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会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0515【实施日期】19980701《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会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本单位、本系统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遵守和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物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账目计算及核对的凭证、会计登记证明等记录。
第四条会计档案管理是指对会计档案进行组织、归档、检查、保管、销毁等工作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组织和归档第七条会计档案的组织和归档工作应当按照会计凭证的种类和日期进行分类和排序。
第八条会计凭证应当按照凭证编号的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每一张凭证都有唯一的编号。
第九条凭证的归档应当标注凭证的日期、凭证字号、摘要、金额等重要信息,并做好索引工作,方便查询和检索。
第十条对于重要的会计凭证,应当制作电子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存放地点应当选择安全、通风、干燥的地方,禁止将档案存放在易燃、易腐蚀、潮湿的环境中。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存放柜应当具备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基本水平,并且应当制定档案借阅制度,加强对档案的保护与监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检查和保管第十三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每年年底,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进行数量和完整性的核对。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会计档案的机密性,禁止泄露会计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自篡改、销毁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对于会计档案中存在的错误或差错,应当及时制作更正凭证,并附上说明,确保会计档案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到期后应当根据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九条会计档案销毁应当经过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的销毁程序进行操作。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一、会计档案管理组织机构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一步是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
企业应该设立会计档案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职人员。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编制档案管理计划,指导和监督档案的建立、整理、存储、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会计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建立: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按照会计法规定及相关准则,建立相应的会计档案。
档案建立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完成,并注明建档人、日期等信息。
2.档案整理:整理是指对已建档案进行分类、排序、编目等工作。
档案应按照会计科目、会计期间、会计科目日记等进行分类,并编制相应的目录。
3.档案存储:存储是指将已整理好的档案按照一定规则放置在指定的位置。
存储应考虑档案的安全和易取用性,要求档案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或储物柜中,标注档案号、名称、存放日期等信息。
4.档案保管:保管是指对已存储的档案进行管理和保护。
保管工作应包括定期检查和清理档案柜,防止火灾、水灾等意外事故,确保档案的安全。
5.档案利用:利用是指按照需要,提供档案信息给有关人员使用。
档案管理部门应负责处理来自内外部的调阅申请,并且要记录下调阅人、调阅日期等信息。
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建立制度: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时间、内容和格式,以及建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档案整理制度:规定档案整理的方法和工作流程,包括分类、编目、目录编制等具体操作。
3.档案存储制度:规定档案存放的位置、柜子的编号和规格要求,以及存放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4.档案保管制度:规定档案柜的定期检查和清理工作,以及灾害防范和应急措施。
5.档案利用制度:规定档案调阅的程序和权限,以及调阅记录和信息提供要求。
四、会计档案管理监督和考核为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应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
监督和考核应由企业内部的专门部门负责,对各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监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发现和纠正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交易或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清单,固定资产卡片账,其他辅助账簿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公司统一规定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等。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审计、稽查报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印章登记簿,支票登记簿等。
(五)以电子信息载体存储的会计账套基础资料,记账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三条各单位管理和使用会计档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做好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有关要求,负责将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附件一)。
其中:(一)会计凭证:应分币别、分期按照记账凭证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1、会计凭证一般应按月分册装订,业务较少的单位或币别可按季(或半年、一年)分册装订。
2、粘贴、装订会计凭证时,应厚薄适中、外观整齐,并重点保持左侧、上侧装贴平整。
3、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放置在专用的会计凭证盒内保管。
(二)会计账簿:一般情况下,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上报后30日内,按下列要求打印会计账簿,并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后保存。
1、总分类账:按一级科目打印。
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附解读)新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您介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并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7.01.15•【字号】财会管字[87]31号、京档局字[87]6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财会管字[87]31号、京档局字[87]6号1987年1月15日)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管理原则第一条会计档案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它既是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
各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日常领导应由办公室主任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负责。
各单位要根据本细则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一般不交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按规定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接收,对整理不合乎要求的会计档案,不予接收。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至5年,(但每年先向档案部门移交案卷目录一份)期满后,半年内移交档案部门。
没有设立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暂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保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的会计档案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文一一、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及人员一、档案部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协调。
二、公司档案部门和财务部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会计档案员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档案员应具备爱岗敬业、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等条件。
三、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出纳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员。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一、会计凭证 (一) 原始凭证 1、自制原始凭证 (1) 一次凭证。
如入库单、出料单、支付申请单等; (2) 累计凭证。
如限额领料单等; (3) 汇总原始凭证。
如发料凭证汇总表、收料凭证汇总表、现金收入汇总表等; (4) 记账编制凭证。
如购货发票、收据等。
(二) 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账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在年报中披露) 、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机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如:经济合同、银海余额调节表、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实行会计点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和装订一、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会计档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以下会计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一)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相应的信息系统生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数据;能够输出符合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并履行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电子签证程序。
(三)使用的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数据,符合电子数据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应纸质会计档案的索引关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
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则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订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北京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 章
第 一条 事 业 单位 和 建 设单 位
经 济 活 动 中形 成 的 重 要 史料和 证 据 分
,
。 、
管理 原则
、
计档 案 的 收 集 作
,
、
、
整理
、
保管 和 提 供 利 用 工
,
人 员 要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如有 变动
,
必须
会计档 案是 各 机 关
团体
企
办 好 交 接 手续
( 以 下 简称 各 单 位 ) 在 记录 和反映 经济 业务的
。
。
} 颐
。
第八条 文书 档 案 的
决算
以 前 的 年 度决 算 已 存 入
19 8 6 年以 后
3
、
会计报 表
。
会 计 报 表按年 度 立 卷
,
。
不再 变动
的 年度
立 卷时
,
要 区 分 不 同 的保管 期限
、
年度 报表
律存 人 会 计 档 案
。
要 与季度
月 份报表 分 别 组 卷
,
。
本单 位 的 报
按照
基 建 会 计等
) 可 参 照 上述
会计 档 案 的 形 成 规 律 和 特 点
法
:
,
选 用 以 下方
。
方法 进 行 整理 第 十一条
会 计档 案 的 排列 编 号
,
:
1
、
会 计年度 一 一 名称 分 类 法
,
、
即:
把 别
,
