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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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管理,保障猪肉品质,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特制定该分级管理制度。

一、总则1、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2、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该制度的要求,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志愿者管理制度。

二、分级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根据猪的品质等级不同,设置相应的屠宰管理科目。

2、猪的品质等级根据肉质、肌肉形态、神经状况、脂肪排列、色泽等指标评估,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进行等级区分。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专业鉴定团队,定期对猪进行检测,确保猪的品质等级正确无误。

4、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将猪按照品质等级进行分选、分割和加工,分别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5、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在猪的品质等级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进行销售。

三、志愿者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招募有志者参与猪肉销售、配送等环节。

2、志愿者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根据志愿者的贡献等级,给予不同的回报。

4、志愿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保证销售、配送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定期评估和奖励优秀志愿者,同时督促和纠正不合规的志愿者行为。

四、监督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2、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有权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监督和投诉,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积极处理和回应。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定期开展内部自查和人员培训,加强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

4、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公开机制,便于外界了解和监督。

五、附则1、本分级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有责任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如本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法规产生不一致,以其他政策、法规为准。

以上制度建议供参考,具体实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处理。

定点屠宰厂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厂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厂管理制度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畜禽进厂验收制度一、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畜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二、屠宰厂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进厂的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坚决不得进厂。

三、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畜禽,应及时向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厂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

责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进厂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畜禽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五、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畜禽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一、屠宰厂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畜禽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畜禽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畜禽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畜禽销售台帐》,城区屠宰厂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畜禽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厂畜禽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生猪屠宰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生猪屠宰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生猪屠宰企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生猪屠宰企业,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企业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猪屠宰企业的各项管理活动,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操作流程稳定、规范。

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的可溯源性。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内有效。

第十二条对于生猪屠宰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法规,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生产计划,制定生产标准、操作规程和责任清单,确保生产过程的合理有序。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生产过程的全程监控和记录,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第十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第十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测机制,定期对成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与卫生。

全国生猪屠宰管理规定(3篇)

全国生猪屠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包括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生猪屠宰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三)强化责任,确保安全;(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生猪屠宰企业设立第六条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三)生猪屠宰设施、设备清单;(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名单;(五)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猪屠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生猪屠宰场(厂)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鲁牧屠管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切实提升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决定在去年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厂、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创建工作。

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伏丽萍、赵志耕电话:*************、87198972(传真)?邮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7月10日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的要求,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健康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创建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部署,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以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创建为抓手,全面提升生猪屠宰企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创建工作。

同时,以引导生猪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发展,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在全省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企业中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

生猪屠宰场企业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场企业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场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屠宰场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屠宰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生猪屠宰场企业管理制度适用于生猪屠宰场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坚持以质量为中心,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猪屠宰场应当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并严格遵守畜禽屠宰许可证相关规定,确保生产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生猪屠宰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加强原料检查和检验,保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进行合格评定。

第六条生猪屠宰场应建立完善的屠宰车间管理制度,规范屠宰操作程序,保证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七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对每批生猪的来源、检验结果、销售记录等进行记录并保留备查。

第八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员工具备岗位技能和相关知识。

第九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稳定运行,保障生产安全。

第十条生猪屠宰场应定期对卫生防疫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场内环境卫生。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屠宰操作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场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监控标准,对屠宰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设立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检验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将合格产品投放市场。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加强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确保能够快速、准确地追溯产品来源。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场应当严格遵守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保证产品安全卫生,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验。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档案,对合格产品进行档案管理,以备查阅。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生猪屠宰场应当依法维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和生产安全,落实职业卫生保护措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鲁牧屠管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1〕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鲁牧屠管发〔2020〕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条件第三章审查发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有效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达到年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的设计能力,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办理。

市、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屠宰行业专家库。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

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

第四条商品流通、畜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税务、公安、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驻地的城市1—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审批。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保障屠宰安全和产品质量,提高屠宰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依法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生猪定点屠宰和生猪肉产品加工的企业。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明确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设立生产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设立内审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职位,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构,确保企业管理的科学决策。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根据生产需要,设立生产车间、存储库房等相关生产设施。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屠宰技术标准和流程,保证屠宰作业的规范和质量。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计划,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和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加强产品品质检测,做到合格品率100%。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质量第一的方针。

