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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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双务

篇一: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作者:司小丽发布时间:XX-07-25 08:58:11(一)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 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合同法》第62 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

称为“接受货币一方” 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 ,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 。

该批复是1993 年出台,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 。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二)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

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合同法》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

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 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篇二: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核心内容: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贷方履行支付借款义务,合同履行地为借方所在地。借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合同履行地是贷方所在地。还有应该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

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一一即贷款方所在地。

二、应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分几类

借款合同可分为如下两类:

1、行借款合同,即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它们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这类合同又称为信

贷合同或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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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借款合同,即自然人之间形成借款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金钱借贷,如果企业之间进行金钱借贷行为,则该行为无效。

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如何区别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

同分别有其各自的特征,下

面对其两者进行对比:

1、主体不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国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但非金融业务的内部借款除外)。

2、是否有偿不同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银行借款合同是有偿的。而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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