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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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监测检验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为确保环境监测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制定和完善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机构管理架构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并形成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质量管理岗位,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实行质量管理代表制度等。

二、质量管理文件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这些文件应详细规定了每个环节的操作流程、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对检验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等。

三、装备设备管理监测检验机构应保证所采用的装备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针对不同类型的设备,应建立相应的日常维护和校准制度。

同时,还要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以应对设备故障带来的影响。

四、样品采集与保存准确的样品采集与保存是环境监测检验工作的基础。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样品采集与保存制度,确保采集的样品代表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严格遵守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的要求,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和污染。

五、实验室质量控制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实验室质量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进行校准和质量控制样品的使用,制定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建立仪器设备校准和原始记录的管理制度,进行实验室环境监测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等。

六、人员培训与管理监测检验机构应重视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检验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对于新员工应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持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此外,对于已有员工也应进行周期性的培训和能力评估,以确保其技能和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七、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和结果解读,并为客户提供信赖和满意的服务。

同时,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解决,并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

设备设施监测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设备设施监测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设备设施监测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一、前言设备设施监测管理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一环,它对于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确保员工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和遵守设备设施监测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势在必行。

二、目的设备设施监测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以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同时,通过监测和管理,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降低维护成本,并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

三、监测与管理1. 设备设施监测设备设施监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1 状态监测:对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1.2 健康监测:通过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提高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1.3 效率监测:对设备设施进行能效评估和监测,找出能耗高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节能减排。

2. 设备设施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维护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的维护计划,定期进行巡检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复。

2.2 生命周期管理:对设备设施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采购、安装、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各个环节,并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3 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电击等各方面的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2.4 培训管理:加强对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

四、制度与流程1. 制度建立制定设备设施监测管理规章制度细则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1 确定制度编写组织并成立编写小组。

1.2 调研现有管理制度和规定,分析制定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3 制定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内容。

1.4 确定制度的编写和审批流程。

1.5 完成制度的初稿,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1.6 经过修改和完善后,制定正式的制度。

监测管理细则

监测管理细则

湾区公司市政道路工程监测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阶段监测工作管理,规范监测单位作业行为,明确监测程序、职责及相关要求,保证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监测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测量、监测要求和规范、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结合本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施工方监测,业主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第三方监测,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是第三方监测和施工方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线监控量测工作统筹管理。

第二章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相关要求第五条第三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施工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工程管理部和第三方监测负责。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不得与所监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

第七条施工方监测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测专项资质,或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中心颁发的CMA+量认证证书,具有从事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的业绩。

第八条施工方监测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给专业单位实施之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核、工程管理部审批。

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对初步确定的监测单位从资质、业绩、信誉、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施工单位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并备案,工程管理部批准最终的施工方监测单位。

第九条监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监测技术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招投标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

所有监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监测作业采用的仪器设备的类型、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实际工程需要。

进场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性能完好,仪器设备的检定(标定)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检定资质,检定证书盖有检定单位公章。

河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行为,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第七条省、市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独立质量管理部门,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独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质量管理实验条件。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由分管站长或总工直接领导,配有熟悉质量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开展工作.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并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参与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和交流;(六)协助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湖北省检测实施管理细则

湖北省检测实施管理细则

湖北省检测实施管理细则
一、总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的放射性、化学性、物理性和慢性毒物污
染等环境监测。

(三)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本细则的解释。

二、定义
(一)环境监测:指从环境物质、物理性质等方面对环境的实际状况
进行检测评价的活动。

(二)放射性、化学性、物理性和慢性毒物污染:指放射性、化学性、物理性和慢性毒物,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对环境空气、水质、土壤
等造成的污染。

(三)放射性污染:指放射性物质污染的一种,包括放射性物质在环
境中的各种形态,如粒子污染、气溶胶污染和折射污染等。

三、监测方法
(一)放射性监测:对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监测主要采用放射性检测方法,如尘埃中放射性核素的检测、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分析、饮用水
中放射性核素检测等;
(二)化学污染监测:主要采用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生物毒理学
实验等方法。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一、引言安全监测是确保各类风险与灾害对公众、财产和环境的影响最小化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安全监测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监测管理的效果和水平,制定本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二、监测目标和原则1. 目标:本规定的监测目标是在各类风险与灾害发生前,及时发现和预警,以及在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对公众、财产和环境的影响。

2. 原则:(1) 全面性原则:监测应覆盖所有可能的风险与灾害,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2) 科学性原则:监测应基于科学依据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及时性原则:监测应具备快速反应和及时预警的能力,以便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 综合性原则:监测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环境、技术和人文等,以全面评估风险与灾害的影响。

