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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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

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

2019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19 第32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2 No.2【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19-03-25作者简介:蒋 懿(1994-),男,四川资阳人,西南政法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蒋 懿(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 要〕 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基础建立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证被告人辩护权、遏制违法侦讯和发现案件真相。

我国要实现这一原则,既缺少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又要面对公安司法人员的抵触。

因此,应尝试建立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重点规范被告人供述的使用、印证和采信,同时让公安司法人员逐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

〔关键词〕 被告人翻供;直接言词原则;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能力〔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9)02-0077-0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然要妥善处理侦查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在侦查结果中又以被告人口供最为重要,故如何处理被告人口供是这项改革的重点之一,而被告人供述与直接言词原则密切相关。

本文将以被告人供述为限,论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和意义,并探讨在我国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可能面临的困难和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直接言词原则之含义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克服过去纠问式诉讼和书面审理的弊端,保证法官成为实际裁判者而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由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构成。

直接审理原则分为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直接审理原则。

形式上的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它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尤其是作出裁判的主体,在审理时应当在场,不得由他人来践行证据调查程序,它强调裁判者对案件的“亲历性”。

论直接言词原则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论直接言词原则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内容提要: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思想,为此,必须做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取消单位作为证人的法律规定,限制和改进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强化质证完善认证等。

关键词:直接,言词,民事证据,完善随着司法改革尤其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完善和加强民事证据立法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并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完善民事证据立法是健全民事诉讼法制的需要,是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需要,是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和限制法官恣意的需要,同时也是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完善民事证据立法,必须体现和贯彻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或判例确立和承认,并且具有特殊的价值意义。

在我国,制定和完善民事证据法,应以这一原则为指导思想,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与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它是与按他人的审理结果进行裁判的间接审理原则相对立的,指的是判决只能由直接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的审判人员亲自作出。

此原则有三方面含义:第一,法院开庭时,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第二,参加庭审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法庭调查,认真听取法庭辩论,直接接触证据;第三,判决由直接参加庭审活动的法官作出,并以庭审中接触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1].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它是与书面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从诉讼行为角度看,它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以及法院的诉讼行为特别是质证、辩论、证据调查都要求以言词的形式进行。

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三月章先生据此认为,言词审理主义具有双重含义:第一,不经言词辩论不得判决;第二,只有通过言词辩论得以陈述和显示的内容,才属于判决的资料[2].详言之,该原则包括以下含义:第一,庭审过程中所有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都应当以言词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应以言词陈述,当事人质证、辩论以口头形式进行,法院调查证据应以口头形式进行,证人应以口头形式作证,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在法庭上口头陈述。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直接言辞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是两个法律上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被应用于不同的场景和情境中。

然而,这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一种联系,即它们都关注着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本文中,我将就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进行综合评估,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联。

直接言辞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陈述符合特定条件,那么这些陈述将被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而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或证明。

根据直接言辞原则,陈述的可接受性取决于陈述人的可靠性、陈述的明确性以及陈述的一致性。

如果陈述符合这些标准,那么它将被视为证据的一部分,而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辨别。

与之相对应的是传闻证据规则,该规则指出传闻通常不被接受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它们可能存在不可靠、失真或不经过验证的风险。

传闻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靠且经过确认的。

然而,传闻证据规则并不意味着传闻永远没有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传闻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用于支持其他证据或指导更深入的调查。

直接言辞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试图保证案件中使用的证据的可靠性。

虽然直接言辞原则不要求进一步的调查或证明,但它对陈述人的可靠性有着明确的要求。

这意味着直接言辞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它也需要依赖其他证据来支持和确认陈述的真实性。

而传闻证据规则则强调了传闻的不可靠性,更注重直接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在实际应用中,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的。

在评估一个案件中的证据时,法官和陪审团需要综合考虑陈述人的可靠性、陈述的明确性以及陈述的一致性等因素,以确定是否采纳直接言辞。

法庭也应该谨慎处理传闻,特别是在没有其他可靠证据来支持传闻的情况下。

对于我个人来说,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可以更好地帮助我理解和评估一个案件中使用的证据。

在进行法律分析或研究时,我会运用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来评估陈述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并思考它们对案件的影响。

