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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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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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拥有合理避税的权利

税务征收管理规定

税务核算的依据

企业中各税种的会计处理方法

合理避税的基本要件

合理避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主要税种的避税方法和案例分析



 

 


增值税的避税方法和案例分析

一、代销行为纳税筹划

代销行为有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作为其劳务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协议,委托方按照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在代销行为中,有两种税负。

1.增值税: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营业税: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那么对 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就要缴营业税。

需要说明以下两点:

一是代销行为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二是代销与平销返利不同。平销返利是自销行为中销售者从供货方取得的差价收入,代销是受托销售行为,两者的区别见上所述。

【案例分析】

北京蓝天企业是全国知名的电脑生产企业,2003年生产甲品牌的电脑是全部委托分布在全国30多个大中企业的代理商销售的。该企业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定销售合同时就明确规定甲品牌的电脑每台不含税价格为5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台100元

从题目可知,目前该企业采用的是收取手续费代销方法。假设2002年该企业发出甲品牌的电脑12000台,至12月底结帐时,受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0000台,则该企业应按销售清单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850万元。其财务处理方法为:

借:应收帐款 58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500000

支付手续费1000000元时,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而对于受委托代销企业来说,则要就这笔100万元的代销手续费缴纳5%的营业税50000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000元。

若企业采用另一种方法,视同买断,则该企业与代理商签定代销协议时,企业以销售加工每台5000元扣减

代销手续费100元,即以每台490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代销价,代理商仍以每台5000元的价格销售。假设销售数量仍为10000台,那么,该企业发出电脑时:

借:发出产品 49000000

贷:库存商品 49000000

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帐款 573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330000

对受托企业而言,在该方式下,应该就销售电脑的差额100万元缴纳17%的增值税17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用附加17000元

通过分析可见,采用买断方式代销这批电脑,对委托方来说,由于将手续费在销售额中扣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从而节约增值税支出170000元(8500000-8330000),同时也节约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7000元。对受委托代销企业来说,由于该方式使代理服务变为货物销售,使应纳的税种发生了变化,从而水手负担明显增加,但是,如果将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筹划,那么,视同买断销售的代销比收取手续费的代销税收负担是下降的。



二、运输费用的避税筹划

《运输发票增值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出来前,不少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运输货物时存在一个“老大难”问题:取得联营企业、个体运输专业户所提供或中介机构代开的运输服务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货物运输业营业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等文件的发布,既强化了对运输发票开具、抵扣的管理,也放宽了合法发票的抵扣范围,有利于一般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同时,新法规的发布,也为运输费用的避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案例分析】

A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2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运费收入175、5万元(运输收入按含税收入的5%计算),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汽车零件、汽油等进项税额为5万元。怎样进行避税筹划?

分析

1、不成立运输公司。销货放实行送货上门,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对运输收入与货款一道征收增值税,不纳营业税。这部分增值税款如下: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55000÷(1+17%)×17%-50000=20500

2、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买方。销货方采取代垫运费,或者由运输企业直接向购买方收取运费,则运输收入不纳增值税,只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755000×3%=52650

3、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

运费发票开给销货方。销货方实行送货上门,将孕妇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则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销货方的运费收入与货款一道交纳增值税,其运输支出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

销货方企业的运输收入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1755000÷(1+17%)-1755000×7%=132150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175500×3%=52650元

运输收入应纳增值税、营业税合计=132150+52650=184800元



通过比较计算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上述三种方案,方案二税负最低为最优方案,方案三次之,方案一税负最高。

三、已用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

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行为。是否固定资产的价格卖得越高,企业收益就越大呢?其实不然。

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若不具备以上条件,应依照6%(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我们有确定固定资产价格的自主权,因此也具备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案例分析】

某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某机床一台,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

我们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分析比较:

清理固定资产及支付有关清理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清理固定资产时,以现金支付有关清理费用1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现金 10000

