造的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提醒他们 没有任何人的恩典能减轻他们的代表所 犯的错误”。 Positivism
案Ⅰ中的四名被告未曾透露第六者的存在。但是,他承认是当时洞中
一员,由于在拘捕前从营地逃脱,故免于被控脱逃罪。
这五十年间,有人因洞穴奇案Ⅰ中论点提出两个修法建议,一为法律 应详细规定什么构成故意,二为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这两个建 议都未获采纳,立法者认为关于谋杀罪相关条文一目了然,没有修改 的必要性,故此新案中的相关法条与五十年前毫无二致。
洞穴奇案Ⅰ
Day monwealth of Newgarth的5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辽,宁大探学 闫海 险者仅有少量的食物。由于没有按时返回,营救立即展开。
Day x.营救难度超出预计,不断山崩夺走10名营救人员生命。 Day 20.营救人员与探险者取得无线电联络。探险者获知最少还需要10天才能被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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