(5) 可持续性原则:监测应长期稳定地进行,以形成可持续的监测体系。

三、监测责任和组织管理1. 监测责任:(1) 政府应建立安全监测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监测责任和分工。

(2) 监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履行监测责任。

(3) 监测使用单位应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确保监测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 组织管理:(1) 政府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监测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确保监测设备和人员的稳定运行。

(3) 监测使用单位应建立监测数据管理制度,规范监测数据的采集、存储和使用。

四、监测方法和技术要求1. 监测方法:(1) 传感器监测:利用各类传感器对风险与灾害进行实时监测,如温度传感器、气压传感器等。

(2) 实地调查监测:通过实地调研和采样分析的方法对风险与灾害进行监测,如水质监测、土壤监测等。

(3) 数据分析监测: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对已有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以评估风险与灾害的程度。

2. 技术要求:(1) 监测设备应具备高精度、高灵敏度和高稳定性的特点,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点的管理制度

监测点的管理制度

监测点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测点管理,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监测点管理制度适用于对各类监测点(包括固定监测点、移动监测点等)进行管理的工作,对各类监测点的设置、维护和运行等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三条监测点管理涉及监测点的设置、调整、维护、维修、更新、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测点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益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监测装置的安全和完好,促进监测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监测点设置第五条监测点设置应当根据监测要求、监测对象和监测目的来确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测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监测点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环境背景等相关因素,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条件进行设置。

第七条监测点应当考虑到环境因素的综合影响,尽量避免在污染源附近或者可能受到干扰的地方设置,以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监测点应当设置在易于观察、操作和维护的地方,便于监测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固定监测点的设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验收,移动监测点的设置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条监测点的设置应当进行全面评估和科学设计,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监测点维护第十一条监测点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当由专门的维护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清洁、校准、维修、更新等工作。

第十二条监测点的维护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确保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监测点的维护工作应当建立记录和档案,对每次维护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内容、人员等信息。

第十四条监测点的维护工作应当及时响应监测要求,认真对待每一项维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监测点的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和专项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监测装置的完好和数据的真实。

第十六条监测点的维护工作应当依托先进的技术和工具,确保维护工作的高效和质量。

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涉及到公司安全监测管理的所有方面。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和及时处置。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监测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管理、环境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执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第七条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好安全工作。

第八条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监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考评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预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合理分工,协调配合,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给予惩罚。

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消防管理的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定期对公司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演练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

监测点管理制度

监测点管理制度

监测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测点管理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监测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测点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利原则。

第四条监测点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五条监测点管理工作应当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相衔接。

第二章监测点设置和调整第六条新建项目、生产过程、排放源等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监测点。

第七条监测点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及监测需求,设置在能够充分反映环境质量及排放情况的地点。

第八条监测点不得受到屏障遮挡,不得位于排放点直接影响区域,不得设置在容易受到干扰的地点。

第九条监测点的设置应当经过相关技术专家评审,审定后方可进行监测点设置。

第十条监测点的调整应当根据监测数据质量、系统运行情况、监测需求等因素,经过科学分析、技术评估,认真研究并制定调整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监测点运行与维护第十一条监测点的运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监测点的运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监测点运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掌握最新的监测技术和运行规程。

第十四条监测点运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监测点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查、校准、维修等工作,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监测点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日常运行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十七条监测点应当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以便在设备故障时能够及时更换。

第十八条监测点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清洁,保证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四章监测数据处理与报告第十九条监测点应当定期上传监测数据至监测中心,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对监测单位的管理制度

对监测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测单位的管理,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质量,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以及参与监测工作的外部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科学性、规范性、严谨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监测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监测人员培训和考核;(三)监督监测过程的实施,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提出整改意见;(五)负责监测工作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监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按照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监测活动;(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和报告;(三)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四)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五)协助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监测人员管理第七条监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二)熟悉监测业务,掌握监测技术;(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八条监测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监测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监测;(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监测数据;(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监测设备管理第十条监测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购置、安装、调试和维护。

第十一条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监测设备;(二)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清洁和保养;(三)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监测设备;(四)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

第五章监测数据管理第十三条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自来水厂水质监测管理规定细则

自来水厂水质监测管理规定细则

自来水厂水质监测管理规定细则自来水是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水质监测管理成为自来水厂生产运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监测目的、监测要求、监测指标、处罚措施等方面介绍自来水厂水质监测管理规定细则。

