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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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公司市政道路工程监测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阶段监测工作管理,规范监测单位作业行为,明确监测程序、职责及相关要求,保证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监测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测量、监测要求和规范、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结合本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施工方监测,业主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第三方监测,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是第三方监测和施工方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线监控量测工作统筹管理。

第二章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相关要求

第五条第三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施工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工程管理部和第三方监测负责。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不得与所监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

第七条施工方监测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测专项资质,或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

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中心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具有从事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的业绩。

第八条施工方监测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给专业单位实施之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核、工程管理部审批。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对初步确定的监测单位从资质、业绩、信誉、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施工单位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并备案,工程管理部批准最终的施工方监测单位。

第九条监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监测技术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招投标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所有监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监测作业采用的仪器设备的类型、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实际工程需要。进场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性能完好,仪器设备的检定(标定)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检定资质,检定证书盖有检定单位公章。在进场、监测前和监测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标定。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立即给予更换,不得因此影响监测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在监测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是施工方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施工方监测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方监测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防护,规范现场工作环境,确保监测单位人员、仪器设备的安全。

3、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监测单位的现场工作,并在测点布设、日常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编制、报告报送等工作中全力协助监测单位。

4、施工单位是现场监测点保护的责任单位,现场监测点被破坏后(因监测单位操作不当引起的破坏情况除外),应第一时间进行修复,必要时重新埋设,并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检查确认。

5、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各项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施工方现场监测工作的实施,督促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的及时上报,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2、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

3、在监测数据超出警戒值时,立即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对预警、报警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方监测职责

1、服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施工方监测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批通过后实施。

2、现场监测点统一由施工方监测埋设,并按设计要求及时埋设监测点。

3、进行现场测点埋设、采集初始监测数据时,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进行旁站见证。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

署完整,长期保存。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4、做好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巡视信息准确可靠,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5、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提出的客观、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回复并进行整改。

6、与第三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及时复测,提出客观、合理、科学的分析和整改意见,并报工程管理部。

7、定期对监测基准网进行检查,确保基准网的可靠。

8、土建施工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直至监测对象稳定为止。在停止监测前,要上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得到同意后方可停止监测。

第十五条第三方监测职责

1、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工作。

2、按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对各监测项目进行原始监测数据采集。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3、主持监控管理分中心工作。在及时收集整理现场巡视结果、施工方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每日提供现场安全风险巡视小结和监测报告,及时上报监控管理中心;汇总、分析每周、每月监测情况,以周报、月报形

式上报监控管理中心。

4、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

5、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施工方监测的预埋设备和仪器、传感器及配件、成套设备的品质,检查施工方监测的布设的测点,对不符合要求的测点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建议。

6、科学合理处理监测数据,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监测成果的反馈必须及时准确,发现异常时,立即报告监控管理中心。

7、当出现监测数据与施工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必须及时复测,达到闭合。

8、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如监测成果的解释、现场实际问题的处理、施工过程的回访等。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十六条监测方案审查

1、施工方监测方案审查实行由监理单位初审、第三方监测终审的审批流程。监测方案报审表见测量表76。

2、第三方监测方案经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实施。

3、经过专家论证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报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备

案。

4、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编制的方案审查内容主要如下:

(1)监测方案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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