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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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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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分享嘿,大家好!最近我读了一本书,名字叫《洞穴奇案》,作者是萨伯。

这本书讲述了一个关于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的故事,他们在被困期间发生了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

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读后感。

这个故事开始时,五名洞穴探险者因为山崩而被困在了一个没有食物和水源的洞穴里。

他们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

在绝望中,他们决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牺牲一个人,以维持其他人的生命。

而这个最初提出这个方案的人,却在关键时刻反悔了。

最后,抽签选中的人恰恰是他自己。

故事到这里,就变得更加扣人心弦了。

读完这个故事,我感到非常震撼。

这个案件引发了关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刻讨论。

作者通过不同法官的判决书,展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法官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杀人都是不可原谅的,所以这些人应该受到惩罚。

而另一些法官认为,在特殊的生存环境下,人们应该根据自然法则行事,活下去的人有权利为了生存而做出艰难的选择。

我觉得这本书让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比如,什么是正义?法律是不是总是正确的?在生死关头,道德和生存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虽然我还是一名初中生,但我认为这本书让我学会了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并且让我明白,生活中有些决定并不是那么简单。

我也很佩服那些法官,他们勇敢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使这些观点有时候是相互对立的。

这让我意识到,在法律和道德问题上,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这本书让我收获了很多。

它不仅让我看到了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还让我对法律、道德和人性有了更深的思考。

如果你也对这些话题感兴趣,我推荐你去读一读这本书。

相信你也会被这个故事深深吸引,并从中得到启发。

谢谢大家的聆听!。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扣人心弦的悬疑小说,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

在读完这部小说后,我深深被其情节的曲折、人物的丰满和故事的深刻所吸引,不禁对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情节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小说以一个充满谜团的洞穴为背景,展开了一系列扣人心弦的事件。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勇敢而聪明的青年,他在一次探险中偶然发现了这个洞穴,并决定探寻其中的秘密。

然而,当他进入洞穴后,却发现了一连串的离奇事件,包括神秘的失踪、古老的宝藏和诡异的声音。

在这个充满危险和未知的环境中,主人公面临着重重考验,他的勇气和智慧被不断挑战,最终他能否成功解开洞穴的秘密呢?这一切都让人无法预料,也让人对小说的情节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小说中的人物形象也是非常丰满和立体的。

主人公勇敢而聪明,他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心和勇气让人钦佩,而他在面对困难和危险时的冷静和果断也让人印象深刻。

另外,小说中还有一些神秘的角色,他们的出现和行为总是让人捉摸不透,这让故事的情节更加扣人心弦。

作者通过这些人物的塑造,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这些人物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除了情节和人物,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描写也让我深深着迷。

作者对洞穴的描写非常生动细致,让人仿佛置身其中,感受到了洞穴的幽深和神秘。

另外,作者还通过一些细节和描写,成功地为故事增添了一些悬念和神秘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产生了更多的联想和想象。

这些细节的处理不仅让故事更加生动,也让读者更加沉浸其中,难以自拔。

总的来说,读完《洞穴奇案》后,我对小说中的情节、人物和细节都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这部小说不仅让我度过了一段充实的阅读时光,也让我对文学作品的魅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以后还能看到更多类似的精彩作品,让我能够继续感受到阅读的乐趣和魅力。

洞穴奇案原文及随文评论

洞穴奇案原文及随文评论

洞穴奇案1、书评一说到人吃人,人们很容易联想到旧社会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

但这里要讨论的是,并不是文学修辞,而是同类相食的现实案件。

无论旧社会还是新社会,都可能遭遇涉及人吃人的法律案件,那么当法律遇到人吃人案,该怎么办?1883年,澳大利亚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船长杜德利、助手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罐头。

在第19天,杜德利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人被杀掉,让其他三人吃掉,以求生存。

对此,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表示犹豫。

而杜德利表示:无需犹豫了,帕克身体最弱又没有家人,他肯定先死。

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

四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收监。

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只认定事实。

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

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

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Her Majesty The Queen v. Tom Dudley and Edwin Stephens)。

它牵涉的问题众多,其中每一个问题都争议甚大:杜德利和斯蒂芬该被起诉吗?他们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了吗?他们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他们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侮辱尸体罪,抑或两者兼有?对他们行政赦免合适吗?这种赦免会构成对法治的伤害吗?当法律规则与道德原则冲突时该如何化解?这个案件牵涉千头万绪,让人左右为难,所以它不断地被人以各种方式解读。

在这个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的基础之上,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由法国作家阿尔贝·加缪所著的小说,该小说以独特的叙事风格和深刻的人性思考引起了我的关注。

故事发生在法国一个小村庄的一个洞穴中,洞穴里有四个人:法官、神父、记者和修女。

他们在洞穴中被困了一段时间,而他们的困境所引发的思考和争议成为了整个小说的核心。

首先,小说通过四个人物的角度揭示了个体与集体、自由与约束之间的矛盾。

在洞穴中,每个人都希望尽快逃脱,但他们在选择行动时却常常牺牲了个人利益,为了整个群体的安全而决定等待援助的到来。

这种牺牲个体利益的行为引发了对自由与约束的思考,使我思考到底何为真正的自由,个体应该如何在集体中寻求自由。

其次,小说通过描述四个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表现了人性的复杂性。

在洞穴中,他们每个人都暴露出自己的弱点和矛盾,贪婪、自私、懦弱、虚伪等人性的阴暗面被无情地揭示出来。

而在他们生死关头的时刻,小说表现出了人性的真实和深刻的一面,他们愿意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表现出了人性中的善良和仁爱。

这种对人性的深刻挖掘给我带来了对于人性的思考和反思。

在整个小说中,我最为震撼的是小说所提出的生命的价值。

四个被困的人,在洞穴中经历了各种痛苦和挣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希望,而是等待着援助的到来。

他们对于生命的珍视和对未来的期许让我想起了自己对于生活的热爱与坚持,同时也让我反思了自己对于生活的态度。

最后,小说以一个开放的结局收尾,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也让我进一步思考了人性和生命的意义。

生命是一场旅程,每个人的旅程中都充满了各种选择和抉择,面对困境和困难时我们该如何抉择?人性是否真的能够克服自身的弱点和阴暗面?这些问题无法简单回答,但是正是这些问题给予了我们面对困境和矛盾时的思考,让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前行。

《洞穴奇案》是一部充满哲理和思考的小说,让我不禁思索起生命和人性的意义。

通过描写四个人在困境中的选择和行为,小说提醒了我们要珍视生命、坚守信念,并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

洞穴奇案书评

洞穴奇案书评

摘要人之生命的存续,具有世俗的神圣意义,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对人之生命权的优先保障。

“不可杀人”可谓是古今中外的第一自然法戒律。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人的生命价值又显得矛盾重重。

正如洞穴奇案中大法官对谋杀者要不要定罪并判处绞刑的争论,彰显了一般性法律在处置特殊性事件时的局限和尴尬。

作为法律的宣谕者,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态度和立场,对于生命意义的阐释和捍卫,至关紧要。