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程序,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进行产品质量追溯,建立健全的追溯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管理制度)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壹壹年八月十五日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壹规划、分级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且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关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运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定点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屠宰场管理制度

屠宰场管理制度

屠宰场管理制度屠宰场管理制度1屠宰管理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点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发觉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觉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适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觉疑似重点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适时与动物疫病防备掌控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拦阻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扩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

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觉印章有损坏的,适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

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需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依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一、制度的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卫生,促进生猪肉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管理,包括生猪的进货、检疫、屠宰、分割、包装、销售等全过程。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过屠宰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审议通过,并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 《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办法》4. 公司内部政策规定五、制度内容1. 生猪进货管理制度1.1 名称:生猪进货管理制度1.2 目的:规范生猪进货流程,确保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 内容:明确生猪进货流程、要求进货标准、制定进货合同、保障进货安全等。

1.4 责任主体:屠宰厂经理、生产主管、进货员1.5 执行程序:按照本制度执行进货流程1.6 责任追究:进货不合格,进货员承担主要责任2.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2.1 名称:生猪屠宰管理制度2.2目的:规范生猪屠宰流程,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2.3 内容:明确屠宰流程、屠宰标准,保障屠宰安全等。

2.4 责任主体:屠宰师、监控员、设备操作员、生产主管2.5 执行程序:按照本制度执行屠宰流程2.6 责任追究:因操作不当导致屠宰不合格,屠宰师承担主要责任。

3. 生猪分割管理制度3.1 名称:生猪分割管理制度3.2目的:规范生猪分割流程,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3.3 内容:明确分割流程、分割标准,保障分割安全等。

3.4 责任主体:分割师、监控员、设备操作员、生产主管3.5 执行程序:按照本制度执行分割流程。

3.6 责任追究:因操作不当导致分割不合格,分割师承担主要责任。

4. 包装销售管理制度4.1 名称:包装销售管理制度4.2目的:规范生猪包装销售流程,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畜禽进厂验收制度一、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畜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二、屠宰厂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进厂的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坚决不得进厂。

三、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畜禽,应及时向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厂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

责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进厂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畜禽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五、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畜禽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一、屠宰厂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2、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目及金额、畜禽经营者、销售时间、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畜禽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畜禽行为。

四、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畜禽销售台帐》,城区屠宰厂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畜禽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厂畜禽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利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划定执行。

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划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厉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肉品出厂检验制度一、宰后检修由畜禽屠宰厂肉品品质检修职员负责。

生猪屠宰点车间规章制度

生猪屠宰点车间规章制度

生猪屠宰点车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点车间的管理和生产活动,保障生产秩序,确保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屠宰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生产环节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做好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健全的生产档案和记录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存和管理。

第七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生产工艺第九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按照屠宰要求,做好生猪的宰杀工作。

第十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按照卫生标准,做好生猪的清洗、除毛等工作。

第十一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保证宰杀过程的卫生,避免污染生猪肉。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做好生猪肉的加工和储存。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设置专门的灭菌设备,保证生产环境的清洁。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制定好食品安全检测计划,对产品进行检测。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对生产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健全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十八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提高产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生产计划和生产任务的落实机制,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对生产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生产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第二十二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生猪屠宰车间管理规章制度

生猪屠宰车间管理规章制度

生猪屠宰车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车间的管理,保障屠宰操作的安全与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生猪屠宰车间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生猪屠宰车间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生猪屠宰车间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涵盖车间内的安全生产、卫生操作、设备维护、人员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第四条所有员工在生猪屠宰车间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共同维护生产秩序,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生猪屠宰车间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向管理人员举报,不得包庇和纵容。

第六条管理人员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卫生操作方面的培训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司对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生猪屠宰车间管理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一条生猪屠宰车间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建设,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操作流程合理顺畅。