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刍议

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刍议

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刍议
邵非;唐鑫
【期刊名称】《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05)001
【摘要】通过对比中外民事诉讼理论中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和基础的不同,以期揭示直接言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意义,进而明确民事诉讼中建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
【总页数】3页(P81-83)
【作者】邵非;唐鑫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
【相关文献】
1.论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J], 刘学在
2.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J], 索站超
3.刍议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相关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以W市X区的一则判例为样本 [J], 周游
4.试论直接言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J], 索站超
5.论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J], 杜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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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法上 尽快 确 立。
【 关键词 】 直接言词原则 ; 书面审理; 间接 传闻规则 【 中图分类号 】 F 1 D 7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29 ( o9 0—O 2 _o 17 — 3 12 0 ) 4 06 _5
On Esa ls t b ihme to i c p eo r c n r lTr a n ft Pr n i l f he Die ta d Ve ba i l n Chi i na
20 0 9年 7 月
湖北 警官 学院学报
J u a b iUnie st o lc or l n of Hu e v ri f Poie y
Jl 2 0 uy. 0 9
N O 4 S rNO. O . e. 19
第4 期
总第 19期 0
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Ke r s t e r cp eo i c dv r a t a ;n i c o u e tr il teh a s yr l y wo d : h i i l f r t p n d e a eb lr l i dr t c n i e d m na yt a ;h e ra e r u
要 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 人、当事人 和辩护人诉讼代
理 人经审判长许可 , 可以对证人 、 鉴定人发问 。 审判
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我 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 1 ]
但大多数学者对此持否定意见 , 认为此观点并不符 合客观实 际: 因为不仅原刑事诉 讼法未 规定 , 刑 “ 新 事诉讼法也未规定 ; 不仅不能从直接 明确 的法律语


对我国已经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的质疑
人出庭作证 , 由控 、 辩双方对证人 、 鉴定人进行质证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作者:史金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思想,为此,必须做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本文从直接言词证据这一原则出发,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作者简介:史金国,青岛大学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34-02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加强和完善刑事证据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完善的刑事证据立对健全刑事诉讼法制至关重要,同时,它也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供了根据,更是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直接言词原则是抗辩式庭审有效运作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庭审模式下,只有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审判人员才能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及事实做一个完整的、准确的判断、认定。

假如单纯的依靠纸质的证言证词,由于环境的限制,审判人员很难从简单的纸质上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同时,也由于文字的有限性,很难完全的表述证人、鉴定人等的真实的意思。

因此,书面的证据材料已经很难适应抗辩式的庭审模式。

因此,要想抗辩式的庭审模式在我国能够得到有效地运转,就要保证证人、被害人等的出庭率。

其次,直接言词原则是实刑事诉讼目的和刑罚的需要。

我国法律讲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直接言词原则能充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通过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的分析,再加之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判断,综合案件的证据,法官可以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使审判人员最大限度的了解事实,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不受法律追究的诉讼目的。

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民事诉讼书面证言处理的路径选择李峰浙江工业大学关键词: 书面证言,传闻证据,直接言词内容提要: 传闻证据规则是以证据资格为核心的规范体系,直接言词原则是以审理行为为核心的准则要求,不是相互衔接包容的同一路径。

由于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践缺乏契合性,即使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规范内容,也不能改变我国以诉讼行为要求为证据运用基本内容的制度特色。

在书面证言问题的处理上,只能基于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用直接言词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形成一整套原则和例外的具体制度体系。

一、路径同一:书面证言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的一种观点(一)民事诉讼中书面证言的司法困境民事诉讼中的书面证言是指证人不出庭口头陈述而是向法院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书面陈述。

由于书面证言不能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无法使审判人员得到证人陈述直接、鲜明的印象,因而各国均严格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不出庭提供书面证言为例外。

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粗疏,证人不出庭的后果不明确,人民法院审查“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标准处于模糊状态,导致实践中对证人不出庭的处理缺乏具体依据,使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则处于悬置状态,形成证人应当出庭原则和书面证言例外的颠倒。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规定明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为:“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而无法出庭的;因特殊工作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而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出庭的;以及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然则,司法实践中书面证言的问题依然存在,表现为两个极端方面:第一,在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具体情形中,列举了一项兜底条款,即“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由于我国对证人证言缺乏一套完整精细的理论体系,也无关于证人不出庭情况下的替代解决制度,使一些审判人员对证人应当出庭的观念约束不足,更愿意对证人不出庭的特殊情况做扩大理解,致使关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司法解释形同虚设,对证人不出庭持放任的态度,依然利用此类书面证言处理案件。

论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雹暖圈—▲鎏i竺婴墅!f叁墨!查塾金论直接言词原则徐琼摘要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技术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因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但我国尚未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本文通过对直接言词原则基础理论及价值的分析,提出了在我国落实直接言词原则6.52L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技术功能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801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直接言词原则在外国法中常常被称为直接言词主义,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称呼,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有着异曲同工的效果。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合称。

