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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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百货大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14年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同时支付货物运费4万元,取得运费专用发票。
(2)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为800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价款为
58.5万元。
(3)上年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进价1万元,售价
1.2万元(进价、售价均不含增值税,下同)。
(4)上年购进的货物发生损失,进价4000元,售价5000元。
分析:
某百货大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14年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同时支付货物运费4万元,取得运费专用发票。(运费为交通运输服务税率11%,且取得专用发票)
(2)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为800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价款为
58.5万元。
(价款为含税价)
(3)上年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进价1万元,售价
1.2万元(进价、售价均不含增值税,下同)。
(4)上年购进的货物发生损失,进价4000元,售价5000元。(上年购进的货物已抵扣销项税,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用于职工福利和非正常损失都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万元。
6.8+4*11%-1*17%-
0.4*17%=
68.202
2.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万元。
800*17%+
58.5/(1+17%)*17%=
144.5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万元。
144.5-
68.202=
76.298
案例二
某公司
2016年10月业务如下:
(1)销售A产品50台,不含税单价80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截止月底,购买方尚未提货。
(2)将20台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单位成本为6000元。该产品尚未投放市场。
(3)单位内部基本建设领用甲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
(4)改、扩建单位幼儿园领用甲材料2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同时领用A产品5台。
(5)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8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20元,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
(6)当月发生购进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为700元。其他相关资料,上月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完毕。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税务局核定的B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分析:
f某公司
2016年10月业务如下:
(1)销售A产品50台,不含税单价80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截止月底,购买方尚未提货。
(2)将20台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单位成本为6000元。该产品尚未投放市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按组成价格计算销售额)
(3)单位内部基本建设领用甲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
(4)改、扩建单位幼儿园领用甲材料2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同时领用A产品5台。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视同销售)
(5)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8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20元,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
(甲材料为以前购进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用于进本建设、改扩建单位幼儿园属用途改变;乙材料丢失属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都不得扣除。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6)当月发生购进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为7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月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完毕。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税务局核定的B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
1.第二笔业务应当确认的销项税()元。
6000*(1+10%)*20*17%=22440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
A改、扩建幼儿园领用A产品,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B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确认收入
C将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D单位内部基建、改扩建幼儿园领用甲材料以及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因此其进项税额应当从当月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解析: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3.当月销项税额()元。
8000*(50+5)*17%+6000*(1+10%)*20*17%=97240
4.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元。
700-(1000+200)*50*17%-800*20*17%=57080
5.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元。
97240-57080=40160
案例三
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型号发电机组。
2016年9月有关资料如下:
(1)本月发出7月份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发电机组3台,每台不含税售价300元。另向购买方收取装卸费3510元。
(2)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给某单位大型发电机组1台,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245700元。书面合同规定9月、10月、11月三个月每月付款81900元。
(3)委托某商场代销10台小型发电机组,协议规定,商场按每台含税售价25000元对外销售,并按该价格与企业结算。手续费按每台500元计算,在结算货款时抵扣。产品已发给商场,商场本月无销售。
(4)为本企业专门自制发电机组1台,本月移送并开始安装。该设备账面成本为35000元,无同类型产品销售价。
(5)外购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2000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6)进口原材料一批,关税完税价折合人民币1200元,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50%。另从报关地运到企业,支付运费5000元,取得运费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已知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除依据的相关凭证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