(1) 假设按原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则出售该项固定资产的净收益为:

20-15-l=4(万元)

(2)销售价格高于其原值。假设以20.5万元(含税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根据规定需征4%的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

20.5÷(1十4%)×4%=0.7885(万元)

则以高于原值5000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

20.5-15-l-0.7885=3.7115(万元) (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假设以低于原值的价格19.5万元出售。

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益为:

19.5-15-l=3.5(万元)

(4)假设以21.5万元的价格出售。

按规定应缴纳4%的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

21.5÷(1

十4%)×4%=0.8269(万元)

则以高于原值1.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

21.5-15-1-0.8269=4.6731(万元)

比较上述四种情况,可以看出:

A、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净收益最大;

B、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需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我们可以从以下方程式中计算出平衡点:

X-15-1-4%×X÷1.04=20-15-l 求出X=20.79(万元)

即,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价格必须大于20.79万元,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多(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费)。

2.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节税点X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当以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也就是说存在着某一个平衡点,使得以高价出售的净收益等于以原值出售的净效益。我们假定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使用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为S,使用过固定资产销售价格高于原值时的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4%,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为D,那么:

由于当S/104%>P时:

企业最大实际销售收入为=S-S/104%×4% ,而当S/104%≤P时: 企业最大实际销售收入=P

二式综合,得出:

P=S-S/104%x 4%

(S-P)/P=3.85%=E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价格超过原值但没超过原值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应尽量使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始价格,这时免税的节税效应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如果价格可以超过原始价 格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表明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可以带来更大的收入。

【案例分析2】

某公司是一机器制造企业,打算出售一套使用了2年的进口生产线设备,该生产线的原始成本为600万元,有企业愿意以630万元购买,该公司应如何决策?

(S-P)/P=(630-600)/600=5%〉3.85%

该公司的这套600万元买来的设备可以以630万元出售,尽管要缴纳4%的增值税,但它的增值率超过了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所以应该放弃免税,接受对方提出的价格: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630-630/104%×4%=630-24.23=6050.77(万元) 如果该公司要免税,那该设备的销售价格最高只能为600万元: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S=P=600(万元)

如果该公司要免增值税,那该公司该资产的销售价格最高只能定为600万元,该公司的实际销售收入要减少5.77万元(605.77-600)。



四、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因此

企业越来
越注重营销方式和促销手段的选择,好的营销方式和促销手段能够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拉直接的推动作用。

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7折销售; 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 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 ÷(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 =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同上)。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 =-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

,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
,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五、利用供货单位进行筹划

根据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向什么企业进货更有利,可以从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假设S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欲购进一批应税货物,现有A、B、C三家公司同时向其推荐同样的货物。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C两家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但B公司承诺能提供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注明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只能提供普通发票,若A、B、C三家公司的货物售价一样(均为含税价15000元),则A公司无疑成为S公司首选的购货对象,因为S公司向A公司购货时能获用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S公司在该批货物销售后(假定含税售价为18000元),已支付的进项税金将能获得全额抵扣。若选择B公司为进货对象,则S公司也能取得扣税凭证。但扣税率为6%,将有可能导致S公司购货时已支付的进项税额得不到足额抵扣,本环节必须多缴增值税金,若选择C公司为购货对象,则S公司由于得不到任何扣税凭证,必须按货物销售收入依法定用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S公司从A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436元;S公司从B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1766元;S公司从C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2615元(计算过程略)。可见,由于进货单位不同,税负相差很大。

第二种情况:假设A公司货物售价为15000元、B公司货物售价为14000元、C公司货物售价为13000元,S公司的销售价仍然为18000元,以上均为含税价,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并假设S公司始终为盈利企业,那么我们试对S公司向A、B、C三家公司分别购货取得的相对收益作定量分析。向A公司进货的税负仍为43 6元,向B公司购货为1823元,向C公司购货为2615元。