直接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言词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以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具体体现两个方面:首先,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以言词陈述、质证、辩论,法庭应以口头形式进行法庭调查,证人应以口头形式进行作证,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在法庭上口头陈述,上诉行为不以言词形式进行不发生程序上的效力;其次,不是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o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内在价值是相同的,两者结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理论界合称二者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在现代的民事诉讼中,审理形式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审理内容采取自由心证原则,二者紧密联系,可以说自由心证制度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

自由心证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规则,而是由法官钊‘对具体案件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具体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

’保障自由心证制度的强有力措施之一就是直接言词原则,只有直接言词原则才能确保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和基础的真实性和真切性。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1、综述2、直接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3、言词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不仅能极大的保护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还能减少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的风险。

实务中,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了解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直接言词原则▲1、综述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它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它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办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只能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裁判之基础的诉讼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2、直接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前者的含义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

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在这一意义上,直接审理原则也称为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询问调查。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提交相对应的证据,常见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言词辩论原则或言词审理原则。

这一原则也具有两方面涵义:一是法庭审理和判决活动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一切审判活动,包括法官对审判的指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或询问、对证据的调查和对判决的宣告,检察官、自诉人及其代理人间的攻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证人作证及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等都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二是法庭判决只能以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的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形式提出的事实和材料,都被视为未曾发生或不存在,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直接原则强调的是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的审理和采证应以言词方式进行。

但是,直接审理通常情况下都会以言词方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

因此,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

因此,在理论上往往被综合在一起被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简述直接言词原则

简述直接言词原则

简述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又称直接原则或口头原则,是指法官必须直接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以他们的口头陈述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不是仅仅依据书面材料来裁判案件。

这一原则体现了审判的基本特征,即法庭审理应当是直接、生动的,法官应当通过亲自询问、听取陈述、观察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表现来形成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看法。

直接言词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法官应当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2. 法官应当直接接触证据,对证据进行审查,不能仅凭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3. 法官在法庭上应当直接提问,促使当事人、证人明确陈述,以便准确地理解和评价其陈述。

4. 法官应当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形成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内心确信,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对于保证审判公正、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
义,有助于法官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避免误判和漏判,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需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需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必需亲自参与证据审查、亲自倾听法庭辩论。

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需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与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备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 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规律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做到以下几点:
1、准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需始终在庭,参与庭审的全过程;
3、全部证据都必需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章,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
在根据•般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但是根据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论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作者:徐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摘要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技术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因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但我国尚未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本文通过对直接言词原则基础理论及价值的分析,提出了在我国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技术功能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8-01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直接言词原则在外国法中常常被称为直接言词主义,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称呼,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有着异曲同工的效果。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合称。

直接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言词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以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具体体现两个方面:首先,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以言词陈述、质证、辩论,法庭应以口头形式进行法庭调查,证人应以口头形式进行作证,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在法庭上口头陈述,上诉行为不以言词形式进行不发生程序上的效力;其次,不是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内在价值是相同的,两者结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理论界合称二者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在现代的民事诉讼中,审理形式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审理内容采取自由心证原则,二者紧密联系,可以说自由心证制度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

自由心证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规则,而是由法官针对具体案件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具体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

保障自由心证制度的强有力措施之一就是直接言词原则,只有直接言词原则才能确保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和基础的真实性和真切性。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直接言词原则的政治意义逐渐弱化,甚至退出舞台,而为实现程序正义的技术价值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

“直接言辞”原则

“直接言辞”原则

浅析“直接言辞”原则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决定了民事诉讼“对抗与判定”的基本结构,是其他几项基本原则的基础、前提与保障。

而其在刑事诉讼的诉讼价值在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

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9-0267-01直接言辞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也称为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该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直接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

言辞原则又称为言辞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的进行,须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

它也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是经过对中世纪纠问式制度的改革和扬弃而确立起来的。

在民事诉讼中,迄今,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大多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

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未将直接言词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但有关条文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而我国的刑事法律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主要体现在:1、建立了初步的交叉询问规则。

2、确立了以开庭审理为主的审理方式,特别是规定二审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我国法律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完善及落实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这可真是两个超级重要的家伙呀!直接原则呢,就好像是一条笔直的大道,让我们能够直截了当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不拐弯抹角,不藏着掖着。