一、监测目的自来水厂水质监测的首要目的是确保自来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通过监测水质指标,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水质问题,提供高质量的水源,并指导水处理工艺的调整和改进。

二、监测要求1. 定期监测:水厂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监测计划,对原水、处理过程中的中间水质、最终输送的自来水进行定期监测。

监测频率应符合标准要求。

2. 不间断监测:自来水厂应配备先进的在线监测设备,对水源、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不间断监测,确保及时反应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3. 抽检监测:自来水厂应定期进行抽检监测,对自来水进行抽样分析,确保水质符合标准要求,避免潜在的水质问题。

4. 历史档案:自来水厂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档案,记录监测结果、处理过程和效果等信息,为日后的审计和调查提供资料。

三、监测指标自来水厂对水质的监测指标应包括以下内容:1. pH值:pH值是反映水体酸碱性的指标,应保持在适宜的范围内,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2. 溶解氧:溶解氧是衡量水体中是否富含氧气的指标,对于饮用水来说,溶解氧含量应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持水质的新鲜和口感。

3. 总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是检测水体中细菌污染的重要指标,其超标可能导致水源污染和传播疾病的风险。

4. 有机物和无机物含量:有机物和无机物的含量对自来水的风味、口感和水质有重要影响,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5. 重金属含量:重金属是水质中的一类有害物质,其含量超标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需要进行监测和控制。

四、处罚措施如果自来水厂的水质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问题,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在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大前提下,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山东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并发布了《》。

实施细则明确了监测对象和监测内容。

监测对象包括山东省内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批发市场、零售店等从事水产品经营的单位,以及进出口水产品的运输、检验检疫单位。

监测内容则包括对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进行检测,主要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菌、化学物质等方面的监测,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实施细则规定了监测机构的要求和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人员和管理制度,确保监测过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监测方法包括采样、样品处理、分析检测等,要求监测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此外,实施细则还强调监测机构应定期进行质量评审和评估,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监测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监测结果应准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实行相应的整顿措施,并对整顿状况进行跟踪监督。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公告曝光等。

同时,实施细则还强调了对良好经营单位的嘉奖政策,鼓舞企业主动参与监测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为了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山东省政府还规定了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监督管理的责任制。

同时,规定了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详尽工作要求,加强了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实施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它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了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修订要点——第二章 职责
《实施细则》——第七条 省、市、县药监局共同职责
(一)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规定的实施; (二)对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经确认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检查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部 门联合组织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要点——第二章 职责
新修订《办法》 《实施细则》——市、县局职责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 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市级药监局:负责建立独立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市级药监局: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的生产、存储、流通等环节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 制措施
药品群体 根据《浙江省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处置管理规定》,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不良事件
境外发生 的严重药 品不良反 应
未规定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市中心)
个例药品 不良反应
“一般的”:收到报告之日起15工作日内,复审完整性、准确性,报省中心 “新的”、“严重的”:收到报告之日起3工作日内,复审完整性、准确性,报省中心 “死亡”:初次接报后报省中心,迅速组织调查,15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市药监局、卫 生局、省中心 “死亡”:本省产品立即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省中心
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指定为监测点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公司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公司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公司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监测行为,加强内控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自行监测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的一种自我监督行为。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员工及其他相关方应当按照公司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自行监测。

第三条公司自行监测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独立自主、真实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

公司应当加强监测机构建设,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部监测机制,建立健全自行监测工作机制。

第四条公司自行监测目标是加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控、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第五条公司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服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委托。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行监测网络,促进公司信息共享、风险排查、责任分担、资源配置、信息沟通。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参与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咨询和答疑,及时掌握公司所属行业、市场、经济金融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提高公司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做好社会责任报告和企业信息公告。

第二章自行监测机构第九条公司自行监测机构是公司行使自行监测职能的组织。

公司自行监测机构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及公司其他相关方有机联系,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自行监测工作负总责,作出相应承诺。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充分认识公司自行监测的重要性,积极推动公司自行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特点和规模,设立合适的自行监测委员会、自行监测办公室等自行监测机构,明确内控责任部门,确保自行监测机构的有效运作。

第十二条公司自行监测机构应当明确内部监测职责范围、内部监测工作程序、内部监测工作方式、内部监测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监测情况及相关问题。

安徽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实施细则(2017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监管,规范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事件监测工作,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用药错误和药品质量事件等。

第三条在开展临床安全用药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称药事会)下设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药学、医务和护理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临床药学、医学、护理学和医疗行政管理等专家组成;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组设秘书1 名,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设监测员、联络员若干名。