会计 档 案案卷 的排 列 可采 取 年 度一一 类 或 类 别一一 年 度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8.21•【字号】京财预[2002]1831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一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略)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_北京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_发布施行
起草工作, 经过 6 个多月的努力, 八易 料的有效期作为划分保管期限的依据,
其稿, 于 2007 年 7 月 4 日向全市档案 规 定有 效 期 在 20 年 ( 含 ) 以 上 的 , 保 管
部门印发了此文件。《实施细则》既全面 期限为永久; 有 效 期在 5- 20 年 的 , 保
贯彻 落 实了 国 家 档 案 局 第 8 号 令 的 所 管 期 限 为 30 年 ; 有 效 期 在 5 年 以 下
以颁发《实施细则》为标志, 规范机
的 实 际需 要 , 强化 行 政 执法 、审 批 归 档 关文 件 材料 归 档范 围 和 文 书 档 案 保 管
文件的监管, 增加了行政许可、执法、处 期限的工作将在北京市全面展开。北京
罚、复议、裁决、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 市档 案 局将 以 全市 党 政 机 关 和 人 民 团
新 闻 月 报 BEIJ ING ARCHIVES
》 《
北
京 市 机 关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保 管 期 限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围发
和布
文施
书行
档
案
本刊讯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 实施程序, 以及每个程序的工作内容形
家档案局第 8 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 成的文件材料, 规定了行政许可文件材
( 延 敏)
期 限 、听证 、变 更 与延 续 及特 别 规 定 等
4
《北京档案》2007 年第 8 期
文件执行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 30 年, 通过简易程序处理 的处 罚 案件
二款规定: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机关, 执 档案保管期限为 10 年, 对保管期限进
行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行了细化, 减轻了市级机关在档案保管
【精编范文】北京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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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管理原则第一条会计档案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它既是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
各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日常领导应由办公室主任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负责。
各单位要根据本细则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一般不交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按规定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接收,对整理不合乎要求的会计档案,不予接收。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至5年,(但每年先向档案部门移交案卷目录一份)期满后,半年内移交档案部门。
没有设立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暂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保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的会计档案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的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的“档案名称”执行。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1 总则1.1 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根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其他单位。
1.3 规范内容界定1.3.1 本细则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纸质会计档案以及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1.3.2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a)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附件、记账凭证;b)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c)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d)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1.3.3对于同一类会计资料应至少做到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含纸质档案的电子副本)二者之一信息完整。
1.4 管理原则1.4.1 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存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2 组织管理与职责2.1 财务资产处为会计档案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负责原始附件的收集、整理,财务会计报告的打印、报送;负责会计档案的归口管理,并负责指导与监督各单位会计档案工作。
2.2 档案馆为公司各种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无需移交共享中心档案管理部门的公司会计档案,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3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如果未实施财务共享,会计档案不移交共享档案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整理并保管好会计档案资料,接受财务资产处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3 电子会计资料归档要求3.1 公司内部形成应归档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3.1.1 由公司统一部署实施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所形成、传输的电子会计资料。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2010-04-19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10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档案局:为了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3号令的精神,落实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加强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2.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北京市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档案行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北京市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的通知(京档发〔2010〕5号2010年3月25日)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高等院校、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国家档案局2000年发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我局于2001年制发了《北京市归档文件整理标准(试行)》,近期根据多年工作实践,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保留了原标准的主要内容,在归档文件的分类与排列、档案装具等方面进行了一些细化;适应相关规定,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调整为永久、定期,请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加以注意,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北京市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2010 年3 月25 日修订)1.范围本细则规定了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整理原则和方法。
本细则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2.定义2.1归档文件各立档单位在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文件材料。
2.2件归档文件的基本整理单位。
一般以每份文件的不同稿本合为一件,包括文件正本、定稿、附件、被转发文、复制件、有领导重要批示或有处理结果的公文审批单等相关文件。
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
报表、名册、图册、同种简报与期刊一册(本)为一件。
2.3归档文件整理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3.整理原则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持归档文件之间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质量要求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并按件装订。
归档文件及整理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5.整理方法与要求5.1装订:归档文件装订时应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料。
文件页数较多时可采取线绳装订。
5.2分类:归档文件一般可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特征进行分类,并结合使用。
一个立档单位内的归档文件一般只采用一种分类方法。
北京市财政局、市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
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
•【公布日期】1998.11.13
•【字号】京财会[1998]1372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13日京财会[1998]137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8]32号“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会计档案工作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部门及单位内部各项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一九八七年一月五日联合颁发的《北京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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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会管字[87]31号、京档局字[87]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7.01.15
【实施日期】198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财会管字[87]31号、京档局字[87]6号1987年1月15日)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管理原则
第一条会计档案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它既是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
各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日常领导应由办公室主任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负责。
各单位要根据本细则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一般不交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按规定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接收,对整理不合乎要求的会计档案,不予接收。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至5年,(但每年先向档案部门移交案卷目录一份)期满后,半年内移交档案部门。
没有设立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暂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保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的会计档案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的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的“档案名称”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果同附件中的“档案名称”不相符,可比照类似名称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经办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