这多爽快呀!你想想看,要是大家都绕来绕去地说话,那得多累呀,还容易产生误会呢!直接原则让沟通变得高效又清晰,就像一把锋利的剑,斩断那些不必要的弯弯绕绕。

言词原则呢,则像是给我们的话语披上了一件华丽的外衣。

它让我们更加注重用词的准确性和恰当性。

用对了言词,那效果可真是不一样!就好比做菜,同样的食材,不同的调料和烹饪方法,做出来的味道那可是天差地别。

言词原则就是让我们成为那个出色的厨师,把我们的想法烹饪成一道道美味的语言大餐。

在生活中,我们不是常常会遇到那些说话含糊不清、让人摸不着头脑的人吗?这时候要是有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那该多好呀!直接告诉对方你的意思,用准确的言词表达出来,多简单明了。

而且这样还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误解呢!难道不是吗?再看看那些善于运用这两个原则的人,他们总是能够在各种场合中游刃有余。

在工作中,他们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让同事和上司都能迅速理解;在社交场合中,他们能够用恰当的言词与人交流,给人留下好印象。

这就像是拥有了一把万能钥匙,可以打开各种人际关系的大门。

我们难道不应该努力去掌握这两个原则吗?让自己的沟通更加顺畅,让自己的人际关系更加融洽。

直接原则让我们勇敢地表达,言词原则让我们精致地表达,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建起我们良好的沟通桥梁。

不要害怕直接,也不要忽视言词的力量,它们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所以呀,让我们都积极地践行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吧!让我们的生活因为它们而变得更加精彩,更加美好!这就是我的观点,这两个原则真的超级重要,我们一定要重视起来呀!。

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内容

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内容

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内容1. 什么是直接言词原则?嘿,朋友们,今天咱们聊聊一个有意思的话题——直接言词原则。

这个词听上去有点儿拗口,但其实它的意思简单得很。

就好比你和朋友闲聊时,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没那么多复杂的套路。

法律上,这个原则强调了在法庭上,证人应该直接说出他们看到的、听到的事儿,而不是通过别人的转述。

听起来是不是很简单?对吧,就像说“我见过他打人”而不是“我听说他打人”。

这让证据更加真实,听众也更容易相信。

1.1 为什么要有这个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之所以重要,首先是为了保护信息的准确性。

想象一下,如果所有的证词都是通过转述来的,那就容易出现“传话游戏”的情况,最后谁说的都不一定准确。

这就像小孩子们玩游戏一样,最后传来传去,真相可能变得面目全非。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法庭希望证人能站出来,亲自分享他们的故事。

这样一来,证言的可信度大大提高,就像你从朋友那里听到的八卦,一定要亲耳听到才靠谱嘛。

1.2 直接言词原则的运用在实际操作中,直接言词原则可以应用到很多场合。

比如,法庭上,法官会要求证人直接回答问题,而不是引用别人的话。

这就像咱们在聚会时,大家都在分享自己亲身经历,谁都不愿意听到“我朋友说”的故事。

更重要的是,直接言词原则还帮助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案情,毕竟直接听到证人讲述的情景,比起那些经过过滤的信息,直观得多。

想想看,听故事时,那些生动的细节总能让人更加投入。

2. 直接言词原则的优缺点2.1 优点当然,直接言词原则可不是一无是处。

它有不少优点,首先就是提高了证据的可靠性。

通过直接言词,法官和陪审团可以直接感受到证人的情感,理解他们的立场。

这就像你看电影的时候,演员的表演能直接打动你的心一样。

直接的证词让人感受到现场的气氛,更能引发共鸣。

其次,直接言词原则还能节省时间。

法庭上,繁琐的转述过程往往会拖慢审理进程,直接让证人上台作证,反而能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

这就好比你跟朋友出去吃饭,点菜的时候直接说出你想吃的,免得那一堆转来转去的点单让人烦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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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接言词原则
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关于审理形式采取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并称。

由于二者内容上的关联,学界通常将其视为一项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关系密切,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

具体来讲,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而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与言词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集中体现为根据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认定事实。

直接言词原则是审判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了司法的亲历性要求,而且具有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天然弱者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诉讼价值。

其合理根据主要有:
首先,直接言词原则实践了司法的亲历性。

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也反映了司法的亲历性。

我们多有这样的日常经验和体会,不同的人对于同样事实的陈述往往让人心理上感知各自陈述的真实性或可信度高低有别。

造成这种感知或心证差异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陈述者的相貌、陈述时的态度和情状往往对听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往往能够反映出真情。

法官在诉讼中同样能够产生和具有这样的经验和体会,从而实际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形成。

法官在与当事人和证人“面对面”的活动中,通过当事人和证人的相貌、诉讼时的态度和情状能够获悉语言所无法传递的案情信息,有意无意中影响着法官的“心证”,事实上法官在审判中也会有意无意地运用这样的“无言之知”和其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个人技艺”。