监测员由临床科室(病区)的医生和护理人员担任,联络员由药学部门各药品调剂室负责人担任,药学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临床安全用药事件监测与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开展本机构严重或群体性临床安全用药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预警工作,必要时报药事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三)督查本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每季度通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布临床安全用药信息;(四)组织开展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的方法研究、学术交流与宣传、培训;(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总结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六)对临床安全用药事件监测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并妥善保存。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细则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细则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从而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一、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指挥中心.<二>、主要职责:1、负责传达党和国家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项方针、政策、指令以及决定,并严格贯彻执行.2、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3、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的审批工作.4、建立健全各种仪器、仪表管理台帐和牌板,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维检修记录,负责各种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确保系统正常使用.5、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质量标准化》的具体实施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工作,对所查隐患落实专人负责处理.6、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监测监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二、监控管理职责及业务划分(一)矿长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技术管理工作.<三>生产指挥中心1.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2.负责安全监控主机<包括监控主机和上传主机的软硬件>、环网交换机、分站、传感器、监测缆线及控制设备的安装、回收、故障处理、检修、维护、巡检等工作.3.负责安全监控装置的定期调试、校正工作,确保设备数据准确、断电可靠.4.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5.负责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内业资料填写、整理、保管工作.6.负责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动态系统图的绘制、修改、打印、保存、报送等工作.7.负责安全监控服务器数据的备份和保存.每3个月备份一次,保存至少2年.8.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工作.详细记录系统的运行状态,接收上级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9.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标校、测试、测点变更、有计划停风等信息的上报工作.10.负责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汇报工作.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故障等异常信息时,应立即核实原因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向本单位相关人员发送报警信息,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生产指挥中心.矿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及时安排处理或启动应急预案.矿生产指挥中心应跟踪处理结果并记录备案.11.值班过程中发现安全监控系统软件或网络通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12.负责安全监控各类信息的收集、记录、存档工作,并及时将报警及故障原因录入监控联网系统.需填写的记录包括:监控值班运行日志、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处理记录、监控系统测点变更记录、主扇局扇停风及其切换记录.13.每周总结分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及运行情况,经通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报公司总工办.14.负责矿内局域网维护工作,及时处理网络出现的问题,确保矿内安全监控网络通畅.15.指导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并参与采掘作业规程审核.16.负责下一年度安全监控专项资金的编制、审核及上报工作.内容包括:当前监控设备使用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标注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监控设备台帐、下年矿井生产接续情况、下年监控设备购置计划<四>安全环保部1.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1>安全员每班负责各采掘工作面甲烷、风筒传感器的悬挂标准进行监督.2>安全员每班负责对佩戴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的人员,设备的悬挂情况进行监督.3>安全环保部负责每日安排安全员对各单位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使用的单位及时上报生产指挥中心.2.负责组织对安全监控系统报警信息进行追查处理,形成事故报告.<五>机电设备管理部1、机电设备管理部负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安全监控断电的要求提供断电范围、条件以及供电布置图.2、在作业规程中合理设计供电布置图并进行优化,为甲烷断电提供便利条件.<六>通防队1、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的分析,参与报警事故追查、处理.2、每班瓦斯检查员负责协助各采掘工作面迎头工作人员对甲烷、风筒传感器进行悬挂,要求悬挂必须符合标准.3、通防队每班负责安排瓦检员对矿各个地点的传感器进行巡检并对瓦斯传感器的误差率进行检查并记录《光干式瓦斯检查仪和甲烷传感器对照表》,如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值及时上报生产指挥中心.4、通防队井下跟班人员,对井下各地点传感器检查到位,保证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相符.5、瓦检员负责每日配合安全监测工对瓦斯传感器值的核对工作,防止监测设备非正常报警.6、当班瓦检员必须对各工作地点的气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气体异常、传感器显示值异常或传感器"黑屏"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7、负责便携式仪器配备及设置矿领导、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工>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矿井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应装备瓦斯报警矿灯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安监<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其他需要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管理需要确定.1)便携式检测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监测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2)做好便携式检测仪标校,并建立台账.