围绕案件的法律适用,14 位法官分别亮出了自己独特的思维方法。

本文就其中关于法的价值,生命的价值,法律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一些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正义;人权;利益;自由裁量;AbstractThe existence of human's life has the unreligiously holy significance, any laws cannot be ignored to preferential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life. “Thou shalt not kill” is the first principle of natural law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over the world. However, the person's life value appears illogicality in some special cases. In the book of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there has been an vehement controversy over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murders are conviction and sentence gallows or not. Lord Chancellors’ dispute reveals the general laws’ limitation and embarrassment in the disposal of the special cases. As the law’s advocator,the attitude and the position in the intractable cases and the interpretation about the meaning of life are all crucial to Lord Chancellors. Surrounding Application of law about the case, 14 judges display their own unique thinking methods.So make a brief discussion about the value of law, the value of life,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judge's discretion in this paper. Keywords: Justice;Human Rights;Behalf;Discretion;柏拉图的“洞穴之喻”告诉我们:蒙昧的大多数需要精英的指引,唯有“哲学王”才能带领群氓走出洞穴,沐浴温暖的阳光。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让人惊心动魄的悬疑小说,作者以其精湛的想象力和扎实的文学功底,将读者带入了一个扣人心弦的故事中。

在这个故事中,作者巧妙地将神秘的洞穴、离奇的失踪事件和谜一般的线索融为一体,构成了一个扣人心弦的悬疑故事。

小说的主人公是一位年轻的侦探,他接到了一桩离奇的失踪案件的调查任务。

在调查的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个隐藏在山洞深处的秘密基地,而这个基地似乎与失踪案件有着莫大的关联。

在这个基地中,主人公发现了许多线索,这些线索似乎都指向了一个神秘的组织。

而在追查的过程中,主人公也陷入了一系列危险的境地,他不仅要面对神秘组织的追杀,还要解开一个个谜团,揭开一个个秘密。

小说通过丰富的想象力和精湛的叙事技巧,将读者带入了一个扣人心弦的故事中。

作者在故事中设置了许多悬念和谜团,这些悬念和谜团不仅让故事更加引人入胜,也让读者更加投入其中。

在故事的高潮部分,作者巧妙地描绘了主人公与神秘组织的斗争,这段描写不仅紧张刺激,还充满了悬念和惊喜。

在小说的结尾部分,作者巧妙地解开了所有的谜团,让读者在最后的时刻得到了一个出人意料的结局。

通过阅读《洞穴奇案》,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作者的想象力和叙事技巧。

作者通过精彩的叙事和扣人心弦的故事情节,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奇的世界。

在这个世界中,读者不仅可以感受到故事的紧张刺激,还可以体会到作者对于人性和命运的思考。

在故事中,主人公不仅要面对神秘组织的追杀,还要解开一个个谜团,这些情节不仅让故事更加引人入胜,还让读者对于人性和命运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

总的来说,我非常喜欢《洞穴奇案》这部小说。

作者通过扣人心弦的故事情节和丰富的想象力,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奇的世界。

在这个世界中,读者不仅可以感受到故事的紧张刺激,还可以体会到作者对于人性和命运的思考。

我相信,这部小说一定会成为一部经典之作,让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启发和感悟。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第一篇: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一宗假想公案,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涉及大众民意、法律与道德关系、紧急避险抗辩、法官职责、自我防卫、生命的绝对价值、故意杀人等内容。

他以五位法官的观点反映了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

后来萨伯再次以此法案为基础,以九个法官的视角提出九种额外的观点。

此案曾被达玛窦称为法学经典,并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文本。

这个案例是富勒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而假想出来的,可以看出富勒在这些案例中借用了大量事实,比如陷入绝境、人吃人、紧急避难抗辩、抽签、赦免的可能等。

但他也在此基础上增添了另外的因素,他把事件从海上移到山洞中,以及细节的增加,十名营救人员的牺牲,无线设备的使用,医疗专家给出的意见,威特莫尔的反复无常等都给这起案件蒙上了更加复杂的色彩。

正是由于富勒对事实的裁剪使得判决无罪和判决有罪皆拥有了足够的理由。

而这两种类型的大部分法官都确信事实是不平衡的,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法哲学平衡而并非事实不平衡所决定的。

无疑,这起案件及法官们的判决引起了我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思考。

书中罗列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各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我认为,这些观点集中体现了三种矛盾。

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取舍,二是四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三是一命换多命划算,还是生命具有绝对价值。

第二篇:在读完《洞穴奇案》这本从不同角度阐述法理精神与法律哲学的著作后,我深深地被法官们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件展开的关于法律、哲学、正义、人性和道德方面的唇枪舌战折服,每一个镇密的论证和分析都逻辑自洽并生动有力;每个观点都有足够的震撼力以打动我并让我改变立场。

读完这本书我无法得到一个正确的标准答案,但我却体会到了了思辩的力和独立思考的快乐。

都说《一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待”,正义,或许,在每个人心里都有不同的标准。

这本书中最打动我的是特朗派特法官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和戈德法官认为”理性和情感不应截然分离”的观点。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令人毛骨悚然的悬疑小说,作者通过巧妙的情节设置和丰富的想象力,将读者带入了一个扣人心弦的惊悚世界。

在这个世界里,充满了谜团和未解之谜,每一个转折都让人捉摸不透,让人屏息以待。

小说的主人公是一位年轻的考古学家,他对洞穴和古代文明充满了浓厚的兴趣。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他发现了一个隐藏在山脉深处的神秘洞穴,于是决定前往探险。

然而,当他进入洞穴后,却发现了一连串离奇的事件,似乎有着无法解释的力量在操纵着这一切。

而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些事件似乎与古代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让人不禁产生了一种神秘的联想。

小说的情节设置非常巧妙,作者通过对洞穴内部的描写,营造出一种阴森恐怖的氛围,让人不由自主地陷入其中。

而主人公的探险过程也是扣人心弦,每一个转折都让人捉摸不透,让人屏息以待。

尤其是在揭开了一层又一层的谜团后,读者对于这个洞穴的真相更是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除了情节设置,小说的人物塑造也是非常成功的。

主人公勇敢而坚毅,他的执着和勇气让人为之动容。

而在他的身边,还有一群充满个性和魅力的角色,他们每一个人都有着自己的故事和命运,给整个故事增添了不少色彩。

在整个故事的发展过程中,作者还巧妙地融入了对古代文明的描写,让整个故事更加丰富和有深度。

通过对古代文明的描写,读者仿佛能够感受到古代文明的辉煌和神秘,也更能够理解主人公对于洞穴的执着和痴迷。

总的来说,小说《洞穴奇案》是一部非常成功的悬疑小说,它不仅仅是一部普通的冒险故事,更是一部充满了想象力和深度的作品。

通过对洞穴的描写和对古代文明的探索,作者成功地营造出了一个扣人心弦的惊悚世界,让读者在其中流连忘返。

希望作者能够继续创作出更多精彩的作品,让读者能够继续享受到他的惊喜和感动。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篇一:《洞穴奇案》讲述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山洞,在弹尽粮绝的生命危急之际,决定通过抽签选择其中一人吃掉,但临近抽签时,提议的威特摩尔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然进行了抽签,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关于这个假想公案,14名法官提出了14种观点。

