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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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读书报告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于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等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1998年,法学家萨博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
我的观点:
法律到底是为了惩罚还是为了教化?正如大家所知,对于本案的四位被告人,公众是充满了同情的情绪,尽管他们的行为简单地看来直接违反了法律,犯了杀人罪,可是公众依然希望保留他们的性命,无论是以无罪宣判的方式还是行政长官赦免的方式。
法律并不高高在上
尽管从法律上看来,他们的行为直接地违反了法律,这一点被告人也毫不讳言,按照法律的规定,犯杀人罪的应当被判处绞刑。可是,在简单的法律面前,我的同事都觉得从未有过的艰难,这不禁让我怀疑,是哪儿
发生了问题?为何民意和法律竟有如此行径相反的分歧?如果说普通民
众因为法律知识的单薄而无法理解法律的深意,那么为何我们精通法律的大法官们也同样遇到了巨大的困惑?如果人们的善良没有错,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是不是我们高高在上的法律犯了错?
或许我这么说,我的同事会大吃一惊,因为我正试图怀疑我们赖以判决的基础,过去我们的正义正是通过法律才得以伸张,我们的判决书也是遵守着法律的规定。可是现在,我却要推翻我们过去的正义。但是为了本案的正义,为了使冤屈的人不被无辜地杀害,我必须说出一些“离经叛道”的话。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这些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他们理应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人民是众多的,也是普通的,所以代表了人民的立法者们制定的法律也应当是普通的,贴近人民的,他们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的崇高之处体现在执法者对法律的信仰,人民对法律的信任,而非体现在法律垄断一切话语权。我们的法律由人民制定,理应是为人民服务。如果我们总是认为法律高高在上不可触摸,任何对于法律的怀疑都是可耻的,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进步,也不能紧随着人民的意志,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当然,法律不是高高在上,并不代表我们可以任意践踏法律,只是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对于任何事物都应该保持合理怀疑,对法律也一样。
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立法者代表人民制定的法律,到底是为了惩罚罪犯还是为了教化人民?这两个目的在通常情况下看来并不冲突,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可以教化人民守法,而对于类似本案而言,我们所将要惩罚的是一群毫无犯罪意图的人,他们违反了法律的明显规定,但是却没有任何想要犯罪的心理,也
并未从犯罪中获得任何快感,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十名营救人员和一名自己的同伴的性命换回来了自己的性命。惩罚了他们,之前耗费的营救的花费和十条人命,就完完全全地白费了。况且,,惩罚了他们,对这个社会又有什么帮助,?能警示杀人犯吗?惩罚了他们,能告诉人们,下次遇到同样的危险境地时,人们应该怎样做吗?面对这样的特殊情况,我们必须要考虑清楚,我们想要的是惩罚所谓的“罪犯”还是想给人们带来有实际价值的法律指引。
如果法律是为了教化,那么我和我的同事们就应该审视一下我们的法律,能不能达到这样的功能,探险者们在洞穴内询问这个问题时法官并未给出答案,这已经说明我们的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是空白的,因此不能给出确定的指引,所以我们要做的不是惩罚那些法律并未明确指引的人,而是重新审视我们的法律。如果我的同事们坚持说法律是为了惩罚犯罪,我认为这是十分粗鲁野蛮的,因为他们没有设身处地地为探险者们着想,他们只是对着空洞的法律做出空洞的判决,而置生动的现实和人民的意志于不顾。我们不能为了所谓的惩罚犯罪论而惩罚四个无辜的人,因为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能确定自己在那样的绝境之下做得比他们更好。
最后我的结论是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