<七>机运队1>对所在区域内的监控传感器和线路进行日常的除尘及防淋水工作.2>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所用开关的维护和停送电工作.3>每日跟班干部对责任区内的传感器定时观察,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上报生产指挥中心.4>对责任区域内的监控设备不能随意更改和移动,对确实要调整的设备及时联系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监控工及时处理.5>机运队停电必须将停电地点、时间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6>意外停电时对安全监控加强关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八>各区队负责本队辖区内监控缆线延伸、回撤,传感器的挂设、使用及日常维护.1.采掘区队1>采掘区队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电缆悬挂、设备迁移及日常除尘工作.2〔采掘区队每日跟班领导负责本班内安全监控设备规范使用及保护工作.3>采掘区队在移动监测设备时,必须安排具有一定电工基础及安全监控常识的专人操作,杜绝传感器在移动过程中受到碰撞,造成传感器非正常报警及设备损坏.4>采掘区队安排专人负责对监测传感器观察,出现异常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5>采掘工作面监控线路不够或回收时,当班班长应及时通知跟班电工,由跟班电工及时加线或回收.严禁区队私自对监控线路和设备进行处理.6>采掘工作面工程完成或采面回采完毕时,由申请部门<单位>进行回收,并交由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监控员进行验收.严禁区队私自对监控线路和设备进行处理.2.各使用单位做好监控设备的防护工作.确保监控设备及监测线路的完好性.3.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传感器进行悬挂,发现传感器未按规定悬挂,对使用单位进行相应处罚.4.各使用单位在放炮前必须由当班班长或专人将传感器移至安全区域,避免传感器受碰撞产生非正常报警.5.各单位在冲洗巷道、电缆时,必须做好监控设备及监控线路的防水工作.由于洒水造成监控设备损坏或非正常报警的给予相应处罚.6.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考核办法.生产指挥中心定期进行考试,对不及格单位进行考核.三、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为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相应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井下监测监控网络的维护和管理1、井下监测监控网络由矿生产指挥中心全程监控管理,井下各单位应全力配合.凡属井下相关单位责任区域之内,使用单位对该区域内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和线路应规范使用和正确维护.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监控设备故障,对使用单位要追究责任.2、矿调度员对瓦斯、一氧化碳、风机开停、瓦斯闭锁等报警信息和异常值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应的信息处理记录.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通知当班电工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问题原因,由安全监控员记录.3、各施工单位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编制不合格的不予审批.4、采掘工程开工之前,具备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条件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并提交给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监控人员按照安装申请要求和相关规定协助、指导施工单位安装,运行正常2天之后及时移交施工单位使用和维护.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管理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必须断电电源的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机电硐室及皮带等设备安装的各类传感器也按以上要求执行.5、井下监控设备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供电,因此从中央变电所建立出一条安全监控专用供电线路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各分站备用电源的设计供电时间为大于2小时,当井下供电区域停电达到2小时以上时,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矿生产指挥中心应及时与监控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按程序停止井下分站,待供电正常后再给予恢复.≤30cm ≥20cm6、各工作面传感器及电缆<井下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矿用阻燃光缆连接,严禁与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等安全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安装完毕,经验收通过后,由设备所在地点的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7、安全监控系统和断电控制系统未安装或未验收合格,工作面严禁开工.8、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拆除和改线时,必须有安全监控员在场监护.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意,报告生产指挥中心及机电管理部门,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9、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将甲烷传感器撤至安全距离,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爆破后,班组长应及时将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距掘进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m 〔.施工单位因喷浆、放炮、洒水等原因破坏线路和设备造成失爆责任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10、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保持清洁,每班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 内将两种仪器调准.附:传感器悬挂标准传感器悬挂据顶不大于30厘米,距巷帮不小于20厘米,悬挂位置应选择巷道顶板完好、支护良好、无淋水的位置.11、各单位对使用范围内<机电设备管理及工作责任区>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保持监控设备干净整洁,及时汇报监控设备出现的异常传感器情况等,保持监控线缆的整洁和悬挂整齐,及时移设监控设备和盘挂监控线缆,移设符合标准,盘挂整齐.12、凡在各单位使用范围出现监控设备保护不周损坏、丢失,造成矿井监控网络信号不正常、监控设备及线路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材料费用,矿井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修复调试,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处理.同时追究该单位管理责任,并查明原因、落实到人,予以处罚.13、为进一步规范和协调管理,对监控管理人员给予以下权力:<1>有权依据本管理办法对相关使用单位安排和布置工作.<2>有权对查出的问题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和要求立即整改.<3>有权提出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责任者做出处罚.<4>有权制止破坏或对监控设备有安全威胁的行为.<5>有权在监控设备不能按要求使用及正常维护时停止作业地点的工作.14、负责全面管理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矿井监控网络的巡检和维修工作,具体包括:主监控装备及时移设<分站、备用电源.