其中关于4名被告有罪或无罪的结论虽然简单,但细读书中虚构的14位法官各自就罪与非罪阐述的理由,将情与法的矛盾展现的淋漓尽致。

从书中法官所阐述的观点中,可以总结出3个争议焦点。

一是生命的价值问题;二是本案四名被告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三是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这个假想案,我们不能单纯从一种角度进行思考,且在各种各样的矛盾中,我们也无法得到统一的答案。

这本书也并非是让读者赞同或者反驳某一观点,而是学会接受这些观点,明白事物的多样性,从而养成一种思辨的素养,走进去看,走出来想,冷静理的思辨,包容豁达的总结。

如同萨伯在序言中说:“这个亲例告诉我们的,是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的从中得到什么”。

篇二:《洞穴奇案》这本书通过一个虚构的洞穴探险案,巧妙地引出了法律、道德、正义与人性的深刻探讨。

在书中,富勒设计了一个极端情境:五名探险者被困于洞穴,面临食物短缺的绝境。

为了生存,他们投票决定牺牲其中一名体弱者以保存其余四人的生命。

案件被带回文明社会后,法官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法律与道德抉择。

从法律角度看,这无疑是一起谋杀案,应受法律制裁。

但深入思考,这些探险者在绝境中做出的选择,又似乎带着一种“必要恶的意味。

这让我们不禁反思:当法律与人性、生存权发生冲突时,法律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更有趣的是,书中不同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了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多样性。

这启示我们,法律并非僵化的条文,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境、道德观念进行灵活解读与适用的工具。

《洞穴奇案》不仅是对法律的一次深度剖析,更是对人性、道德与社会正义的一次深刻探索。

它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从多个角度审视问题,寻找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扣人心弦的悬疑小说,作者以其丰富的想象力和紧凑的叙述手法,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

小说以一个神秘的洞穴为背景,讲述了一系列离奇的事件,引人入胜。

小说的主角是一个年轻的探险家,他对洞穴的探索充满了热情和好奇心。

然而,当他进入这个洞穴后,却发现了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秘密。

在洞穴深处,他发现了一座古老的城市遗迹,而这座城市竟然与现代社会有着莫大的联系。

同时,他还发现了一些神秘的符号和线索,这些线索似乎在暗示着什么重大的秘密。

于是,主角开始了一场惊险的冒险之旅,他不仅要面对洞穴深处的种种危险,还要解开这个古老城市的秘密。

小说的情节紧凑,扣人心弦。

作者通过巧妙的叙述和丰富的想象力,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

在阅读的过程中,读者会不断地猜测和推测,试图解开小说中的种种谜团。

而当真相最终揭晓时,读者也会感到一种强烈的满足感和震撼感。

除了情节的精彩之外,小说还蕴含了深刻的思考。

通过主角的冒险之旅,读者可以看到作者对于人性、历史、文明等问题的思考。

同时,小说还对现代社会进行了一定的批判,通过对古老城市的描写,作者似乎在暗示着现代社会的种种问题。

这些深刻的思考使得小说不仅是一部普通的悬疑小说,更是一部具有深刻内涵的文学作品。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是一部精彩的小说,它不仅情节扣人心弦,而且蕴含了深刻的思考。

通过对古老城市的描写,作者似乎在暗示着现代社会的种种问题。

这些深刻的思考使得小说不仅是一部普通的悬疑小说,更是一部具有深刻内涵的文学作品。

通过主角的冒险之旅,读者可以看到作者对于人性、历史、文明等问题的思考。

同时,小说还对现代社会进行了一定的批判,通过对古老城市的描写,作者似乎在暗示着现代社会的种种问题。

这些深刻的思考使得小说不仅是一部普通的悬疑小说,更是一部具有深刻内涵的文学作品。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是一部极具想象力的小说,作者通过生动的描写和惊险的情节,将读者带入了一个神秘的世界。

在这个世界里,有着无数的宝藏和危险,让人不禁为主人公的勇气和智慧所折服。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年轻的考古学家,他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发现了一个古老的洞穴。

在探险的过程中,他发现了许多神秘的宝藏,也遭遇了许多危险。

在这个过程中,他结识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伙伴,一起克服重重困难,最终成功解开了洞穴的秘密。

这部小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首先,故事情节紧凑,扣人心弦。

作者通过巧妙的安排,让主人公在洞穴中遭遇了种种危险,让读者不禁为他的勇气和智慧所折服。

其次,小说中的角色形象栩栩如生,他们各自有着鲜明的个性和动人的情感,让人对他们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最后,故事的结尾十分出人意料,让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通过这部小说,我深刻体会到了探险的乐趣和挑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或许无法亲身体验洞穴探险的刺激和危险,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阅读这样的小说,感受到其中的乐趣和挑战。

同时,小说也
让我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在洞穴探险中,主人公遇到了许多困难和危险,但是有着志同道合的伙伴们相互帮助,最终才得以成功。

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力量。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是一部非常精彩的小说,它不仅给人以刺激和惊险,更让人感受到了探险的乐趣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我相信,这部小说会成为许多读者心中的经典,也会激发更多人对探险的热爱和向往。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充满悬疑与惊悚的小说,作者通过巧妙的情节安排和细腻的笔触,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未知和危险的世界。

在读完这部小说后,我深深被故事中的情节所吸引,也对人性和命运产生了深刻的思考。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普通的年轻人,他在一次探险活动中意外发现了一个神秘的洞穴。

这个洞穴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也引发了一系列离奇的事件。

在洞穴中,主人公遇到了一些神秘的人物,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目的和秘密。

在洞穴中,主人公不断面临着生死考验,同时也不断揭开了洞穴背后的真相。

整个故事情节扣人心弦,让人不禁为主人公的遭遇捏一把汗。

小说中的情节设计非常巧妙,作者通过不断的反转和疑云,让读者难以猜透故事的发展方向。

每一个细节都被安排得丝丝入扣,让人不得不一直紧张地关注着故事的发展。

同时,作者也通过对人物内心世界的描写,让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每一个角色的性格和动机。

这种细腻的描写让人不仅对故事本身感到好奇,也对人物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除了情节的吸引力,小说中对人性和命运的思考也让我深有感触。

在洞穴中,主人公面临着种种考验,他不断挑战自己的极限,也不断思考着自己的选择。

在这个过程中,他不断与自己的内心进行对话,也不断面对着自己的恐惧和挑战。

这种对人性的探讨让我深深地思考了自己的生活和选择,也让我对命运和人生产生了更深刻的理解。

总的来说,读完《洞穴奇案》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故事情节扣人心弦,人物性格丰富,对人性和命运的思考也让我受益匪浅。

这部小说不仅是一部优秀的悬疑小说,更是一部对人性和命运的深刻思考。

我相信,这部小说会一直留存在我心中,也会一直激励着我对生活和命运的思考。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最近,我读了一篇名为《洞穴奇案》的故事,让我感到非常震撼和震撼。