第二条所有员工在进行屠宰操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禁止穿拖鞋、长发及夸张的饰物,确保个人安全。

第三条进行猪只屠宰时,必须做到先进先出,保持操作顺序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猪只屠宰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省略任何步骤。

第五条屠宰车间内禁止吸烟、饮酒等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发现违规者立即予以制止并处罚。

第六条生猪屠宰车间设有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保障工作场所和员工的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义务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卫生操作第一条生猪屠宰车间内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对工作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条所有员工在进行屠宰操作前必须进行手部卫生,佩戴再生手套,并保持个人卫生清洁。

第三条猪只屠宰后,应及时清理屠宰场地和设备,消毒处理,并将废弃物适时清运,保持车间内的整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鲁牧屠管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3〕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畜禽屠宰监管存在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重要性畜禽肉类产品是重要的民生食品,肉类消费面广量大。

畜禽屠宰加工,前端引领养殖场户,后端关联广大消费者,在畜牧产业发展中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

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不仅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对于促进畜牧业全产业链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从根本上保障畜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二、落实规划引领,严格准入管理(一)科学制定设置规划。

积极推动屠宰产能配置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行业布局,引导屠宰企业向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各市生猪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是指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与实际年生猪出栏量之比)高于1.2或者生猪屠宰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年生猪屠宰量与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之百分比)低于50%的,屠宰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不能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得再新增生猪屠宰企业。

生猪屠宰的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的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的管理制度第一篇:生猪屠宰的管理制度洛阳市华腾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wtq2012-8-21[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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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生猪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三、定点屠宰点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挂于显著位置。

四、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质检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例。

五、生猪屠宰和检疫(一)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站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二)定点屠宰(场)必须做好生猪屠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有专人负责实行登记造册。

(三)屠宰厂(场)必须按照国标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四)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病猪必须分开屠宰,检疫出厂。

六、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台帐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肉品经营行为,确保广大消费者食用放心猪肉,督促宰厂(场)落实进货检查制度和验收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所证所票制度,并实行可追溯制,同时积极引导屠宰厂(场)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病害猪和病害动物产品,安全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进行实施。

七、卫生制度(一)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更衣室、淋浴室、厕所,更衣室内必须有个人衣物存放柜、鞋架(箱)。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生猪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三、定点屠宰点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挂于显著位置.四、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质检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例。

五、生猪屠宰和检疫(一)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站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二)定点屠宰(场)必须做好生猪屠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有专人负责实行登记造册。

(三)屠宰厂(场)必须按照国标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四)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病猪必须分开屠宰,检疫出厂。

六、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台帐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肉品经营行为,确保广大消费者食用放心猪肉,督促宰厂(场)落实进货检查制度和验收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所证所票制度,并实行可追溯制,同时积极引导屠宰厂(场)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病害猪和病害动物产品,安全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进行实施.七、卫生制度(一)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更衣室、淋浴室、厕所,更衣室内必须有个人衣物存放柜、鞋架(箱)。

(二)设有洗手、清洗、消毒设施。

(三)生产车间的设备、工具操作台天天清洗,进行必要消毒(药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要求)。

(四)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清洗加工生猪场地、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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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一、生猪进厂验收制度(一)生猪到屠宰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二)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圈。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六)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七)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 小时。

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 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验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宰前检验合格证明》。

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有关工作人员及时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

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屠宰检验结果处理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指导。

五、屠宰车间管理制度(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

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

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六、消毒管理制度(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

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

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

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七、卫生管理制度(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进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

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

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

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保持厂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责任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八、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一)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厂。

(二)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

若发现未加盖“二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厂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

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

九、无害化处理制度(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生猪产品。

(三)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五)认真做好病死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十、设备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二)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

涉氨企业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过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

(三)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坚持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强调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操作人员应做到“四懂”(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四会”(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

(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

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保管。

(九)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

十一、票证台帐管理制度(一)企业、车间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室,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纪录、肉品品质检验台账、“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销售台账等7 项台账纪录,形成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完整的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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