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检,传感器的标校维护、井下监控网络故障处理、指导井下局部监控网络的搬家以及安全监控装备帐、卡、牌、板记录等业务.15、监控管理人员必须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每月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未定期进行调校和断电测试予以处罚.16、监控管理人员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按时检查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二>地面中心站及网络终端的管理1、地面中心站及网络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各终端设备和线路由使用单位进行正常使用及规范维护.2、矿井监控网络使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信息能够实现网络传输,生产指挥中心有责任不断对网络进行优化管理,并提出科学管理方案,使监控网络能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3、矿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相关报表的报送和存档保管业务,并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中安全生产监控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同时对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负管理责任和专业技术责任.4、监控系统网络终端程序由生产指挥中心网络管理人员统一安装和配置,各单位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改动.5、矿生产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地面中心站及生产指挥中心监控室不得随意停电,供电按照矿一级供电地点对待,遇特殊情况必须停电2小时以上时,机电部门必须及时通知生产指挥中心,由调度员与监控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按程序关闭主控室设备.对于突发的停电,如在2小时内不能够恢复,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处理.6、生产指挥中心调度员应对监控网络所反映的井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按程序汇报.7、生产指挥中心调度员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监控网络工作不正常时必须及时汇报解决.遇到状态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同井下人员联系了解情况,同时做好监控运行记录,并通知监控管理人员解决处理问题.8、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管理人员必须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生产指挥中心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审阅.9、地面中心站和生产指挥中心监控室为矿井监控网络的中心,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需要进入时必须经过管理机构特许.四、井下气体超限报警处理制度1.监控员必须认真观测每班的安全监控传输信息,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2.集中精力时刻守在监控主机旁,严禁做其它无关事务.3.记清瓦斯报警情况,立即传达各种命令,准确填写记录.4.当传感器报警时,必须立即通知通防队值班人员、井下瓦斯检查员及工作面当班带班人员.5.瓦斯检查员接到命令后,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后立即向生产指挥中心及通防队值班人员汇报.6.根据工作面气体超限的具体情况,调度员指派当班带班领导配合瓦检员进行处理,并报矿值班领导.7.当井下各地点气体超限报警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人员撤离时,立即组织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向矿总值班领导汇报,进一步采取处理措施;待工作面气体恢复正常后,方可指挥人员恢复作业.8.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五、断电器的复电管理制度当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达到断电值时,井下断电器自动切断工作面区域的电源.为了安全、正确地给断电区复电,特制定以下制度:1.当瓦斯超限时,达到断电浓度<如 1.5%>时,断电器会自动切断电源.调度员要及通知瓦检员检查该区域瓦斯,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由该采区电工复电,不可违规擅自复电.2.当断电器在误动作情况下断电,影响采区生产时必须由调度员及时通知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检查维修监测监控设备完好情况.3.为避免断电器的误动作,工作面区域的传感器安设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由安全员及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检查,严禁随意挪动.4.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员、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传感器位置,一旦发现位置不符合规程要求,立即责令现场跟班干部或班组长更正,否则工作面不准作业.5.采掘工作面跟班干部或班组长,一旦发现工作面停电,立即指派当班电工对工作面附近传感器进行认真检查.6.一旦发现传感器报警,跟班干部或班组长立即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立即通知瓦检员对其气体检查.7.瓦检员检查后确定气体正常,传感器仍处于报警状况,矿调度员立即通知安全监测系统人员下井进行维修,维修好后再通知采掘工作面跟班干部或班组长,立即安排本班电工复电.8.本区域专职瓦检员对复电全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监督,严禁工作人员强行复电或私自甩开断电器.六、设备的维修、储存、发放管理制度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由生产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给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监控设备,并负责各采掘工作面的设备回收等工作.2.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3.损坏的设备由监控管理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若设备报废,应由使用单位进行赔偿,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4.新进的设备由生产指挥中心统一存放在库房内,进行统一管理;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5.新投入或新安装的设备由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发放设备使用台账,实行区域式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的监控设备>,发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汇报生产指挥中心.6.装置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陈旧设备;2>通过修理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时;3>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7.各单位人员应爱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使其充分发挥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七、中心机房管理制度1.调度安全监控中心机房是矿井安全监控主要设备集中控制中心,监控技术人员必须每天进行打扫,保持室内清洁.2.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对机房设备全面了解,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主机数据和程序要定期进行备份.3.及时打印各项安全监控数据报表,并不断完善动态系统图.4.安全监控中心机房除相关监控技术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入内,违者进行罚款.5.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对主机实时监控,主机出现问题后要立即切换备机工作,保证监控系统正常监控.6.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及时对杀毒软件进行更新,防止病毒侵袭,中心机房不得上网或玩游戏,一经发现严肃处理.7.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不断学习监控软件知识,全面掌握安全监控的技术及硬件设备的功能.八、局域网、计算机管理制度1.矿井局域网络由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管理、维护.2.出现问题、故障或发现病毒,及时通知网络维护员.由网络维护员及时处理和排除,并做记录.3.网络客户如果确实要进行如上操作,可向网络维护员说明,获得同意后方可操作.4.严禁在计算机有毒未杀的情况下发送电子邮件和拷贝文件到其它。