这也就是采纳“直接言词”原则和强调司法亲历性的经验和心理上的根据。

其次,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发现真实和提高效率。

该原则要求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等在法庭上直接接触,法官亲自聆听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证人言词作证,从而可以直接观察当事人和证人等的表情态度,直接察看证据实际状况,易于准确掌握案件事实。

同时,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等直接见面,加之言词方式具有传达简便快捷的优点,有助于法官和当事人尽快
发现争议和及时解决问题,从而推动诉讼迅速进行。

直接言词原则体现了诉讼或司法的过程与结果非截然两分,即案件最终的判决往往是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累积的结果。

该特性与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诉讼效率是相辅相成的。

直接言词原则所体现的精神或价值是现代诉讼基本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法治社会,直接言词原则与公开原则、辩论原则等一并被视为使诉讼和证据制度贴近国民的必要手段。

虽然直接、言词原则有重大的意义和积极的效果,但在我国,其贯彻实施的现状却是不尽如人意。

之所以直接、言词原则不能得到较好的落实和贯彻,其障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体制方面:主要表现在1、司法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

直接原则反对“审判分离”,而我国的大环境就是不管从官厅层次还是官员层次,司法独立都得不到充分保障,“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极为普遍。

从法官和合议庭来讲,不但“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更有“历史悠久”的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而从法院来讲,某些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牵动党政人大等各部门的参与。

庭审法官是亲历审理的人,而他们却不能决定审判,这样的大框架下,直接、言词原则只能丧失生存土壤。

2、审判中心地位不够强化。

当“独立”尚存问题,谈“中心”无疑是打造空中楼阁。

如上面所谈及,一个案件,庭前庭后都有可能左右其判决结果,裁判者不在庭上,控辩者到场做甚?
(二)制度方面: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在原来职权主义法庭审理程序的基础上,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因素,可以说,我国法庭审理程序是一种兼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特点的程序。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刑事诉讼法亦应贯彻相关原则,以保证公正审判和查明案件实体真实。

然而,在法庭审判方式实现较大改革之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贯彻相关原则并确立相关制度规范以作为配套与支撑。

这使得我国法庭审判方式改革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停留于法律层面,而难以具有法律实施的实践价值。

(三)实践方面:理想、理论和实际、实践往往不可同语,就我国而言,如果贯彻严格意义的直接、言词原则,以下几个问题不可回避:一是对证人的人身保护和物质保障是否能够到位;二是在法官水平参差不齐的现阶段,法官的素质是否足于当机立断,正确主导审判。

针对现实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共同采取措施:(一)应建立以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职责,赋予其真正独立的裁判权。

凡合议庭、独任法官开庭审理的案件,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定案。

(二)逐步确立警察出庭作证的制度。

直接、言词原则的一个重要要求是在法庭上提出
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应以口头方式进行,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辞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英美法系也确立了实质内容与之大体一致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提供证言或者证据材料的原证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出庭,当面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而禁止法庭采用“传闻证据”。

上述情况表明警察应当出庭就有关的取证行为接受法庭调查,而不能以侦查笔录代替。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接受质证的制度,保障证人、鉴定人权益。

证人出庭作证是抗辩式庭审方式顺利进行的前提,由于证人不出庭,使得法庭审理许多情况下只能依据侦查、起诉阶段形成的询问笔录进行证据调查,难以发挥审判程序纠正侦查、起诉程序错误的功能。

书面审理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侦查结果左右甚至决定审判结果,因为审判程序难以通过对证人的询问和质证发现侦查、起诉程序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鉴定人出庭对其鉴定结论的作出依据及过程予以解释、说明,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与反询问,以考察其准确性,也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内在要求和实现公正审判的根本条件。

(四)完善法官更换制度。

根据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必须亲自参与法庭审判,亲自听取诉讼各方的举证、陈述、质证和辩论,听取证人、鉴定人等的口头陈述,并在必要时直接询问证人、鉴定人等,因此在庭审中,应实行法官不得更换制度,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自始至终的参加审判,一般不得中途更换法官。

为保障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的实现,切实贯彻集中审理原则,我国应当建立法官更换与庭审更新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生病、死亡或者调动等情形不可避免,在不得已更换法官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先陈述先前口头辩论的结果,更换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半数以上法官时,对先前已经询问过的证人,当事人提出再询问的,法官应当予以准许。

(四)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和宣传,提高有关人员自觉出庭的觉悟和程序正义观。

在保障和完善实物、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加强社会主体的内在观念的建设,加强法制教育,为诉讼活动营造长久稳定和谐的大环境。

2010级法律硕士牟永亮21002125
201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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