值得注意的是:S公司向B公司购货时只取得注明6%税率的专用发票,向C公司购货只能取得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普通发票,从B公司进货比之向A公司购货少抵扣了1387元(1823-436)的进项税额,从C公司进货比从A公司进货少抵扣了2179元(2615-436)税款,而且还必须代征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33%的企业所得税。这样,S公司向B公司进货时,实际需要上交的税费合计为1823+1823×(7%+3%+33%)=1823+784=2607元。S公司向C公司进货时,实际要上交的税费合计为2615+2615×(7%+3%

+33%)=2615+1124=3739元。

从表面看,S公司从A、B
、C三家公司进货的毛利(含税售价减去含税进价)分别为3000元、4000元、5000元,但税后收益(毛利减去上交税费)却是:

S公司向A、B、C三家公司购货的收益分别为2376元、1393元和1260元。

比较上述两种情况可知,虽然进货价格有较大差别,但是公司的税后收益仍然A>B>C.一般说来,能索取17%、6%、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时的税费总额是依次递增的。因此,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在售价上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向能提供增值税合法凭证的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仍然能获得相对大的收益。至于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同类货物的价格折让多少才能使向其购货的一般纳税人不受损失要通过比较,即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

设任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某货物的含税销售额为Q(适用17%税率)时,该货物的采购情况分别为索取17%、6%、4%专用发票和不索取专用发票,含税购进额分别为A、B、C和D,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两项按8%计算,企业所得税率33%(我们暂不考虑采购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运用计算现金净流量的公式可得:

(1)索取17%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Q-{A+(Q÷1.17×0.17-A÷1.17×0.17)+(Q÷1.17×0.17-A÷1.17×0.17)×0.08+[Q÷1.17-A÷1.17-(Q÷1.17×0.17-A÷1.17×0.17)×0.08]×0.33}=0.5648Q-0.5648A

(2)索取6%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

0.5648Q-0.62904B

(3)索取4%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

0.5648Q-0.64217C

(4)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

0.5648Q-0.67D

现在,采购企业以(1)式购销双方互不吃亏状态下的现金净流量为标准,若令(2)式等于(1)式,即索取6%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跟(1)式这个标准现金净流量相等时,可求出(2)式中的B与(1)式中的A之比为89.8%,也就是说,当采购企业索取6%的专用发票购货时,只要供货方给予含税价10.2%的价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同样的方法,能够计算出采购企业索取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情况下,售货方的价格折让临界点分别为12.04%和1 5.7%。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购货时运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跟小规模纳税人打交道,只要所购货物的质量符合要求,价格折让能够达到相应的临界点指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完全应当弃远求近,从身边周围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以节省采购时间和采购费用,增加企业效

益。

例如,某服装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要外购棉布500吨。每年从外
省市棉纺厂购入(一般纳税人),假定每吨价格需3万元(含税价)。当地有几家规模较小的棉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所生产棉布的质量可与该外省市棉纺厂生产的棉布相媲美。假定当地棉纺企业能从税务局开出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该服装生产企业以什么价格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才不会吃亏呢?按上面的公式,企业能索取4%专用发票时的价格折让点为12.04%,即该服装生产企业只要以每吨26388元[30000(1-12.04%)]的价格购入,就不会吃亏。如果考虑到运费的支出,以这个价格购入还会节省不少费用。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运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在销售产品时可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例如,可用折价临界点来反驳或说服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理的折价要求,促使购销双方达成共识,互惠互利,平等合作。

六、兼营与混合销售的避税筹划

(一)兼营与混合销售的选择。

一般人认为,由于增值税大大高于营业税,所以对于兼营项目,一定要分开核算,以免所有营业额都按增值税税率计税,但实际上未必尽然,须知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二营业税确对营业全额征税,如果增值税比例比较大,则分开核算是划算的;如果增值比例比较小,则分开核算未必划算。为比较两者的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R增值率为M,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