这个故事讲述了一个探险家在深山老林中发现了一个神秘的洞穴,而他的探索过程充满了未知的危险和挑战。

故事一开始,主人公发现了隐藏在山脚下的洞穴入口,好奇心驱使他决定进去探险。

他穿过狭窄的通道,进入了一个巨大的地下洞穴。

洞穴内部陷入黑暗,他所能依靠的只有一把手电筒。

然而,随着他深入洞穴,他开始感到一种说不出的压抑和恐惧。

在这个异常安静的环境中,他会时不时地听到远处传来的奇怪声响,他的心跳愈发加快,眼前的景象也使他感到了前所未有的不安。

他发现洞穴的岩石壁上刻满了神秘的符号和图案,似乎在告诉他着什么。

他试图捕捉到这些图案的含义,但始终一无所获。

越往深处探索,主人公感觉到洞穴中温度的急剧下降,这使得他的手已经冻得几乎无法握紧手电筒了。

然而,他仍然毅然决然地继续前进,没有丝毫退缩。

他的内心被对未知的好奇心和对冒险的渴望所驱使,不可阻挡地前行。

在洞穴的最深处,主人公终于发现了一个巨大的石门,门上刻满了神秘的符文。

紧闭的石门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秘密?这成为了他心中最大的谜团。

主人公下定决心要打开石门,探寻背后的真相。

经过一番艰辛努力,他终于成功打开了石门,眼前的景象让他彻底震撼。

在一个巨大的洞穴内部,摆放着神秘的文物和珍宝,仿佛是埋藏了无数年的秘密宝藏。

然而,这并不是最大的惊喜。

主人公惊讶地发现,在洞内的另一处墙壁上,竟然还刻有他自己的名字。

这个故事让我对未知的世界和冒险充满了好奇。

主人公体现了勇气、毅力和无畏的精神,他不畏艰险地探索,最终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同时,这个故事也告诉我们,面对未知的挑战和困难时,我们不能退缩和气馁,应该坚持不懈地前进,相信自己的能力和力量。

读完《洞穴奇案》,我深深地被主人公的勇气和不屈不挠的精神所感动。

这个故事给了我很大的启发,让我更加积极向上地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追求自己的梦想,并勇往直前,那么我们也一定能够找到属于自己的宝藏。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个人书评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个人书评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个人书评《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个人书评1《洞穴奇案》一读,我大概只看懂了书里的百分之十吧。

可能都没有。

基本上每一句话都得反复几遍,才能看懂一些发言者想表达的意思(更别说将之连贯起来,形成完整的框架了)。

千万别把这本书当法学的入门书。

没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概念,就没办法理解书里法律和道德的思辨,也没办法看透涵盖了各种法学范畴的判决。

但是全文的论述真的是非常精彩——像我这种思辨能力弱又没啥法学基础知识的小白不停的被说服,被推倒,再被另一种说服……贴一段看到很喜欢的话吧:“我希望在审判我的过程中,唯一的审判者是闪耀着人类伟大理性光辉的真正的法律,有一群充满智慧的人能不为政治所左右地运用它,他们理解并且始终追求,没有什么比捍卫公民个体的意志和权利更能实现社会的法治与公正。

”而这样看来,这本书的每一个论述,每一种观点,其实都是人类向着这个方向前进的努力尝试。

期望终有一天,这些伟大的人心中念想的理想,可以达成吧。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个人书评2这个假期我阅读了法律著作《洞穴奇案》,引发了我对于法律问题的深思。

“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判处绞刑。

”这就是我所读的,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__年4月版《洞穴奇案》,书封上写的著名假想公案——洞穴奇案的简要案情。

立法至上原则极其重要,从该原则引申出来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

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我非常怀疑谋杀是犯罪的法律条文是否确实有一种通常意义上的“目的”,最主要的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反映了人们内心的确信,即谋杀是错误的,应惩罚犯有谋杀罪的人。

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

洞穴奇案原文及随文评论

洞穴奇案原文及随文评论

洞穴奇案1、书评一说到人吃人,人们很容易联想到旧社会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

但这里要讨论的是,并不是文学修辞,而是同类相食的现实案件。

无论旧社会还是新社会,都可能遭遇涉及人吃人的法律案件,那么当法律遇到人吃人案,该怎么办1883年,澳大利亚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船长杜德利、助手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罐头。

在第19天,杜德利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人被杀掉,让其他三人吃掉,以求生存。

对此,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表示犹豫。

而杜德利表示:无需犹豫了,帕克身体最弱又没有家人,他肯定先死。

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

四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收监。

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只认定事实。

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

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

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Her Majesty The Queen v. Tom Dudley and Edwin Stephens)。

它牵涉的问题众多,其中每一个问题都争议甚大:杜德利和斯蒂芬该被起诉吗他们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了吗他们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他们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侮辱尸体罪,抑或两者兼有对他们行政赦免合适吗这种赦免会构成对法治的伤害吗当法律规则与道德原则冲突时该如何化解这个案件牵涉千头万绪,让人左右为难,所以它不断地被人以各种方式解读。

在这个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的基础之上,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

简评《洞穴奇案》

简评《洞穴奇案》

简评《洞穴奇案》作者:杨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摘要《洞穴奇案》一书中,十四位法官就“洞穴杀人”案件各自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杀人者或是有罪或是无罪,或是有些观点在抒发己见的同时推翻他人的观点。

自古而今,法律随着时代在不断精进发展,但“洞穴之奇案”却一直无法有所定论。

本文笔者于此也仅阐述自己的观点,认为本案应维持有罪判决。

关键词犯罪构成法律道德假设情形作者简介:杨霞,江南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16-02一、犯罪构成五名探险者被困洞穴,在被困第二十天的时候营救人员依旧无法救出他们并且告知至少还需十天才能救出他们。

此时他们的食物早已吃完。

迫于饥饿和死亡的威胁,他们根据抽签的方式杀了威特莫尔并且吃了他,最终另四名探险者得以获救。

“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他们是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

对此笔者保留个人观点。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可以称为“不得已而为之”。

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没有人会心甘情愿的抱以故意的姿态去杀害自己的同伴,并以此果腹。

当然这是在一种正常环境之下的评说。

但在本案中,所处的环境并非缓和。

探险者虽不愿意他们中有人被杀并食之,但生存的欲望却迫使他们做出这样的抉择。

事实上,他们在这种处境下也平和的通过抽签甚至也罔顾威特莫尔的退出而最终将其杀害,并分食他以求生存。

就杀人吃人这一层次而言,显然他们是故意而为之的。

这种处境下的他们,主观上是希望威特莫尔或者准确而言是抽中的那个人死的,因为只有有人被杀,其他人才能够获取到食物。

如果说这样有目的的杀人行为还不能称之为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那试问什么才是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也有不少法官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的违法阻却事由来加以阐述。

