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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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8•【文号】医保函〔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王凤巧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制订医院垫付医保金支付时限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医保支付给医院资金不及时,医保资金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各地有条件的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2016年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指出,“经办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协议管理过程中,各地对医疗费用结算时限等也进行了严格要求。

从总体上看,各地大多能够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限,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医保费用,但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拖欠费用的现象。

近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就暴露出类似的问题,相关地方已在统筹区内开展了排查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了应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拖欠费用的情况,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已约谈了相关省、市、区县,对部分地区开展实地督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问题的整改工作。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和协议管理工作,修订协议范本,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医保费用拨付时限,并督促各地落实。

以行风建设为抓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医保部门行风建设工作,与此同时优化经办机构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与医疗机构的结算支付。

结合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国家层面优化医保信息系统,做到各地医保费用结算拨付全流程可监控、可追溯,从而加强各级医保部门对医保费用拨付的监控。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贵政发〔2015〕9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贵政发〔2015〕9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贵政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号)精神,有效发挥保险在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功能作用,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健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功能作用,切实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争取到2020年,我市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二、推动商业保险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一)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面向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等人群的商业补充养老产品,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促进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使商业保险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实现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成为全省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二、发展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一)创新健康保险产品服务。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允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一定比例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湖政办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精神,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及机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驱动供给。

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进一步拓展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领域,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动保险业持续扩大有效供给。

(二)突出重点、保障基本。

围绕支农惠农、社会养老、精准扶贫、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按照社会政策托底的要求,坚持政保合作的政策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支持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衔接,为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补充保险服务,满足其更高层次的保险需求。

(三)条块结合、分类推进。

遵循大数法则的保险规律,在大病医疗等领域,由市级统筹、分级实施,降低保险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根据保险业发展趋势,对照我市保险需求和供给短板,分类推进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在环境治理、巨灾减灾等领域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诚信规范,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保险深度达到4%,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对“广覆盖,低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在我国的医疗保障系统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但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以及整个医疗保障系统的构建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商业健康保险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健康险的风险本质在于控制病的发生率及医疗服务的费用水平。

相对人寿保险而言,健康保险的定价更具灵活性,风险评估更具专业,健康保险的理赔更具社会性。

1.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才全面展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水平的发展,这为我国健康险行业的进步和完善提出了现实的要求。

我国政府始终对发展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十分重视,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一直也没有放松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扶持。

商业健康保险是对于医疗保险的强化和补充,于整个国家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仍呈现出:规模小、覆盖率低、发展速度比较慢;发展空间巨大;盈利能力较差等三方面特征。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规模较小,覆盖人群也不足10%,在我国医疗保障系统中所起的作用仍然较为有限,发展速度也并不乐观。

而且我国商业保险仍处于发展初期,波动率大,业务风险也较大,保费收入不稳定,健康险的理赔管理的操作频次和成本还比寿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高,因此利润空间最小,盈利能力较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7〕1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7〕1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7〕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保险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完善保险保障体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水平,有效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发展涉农保险(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积极鼓励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大力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开展新产品试点,推进农、林业保险产品创新,稳步拓宽覆盖面,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保协、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

加大市、区县协同推进力度,提升财政补贴资金投向与农业部门规划发展重点区域和重要品种的重合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抗风险保障作用的最大效益。

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涉农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土地流转履约行为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

(责任单位:市保协、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农工办、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三)完善农村保险网点布局。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陇政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陇政发〔2016〕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17号)以及省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上省委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保险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补偿、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增加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市保险业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改革创新有待深化,保险覆盖面较窄,服务领域不够宽,区域特色不明显,作用发挥不充分,与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因此,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积极推动保险机制纳入现代金融、社会保障、防灾减灾和社会管理等制度体系设计,引导保险业紧紧围绕战略发展需要,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扩大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覆盖面和渗透度,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豫政办〔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加快推进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扩大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丰富健康保险服务,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供给。

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和保障水平作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和服务需求方面的作用,建设结构合理、高效运行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强化政府制度建设、政策规划和市场监管等职责,通过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商业保险机构不断增加健康保障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改革创新,协同发展。

深化商业健康保险体制机制改革,运用现代科技,创新管理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延长服务链条,推进健康保险同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同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等产业进一步融合发展,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庆政办发〔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庆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0日庆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23号)和《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医疗保障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发力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

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包含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过渡期内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已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七类对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保险业更好服务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14〕65号),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保险对风险管理的核心功能,把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成为我市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推动省会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任务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石家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构建功能齐全、规范高效的保险市场。