定期监测管理制度

定期监测管理制度

定期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管理,更好地掌握和了解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定期监测管理制度。

二、监测对象本监测管理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和岗位的工作监测。

三、监测内容1.对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成本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

2. 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出勤情况等。

3. 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等。

4. 对各项风险的情况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政策风险等。

四、监测方式1. 定期监测:每周对各项工作进行一次定期监测,每月对各项工作进行一次定期监测。

2. 不定期监测:随时对重大工作、紧急事件进行监测。

3. 突发监测:对重大事故、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及时了解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监测方法1. 数据统计:对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了解工作情况。

2. 现场检查:对各项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实际情况。

3. 审核资料:对各项资料进行审核,了解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4. 问卷调查: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5. 定期沟通:与各部门负责人、岗位主管进行定期沟通,了解工作情况。

6. 召开会议:召开工作会议,了解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六、监测责任1.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情况负责,对定期监测负责。

2. 监测人员对各项工作进行监测,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监测情况。

3. 各部门协同配合,互相监督,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监测结果1.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2. 对工作成绩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成绩差的进行批评教育。

3.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八、监测的意义1. 通过监测,可以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和风险。

2. 通过监测,可以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 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第五条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作规定);四级站:各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装备的配置,按附表的范围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规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站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

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使监督和检查权力。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事业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三千至三千五百元。

第三章职责与职能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2.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其实施;3.制订环境监测条例、各项工作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养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4.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网工作,负责安排综合性环境调查和质量评价;5.组织编报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6.组织审核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案及评定其成果,审定环境质量评价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7.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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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公司市政道路工程监测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阶段监测工作管理,规范监测单位作业行为,明确监测程序、职责及相关要求,保证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监测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测量、监测要求和规范、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结合本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施工方监测,业主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第三方监测,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是第三方监测和施工方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线监控量测工作统筹管理。

第二章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相关要求第五条第三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施工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工程管理部和第三方监测负责。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不得与所监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

第七条施工方监测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测专项资质,或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中心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具有从事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的业绩。

第八条施工方监测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给专业单位实施之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核、工程管理部审批。

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对初步确定的监测单位从资质、业绩、信誉、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施工单位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并备案,工程管理部批准最终的施工方监测单位。

第九条监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监测技术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招投标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

所有监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监测作业采用的仪器设备的类型、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实际工程需要。

进场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性能完好,仪器设备的检定(标定)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检定资质,检定证书盖有检定单位公章。

在进场、监测前和监测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标定。

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立即给予更换,不得因此影响监测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在监测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1、施工单位是施工方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施工方监测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方监测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防护,规范现场工作环境,确保监测单位人员、仪器设备的安全。

3、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监测单位的现场工作,并在测点布设、日常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编制、报告报送等工作中全力协助监测单位。

4、施工单位是现场监测点保护的责任单位,现场监测点被破坏后(因监测单位操作不当引起的破坏情况除外),应第一时间进行修复,必要时重新埋设,并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检查确认。

5、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各项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职责1、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施工方现场监测工作的实施,督促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的及时上报,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2、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

3、在监测数据超出警戒值时,立即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对预警、报警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方监测职责1、服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施工方监测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批通过后实施。

2、现场监测点统一由施工方监测埋设,并按设计要求及时埋设监测点。

3、进行现场测点埋设、采集初始监测数据时,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进行旁站见证。

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4、做好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巡视信息准确可靠,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5、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提出的客观、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回复并进行整改。

6、与第三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及时复测,提出客观、合理、科学的分析和整改意见,并报工程管理部。