首先,就正当防卫而言,笔者以为完全与本案毫无牵扯。

正当防卫是说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读书笔记-洞穴奇案(洞穴奇案)书评-作文里的奇案读书笔记(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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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洞穴奇案(洞穴奇案)书评|作文里的奇案读书笔记[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文章摘要:对别人观点的意见:①对b:a.什么情况算脱离法律管辖,有不确定性,会带来混乱.法官没有权利解释和适用自然法.在其自然法里,合同法的效力高于惩罚谋杀,这很荒谬.忽略了被害人的撤销.b.刑法除了威慑,还有其它目的,其中之一是为人们报复的……书名:洞穴奇案作者:彼得.萨伯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出版者: 生活.读书.新知书店版次: 20xx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笔记:1.书的类型:论说性书,法学案例分析2.整本书的内容:通过对一个虚拟的案例的讨论,用不同的虚拟法官发表不同的意见,来阐述各个法学流派的学说.3.全书的架构:主要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写的,给出了虚拟的案例,还有5位虚拟法官的讨论情况.第二个部分是作者新增加的对该虚拟案例的延伸观点的讨论.各个法官的意见之间基本上相互独立,但是后面的法官会对前面法官的意见进行评述.4.作者要解决的问题:通过的虚拟案例的分析,阐述各个法学流派的观点,以及其思考过程和依据,表明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至于读者接受哪个学说,哪个学说最有说服力,由读者自行决定.读者应该是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5.全书的关键语句:通过案例传达一种复杂而微妙的平衡.6.本书的基本论述:富勒的部分:案例:五个人去洞穴探险遇险,营救难度大,食物耗尽,救援还需要时间.其中一人问外界如果吃了其中一人,其他人是否能存活.外界给予肯定回复.他又问通过抽签决定吃谁是否可行,外界没有回答.这些人获救后,发现提问者已经被吃了.提问的人提议扔骰子决定吃谁,其余人不同意,但在与外界通话后表示同意.在扔骰子前,提议人宣布撤回约定,他认为应该再等一周.其余人坚持,轮到他扔时,另一个人替他扔了,同时要求他对是否认同游戏公平性表态,他没有异议.最后结果是决定吃他,他就被其他人杀了吃掉了.根据法律规定,谋杀要判死刑.四位被告一审被判死刑,特赦权在最高行政长官那里,他没有表态.现在进入上诉法庭审判环节.观点一,但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根据刑事立法广义上的目的,这一法令并没有打算适用于自我防卫.审判官应当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这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因此应该撤销有罪判决.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对别人观点的意见:①对b:a.什么情况算脱离法律管辖,有不确定性,会带来混乱.法官没有权利解释和适用自然法.在其自然法里,合同法的效力高于惩罚谋杀,这很荒谬.忽略了被害人的撤销.b.刑法除了威慑,还有其它目的,其中之一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自我防卫免责还有其它理由,即一个人抵御别人对其的攻击性威胁不是“故意”的,而是人的本能.而本案被告行为是故意的,有预谋的.具体观点:①如果被告知道其行为将被视为谋杀,他们至少可能会拖延几天再行动,这期间救援可能成功.承认本案中威慑的作用要小一些.多数人同意并不能决定杀人.一个原则的合理性应被它所得出的结论所检测.②如果判谋杀罪,显得荒谬,应该用其它罪名来指控.决定退出本案审理程序.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对别人观点的意见:①对a:不应考虑最高行政长官是否会赦免被告,这不是法官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法官参与到行政长官的决定过程,会造成政府职能的混乱.不应讨论被告行为的善恶的问题,这是个无关法官职责的问题,法官宣誓适用于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造成分歧的原因,是未能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②对b:法官可以自由立法,会使法律条文被司法部门做彻底的改造,引起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的权力冲突.立法至上原则: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对立法目的的看法带有主观性.不能根据法官自己认为的立法的“目的”来修改法律.具体观点:由于受害人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因此本案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司法权力分配从长远看比艰难的裁决危害更大.维持原判.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具体观点:①法官面临的问题是,作为政府官员,应该如何处置这些被告.应该将程式和原则适用于手中的案情,从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选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要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们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才能保持必要弹性,一旦破坏了人民大众与指导其法律、政治和经济生活的那些人的关系,我们的社会就会濒临毁灭.②我们不应忽视民意的因素,而大多数民意倾向于同情被告.对于民意情绪化的指责,本案案情已经完全公开,讨论充分.被告被指控犯罪,有四个方法可以脱罪:a.法官判决无罪.b.检察机关不起诉.c.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d.行政长官赦免或减刑.这些途径都无法完全避免民意的影响.因此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最后结果:由于a、d同意一审判决,b、e反对,c弃权,维持一审判决.萨伯的部分:案情最新进展:案发50年后,发现本案还有个探险者当时逃脱了,本案其余4位被告50年前已被处决,此被告一审二审均被判有罪,现上诉到最高法院.观点六,同样也不能因为饥饿去杀人.c.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如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吃掉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尝试重新恢复无线电联络;再等几天.d.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探险者自己是能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的,他们是自愿前往的.e.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没有带足够的食物.f.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被害人在掷骰子前撤回了同意,使选择方式不公平.③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把自己不喜欢的明确规定的法律加以修改.自我防卫被承认为法律条文的例外,其真正原因是在该法律起草通过之时,这是所有立法者、法官和公民所公认的.法律条文中的词语的一般含义并不支援任何有关基于人类本性的例外或者紧急避难免责效果的推测.④守护法律史法官的职责: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法官不以道德的名义否决法律,或者以解释的名义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理由:法官被任命终身之职,与政治过程完全隔绝,其目的是让法官可以遵守法律行事.法官随意解释法律会导致司法与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冲突,影响国家稳定.在多元社会,不同人的道德观念差别很大.法官f赞成维持有罪判决.观点七,他也可以找份工作而不是选择盗窃.而本案中的被告没有其他选择.c.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没有麻药,吃身体部分跟把人杀了相比更痛苦.身处困境无法理智清醒的做出选择.d.身处危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探险者并没有选择要被埋在洞里,他们也不是由于自己的疏忽而被埋到里边.最终境况的紧急避难不可以追溯到他们的选择或者疏忽.e.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遇险者携带的食物数量足够让其免于疏忽大意的指控.不能用被告进行了一些准备来指责其明知危险而为之.f.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在法律上,被害人的同意并不能作为一项谋杀的抗辩.杀人者的心理状态是决定性的,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则是无关紧要的.④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目的并不清晰明了,可以是为了阻止未来的谋杀犯罪,也可以是为对那些没有学会控制自己行为的公民实施强制性改造提供正当依据,抑或是为人类天然的报复要求提供一种有序的发泄途径.而惩罚被告并不会满足上述任何一个目的.不管我们如何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目标,这一目标并不能通过惩罚被告来实现.⑤刑罚适用的问题:b的观点,认为法院的管辖权就像从法庭逸出去的气体,遵循物理法则,在巨大的岩石的阻挡面前停止下来,而不是由于我们人类的契约和同意而停止下来,这是不对的.案件的问题在于法律缺乏灵活性,只有一种刑罚,应该有更轻的刑罚适用于本案.但是如果司法机关不远离政治过程,立法机关就会被激情和政治诱惑所牵制,越出宪法和基本公正原则的界限.所以在法律不变的情况下,g建议撤销判决.观点八:一命换多命.具体观点:①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的原因是,在某些场合某人不得不死,而侵犯他人者的死亡比受侵犯的无辜受害者的死亡要好一些.而本案受害者并没有侵犯他人,其生命价值不低于他的伙伴.这些人被迫采取了激烈的手段以求得生存,但这不是受害者的过错.②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③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如果他们状态一样,等到第一个人自然死亡,其他人也会达到死亡的边缘,从而也就不能利用这给他们带来好运的死亡了.如果他们状态不一样,等待自然死亡等于把目标锁定在身体最弱的人身上,这是,不公平的.而被害者被选中的过程是公平的.④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即使自我防卫没有得到侵犯者同意,自我防卫杀人也是无罪的.我们不需要认为侵犯者因为自己的侵害而承担了死亡的风险,以间接的方式同意了自己的死亡.即使我们无论如何都推断不出侵犯者已经同意,自我防卫杀人也是正当的.自我防卫案件中杀人的正当理由是自我防卫本身,而不是同意.同意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谋杀的抗辩.被害者不同意而退出,会使其他人退出的可能增加,最后自救计划将失败.⑤紧急避难同样适用.紧急避难不是否认犯罪意图之存在的免责事由.紧急避难是一种正当理由,而非免责事由.要承认探险者有过,或最好曾经有过谋杀罪的犯罪意图.探险者们的杀人是故意的,杀人行为之所以正当,不是因为缺乏故意,而是公共政策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恶.合理的紧急避难抗辩可以让那些即使具有故意的被告被判无罪.⑥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a.紧急避难抗辩在法官和法院可控的范围之内,行政赦免却非如此.b.紧急避难抗辩不仅是仁慈的,而且还是公正的.c.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人民和各党派都期待我们遵守它.它具有公共的、可供裁决的标准;它在公开的法庭上被争论,并根据是非曲直来做出裁断.因此应宣判被告无罪.观点九:动机与选择.具体观点:①强奸案的警示:强奸案受害者的顺从并不是真正的同意.