力争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以上。

(二)基本原则。

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对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强化保险对民生的保障作用(三)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积极推广企业年金,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及单位建立商业补充养老保障计划。

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探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保险资金兴办养老、康复和托养机构,创建社区康复示范站和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促进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养老保险保障体系。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市级各保险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绵阳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商业保险全面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提供差异化、个性化养老保障。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二)大力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

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体系。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失能收入损失和长期护理及与健康管理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

支持保险公司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体检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三)积极参与社保经办服务。

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我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保障水平,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大病风险分担机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5•【字号】黔府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推动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快速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把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到2020年,初步建成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功能发挥全面、经营诚信规范、运行安全稳健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全省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1600元/人;全省保费规模、保险业资产总额在全国的位次与我省经济总量在全国的位次总体一致,实现同步发展。

二、加快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吸引各类资本参股或设立总部在贵州的保险法人机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我省地方性保险法人机构或自保公司,力争2017年前在我省设立1家财产险或1家人身险法人机构。

把引进保险机构摆在“引金入黔”工程的突出位置,积极吸引中资、外资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推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大力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各类中介机构,发挥其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

省范围内统一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制
度。河南省参合农民在新农合报销后 , 合规 自付 费用 超过 1 . 5 万 元 以上 的可 获大病 保险再报 销。河南 也是 目前全 国首个 实现的全 省统一筹 资标 准、出
院即时结报的省份 。
根据 《 河南省新 型农村 合作医疗 大病保 险实施 方案 ( 试 行 )》规 定 , 河南 大病保险 2 0 1 4 年 的起付线 为 1 . 5
策 措施 。一是构筑 保险 民生保障 网 ,
险 行业改 革 ,提升保 险业对外 开放水 平 ,鼓励保 险产品服 务创新 ,加快发 展再 保险市 场 ,充分 发挥保险 中介市
场作 用 。七 是加强和 改进保 险监管 , 防 范化解风 险。推进 监管体 系和监 管
完 善多层 次社会保 障体 系。把商业 保 险 建成社 会保障体 系的重 要支柱 ,创
保 险服务 体系 ,鼓励 开展多种 形式 的
去 的力 度。六是推进 保险业 改革 开
放 ,全面 提升行业发 展水平 。深化保
稳健 、诚信规范 ,具有较强服务 能力 、 创 新能力 和国际竞 争力 ,与 我国经济 社 会发展 需求相适应 的现代保 险服务 业, 努力 由保 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 意 见 》提 出 了 9方面 2 9条 政
构 提供保 障适度 、保 费低 廉、保单 通 俗的 “ 三 农”保险产 品。积极 发展 农 村 小额信 贷保险 、农 房保 险、农机保 险、农业 基础设施 保险 、森 林保险 , 以及农 民养老健康 保险 、农村 小额 人 身保险等 普惠保 险业务 。五是拓展保
省级统筹新农合大病保险 1 0月在河南推开
费。根据 各地市农 村居 民人均纯 收入
住院参合患者可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鄂政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完善我省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现就加快发展全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省通过开展各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业务,特别是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大病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治安保险等一系列保险工作,在运用保险机制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总体上看,我省保险业发展还不够快、覆盖面还不够宽、保障程度还不够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创新支农惠农方式,促进“三农”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重要作用,立足于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进一步推进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为把我省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和支持。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市政办发〔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83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晋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5日晋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1号)和《中共晋中市委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17〕12号)文件精神,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重点落实以下工作任务并明确责任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我市实施方案。

(市卫计委负责)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出台我市实施方案。

(市计委负责)3.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我市实施方案。

(市卫计委负责)4.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意见,出台我市实施方案。

(市卫计委负责)5.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市经信委负责)6.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市发改委负责)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共同牵头负责)8.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市卫计委负责)9.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立卫生人员荣誉制度的政策性文件。

(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共同牵头负责)10.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出台我市实施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函〔2015〕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函〔2015〕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函〔2015〕8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201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4日四川省201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90号),推进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10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目标建立完善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运行机制,推进一批具有行业引领和导向作用的重点示范项目,推动高新技术持续发展,形成集医疗、预防和康复为一体的健康服务链,实现健康服务业全面发展,确保健康服务业产值占 GDP的比重超过6.5%。

二、编制发展规划完成《四川省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5年—2020年)》编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6月底前完成)三、推进重点任务(一)发展基本医疗服务。