7、定期对监测基准网进行检查,确保基准网的可靠。

8、土建施工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直至监测对象稳定为止。

在停止监测前,要上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得到同意后方可停止监测。

第十五条第三方监测职责1、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工作。

2、按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对各监测项目进行原始监测数据采集。

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3、主持监控管理分中心工作。

在及时收集整理现场巡视结果、施工方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每日提供现场安全风险巡视小结和监测报告,及时上报监控管理中心;汇总、分析每周、每月监测情况,以周报、月报形式上报监控管理中心。

4、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

5、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施工方监测的预埋设备和仪器、传感器及配件、成套设备的品质,检查施工方监测的布设的测点,对不符合要求的测点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建议。

6、科学合理处理监测数据,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

监测成果的反馈必须及时准确,发现异常时,立即报告监控管理中心。

7、当出现监测数据与施工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必须及时复测,达到闭合。

8、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如监测成果的解释、现场实际问题的处理、施工过程的回访等。

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十六条监测方案审查1、施工方监测方案审查实行由监理单位初审、第三方监测终审的审批流程。

监测方案报审表见测量表76。

2、第三方监测方案经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实施。

3、经过专家论证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报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备案。

4、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编制的方案审查内容主要如下:(1)监测方案的完整性。

(2)监测项目和巡视对象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3)监测及巡视频率、周期是否满足设计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4)测点埋设是否按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的布点原则进行,并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布设图件是否齐全。

(5)监测方法是否合理可行,监测仪器是否满足设计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6)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方法是否适当。

(7)监测项目是否有控制指标值、监测预警标准;监测项目控制指标值是否齐全。

(8)数据报送及信息反馈制度是否完善。

(9)监测组织机构是否满足现场工作要求。

(10)安全、质量及进度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第十七条监测技术交底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建设单位、第三方监测、监理单位、施工方监测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周边环境进行探明,对周边环境的现况进行拍照、摄像、书面记录,并组织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相关资料上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2、在各工点主体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监测对施工方监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测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监测内容、测点的埋设和保护、监测精度、监测频率等。

3、施工单位内部应实行监测点保护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各班组作业时保护好监测点。

第十八条监测点的埋设、验收和保护1、监测点是一切监测工作的基础,必须完善检查、验收措施,并加强监测点的保护。

2、各类监测点的埋设工作由施工方监测完成。

3、监测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监测方案的布设位置及埋设方法埋设,如监测点的埋设位置有较大出入,施工方监测必须向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报备。

4、变形控制网和变形类监测点的埋设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的技术要求实施。

5、应力应变类监测点的埋设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的技术要求实施。

6、监测点编号及图形符号见附件二。

7、施工方监测进行监测点埋设时,事先通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旁站,测点布置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监测点布设验收记录测量表77,对于重要的基准点、重点风险部位的监测点应进行拍照,保留埋设时原状的记录,对不合格的监测点必须重新埋设。

8、所有预埋监测点的实际位置应做精确记录,露出地坪的应做出醒目标志,并设保护装置。

9、所有进场的工程参建单位均有义务保护监测点。

测点损坏的,由相应责任方负责修复。

对于无法修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在原点位处或者靠近原来位置重新布设,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10、所有测点采集初始数据时,须有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旁站。

第十九条监测方案实施1、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监测方案实施。

各监测项目在监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程和规范。

2、所有监测项目的测点在安装、埋设完毕后,必须进行初始数据的采集。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取主体施工前连续观测3次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3、当监测项目达到报警值、监测值变化过大、变化速率过快、周边环境发生可见可测的影响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非常规施工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4、施工方监测对于涉及到监测项目、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测点布置、测点安装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变化的,必须报监理、第三方监测批准实施。

5、施工方监测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并提出分析处理方案;并报工程管理部审查后实施。

6、第三方监测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变化的,应报监控管理中心(风险咨询单位)审查。

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监测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履行原方案的专家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监测资料整编和成果分析1、现场监测资料包括外业观测记录、电子数据资料、现场巡视记录、视频记录和记事项目等,必须在现场直接记录于正式的监测记录表格中,现场监测记录表格应有相应的工况描述。

2、取得现场监测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校对,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对或重测。

3、各类监测数据均应及时计算累计变化量、变化速率,并绘制时程曲线,绘制变形与施工开挖工作面距离关系曲线,必要时绘制断面曲线、等值线图等。

4、监测结果分析应根据时程曲线、变形速率,选择与实测数据拟合较好的函数进行回归分析,并结合变形体和施工环境现状预测变形体的变形趋势,为判断变形体以及施工环境的安全提供依据。

5.监测数据的变化规律、变化因素及发展趋势的分析应结合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工况、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及各类相关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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