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②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探险者是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杀了人,如果还有别的方法可以让他们存活下来,他们就不会那样去做了.③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如果被告能够说明侵害人有滥用暴力的历史,而这种暴力史说明其在将来极有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他人生命,一种先发制人的杀人行为原则上也可以构成自我防卫.因此我们也可以免除探险者们的即刻性要求.受害者的无辜性无足轻重,就如火灾中房客跳窗逃跑损坏了无辜者房东的房屋一样.被告是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的,必须被判未犯谋杀罪.自我防卫是紧急避难的一种,还有很多别的种类.④防止带有偏见的判决:对于因饥饿而盗窃违法的案例,认为这是带有偏见的判决,应该推翻.⑤如何评估紧急避难.恰当的紧急避难判断标准是要带着勇气和公正去估量被告人试图用非法行为所要避免的不正义,我们应该根据我们共同体的常识和标准去评估这种非正义,因为避免我们这里所要实施的非正义,是共同体的政策,而过分拘泥于规则会遮蔽那一事实.⑥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对于一个没有邪恶意图的被告人,报应是不恰当的.认为一个有罪判决会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行为是非常荒谬的.被困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判刑处死.但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探险者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至也是必需的.如果惩罚被告人不会实现报复目标、自我保护目标或者预防目标,那么它就不能实现惩罚的目标.而如果惩罚目标落空,还去惩罚被告人,那就是一种对遵守规则行事的迷信,而忘却了规则的前提所在.⑦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a.是否可以准确评估被告的心理状态:法官i认为不能.b.合理怀疑不支持有罪判决:一个观点存在分歧的最高法院,不能公正的裁定是否存在合理怀疑.一个存有分歧的最高法院至少应该同样偏向被告人.即使怀疑人数不过半,也表明了确实存在合理怀疑.⑧法律是否彰显正义:社会并不是理想社会,法律是根据利益、财富和权力制定的,而不是由多元的声音根据其分量和合理性来建构的.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因此赞成撤销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具体观点:①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本案并不是一个有关紧急避难或者自我保存或者自我防卫的案件.它是一个有关平等的案件.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及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那谁也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每个人都有义务面对死亡,都不能违反最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去杀人.过程的平等不能掩盖目标在终极意义上的不平等.②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自我防卫杀人违反了在实施不正义之前忍受不正义这一原则.那个免除自我防卫杀人根据关于谋杀的法律应受的惩罚的先例是一个错误判决,应该撤销.探险者们是被诱惑违反法律的,他们太脆弱了以至于无法抵抗这种诱惑.他们发现选择不服从法律比选择服从更有利.③杀人行为不可宽宥:法律和判例法中没有杀人者可以运用紧急避难抗辩的规定或先例.即便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有必要去杀人,正义也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杀人.探险者们犯有谋杀罪,任何对他们行为的道德审视都不能推翻这一结论.生命神圣原则首先是一个道德原则,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原则.④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如果所有的生命都有无限的价值,那么一个生命与两个生命就是同样珍贵的,与一百万个生命相比亦是如此.如果再出意外,杀了一个人后还要等很长的时间,就会杀第二个、第三个、最后只剩一个,这不能叫“划算”.⑤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以自己生命为代价克制不去杀人,这种修养正是我们所指的优良品质的一部分.⑥理解生命神圣原则:构成关于谋杀的法律根基的生命神圣原则和那一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死刑之间,存在矛盾,这是废除死刑的坚实理由.支持死刑的每一种原则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通过监禁来实现.j支持废除死刑,赞成支持有罪判决,但将案件发回重审.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具体观点:①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a.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被害人撤回了同意,但对别人替他掷骰子的公平性没有怀疑,但这并不表明其同意重新加入之前的那项协定.b.被告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被告负有重大责任,自愿进入一个布满危险的自然环境中,是为了娱乐而不是生存.c.被害人自我防卫的权利:受害者有权保卫自己,这与被告出于紧急避难杀害被害者相矛盾.②承认法律的多样性:很多道德原则并未进入法律.实际法律并不是理想的法律.③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④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⑤发了吧被不平等适用:探险是一项富人运动,承认其紧急避难抗辩只会加剧法律的歧视影响.⑥理性与情感不应截然分开:没人可以在语境之外进行法律推理,语境总是影响着人们的推理目的和内容.理性、情感和法律一样,都是文化的产物.不能只根据理性来判断被告是否有罪.k支持有罪判决.观点十二:设身处地.具体观点:如果自己处于与被告同样的境地,他会干同样的事.因此,l赞成宣判被告无罪.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具体观点:①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不承认心理的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对所有那些实施了受禁止行为的人都进行惩罚,可以实现三项目标:a.把危险分子一扫而光. b.缩短审判时间,让惩罚来得更为迅速且少有遗漏. c.有力地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的行为.②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根据得到证实的有害行为对所谓“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惩罚,会保护我们以后不会再受其扰,同时也会阻止其他人犯罪.惩罚的好处大于成本.③被害人再等几天的请求被漠视.④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根据囚徒困境理论,必须提高背叛者的成本,才能减少背叛,是博弈双方合作.惩罚犯罪就是提高了犯罪的成本,促使人们守法.⑤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⑥法官不能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法官应该把自己的日常行为和职业行为清晰的分开.m支持有罪判决.观点十四:利益冲突.具体观点:①回避理由:审理过一种电压变专利的案子,这种电压表用于探险者携带的无线电.②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应给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竭尽全力去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负责任的运用它,并不会必然变成自由裁量权的冒用.自由裁量权不会在很大程度上“改造”法律,让不确定的边缘地带也变得确定.借助自由裁量权,如何把法律适用于某种尚未预见的案件的方案,就可确定下来了,而不是相反.③新“社会契约”源自被当前法律的拒绝.被告通过无线电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没有得到回答,无线电中断随后即掷骰子杀人了.由于跟无线电的电池有关,法官n选择回避.最后结果:f、j、m、k支持有罪判决,g、h、i、l支持无罪判决, n弃权,双方人数相当,维持判决,被告有罪.7.回顾法官的观点:a.严格尊重法律条文,求助行政赦免.b.法律对其没有管辖权,应根据立法精神而不是法律表面条文来判决.c.法律与道德存在矛盾,应该有其它罪名来判决.d.司法不应该干涉行政,司法者也不能随意解释立法者的目的,只能根据法律条文审判.e.审判中应考虑常识,把民意作为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f.道德与法律矛盾时,法官应遵从法律,不能用个人好恶来判案.g.紧急避难抗辩成立,应该有自由裁量权,有死刑以外的其它选项.h.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为多人的生命牺牲少数人的生命是值得的,紧急抗辩是成立的.i.被告的主观动机是重要考虑因素,法律不能脱离现实存在,法律应当彰显正义.j.生命是神圣的,生命的价值是平等的,为了多数人牺牲少数人是不对的,杀人行为不能原谅.k.不能忽视受害者的权利,法律与情感、文化,理性与情感不能分开.l.应该设身处地的思考并作出判断,不要总拿法律术语掩饰自己的真实想法.m.必须严惩犯罪,提高犯罪成本,才能有效阻止新的犯罪.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n.应该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8.我的想法:首先,原文假设法律规定杀人者只有一个量刑:死刑.如果像现实中那样有其它选项,比如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之类的,甚至是废除了死刑的,那就好判多了.何况被告们获救后如实交代了整个事情经过,没有隐瞒.坦白从宽嘛.只要不判死刑,其他量刑我想就没有那么多的争议了.在保持原文法律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思考几个问题:①被告是否有罪:我认为被告是有罪的.法律原文为:“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被告在杀人前经过了长时间详细的预谋,显然不是无意杀人的.原文中很多法官以被告所处境地是属于为了求生而进行的紧急避难或预防性杀人进行辩解.我以为当时的情况并不属于紧急避难,因为他们并不是不吃东西就会马上饿死,人不进食的生存时间是以天计的,而若干天内救援的进展可能很快,因而不必吃人.还有一种看法是选择吃谁的过程是公平的,也是大家同意的.但法律并没有对杀人方式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刑罚或者规定是否入罪.生命是神圣的,不能为了自保去牺牲其他人的生命,无论要自保的人和要牺牲的人比例如何.②被害人是否有权利退出:任何人都对自己的生命有着绝对的处置权,除非经过法定程序,他人不能用任何理由剥夺.被害人当然有权利退出,即使吃人的提议开始是他提的,他也有权随时退出.就像做药品人体试验的志愿者一样.③司法者是否有权力解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要不要给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看具体国家的情况而定,因为法律总是无法100%囊括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情况的,所以一定程度的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体制等决定了这种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那还是收紧一点好.④法律管辖权的问题:我认为探险者们是在该国法律管辖范围内的,而不是适用所谓的自然法.因为法律是契约,探险者们并不是从小就与世隔绝,而是在社会中生活成长的正常人,显然是知道这些契约的,这些知识和意识并没有随着他们遇险与外界隔离而遗忘,因此法律对他们是有管辖权的.⑤惩罚犯罪的。