以中央驻川及省级龙头骨干医院为依托,推进广安、阿坝、甘孜等市(州)分院建设。

推进优质口腔医学资源开设阿坝、甘孜和凉山州口腔连锁医院建设。

推进天府新区、泸州康健城等区域医疗中心发展。

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

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
维普资讯
大力发展商业 医疗保险
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
于雪红 邱长溶 西安 交通大学经济 与金 融学院 7 0 0 0 1 0
纯 粹 的 医疗 保 险 、老 年护 理 保 险等 ,而 市 场 上 没 有 老 年 护 理保 险 。大 部 分 医 疗 险 种 基 本上 又是 以附加 险 的形式 随主 险开展 的 ,且一年一续保 ,不保证续保 ,这样客 户 为了获得 医疗保险就必须交付较高的费 用 ,且 一 旦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一 些 长 期性 的疾 病 保 险 公 司 就 不 会 再 允 许 投保 人 续 保 。 第二 ,保险公司缺乏对 风险的有效应 对措施 。商业 医疗保 险市场由于 信息 不对 称 存 在 较 高 的逆 选 择 和 道 德 风 险 。由于 保 险公司缺乏对风 险的有效应对措施 ,对于 因逆 向 选 择 和 道 德 风 险 所 加 重 的 医疗 费 用 只有调高保险费 , 但当保险费上升 后, 风 险较低的被保险人最终会因其交纳的保费 水 平 与 健 康 水 平相 比过 高 而放 弃 投 保 或 者 退保 ,更多的低风 险的消 费者将会退 出保
第 四 ,专 业 人 才 的 缺 乏 影 响 了 医疗 保
险业务 的推广。商业医疗保 险需要大量复 合型 的人才 ,他们不仅需要具备医学 和保 险知 识 ,还 要 对 精 算 、风 险管 理 、市 场营 销等方面 的知 识有 较深入 的了解 。而 目前 保 险公司聘请作为医疗 保险管理 的一些医 务人员 ,虽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 ,但 缺乏 保险及其他相关知 识,同时医疗 保险的营 销人 员则大多从寿 险销售 队伍 中产生 ,又 不 具 备 医 学 知 识 ,这 样 就 缺 乏 了 向客 户 详 细解释条款 的基础条件 ,在 医疗保 险逆选 择 比较严重的 当前 ,核保质量也难 以得到

两会关于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问题的提案

两会关于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问题的提案
宗庆后认为,目前农村到城市就业的劳动力,包括刚毕业的大学生,刚进入 工作岗位时工薪收入相对较低,同时城市生活成本高,存在收入低、生活压 力大的困境,高比例的社保费用直接减少了新就业人员的现金收入。 宗庆后建议,对新就业人员实行5年社保费用其个人部分免缴,企业原缴纳部 分改作工资发放,期间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 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同时五年内通过国家和企业补贴享 受基本医疗保险。
5、提案四:关于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构建公众 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新模式的提案。

吴焰委员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推进相关立法的完善。 二是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适当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三是加快推进部分强制责任保险险种的实施和试点。 四是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6、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 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建议对新 就业人员免缴5年社保费用。
吴焰委员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尽早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是建议由国家财政部门出台专门文件或适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个人 购买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明确允许其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待获得 保险金给付时再列入当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即实行个人所得 税递延制度。 三是加快保险业税制改革进程,扩大养老保险税收优惠覆盖范围。
3、提案二:关于以保险机制强化对农村金融 服务和小微企业融资两个薄弱领域金融支持 的提案。
吴焰委员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加大对农村银保互动机制的支持推广力度。 二是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 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4、提案三:关于加快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 老保险试点的提案。
两会关于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问题的提案
By Lyuan
1、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 庆云建议暂缓养老金入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日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

力争到2018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30%左右,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重点工作(一)公开设置规划。

各地要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等的要求,在2016年内出台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精品课件

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精品课件
02
商业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养老、护理等服务机构, 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03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及内设的医疗机构,按 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规范协议文本,加强绩 效考核,优化经办服务
九、释放其他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消费潜力
五、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01
02
03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养老 服务相衔接的保险产品
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作用, 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
积极探索运用多种激励措施, 鼓励公众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 柱
五、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04
05
06
结合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 度,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
前言
PREFACE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近年来,商业保 险通过完善社会服务风险分担机制、提供长期资金支持等,有力促进了 社会服务领域消费发展,但同时也存在支撑作用不够充分、保障功能和 资金支持力度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 挥商业保险在保障民生、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国 务院同意,现就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目录 C O N T E N T
一、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 二、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服务质效 三、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 四、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五、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六、探索满足60岁及以上老年人保险需求
七、优化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支持政策 八、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九、释放其他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消费潜力 十、推动保险资金加大社会服务领域投资力度 十一、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三、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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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实施方案ⅩⅩ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实施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5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供给、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引导,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扩大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丰富健康保险服务,努力使我市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 2020 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