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的增值税税额=R×M×T1

按营业税税率计算,应纳的营业税税额=R×T2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R×M×T1=R×T2,则M=T2/T1

由此可知当实际的增值税税率大于M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划算;但实际的增值率小于M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比较划算。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占比例赖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在实际生活种,纳税人应该知道是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好还是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好,则应该使应纳税货物 占到总销售额的一半以上;反之则应使应税货物占到总销售额的一半以下。

【案例分析】

A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某越对外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成本为200万,该商店以230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

如果该商店选择营业税纳税人应该交纳的营业税为:

230×3%=6.9万

如果该商店选择增值税纳税

人应该交纳的增值税为:

[(230-200)÷(1+17%)]×17%=4.36万

由此可知该商店选择增值税纳税人比较划算。但这只是一笔业务,如果该
商店长期经营的话,一定要对营业状况做详细的记录,并算出每年的混合销售中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率。如果增值率小于17.6%(M=3%/17%=17.6%)时,应该选择增值税纳税人;反之,若增值率大于17.6%时,则应该选择营业税纳税人,也就是说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下。

(二)两种兼营行为的选择

一种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即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商品。另一种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兼营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即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则只要考虑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于增值税税率的高低。如果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税率,则最好是不分开核算,并到一起按增值税纳税人核算;如果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税率,则分开核算是有利的。

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分开核算要看劳务中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是多少,如果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则分开核算是合算的。如果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以下增值税含税征收率与该企业的营业税税率的高低。如果企业的营业税税率要高于增值税含税税率,则选择不分开。

【案例分析】

A软件开发公司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在销售硬件的同时开发转让软件,2001年5月销售开发转让软件10万元,销售硬件为30万元,已知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销售硬件的税率为4%

如果企业分开核算,则:

应缴纳增值税=[30÷(1+4%)]×4%=1.15万

应缴纳营业税=10×5%=0.5万

总共缴纳的税款为1.65万元

如果未分开核算,则:

应缴纳增值税=[40÷(1+4%0]×4%=1.54万

由此可知,选择未分开核算少缴纳税收0.11万元,如果考虑所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省得更多。



七、纳税人身份的避税筹划

由于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而对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有较高的要求。《增值税暂行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按照其生产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使用水绿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便易行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这两种征收方法在不同的情况下。税负水平

变化比较大,因而具有筹划的必要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我们知道,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
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案例分析

产品批发与零售企业A,由于其涉猎领域比较新,其产品在市面上较少,因而利润极高,仅有10%的进项抵扣。而该企业由于年销售额为300万元,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则该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

300×17%-300×90%×17%=5.1万

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选择自己的纳税人身份,一般而言,可以采用计算增值率的方法进行。

1、当销售额不含税时的避税点增值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17%

式中,增值率=[(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购进项目价款)÷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增值率)×17%=销售收入×增值率×17%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或4%)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为:

销售收入×增值率×17%=销售收入×6%(或4%)

经求解,增值率=35.3%(或23.5%)

当增值率为35.3%(或23.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较35.3%(或23.5%)为低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重;当增值税较35.3%(或23.5%)为高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当然,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还应该考虑其他方面的问题,如人们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信用较小规模纳税人好,产品质量相对过硬等。

2、当小时额含税时的避税点增值率

应纳税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为:

销售收入÷(1+17%)×增值率×17%=销售收入÷[1+6%(或4%)]×6%(或4%)

经求解,增值率=38.96%(或28.63%)

注意,在选择纳税人类别时,除了要比较税负负担外,下面几方面也要注意比较:

1、一般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往往要避小规模纳税人大;

2、一般纳税人的信誉往往避小规模纳税人的信誉好;

3、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可以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会使一般纳税人有更多顾客。

但是,一般纳税人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要建立健全的帐簿,培养或聘用会计人员,兼增加会计成本;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比较复杂,需要投入的人力、财力和物

力也多,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等。这些都是想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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