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元栋 《洞穴奇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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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课题报告

题目《洞穴奇案》案例分析

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

专业经济学

组名我们都是祖国一枝花

指导老师刘炜

报告写作魏元栋201213432

报告排版雷凤钗201213430

PPT制作雷凤钗201213430

演讲成员魏元栋201213432

肖大云201213417

其他成员李丹丹刘小雅彭荣华

孔维锦严硕

目录

第1章案情简介 (1)

1.1案情概况 (1)

1.2案情分析 (1)

第2章案情的争议点 (2)

2.1 案情争议点的发展 (2)

2.2 案情争议点的汇总 (2)

第3章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的逻辑推导 (3)

3.1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3)

3.2 立法至上 (3)

3.3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3)

第4章其他法官的推理漏洞 (4)

4.1四位法官意见的梳理 (4)

4.2 福斯特法官—探究立法精神—被告无罪 (4)

4.3 唐丁法官——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与审理本案 (5)

4.4汉迪法官——以常识来判断—被告无辜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5)

第5章总结 (6)

参考文献 (7)

第1章案情简介

1.1案情概况

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在付出了大量财力和牺牲了十名营救队员后,仍未救出,后通过无线电与外界医疗专家和工程专家取得联系,确切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色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却在掷色子之前决定撤回同意。但另外四人仍执意掷色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获救后,此四人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他们应该判有罪吗?

1.2案情分析

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出富勒在这个案例中借用了大量的事实:陷入绝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紧急避乱的抗辩性、夹杂着政治因素的追述、陪审团的有罪宣告、赦免的可能。在细节问题上他把事故发生的地点定在山洞里,使管辖权的问题尖锐化,又使非常重要的无线电通讯这一因素成为可能。他增加了无线电通信所传递的医生、工程专家的意见。这让洞穴探险者通过可信赖的资讯确切知道获救之前会饿死,而不仅仅是惊恐的猜测。他增加了威特莫尔意见的反复性:一开始同意加入死亡协定,接着撤回允诺,后来又认可其他人代他投掷骰子的公平性。他增加了纽卡斯国内战与社会契约的历史,谋杀罪的法定死刑,创造了自我防卫例外的古代司法行为以及其他许多细节。

我们梳理了五位法官不同的意见,可见案例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而是叙述“虚拟法官判决的理由”,每一位法官意见书都敏锐准确的抓住了一个核心的法律词语,并精确而富有深度的诠释了该词语的合理内涵,以此为中心建立起了具有“客观的思想”之论证效力的法律事实,无论做出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的法官,都充分的体现了自己独立的“思想的能力”。五位法学造诣精湛的大法官,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导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表面看起来是很简单的“杀人就有罪”的判定故事而已,但从法律、道德、人情的角度去探讨是否“罪有应得”的维度就开始复杂化了,正是本案所精彩和值得深思的地方。

第2章案情的争议点

2.1 案情争议点的发展

随着对案情一遍遍的理解,案情的争议点由法律问题逐步的上升到了法律在生存与道德间的定位问题,由司法部门的判决问题上升到了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职责划分问题。

2.2 案情争议点的汇总

(1)自然法对本案是否适用?若适用,法官是否有权解释和使用自然法?自然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又如何衡量?

(2) 牺牲少数拯救多数是否正确,如何看待一命换多命的价值判断?

(3)本案中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是否正当?

(4) 法律目的是否能够超越法律条文而适用?若法律目的可以超越法律条文,如何判断法律目的?

(5) 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若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谋杀?

(6) 作为法官如何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如何看待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应该相互独立还是包含融合?

(7) 司法机关应如何对待法律案件中公众的意见?

第3章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的逻辑推导

3.1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作为法官首先应明确法官的职责范围,属于司法范围的事情必须解决,但不属于法庭的事情就不用自寻烦恼了。基恩法官首先把不属于法官的两个问题抛开。一个是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是否应该给予被告行政赦免。这很明显属于行政问题,司法机关不应干涉,而且法官的权利来源于联邦法律并不是行政长官;第二个问题是被告行为的善恶对错问题,法官的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法官需要根据法律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而不应该过多的带入个人感情。

法官不应无视法律条文而去自由立法,自由立法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官的自由立法在历史上造成了悲剧的国内战争。

3.2 立法至上

在政体中规定了立法至上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不能因为职业传统和思维习惯而随意进行司法改造。而福斯特对司法改造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按照福斯特法官的观点司法改造的第一步就是推测法律目的,而法律目的对于不同阶层的人来说具有多样性,既然不知道法律目的又怎么确定法律存在漏洞昵?所以这种改造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科学性。严密的法律并不排斥创造性,但司法的修改需要自然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帮助,而不是简单的凭借推测的法律目的。

3.3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分析案件是否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首先看的不是自我防卫的目的,而是看例外的适用范围,自我防卫例外适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指的是一个人在自我防卫时对对方所造成的过度伤害不是故意的。而原告威特莫尔显然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所以被告应判有罪。法官不能在执行法令的同时按个人意愿篡改法令。

最后是关于司法权力的分配,司法机构应保持独立性和权威性,民众应认识到自己对最终意义上由自己创造的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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