力争实现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市保费收入的10%,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全市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努力使我市商业健康保险成为运行机制更完善、产品形态更丰富,经营管理更规范、服务领域更广泛的现代服务业。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丰富健康保障。

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和保障水平作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功能,建设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作用。

强化政府的制度建设、政策规划和市场监管等职责,通过财税、产业等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不断增加健康保障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专业服务。

深化商业健康保险体制机制改革,运用现代科技,创新管理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延长服务链条,推进健康保险同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多样化。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业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与社区医疗机构的合作,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我市市场特点设计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全面推广新农合补充保险、城镇居民医保补充保险,积极开展针对“五保户、低保户”、“计生家庭”、“失独家庭”等特定群体和特定领域人员的意外健康保险服务。

积极推动针对特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检查检验服务、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等的健康保险业务,满足社会对中医药服务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

积极推动药品不良反应保险试点。

发展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补偿在职人员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收入损失。

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慢性病治疗等需求,大力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长期商业护理保险。

积极开展满足老年人保障需求的健康养老业务,实现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等保障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制订老年人意外保障发展规划,力争2020年实现老年人商业健康保障全覆盖。

促进女性“两癌”等特定女性疾病防治,探索利用商业保险机制实现疾病筛查、大病救助、生活保障有机结合。

鼓励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和心智障碍者家庭财产信托等商业保险。

(二)提高医疗执业保险覆盖面。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稳步提高参保率,力争在2016年底前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责任险普及率要达到100%。

在有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试点。

鼓励各级医院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推进医疗意外保险,鼓励患方积极参加手术意外保险、麻醉意外保险,输血意外保险等医疗意外保险,稳步提高参保率。

探索运用市场手段建立化解医患矛盾的长效机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三)完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运行机制。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在全市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建立健全大病保险独立核算、医疗费用控制等管理办法,增强抗风险能力。

规范招投标流程和保险合同,完善政策性亏损补偿机制和经营盈余分配机制,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相衔接,提供“一站式”服务,显著提升大病保险的服务水平。

积极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试点,力争到2016年底,在试点地区实现大病保险和基本医保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实行省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建立健全独立核算、医疗费用控制等管理制度。

完善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考核办法,推动大病保险规范运行。

(四)稳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工作。

(五)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研究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别报销比例,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推进我市分级诊疗制度改革。

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地区,进一步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的协调联动,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利用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发挥其第三方购买者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问题。

建立各方共同参与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独立的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加强独立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加强行业服务评价体系建设,规范健康保险服务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制度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商业保险机构诚信记录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和诚信记录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ⅩⅩ办事处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健康保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专业能力。

根据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要求,按照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完善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配备,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建立服务标准体系,提高商业健康保险服务标准化水平。

鼓励保险机构会同医疗、体检机构按照投保人年龄、性别、投保险种、保障范围特点等制定商业健康保险体检标准。

商业保险机构要做好就诊信息和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工作,提供即时结算服务,简化理赔手续,确保参保群众及时、方便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利用机构和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异地转诊、就医结算等服务。

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查询和投诉服务。

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挥远程医疗和健康服务平台优势,共享优质医疗资源,不断创新和丰富健康服务方式。

(三)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

提升基本医保信息系统以及医疗机构、保险机构信息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人口健康数据应用业务平台建设。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功能完整、安全高效、相对独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健康保险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人口健康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和业务智能处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销售、承保、理赔和服务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行为,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

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招投标、理赔服务等制度。

加大对泄露参保人员隐私、基金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经办资格,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政策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筹谋划,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的统筹协调下,加强沟通和配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协调解决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卫计、人社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及时制订配套措施。

(二)引导保险机构投资健康服务产业。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在我市投资兴办医疗、社区养老、健康体检等服务机构。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市公立医院改革。

统筹健康服务业务发展规划,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商业健康保险用地,给予政策扶持,加强用地保障。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大力普及商业健康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险意识。

以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功经验。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共同营造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良好氛围。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要建立定期联席会商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我市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区、市)、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职责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明确分工,扎实推进,确保市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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