读《洞穴奇案》有感4000字

读《洞穴奇案》有感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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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是一部吸引人、悬疑兼具的经典奇探小说,讲述了一名初出茅庐的侦探
福里博士以及他的故事。

由一连串的罪犯案例以及福里博士的摸索经历,构成了一个让读
者充满破案激情的侦探故事。

在书中,我最着迷的是案件本身,将福里博士带到一个破落的洞穴里去探究。

没有获
取正确的线索,只有依靠智慧和勇气去追寻确凿的真相,这一过程更增添了一份冒险及激
动感。

而当真相终于浮出台面,多方查证后,振聋发聩的真相终于曝光,破案的满意度也
让人欲罢不能,只想一次再来一遍的体验。

福里博士的经历可以说是全书的重头戏,他在重重阻碍之下仍然勇往直前,自由愉悦
的探究发现,以及无所畏惧的追查下去的态度,让人对他充满敬仰。

当然,在人类的智慧
之外,侦探类小说中还借助法医科学破案,细节的解读以及偶然收集的线索都成就了多少
不可思议的案件。

另外,在小说中,还展现了侦探与新闻记者之间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记者以追踪新
闻为主,侦探以破案为主,前者帮助揭露事实,后者拨云见日,真相才能够全被揭露出来,这也给书中人物塑造添上了新的色彩。

总之,《洞穴奇案》的悬疑内容和福里博士的勇敢精神感受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它不仅让我体验到了一个精彩的破案故事,更让我感受到了侦探不被人理解,但仍在毅力
不屈中追求真相的力量,让我真正体会到了一种勇气。

洞穴奇案书评

洞穴奇案书评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富勒(Lon Fuller):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

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二.内容介绍1、案情细节回溯:✓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诉审✓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2、法官的观点意见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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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笔记“洞穴奇案”读后漫谈法律硕士11级1班Jessica《洞穴奇案》作为法理学的经典著作,在阅读的过程中使人感受到了无穷的乐趣,这本书无疑引发了我对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重新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了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

富勒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后来被认为是非常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描述了他那个时代的法学思潮,也引发了全世界的无数学人研习者的思考。

后来萨伯教授在这基础上又增加了九位虚拟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释了近年法学新涌现的观点。

富勒虚构了这样一个案例。

五位洞穴探险协会的会员在一次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在山洞中。

在久等无援,水尽粮绝的情况下一人提议掷骰子来决定吃掉一个人从而保障其他人的生命。

其中被困的一位名叫威特莫尔的人提议或许可以吃一位成员来活下去,同样也是他首先提议使用抽签的方式,其他人最终都接受了这个方案。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但是其他人坚持掷骰子,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被同伴杀掉吃了。

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而这本书就是以这一虚构案件,各个法官就不同观点展开的不同讨论。

十四个法官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这里就谈一谈给我认为比较有意思的福斯特法官的第一个观点,原谅我对于他的第二个观点不太理解为什么要这么说。

他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的理由是,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他认为他们在这个洞穴可以认为已经脱离的我们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这些受困者,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他们在山洞里形成了一个小国家呢?在这个国家里,大家为了共同的生存让渡了自己的生命权来维持整个共同体的运转。

不过可惜的是这个小国家最终面对纽卡斯这个国家的时候,纽卡斯法院成功得实施了管辖病作出了有罪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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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之生命的存续,具有世俗的神圣意义,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对人之生命权的优先保障。

“不可杀人”可谓是古今中外的第一自然法戒律。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人的生命价值又显得矛盾重重。

