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报告会之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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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 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 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 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 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 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 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 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 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 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洽社会的法学 素质。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 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本书适合的读者是 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 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观点八 一命换一命 ——塔利法官陈词




等待最虚弱者死亡不是上策(回应伯纳姆) 受害人的同意无关重要,重要的是共同承担死 亡的风险(回应伯纳姆) 他们有犯罪意图,不过是在没选择下行较小的 恶(回应斯普林汉姆) 这宗案件是一宗划算的交易 被告需要的是无罪,而非特赦
赞成撤销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观点九 动机与选择 ——海伦法官陈词

自我防卫也不一定出于本能、冲动 (回应伯纳姆) 不能因受害者无辜就推翻紧急避险 (回应伯纳姆) 在法律之外可寻找到正义 (回应伯纳姆) 惩罚只是对规则遵从的迷信,而忘了前提之所在 (回应斯
普林汉姆)
将紧急避险抗辩制定在一个技术性原则下是不妥的 (回应
伯纳姆及斯普林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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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自我防卫,但这是紧急避险饥饿是最重要的一种紧急 避险因为受到死亡胁迫,在没选择下,被告行为虽有意却属 “非自������ ” 无法估量被告的心理状态 存在合理怀疑
赞成撤销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 ——特朗派特法官陈词

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 杀人行为不可宽宥 理解生命神圣原则 赞成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一 契约与认可 ——戈德法官陈词

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 承认法律多样性 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 理性与情感不能皆截然分开 选择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二 设身处地 ——弗兰克法官陈词

法官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是一种法律的耻辱 宣告无罪
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 ——雷肯法官陈词
结局 由于法官意见不一,初审 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 量刑,所有被告将被处死 刑。
思考

生命权利的神圣 思想的独立 司法技艺 法律的严谨与审慎 法律与道德等对法哲学永恒命题 的探讨
五十年后
一位独居老人在洞穴奇案一审结之五十年后被警方拘捕, 他承认当时也是洞中其中一员,尽管洞穴奇案一中的四名 被告未曾透露第六者的存在 由于他在拘捕前从营地逃脱,故免于被控脱逃罪 洞穴奇案一由于未获大多数法官意见一致通过,故是未决 裁决,不足成为有罪先例 在这五十年间,曾有人因洞穴奇案一案中论点提出两个修 法建议,一为法律应详细规定什么构成故意,二为应赋予 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自主判 断的权力),但这两个建议都未获采纳,立法者 认为关于谋杀罪相关条文一目了然,没有修改 的必要性,故此新案中的相关法条与五十年 前一致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 ——福斯特法官陈词

对首席法官的陈词进行了反驳 认为法律应宣判无罪,有两个独立的理由,任何一 个都足以证明被告无罪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法律适用)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 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 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之中, 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法律解 释)

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方式 有助于减少犯罪 对理性犯罪的威慑 本案是一种“囚徒困境” 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 赞成支持有罪
观点十四 利益冲突 ——戈德法官陈词

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 对新的社会契约论的拒绝 电池不能被忽视 回避
与五十年前一样,由于最 高法院正反观点相当,初 审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和量 刑。



是否履行特赦非法官所考虑(回应特鲁派尼) 制定谋杀案的人可能并非有一个目的(回应福 斯特) 尊重自己的岗位 此案不属于自我防卫 应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五 以常识来判断 ——汉迪法官陈词

特赦不一定会发生(回应特鲁派尼) 应考虑民意 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 和量刑必须撤销
期待第十五个观点


“从富勒到萨伯,五十年的社会变迁,增加了九个新 的观点,我在想,如果科技进展再有五十年,对洞 穴奇案的不同观点还有继续增加的可能吗?也许, 就把这个问题当做期末考,让学生去发挥他们的想 象力。第五十个观点就会涌现 呢!” ——曾志郎 发挥我们独立之思想,自由之思想,创新之思想, 批判之思想··· ··一起去创造第十五个观点! —— XXX
谢谢 ~
Thank you
仇思颖
朗· 富勒 L·
Lon L. Fuller,1902年-1978年
• • • • • • 美国著名法哲学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 长期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 主要思想(法律与道德) 后世评价 主要著作:《法律的道德性》《 法在探求自己 》 《 法理学》《法的虚构》《法的自相矛盾》
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 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 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 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 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 法官断定 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 去到最高法院上诉 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在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所述事实 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不允许有自由裁量的 余地 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 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 人当时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 例外 行政赦免非常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观点七 判案的酌情权 ——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法官的职责就是解释立法机关所设定的概念(回应伯纳姆) 前提:紧急避险就是指没有犯罪意图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一)合理的确信(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二)饥饿是一种紧急避险抗辩(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三)杀人是生存的唯一选择(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四)身处危险非被困者之过错(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五)食物缺乏非疏忽造成(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六)受害人的同意无关重要(回应伯纳姆) 惩罚有违法律目的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赞成撤销判决
《洞穴奇案》
—萨伯(Peter Suber)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内容简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 洞,水尽粮绝 无法在短期 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 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 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 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 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 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 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 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 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 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 判处绞刑。
新的争论点





紧急避险的运用 法律与道德在立法与司法上的差别 立法至上?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多元化社会的影响 主观与客观孰轻孰重? 生命的绝对价值 法律与意识形态 。。。。。。。
观点六 撇开己见 ——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

紧急避险抗辩不成立(一)不合理的确信 紧急避险抗辩不成立(二)饥饿非借口 紧急避险抗辩不成立(三)杀人非唯一选择 紧急避险抗辩不成立(四)制造危害者不可受惠于紧 急避险 紧急避险抗辩不成立(五)危机准备不足 紧急避险抗辩不成立(六)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 考虑道德是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 力图解释谋杀制定法的精神是一种僭越 多元化社会没有一种道德观被官方视为最优 赞成维持有罪判决
案情
纽卡斯王国
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 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 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 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 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 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 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 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 人都保持缄默 之后他们自己关上了无线电
萨伯(Peter Suber,1951- )
• 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献发表的同时,将电子文本 在网上公布以便读者免费取阅)的发起人。 • 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 学博士学位。 • 长期担任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也讲授法律、计算机 等其他课程。 • 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社会活动,兼任SPARC(“学者出版 与学术资源联盟”)高级研究员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 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 • 两家网站(openaccessnews和openaccessIetters)的 博客作者。 • 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The Paradox of Serf—Amendment)。
观点三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唐丁法官陈词




质疑洞穴中的人何时成为自然法的管辖范围 (回应福斯特) 没有资格选用自然法(回应福斯特) 刑法尚有其他目的(回应福斯特)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理由 判决是一种两难 宣布不参与本案审理
观点四 维持法治传统 ——基恩法官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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