正如洞穴奇案中大法官对谋杀者要不要定罪并判处绞刑的争论,彰显了一般性法律在处置特殊性事件时的局限和尴尬。

作为法律的宣谕者,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态度和立场,对于生命意义的阐释和捍卫,至关紧要。

围绕案件的法律适用,14 位法官分别亮出了自己独特的思维方法。

本文就其中关于法的价值,生命的价值,法律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一些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正义;人权;利益;自由裁量;AbstractThe existence of human's life has the unreligiously holy significance, any laws cannot be ignored to preferential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life. “Thou shalt not kill” is the first principle of natural law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over the world. However, the person's life value appears illogicality in some special cases. In the book of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there has been an vehement controversy over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murders are conviction and sentence gallows or not. Lord Chancellors’ dispute reveals the general laws’ limitation and embarrassment in the disposal of the special cases. As the law’s advocator,the attitude and the position in the intractable cases and the interpretation about the meaning of life are all crucial to Lord Chancellors. Surrounding Application of law about the case, 14 judges display their own unique thinking methods.So make a brief discussion about the value of law, the value of life,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judge's discretion in this paper. Keywords: Justice;Human Rights;Behalf;Discretion;柏拉图的“洞穴之喻”告诉我们:蒙昧的大多数需要精英的指引,唯有“哲学王”才能带领群氓走出洞穴,沐浴温暖的阳光。

其实,从知识论的角度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洞穴,因为人都会受到以往认识的限制。

培根所谓的“洞穴偶像”就是要求人要破除浅见,重视整体。

①1949 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为我们构造了另一个“洞穴”,它就像是法学中的一个永恒的洞穴,让人们难以冲出哲学和法律的困惑。

一、作者简介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

他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②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向社会活动,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

③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二、内容简介(一)洞穴案件的介绍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

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

然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在投骰子之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威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

也就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而这本书就是以这一虚构案件,各个法官就不同观点展开的不同讨论。

(二)十四个法官的观点及其结论(1)观点一:特鲁派尼法官认为应该尊重法律条文,判处被告有罪,但应该获得行政赦免;(2)观点二:福斯特法官从探究立法精神上展开,以自然法和法律精神为由,认为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3)观点三:唐丁法官反驳福斯特法官的自然法,但又从法律目的上进行分析,认为此案是十分困惑的,不参与案件的审理;(4)观点四:基恩法官从立法至上的原则出发,认为法官的义务是忠实的适用法律条文,不应该参考个人的正义观念,应忠实的履行法官职责,并且论述了本案是不属于自我防卫的,并以此认为应该维持有罪判决;(5)观点五:汉迪法官从法律应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建议运用常识去断案,以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的民意调查结果认为有①廖奕.洞穴奇案的司法哲学[N].检察日报,2010(3):1.②http:.③http:.罪判决和量刑必须被撤销。

——以上五个观点是富勒提出,根据以上观点,最终维持有罪判决。

(6)观点六:伯纳姆法官根据以上法官提出的一些观点,如法官应该忠于法律条文、法律无关同情等,并且提出并且详细的分析了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的观点,赞成有罪判决;(7)观点七:斯普林汉姆法官针对伯纳姆法官的紧急避难抗辩提出相应的不同观点,从各个角度证明紧急避难的成立,并据此赞成撤销判决;(8)观点八:塔利法官以一命换多命的原则出发,根据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这一法律条文,提出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赞成无罪判决;(9)观点九:海伦法官从犯罪动机的角度出发,认为该案是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支持无罪判决;(10)观点十:特朗派特法官从生命的绝对价值出发,认为任何时候的杀人行为都不是“划算”的交易,都是不可宽宥的,基于生命神圣不可剥夺的原则,他坚持有罪判决;(11)观点十一:戈德法官从法律契约论的观点出发,综合上述各种观点进行契约论的分析,然后提出无罪判决将会导致悲剧的重复发生,认为本案应该判被告有罪;(12)观点十二:法兰克法官认为,应该设身处地的思考,认为在这一种意义上,本案一点儿都不“疑难”,赞成无罪;(13)观点十三:雷肯法官从判决的意义上出发,认为严惩犯罪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并提出“囚徒困境”,认为本案也是“囚徒困境”,支持有罪判决;(14)观点十四:邦德法官认为这是一桩疑难案,表示自己回避案件判决。

——以上九个观点是萨伯提出,根据以上观点,维持有罪判决。

上述十四个法官的观点各有千秋,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的。

即使是同一个角度分析案件,但是都得到了不同的结果。

正如赵明所说,《洞穴奇案》的十四份法官意见书“一方面充分展示了法哲学永恒主题的坚不可摧”,另一方面“精确而富有深度的诠释了法律的合理内涵”,“无论是做了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的法官,都充分的体现了自己独立的‘思想的能力’”。

①三、个人观点与论述从直观上讲,法律是一个矛盾的东西,人们期待它能为我们带来公平正义,而它往往因为所谓的理性而让我们不能接受。

它似乎很刻板,但有时又似乎很灵活。

洞穴奇案虽源于笔端,却存于现实。

富勒教授虚拟的“洞穴奇案”就像是法学中的一个永恒的洞穴,让人们难以冲出哲学和法律的困惑。

如何看待生命?特别是,法律如何处置违法者的生命?围绕案件的法律适用,14 位法官分别亮出了自己独特的思维方法。

法官们关于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使我们无法找到确切的判断,好像每一种观点都存在破绽,然而这些破绽很大程度上又不能从其他人的观点中得到弥补。

我们怎样才能把各个法官的优势都严丝合缝地综合起来,让人无法反驳呢?我想这就如同完美一样,可以不断趋近,却永远无法达至。

显然,真正的判决书不是文字拼凑游戏,也不只是纯粹的语义和逻辑推理。

它应该是我们每一个人关于生命、法律、伦理、国家等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之后,得出的一种比较好的处理决定。

(一)关于法的价值问题所谓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人的需要产生效应的属性。

法的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

同时,法的价值又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体系,法的价值之间的差别、对立和矛盾导致法的价值冲突。

通说认为,法的几种基本价值的二元冲突主要表现为:秩序与正义的冲突,自由与平等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具有复杂性,逻辑上的不同、主体上的差异、文化上的差别是法的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因。

在实践中,我①赵明.法学名著导读[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3:50.们通常通过功利主义原则和等级体系原则作为法的价值冲突的整合的基本原则。

①回归案例,探险者受困于地底深穴,有限的食物不足以维持他们的生命。

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基本权利生存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在得知还要十几天才能获救的消息后,为了生存,大家达成了一项协议,杀掉一位伙伴并以其尸体为食。

在这个时候,法律的价值发生了冲突。

首先,作为法的价值的奠基石——人权价值,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这是法的最终价值,对人权的否定实际上是对法的价值的否定。

从这一刻起,人权不复存在了。

大家缔结的契约,实际上是一张血淋淋的“生死书”。

可是在当时的情况下,洞穴中的人是要选择有条件的生或者是无条件的死仿佛都是正确的。

虽然人权的本质在于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但是,如何去判断当时的探险队员谁是弱者?更何况,在生命都难以保存的情况下,判定谁是弱者,就更加容易伤害到弱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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